(3)税种设置
环境税的开征要根据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环境保护目标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在开征初期,课税的范围不宜太宽,要先从重点污染源以及易于征管的对象入手。而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的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其次是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因此现阶段可选择开征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水污染税水污染税是对我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排放含有污染物废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水污染税应对排放工业污水和排放生活污水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对于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应以其实际的排放量和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为计税依据,由于工业污水中的污染物的种类和对水的破坏程度都有很大差别,因此要根据废水中的各种污染物的含量实行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从量计征。而对于难以确定其排放量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或者实际产量等指标进行排放量的测算。对于普通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生活用水的水量成正比,并且不同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的成分和浓度都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可以直接采用生活用水的水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②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是对我国境内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和烟尘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主要是硫化物和碳化物。我国目前是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多的国家,控制硫化物对大气的污染已经成为较为急迫的问题,为此我国已经实行了对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的措施,待条件成熟时结合国际经验可以实施“费改税”措施,开征二氧化硫税。同时也要对二氧化碳征税,一方面可以推动化石燃料等价格的上涨,从而减少此类产品的消费量,进而起到抑制对化石燃料消费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可以因减少对化石燃料的消费和使用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等碳化物的排放量,减缓由此带来的气候变化问题。大气污染税的计税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按照有害气体和烟尘的排放量计征,即根据排放的有害气体和烟尘的浓度实行累进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二是受监测技术和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针对监测难度比较大的污染气体来说,可以实行源泉管理,即对石油、天然气、煤等会产生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燃料,选择在其幵釆、生产或者消费阶段按照燃料中的含碳量或者含硫量设计不同的税率进行计征。
③垃圾税垃圾税是对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垃圾税的开征不仅可以减少垃圾的倾倒,促进垃圾的分类,还可以筹集专项资金,解决垃圾的收集、处理以及再利用问题。垃圾税应该以垃圾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在税率设计上,要针对不同的垃圾实行差别税率,如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有毒的、难以降解的固体废弃物要实行较高的税率;相反,则实行较低的税率。此外,提倡垃圾包装分类,定点倾倒,对于已经分类的、易于处理的垃圾实行低税率,以鼓励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
(4)计税依据
国际上通用的计税依据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浓度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计税依据;三是以生产要素或产品中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在计税依据的设置过程中,应该全面考虑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生命周期、污染者的数量、污染源的集中程度、监测难度以及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水污染税可以选择将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浓度或废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大气污染税可以选择大气中有害气体和烟尘的排放量或者燃料中的含碳量、含硫量为计税依据;垃圾税直接以垃圾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建立起广泛的环境监测网络,对污染物采取合适的标准进行准确测量,若不能准确测量时,则可以考虑以产品的产量或者销售量为计税依据。
(5)税率
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最佳的税率应该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之差,从而使得污染行为产生的外部成本完全内部化,起到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中主要采取差别税率的形式。由于各地在经济文化水平、人口密度、对环境清洁度的需求以及气候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不能单纯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单一税率,应该按照不同污染物排放量对当地环境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对于税率的具体形式,应该以定额税率为主,采用R + X的思路。其中R代表固定税率,体现其公平性;x代表弹性税率,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义的高低,也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类型和污染的程度对x采取超额累进的形式。随着环境治理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污染的治理的边际成本也随之改变,所以长久来说要结合具体的需要适时调整税率,使污染防治的总成本趋于最小。
(6)征收管理
环境税应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作为统一立法机关,地方则负责具体征收。由于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环保资金支出,因此除了一定比例的环境税收入上解中央财政,供全国范围的环境治理和保护以外,其余的均可归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使用。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进行。建议将相关环保部门作为专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物的技术监测,税务机关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指标进行具体的征收。因此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过程,应该是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完成环境税的征收工作。
6.5税收政策应与其他政策相配合
税收政策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消费行为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独依靠税收政策无法完成消费模式的顺利转变,因此要在发挥税收政策优势的基础上,与法律手段、财政补贴、国际交流等其他政策相互配合和补充,提高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合力效应。
6.5.1与法律手段相配合
目前我国消费模式中存在着高排放污染的问题,有些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此时在税收政策的调节和限制作用效果不显着的情况下,强制的法律手段反而更有效。我国目前已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和九部相关资源法律。法律手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环境税作用的缺失,同时也更广泛的涵盖了资源税征税范围以外的资源保护政策。但从总体说来还不够完整和全面,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同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6.5.2与财政补贴政策相配合
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均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且都是通过对价格的刺激作用影响生产和消费行为。对于企业的一些节能减排、技术改进等生产行为,税收政策往往对其产品的价格产生的是间接的影响,而此时,采取直接的货币补贴则可以更大力度的提高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积极性。例如,政府对企业治理污染给予的直接货币补贴政策,当政府提供的货币补贴等于或者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时,会大大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污染的治理,以赚取其中的差价。同时由于企业污染治理的费用已得到财政补贴的补偿,也会进一步刺激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技术的研发与利用。此外,财政补贴还包括物价补贴、财政贴息等具体手段,均对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财政补贴政策的效应具有双重性,若运用得当,则有利于政策效果的顺利实施;若财政补贴政策的范围过于狭窄,则会削弱政策的调控作用;若财政补贴数额过大,则会对财政收入的承担能力造成负担,对经济形成不利影响。因此要合理科学的设计相关补贴政策,与税收政策相协调配合,促进消费模式的顺利转变。
6.5.3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在解决目前消费模式中的高消耗资源和高排放污染问题上,荷兰、美国、日本、瑞典等部分国家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环保节能技术,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强与这些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学习和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等,提高我国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的环保项目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资金和技术的引进。此外,还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参与到全球荒漠化防治、气候变化、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国际协商与谈判,加强我国对全球环境资源问题的原则与对策研究,维护我国的环境与发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