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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5066字

  4 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制度性(即政策性)税收流失,另一类是实施性税收流失。制度性税收流失是指个人所得税法针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以及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避税导致的税收流失,主要体现为税制缺位导致的税收流失和税制缺陷导致的税收流失。税制缺位税收流失是指征税范围狭窄,政策空白多,有税源无政策,造成税源流失;税制缺陷税收流失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率、课税方式等设计缺陷导致的税收流失。实施性税收流失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对其合法收入进行的低申报或不申报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4.1制度性税收流失

  4.1.1税制缺位导致的税收流失

  国际上对应税所得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正列举法和反列举法。正列举法对税法中未列举的所得项目无征税权,因而很容易产生税收漏洞,采用正列举法最典型的国家是英国,我国也釆用正列举法;反列举法则将不征税的项目列举出来,这样可以使个人所得税获得更广阔的的征税范围,避免了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带来的税收漏洞,美国是采取反列举法最典型的国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了 11种征税项目。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资本利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利得项目。而且,我国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与国际通用的资本利得也存在较大区别,无法将资本利得囊括其中。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关于证券市场投资所得的规定是对限售股的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0月初,中国居民投资股票幵户数1.2亿户,基金投资账户‘9000万户,总量约为1.3亿户,占全国总人口的10%,在美国,4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梁达2007)。随着我国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股票转让所得在城市居民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所得中将会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和个人收入形式发展状况已经出现了不协调的局面。

  我国主要是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范围内建立附加福利的课税体系。对附加福利征税的相关法律条文都是在实践中根据不断出现的附加福利类型而陆续规定的,具体表现为“通知”、“批复”等补充性规定。

  这种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缺陷:第一,附加福利的法律概念过于模糊。现实中不断丰富的付价格福利形式可能难以用“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概念来界定,由此带来公费旅游、子女上学福利、低息贷款等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边缘;第二,附加福利立法体系不完整;第三,具体的附加福利立法层级低、效力低。这些缺陷难免造成某些单位利用法律的不健全和漏洞,向一些高级别的员工提供庞大的附加福利用以替代工资、薪金,结果造成了税负不公以及税款流失。

  汽车、住房、计算机等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超过法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各类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股票期权;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的交通费报销;通讯费补贴等己经逐步纳入了我国附加福利的课税范围,这也表明我国对附加福利课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关于附加福利作为课税对象的规定也存在如下不足:第一,这些列举并不能够完全包括附加福利;第二,虽然我国区分了交通费、通讯费中的“公务与非公务”费用,但是我国规定“公务”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而实际上多数当地政府并没有规定。除此之外,这种区分仅限于交通费、通讯费,不具有普遍性,无法有效适用于其他工作需要型附加福利;第三,由于大量游离于个人所得税法之外的附加福利存在于垄断企业、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单位中,而这些附加福利的最大受M者往往是局收入局地位的人群,他们收入局,且孚受着大量购物卡、公费旅游、子女出国资助、公车私用、福利住房等等附加福利,却不需要就这些收益课税,这种情况导致了我国实际收入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并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而一些中、低收入水平的员工,却可能要为每个月几百元的交通补贴、餐补缴纳相应的税收。正是由于附加福利课税制度的不完善、不系统,导致了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1.2税制缺陷导致的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分项征收制激励高收入纳税人转移所得类型、分解收入,进行多次费用扣除,而且税收优惠项目繁多,造成税基狭窄,税负不公,易诱发高收入群体严重的税收流失。

  (1)单一分类征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的分类征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

  这种征收模式不可避免的带来应税所得项目定性这一问题。举例分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征,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情况加成征收。同为劳动所得,采用不同的课税方法,造成税负不一,现实情况中要想严格界定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难度又较大,高收入者往往利用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负不同这一特点,故意对收入来源做出利己安排,转移收入类型,规避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边际税率与我国居民现实工薪收入结构不匹配的现象。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中在扣除3500元费用和三险一金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只有2400万人,且大部分适用3%和10%前两级税率。月工资在8万元以上的人可谓屈指可数,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常见,所以税率级距中第五级至第七级税率缺乏实用价值,45%的高边际税率更是使的我国徒然背负高税率之名,况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工薪所得并非催生高收入群体的主要原因。相反过高的边际税率更易于强化高收入者偷逃税的动机,诱使高收入者纷纷肢解收入,分散所得,以逃避纳税负担,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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