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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5066字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累进税率缺乏实际意义

  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要想发挥作用,纳税人必须具备会计建账能力,能够准确、系统地核算其实际收入。然而事实相反,我国目前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缺乏独立建账能力,没有健全的会计账簿,致使税务部门无法核算其真实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大都只能釆用综合征收率或者定额税的征收方式,且征收额往往偏低,从而一定程度造成了个体工商户这一高收入群体纳税不足、税收流失严重的问题。

  (4)税收优惠项目不利于调节高收入

  纵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算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繁杂的减免规定多数有利于高收入者,造成了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我过个人所得税对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在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条件过于宽松,非常容易形成避税。上述这些优惠条款很多既不规范也不严密,优惠的设立缺乏合理性,造成高收入群体税源流失严重。

  4.2 实施性税收流失

  实施性税收流失是指在现行税制一定的条件下,应征收未能全额征收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从根本上讲,这一税收流失直接反映了税务本门征管效率的低下。一个高效的税务征管体系必须以严密的税源监控为基础,完善的征管制度为主导,严厉的惩罚机制作后盾。我国现行的征管体系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成为高收入群体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4.2.1对高收入群体应税所得管控乏力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监控不足,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和结构都呈现出不尽合理的态势。以大连市为例分析,2010年申报期内,大连市的申报人数是2006年度首次申报时的3.6倍,达到了 41219人。申报年所得总额约占大连市2010年GDP总量的3.35%,申报已缴税额占大连市2010年整年个税收入的一半。尽管整体效果尚可,但如果从各所得项目的申报人次上看,2010年工资、薪金所得申报40024人次,占总人次的89.04%,且从近5年的申报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人次所占占比逐年提高,始终维持在80%以上?.相比之下,高收入者主要的非劳动所得项目的申报人次明显不足。究其原因就是税务机关很难确切掌握高收入人群各项所得的实际金额,无法进行全方位的收入监控。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经营状况仍是主要以扣缴申报进行反向监督、监控手段单一。这种情况只能方便监控工薪阶层纳税人,却不能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纳入税收监管之下。高收入者收入形式、结构呈现出的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量大等特点,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掌握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及分布情况、摸清高收入行业收入分配规律的难度,税源管控失利,将成为高收入者税源流失的最大漏洞。

  4.2.2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

  相关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相对笼统,精细化程度不够,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首先,扣缴义务人扣缴意识薄弱。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化,支付所得的单位与个人越来越多,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也随之增大,现实情况却是这些扣缴义务人缺乏扣缴个税意识,或者是面对我国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不同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等复杂的计税方式使得很多缺乏专业税收知识的扣缴义务人无从准确计算扣缴税额。

  其次,相对一般工薪阶层,高收入群体的管理者地位使得其与扣缴义务人合谋偷逃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扣缴义务人往往将支付的所得化整为零,进行多次费用扣除,降低适用税率级次,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最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作了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没有明确。代扣代缴制度在高收入群体来源多样且不固定、形式复杂、综合数额大的高收入面前暴露出的不完善,无疑成为堵塞高收入者税源流失漏洞的一大障碍。

  4.2.3自行申报制度不成熟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建立全员申报制度,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除外)不申报纳税,同时既不是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手段,也不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不能按偷税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就出现了纳税人不申报而不负法律责任的现象。

  此外,我国尚无具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金融实名制支付体系的缺位,现金支付方式普遍存在,税务代理机制发展缓慢,这些都将影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功能的发挥。

  我国对纳税人实行按区域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征管信息无法实时共享,区域间信息传递时效性差,准确性不高,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传递速度不够及时、内容不全面。综上所述,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本身及其相关制度环境存在的这些问题根本无法应对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灵活多变,流动性强的特点,高收入群体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如果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进行统计汇总,面对这种情况,税务部门要想堵住高收入者税源漏洞,需要通盘考虑,釆取综合措施,从而为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高收入群体的税收流失问题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所缓解。

  4.2.4税收处群不力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了由征管部门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但在实际的税收执法工作中,对稽查出的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往往降级,使得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另外,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首次处罚和第二次处罚适用的标准是相同的。面对过高的边际税率和较弱的处罚力度,高收入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选择逃税成为自然现象。在实际工作中,高收入者大都有拥有一定地位和权力,税务部门的查处过程时常会遇到各种闲难和阻力,最后往往以补缴税款的方式作为了结。这种现状不但没有起到制止高收入者偷逃税的目的,反而产生了纵容高收入者偷逃税的反向激励。

  4.3 遵从性税收流失

  遵从性税收流失也导致税收流失严重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公民对课税的接受程度不高,厌税心理普遍存在,税收宣传缺乏实质内容,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我国还存在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称以及税收环境不佳这些问题,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和护税协税意识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高收入者纳税遵从意识的缺失不利于征纳双方的长期合作,提升纳税意识,鼓励、帮助纳税人自觉纳税对防治税收流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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