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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4794字

  6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对策

  鉴于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主要是制度性税收流失和实施性税收流失,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在治理高收入者个税流失过程中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两方面的经验,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治理工作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二是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三是要规范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6.1优化税制,弥补税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6.1.1建立混合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课征模式,不可避免的带来了重复扣除、转移所得类型、肢解收入等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基受损,使得收入来源多样、形式灵活、综合纳税能力大旳高收入者游离在税网之外,税收流失严重。然而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现代化的征管体系,同时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也不高,完全放弃分类征收模式、采用综合课税模式还不具备现实基础,甚至有可能加剧税源失控,造成更严重的税收流失。综上,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更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更有助于缓解高收入者税收流失。

  基于混合课税模式的制度构想,需要更科学合理的所得分类。现行应税所得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对这些劳动所得项目进行整合,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收,同等课税,避免对同一性质的所得实行税率上的歧视,一定程度解决了高收入者常常通过转移收入类型、分解收入、重复扣除的方式规避税收的问题。对于一些投资性的或者是无需进行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仍釆用分类课征方式,源泉扣缴。混合课税模式抑制了部分侵烛税基的行为,有利于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6.1.2增加应税所得项目

  为了适应个人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灵活性的特点,改变目前税基相对狭窄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国内很多学者建议我国将来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釆用“反列举”的办法,将税法没有明确列举为不征税项目都纳入征税范围。

  考虑到税收制度稳定性问题,现阶段可以先适当增加一些应税所得项目,使税基更为完整。针对我国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很多垄断性行业,存在着大量的附加福利的情况,这些附加福利实际上已经构成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且很大部分归高收入者所有,但却不用承担税收负担,一方面带来税收流失问题,另一方面也造成收入分配机制的混乱。因此我国可明确将附加福利列为应税所得。另外,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在高收入者收入占据重要地位,资本利得税的开证也是大势所趋。

  6.1.3缩小减免范围

  按照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范围应尽可能的小,只保留少量减免项目即可。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把废除不必要的减免税项目,避免税基受到侵烛,从而达到避免税收流失,减少税收漏洞的目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繁杂,且很大部分减免项目照顾到的都是高收入者,不合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公平分配的目标,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只需保留一下减免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在内的一些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它人员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免税所得。
  
  6.1.4优化税率结构

  从长远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可能会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也就是将不同类型的个人收入合并在一起,按年度以综合累进税率课税。与这种综合税制相适应,有些学者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可以采取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同时扩大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最高税率宜设置为35%;为了防治际税率过高,刺激高收入者偷逃税的动机,参照米尔利斯“倒U型”模型,可在最高税率之后再设计30%的相对低的边际税率,这样设计只会使超过一定限额的更高收入部分的税负略微下降,重要的是可防止税率的负激励效应,减少高收入者千方百计规避税负的欲望。

  近期,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还需要有一个过渡过程。相较之下,混合税制是目前的最佳选择。考虑高收入群体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适用税率仅为20%,远没有达到45%的最高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的平均税负也仅为16.3%.因此,混合税制模式下,劳动所得的综合税率级次以4一5级为佳,最低一级税率可以设置为5%,最高一级税率也不能超过35%;对其他诸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得项目仍然暂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

  6.2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环节

  6.2.1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预扣、代扣代缴制度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务实践与征税环境,代扣代缴制度可以说是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制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是抑制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有效措施。高收入者收入形式复杂多变,流动性强,支付所得地点不稳定,税务部门掌握起来十分困难,此时代扣代缴的严格执行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加强代扣代缴一方面要对所有进行个人所得支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另一方面也要明确代扣代缴人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鼓励和保护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代扣代缴人,严厉惩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支付单位或个人没有如实申报和扣缴,或者是帮助纳税人隐瞒所得,逃避个人所得税,税务当局要依法追缴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处分。
  
  6.2.2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自2006年开始,我国幵始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针对高收入群体的双向申报开始实施,标志着对纳税人收入状况双重监控的开始。一方面纳税人要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雇主或单位要将所有对个人的支付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和雇主或所在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核查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就能够相对确切的掌握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以“双向申报”为基础建立的交叉稽核体系,是实现税源管控,预防高收入者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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