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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与财政收入的作用结论与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4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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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建筑业营改增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
【第2部分】中国建筑行业营改增对税收的影响导论
【第3部分】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分析
【第4部分】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财政收入影响测算
【第5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与财政收入的作用结论与启示
【第6部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财政的影响参考文献与致谢

  第4章 结论与启示

  4.1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建筑业营改增的财政收入影响模拟估算,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建筑业营改增将大幅降低政府的财政收入;第二,建筑业营改增将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改革设定的增值税率与财政收入成正相关;第三,中间投入服务和产品的结构,尤其是中间投入服务中免税服务,主要指购买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服务,所占的比例与进项税额抵扣数额反相关,与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正相关,与财政收入正相关;第四,设备投资数额与财政收入存在反相关。

  4.2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可行性、难点和财政收入影响分析,以及对建筑业财政收入影响的模拟测算,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文献,具有一定的增量贡献。同时,文本的研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此,笔者根据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4. 2. 1合理设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根据上述难点分析,为了使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业行业整体税负基本不变或略有下降,且使得改革有利于建筑业及其上下游整个交易链条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建议对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等设定,应沿用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具体地,对于建筑业营改增后税制要素的设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设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为了消除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突变性,保证我国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并考虑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仍沿用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另外,“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即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或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为3.由于建筑业企业的产值较大,在划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以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可以参考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建筑业企业的等级划分。

  第二,建筑业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考虑建筑业企业能否准确、完整地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二)合理设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若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时间一,以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明确规定的,以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未签订合同,以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工程价款的,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考虑到建筑业工程的时间跨度长,常常出现增值税纳税时间与工程收入周期相悖的情况,对于一些大型的长期工程,可考虑采取预缴增值税方式。

  即企业根据工程进度来确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月申报;在工程竣工后,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合理设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在过渡期,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仍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4. 2. 2有效发挥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

  依据上文的分析,由于建筑业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具有一定难度,鉴于此,本文建议:

  (一)建筑业企业应尽量选择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为了使合同的签订更加规范,建筑业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幵具的发票种类及发票送达的时限。

  (二)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发票管理

  为了能够发挥进项税额抵扣作用,规范合同签约流程,建筑业企业在与上下游签订任何合同时,均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上列明的企业名称签订,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买方名称也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致。另外,建筑业企业还应严格制定增值税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幵具、作废、取得、认证等管理。

  (三)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培训

  可以说,建筑业营改增改革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建筑业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工作,而应该是各个部门人员的工作,该改革影响着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筑业企业不仅应转变税收历年,还应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各项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各个部门、各个级别的员工都悉知;并积极做好内部培训工作,强化并深化员工们对增值税的税制要素、发票管理等方面的认识,尽量避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况发生。

  (四)国家应扩大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目前,由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数量较少,建筑企业上下游涉及行业较多,无论是从非营改增试点行业处购买劳务,还是为这些行业提供劳务,其金额占比都较大,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顺联,使得这些税负只能由建筑业企业去承担,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国家应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争取做到贯穿建筑业上下游各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转嫁税负,取得整个税制的联动减税效应,从根本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4.2.3及时调整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财政分配体制将各类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体制,其中,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75 : 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并由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除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由各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大,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若在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改革,将大幅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重新划分了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因此,为了使改革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应重新划分国家和地方税务局的征税权,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机制,重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享比例,提高地方政府的分享比重,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4. 2. 4加快重构和调整地方税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各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而当前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和不平衡发展,再加上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税收渠道狭窄,导致地方政府长期面临着庞大的资金缺口,地方债务数额巨大。根据上述的实证分析,我们知道,建筑业营改增将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若在建筑业也推行营改增改革,则势必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保障受到威胁,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失衡。

  地方税主要是“相对于中央税而言,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是地方固定财政收入。为了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政府应尽早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努力提高地方税税收总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占比,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理财空间和调控能力,使地方财政的来源更加多元化。地方税体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实际上,它属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地方税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方税制体系,包括地方税管理体制、地方税税种结构及其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地方税征管体系;三是,地方税保障体系。具体地: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税制体系

  1.地方税管理体制方面

  政府应学习国际的先进经验,采用税权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适当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其中,对于涉及国家整体宏观经济发展,计划在全国统一开征,并将影响国计民生的地方税种,税收立法权可集中在中央;但是,实施细则可由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而将司法权、执法权完全赋予地方政府。而对于不在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种,其“三权”应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样,在保证地方政府收入的同时,也能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积极性。

  2.地方税税种结构方面
  
  我国应进一步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遵循“宽税基,低税率,少税种”的原则,重点打造不动产税和资源税。一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适时开征物业税,将现有的一次性土地出让金改为为经常性税收;三是,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的计征方法,确定为独立税种;四是,改革完善印花税税制,进一步理清和界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印花税应是一种行为税;五是,改革完善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六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赠与税。在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确立和明确主体税种的同时,也应建立、完善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

  3.地方税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进一步完善地方税的司法保障体系。我国税务机关应立足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使一切地方征税行为都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税征管体系

  首先,合理划分地方税的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更广泛的管理权;其次,加快地方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完善自核自缴的纳税申报制度,利用计算机系统对税收核算和流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再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税法公告制度,合理设置税务办公场所。

  另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税的司法保障体系、税务代理和其他的协税护税系统,为地方税体系的建立提供应有的保障。

  4.2.5大力加强税源管理水平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在建立健全地方税体制的同时,应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源管理,以全面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应做好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之后的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工作。

  第一,税务部门应在建筑业营改增改革试点之前积极主动地介入建筑业企业,摸清税源底数,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

  第二,重新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真正的做到“管事”专门化。

  第三,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将对建筑业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日常化。

  4. 2. 6强化增值税征管、提升管理水平

  由于当前我国建筑业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水平等较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也欠缺经验。因此,若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时,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化增值税征管、提升管理水平,为营改增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第一,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

  第二,加强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根据上述的分析,考虑到建筑业企业采购原材料来源的多样化和非规范化,施工企业施工地点的偏僻性和欠发达性,使得建筑业企业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进行改革时,应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能力,促进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顺联。

  第三,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建立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国地税联网运行、信息共享;调整国地税的职责范围,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和传递;适时推行国地税办税大厅联合办公,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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