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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09 共4539字

  2 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论分析。

  2.1 相关概念。

  2.1.1 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的概念有两种 :一是功能收入分配(FunctionalDistribution ofIncome);二是规模收入分配(Size Distributionof Income )。功能收入分配(Functional Distribution ofIncome ),也被称为要素收入分配,它源于李嘉图,是生产和所有者收入的各种生产要素投入之间关系的研究,从收入的角度回答资本或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获得收入份额的多少,它的目的是解释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价格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等,由此建立的原则是经济效率原则。规模性收入分配(Siz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又称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的是不同社会阶层、家庭以及居民之间收入的分配状况,从其最终形式的角度来研究每个阶层和内部结构的最终收入;收入分配差距是规模收入分配理论主要讨论的问题,分配均等程度和社会成员的福利分配主要反映的是公民收入规模和其所得收入的规模之间关系,由此建立的原则是经济公平原则。本文研究的是基于功能收入分配和规模收入分配进,实证部分着重在规模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上。

  2.1.2 收入分配差距。

  收入差距有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之分。绝对差距:以价值表现的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额的绝对数,优点是可以发现差距大小,缺点是不能了解其差别程度。相对差距:不同群体或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用收入相对份额来表示。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联系在于当收入水平相同时,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区别在于虽然绝对差距反映收入差距的绝对数大小,但是不能反映收入差距的相对程度,这样的话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比较是很不利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与收入分配差距两者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收入分配公平与否,与分配差距大小有直接关系,但二者不是直接的正相关关系,收入分配不公平是分配差距过大的结果,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与收入分配差距过小也有关。本文既从绝对差距,也从相对差距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研究。

  2.1.3 收入分配差距的衡量指标。

  在权衡居民收入差距时,有很多参数指标可供参考,常用的有基尼系数、城乡人均收入比、恩格尔系数等;在度量收入差距时,常用的有变异指数、等分法、贫困指数、库兹涅茨指数等也比较常见。由于数据的可获取性、广泛应用性和指标适用性等因素的限制,文中采取了基尼系数、城乡人均收入比、恩格尔系数以及等分法等衡量方法。

  (1)洛伦兹曲线与基尼系数。

  国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可以用洛伦兹曲线表达,按收入将人口按一定规则排列,其收入百分比按收入最低的收入百分比得到。如图 3.1[12]所示,一个正方形,横轴代表人口百分比,纵轴代表收入百分比,ODL 称为洛伦兹曲线;OL 称为绝对平均分配线,OHL 代表绝对不公平线。洛伦兹曲线一般处于绝对平均分配线和不公平线之间,越接近 OL 说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说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大。

  分析财富收入不均等是洛伦兹曲线的主要作用,缺点是指标数据和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

论文摘要

  另一个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是洛伦兹曲线。该指标是在基尼系数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假设,得出基尼系数为:

  G=A/(A+B)      公式(3.1)

  基尼系数的大小反应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并且是在 0 到 1 之间和收入分配成正相关。收入差距绝对平均时基尼系数为 0,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时基尼系数为 1.基尼系数得到普遍推广和认可的原因是衡量一国收入分配的表现形式比较直观。按照目前国际惯例:收入分配平均时基尼系数为 0.2,比较平均时在0.2~0.3 之间,差距比较合理时在 0.3~0.4 之间,差距较大时在 0.4~0.5 之间,0.5 以上表示差距很大,0.4 以上就容易产生社会动荡[13].

  (2)城乡居民入均收入比。城市与农村人均收入之间的比例就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这个比例和居民收入差距呈正相关的关系,学术界把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认定为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在我国经常使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这两个指标。由于口径和范围的原因两者比较时缺乏统一性,这个指标有低估差距的弊端[14].

  (3)恩格尔系数。一个家庭中的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总额的份额是恩格尔系数。恩格尔通过研究消费规律,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家庭收入越少,食物支出在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越大;收入越多,食物支出在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越小[15].恩格尔系数平均超过 60%,为贫困;在 50%一 59%之间,为温饱;在 40%一49%之间,为小康;在 30%一 39%之间,属于比较富裕;在 20%一 29%之间则为富裕;在 20%以下则为非常富裕了。它既可用来反映一个地区收入分配状况,也可以让两个地区进行比较。

  (4)等分法。将全部居民的收入按高低顺序排列为若干等分,高低收入比重进行比较,这就是等分法,以此计算“收入不良指数”,这样就把全部家庭分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等收入户;收入水平最高的 20%的家庭与最低的 20%的家庭收入水平之比就是“收入不良指数”.若指数为 1 则是收入分配绝对公平,反之则相反[16].

  2.2 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机理。

  2.2.1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筹集财政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最初创立的主要目的。

  18 世纪末英国因为与法国的长期交战,使得财政收不抵支,而当时作为主要税收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不能及时增收,高收入者被迫缴税来支持战争需要。作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其在税收总额中的位置非常重要。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收入增多,个税税基宽广,税额逐年上升,以直接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国家,个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更加明显。发达国家个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 40%左右,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例也达到 10%-20%[17].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以及调节国民经济是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两个方面。利用累进税率使得收入和纳税呈一定关系,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18].个税在稳定经济的作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增长过快,居民收入提高,纳税人越来越多,但累进税制的实施使原来纳税人成为更高一层纳税人,政府收入也将会大幅度增加。个税在防止消费和投资的过度方面有非常大的作用;反之,当经济出现衰退时,个人所得税会促进经济的复苏。但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组织收入是所有税种都具备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组织功能在组织收入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调节功能是在组织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发挥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基于本文的研究,个人所得税的这两个作用都非常重要,但更应该重视其调节功能。

  2.2.2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机制。

  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税收制度无疑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制度。在这一活动中,从调节目标到调节政策,从政策的实施再到实现预期目标,这其中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通过不征或者少征低收入人群的税收,对高收入人群高额征税,进而实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利益驱动机制是个税改变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核心,围绕着这一点才能最终实现调节目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工具,主要形成于收入形成环节,纳税人的所得包括许多,既有资本所得,又有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同时,可通过税基税率的相互作用实现,由于只对个体所获得的纯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所以该税种可直接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通过提高该税种的起征点,有差别的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征税,实际上是增加了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达到了调节的目的。

  2.3 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

  2.3.1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课税模式,这是按其征收方式划分的。

  (1)分类所得税制。按照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不同类别人为的划分为若干类并使用单独的税率进行纳税额的计算。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使征收环节简便,提高征管效率。但这种做法看似简单,实际操作过程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由于个体的差异,其收入的类型也千差万别,每个人的主要收入类型也不相同,这就很难找到个税纳税人之间的平衡。这种课税模式还有一个弊端就是不能完全掌握个人的所有所得,这样就不利于税收的调节作用,更无法真实反映一个家庭的消费能力。

  (2)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方式是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的模式,将个人所有所得进行综合再减去减免数额,将剩下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19].其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再减除各项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和生计扣除额后的净额,按统一税率课征纳税。这种模式虽然税源比较广,但对征管质量要求非常高,并需要纳税人主动配合。

  (3)混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以上两种模式的综合,先按照分类所得税的模式征收扣缴,再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在使用综合所得税的模式上进行扣缴。不同的课税模式在不同国家的实践方面又有不同的情况,又形成了交叉型和并立型的混合课税模式。交叉型的混合课税模式,指对纳税人所征税款,按照来源的不同进行扣缴,对个人的全部所得综合计算一个总所得,对总所得超过一定标准的再按照一个累进的税率表进行课税。

  2.3.2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个人所得中始终包含着消费增加的根源,不管消费如何发生,这是海格 E西蒙斯的所得理念[20].虽然这种理念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但由于个人所得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种理念可以为我们确定课税对象的依据。为了扩大征税税源,国际上普遍采取反列举法定义课税对象。分类表列举的方法确定纳税对象在英国的应用非常普遍,除了常见的课税收入外,公民的住房,基金等收入也被列入征税范围之内。美国的课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从应税来源、有价证券、以及经营行为中所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意外所得,赌博收益,社会福利收益等。

  2.3.3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是所有税种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也不例外,税率的确定也会影响个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中的作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是本文重点探讨的税率。

  比例税率是一个比例,这种比例的确定在于从价计税的原则,计算法定比例[21].

  税基的大小不会对其造成影响,每一税基所负担的税额是一定的,这样就对税负公平,鼓励平等是有帮助的,其自身的灵活性在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尤为突出。累进税率是指由于税基的变动税率也随之改变的一种税率,每一税基所缴纳的税款和级距呈正相关的关系。超额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课税对象也会不同。计税依据的增加也会增加税负,体现了差别计税的原则,有利于调节个人所得,减小贫富差距。

  2.3.4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

  税负是由课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与税率综合计算所得的,这两个因素对税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计税依据和税率有关,而计税依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负。费用扣除标准对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负都有直接的影响,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两种口径,标准扣除是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允许单次扣除;分项扣除是指对各项支出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别扣除,当然这种扣除标准时法律明文规定的。这种标准对公民的收入调节作用是非常大的,具体表现在:一是费用扣除标准将低于其标准的纳税人排除在外,这本身就起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二是费用扣除标准可将比例税变为累进税,从而发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只要费用扣除标准占全部收入者所拥有的财产比例对于不同收入者,会产生收入再组合的效果;三是个税的税收规模与扣除标准呈正相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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