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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法治化的展望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26 共32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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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生育政策实质法治化探究
【引言 第一章】我国计划生育的法治化
【2.1 2.2】生育权保障角度下的计划生育
【2.3】计划生育法治化与社会公平
【第三章】 我国计划生育法治化的展望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计划生育政策立法保障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三、 我国计划生育法治化的展望
  
  通过上文可知,我国计划生育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计划生育正在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在计划生育事业中追求现代法治的精神,寻找实质法治的价值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契合点成为必要。将实质法治所要求的人权保护、社会公平纳入到计划生育政策中,使计划生育政策在构建和运作中都能契合实质法治之理念,符合形式法治之要求。具体来说,有几下几方面:
  
  (一)改变传统指令性的工作观念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都是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和执行的,依靠计划生育政策的层层下达,将生育指标、生育配额等作为下层行政主体的行政任务、作为政绩的评价指标,并有与之相配套的严苛惩罚手段。“计划”这一表达方式凸显了国家公权力在公民生育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我国面临严重人口过剩问题之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使我国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压力得到缓解。但是这种以指令和命令来执行的计划生育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方面,政治领头的痕迹很重,指令性工作思维的惯性导致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充分的贯彻,法治的权威没有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与实质法治的要求很难协调,指令性为主的计划虽然提高了效率,但却忽视了个人的权利,将个人作为实现公共计划的手段而非目的,这与计划生育制度本身促进人口资源相协调达成社会持续发展的目的也是相违背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价值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而在计划生育的实践中,计生部门所关注的往往只是如何完成计划生育的指标,而非是注重公民的权利,产生一种为了追求计划生育而计划生育的倾向,导致我国公民对计划生育并没有认同感,内心具有排斥心理只是被迫接受,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困难很多。这就需要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在观念上进行调整,改变以往的指导命令的观念,从管理向服务、惩罚为主向利益引导、只关心结果向注重过程、强调公权力向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而转变,寻求计划生育制度中的人本位,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文关怀,在严格依法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也同实质法治的价值要求契合在一起,将我国计划生育纳入实质法治化的框架中来1.
  
  改变刚性的指令性规定,首先要做到以服务代替管理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建立覆盖生育全过程的综合服务模式,包括从新生儿的优化生育到生殖保健再到中老年的生殖健康直到老年人的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以服务作为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方式,以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引导公民的生育活动。不仅达到限制我国人口数量的目的,更能够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与家庭良性发展,优化我国人口结构。国家计划生育部门不仅是管理者还要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使我国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获得国家、政府的人文关怀,改变以往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排斥心理,给予计划生育政策更多的支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重视公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述求,在以公权力限制个人的行为时应当在价值方面兼顾公民的利益和发展目标,减少行政权力的命令性干预,突出个人和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应当提供一个宏观的指导计划,并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不通过强硬的行政指标限制公民的生育自由。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在人口控制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家庭计划来取代指令性的行政干预。将家庭作为实现人口控制的主体,国家建立服务与利益引导机制,宏观的人口指导性计划与家庭的生育计划相互动,培养公民自主但负责任的生育观念,改变行政权力过分干预,惩罚为主的工作方式,自下而上的推动我国计划生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减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阻力。
  
  (二)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
  
  在尊重公民以及家庭的主体地位同时,计划生育政策需要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考虑公民的生育意愿。计划生育作为公共政策,在公权力限制个人生育行为的同时,作为被限制人的利益诉求应当被政策制定者所听取。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对民意的吸收能保证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尊重公民的生育意愿,在保障公民生育权利的同时也增加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参与度,减少公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排斥,改变公民对计生部门不信任的现状。我国 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平均每个育龄妇女希望生育 1.70 个孩子,农村和城市妇女分别为 1.79 个和 1. 43 个;在希望生两个孩子的妇女中,79. 8% 的人想要一儿一女,中部地区人们”儿女双全“的愿望更加强烈;城镇只有一个女儿的妇女,41. 3% 的人希望再生育一个男孩”.从民意上来看,我国公民希望计划生育政策放缓对生育数量的限制。从科学性的角度上考虑,现阶段我国人口与社会资源的冲突已经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时那么激烈,一如既往的实行严苛的“一孩政策”和有条件的“二孩政策”已经不太恰当,随着人口结构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转型,计划生育政策也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减少对公民生育权的过分限制2.计划生育作为一种倡导性质的政策,在未来的调整中要尊重公民的生育意愿,国家不应当运用行政强制力干预公民的生育意愿,而是能够让公民自主的决定。生育政策从严格的“一孩政策”向柔和的引导机制转变,促使公民自主决定生育意愿的同时能够做到负责任的生育行为。一方面通过与同公民进行深入的互动和沟通,增进育龄群体对计划生育部门的信任,对公民进行认真细致的指导让公民了解我国计划生育的目的,解释我国人口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让公民明白自身生育活动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培养公民计划生育的意识。另一方面,公民应当在计划生育的行为中获益,通过普惠制的社会福利制度与特惠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设立,改变当今重视惩罚而轻视奖励引导的工作现状。公民的生育活动包括生育收益和生育成本,建立普惠制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障措施,例如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降低“养儿防老”的生育收益考量在广大农村家庭中的位置,对老人的居家服务与关怀临终老人的相关服务,不仅让老人老有所依,更能让老人安度晚年,改变“多子多福”的生育考虑,建立即使不多子也可以多福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传统的惩罚机制是通过加大公民的生育成本来限制公民生育意愿,这样做只会拉开公民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距离,产生排斥和不信任。而注重特惠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可以解决这个矛盾,通过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使得负责生育的家庭处境好于不负责生育的家庭,使得家庭的生育成本在不能获得奖励扶助的前提下得到了增加,有利于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主但是负责任的进行生育活动。公民在进行生育行为时向社会负责,理应得到积极的正面评价,理应通过奖励和扶助解决公民节制生育后所面临的各种困难。
  
  (三)调整有悖社会公平的制度

  
  根据上文对我国计划生育法治化过程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生育制度在对生育权的限制条件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处分制度中存在着违背社会公平的内容,需要依据实质法治的要求进行调整。
  
  针对生育权限制上的不平等规定,应当消除特殊地区、特殊身份、特殊职业所带来的有悖生育权平等的现象,将每个进行生育行为的公民视为平等的人格,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和生育自由,取消差别对待的规定,通过国家宏观的人口指导政策,培养公民自主生育的责任感。取消种种“特权”的规定,一方面是实现社会公平、平等的实质法治价值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形式法治明确性、统一性的制度体现。以利益导向机制来对公民生育活动进行良性方向的引导,保障每一个育龄公民的生育权利不做差别对待。
  
  对不平等现象严重的社会抚养费制度和行政处分制度上,两者作为违反计划生育生育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应当逐步的取消。计划生育是一项倡导性义务,法律中并没有强制的义务规定,因此在没有强制义务规定的情况下设计出的惩罚措施制度欠缺合理性的考虑,在具体实践违背社会公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计划生育政策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过程中,公权力应逐渐撤出公民个人生育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意识的培养,引导性质的政策策略得到执行,以行政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制度以及行政处分制度,也应当逐步调整,减少其作为政策工具的使用范围和强度,在弱化惩罚强化利益引导体制的前提下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与行政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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