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完善我国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
6.1 提高公众对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认知
提高公众对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认识是补偿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公众对其认识不到位,制度就无法被推行下去。因此,首先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我国各区域的耕地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现状,增强人民保护环境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同时,为了在全社会树立起耕地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观,国家应实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在资源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实行资源“无价”向“有价”的转变,以改变传统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其次,通过颁布并实施有关耕地保护与生态补偿政策及法律,对经济主体保护耕地资源和其他有益于提升耕地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行为予以补偿,对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惩罚,综合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共同保护耕地资源生态功能,以此提高人们的耕地生态保护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进行耕地保护。最后,公众作为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和实施主体,是补偿制度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政府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耕地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中,比如在制定补偿制度时应该对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或举行公众听证会,充分考虑公众对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看法。公众参与到耕地生态补偿的程序制定中,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的自觉监督意识,而且有助于公众真正认识到耕地的生态服务价值,自觉投身到耕地资源保护中去。
6.2 建立耕地资源生态功能的检测体系
耕地生态功能的检测体系是耕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依据。只有通过检测体系,了解耕地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变化情况,才能发现补偿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同时据检测体系也为耕地补偿制度实施的效果的绩效考核与分析提供了依据。耕地生态功能的修复及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此,首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壤科学污染监测网,通过卫星、雷达等高科技的地面传感系统对每个区域内的耕地土壤状况、利用现状、污染状况等反应其生态功能的指标进行跟踪监控,然后按耕地生态功能指标的高低,对耕地进行科学的分级,根据不同的分级,对其实行不同的保护政策。其次,建立耕地信息数据库和污染档案,进行耕地的动态质量和数量的双重平衡监测,实现耕地生态保护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最后,对于我国现有的耕地生态补偿试点区域也要做好对耕地生态功能的检测系统,对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不断反馈补偿制度实施进展,将检测结果与下一步补偿标准的修订联系在一起,能使耕地生态补偿制度更具激励性,更有效的推动耕地生态保护工作运行下去。
6.3 加强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建设
法律的法规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耕地资源中存在的公共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将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纳入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轨道,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的客观要求。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使得耕地生态补偿有法可依,贯彻落实才有保障。当前,我国在耕地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多使用行政手段,缺乏对经济主体不合理经济行为强有力的约束,使得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发挥的作用于制度的预期效果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未来我国应加强法律手段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应用。首先,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耕地生态补偿内容,建立起系统的、较完善的耕地生态补偿法律,以立法形式明确耕地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及实施细则,确定耕地资源生态补偿、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职责目标。
其次,政府需建立配套的耕地生态补偿监管机构,对耕地生态补偿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补偿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对违规做法予以行政干预和法律制裁,真正实现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6.4 构建多元化的耕地生态补偿制度运作方式
在耕地生态补偿制度运行所需要的以上三方面外部基础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下文对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耕地补偿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补偿的来源和补偿方式两方面内容。首先,为了促进我国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宽生态补偿资金的融资渠道,除国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外,还需要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扩展补偿资金的融资渠道,如建立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用于环境保护资金的专项低息贷款以及吸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赠资金等,为耕地生态补偿积累更多的经济物质资源。其次,我国还需要实行多元化的耕地生态补偿方式,除了对补偿地区提供货币和物质补偿外,还需要提供智力补偿和技术补偿,如在耕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初期阶段,主要以提供生产机械和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受偿主体进行补偿,在补偿机制逐步成熟之后,主要以提高受偿者科学文化素质,指导受偿农民应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等方式进行补偿。只有在外部基础和内部运行方式都得到解决的前提下,耕地生态补偿制度才能真正切实有效的运作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