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优选范文8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0-04-24 共7048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所独有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缓和了社会的矛盾,实现了人民法院办案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第一篇: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践的影响探究
 
  摘要:民事诉讼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流程,是保护社会安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对于非刑事案件下的矛盾、冲突、利益所属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自建国之日起随着时代发展、经济建设、人民素养,不断成长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日趋成熟。从1986年4月《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时,我国民事诉讼就在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上不断正向发展。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起,民事法律法条上的修改和内容的完善使得多数普遍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利益纠纷和法律冲突有了法律依据。文章基于《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展开论述,根据不同民事范畴内的法律纠纷和案件就民法总则的干预影响进行探讨,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 法条; 范围;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存在法律体系上的内在联系。《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涉及程序法的内容,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当事人、管辖、送达等程序内容将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而发生适用上的变化。民法总则的实施,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法条阐述解决一些基本性质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可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司法再造,优化了民事诉讼的处理流程。现代民法理论体系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建立,主要是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细则进行探讨,考虑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类型,借助于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定,对于一些案件的判断也有了新的标准[1]。文章首先简单介绍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就民法总则对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几点实践影响进行分析,内容如下。
 
  一、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程序法的实施不仅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还需兼顾民法的立法背景。简而言之,民法立法对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形式及诉讼流程都有一定影响,要考虑到民事诉讼的溢出效应,对于社会舆论、公众关注度、立法执法等情况的发生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来处理民事纠纷问题。修改后的民法总则,在一些特定法条中增加了具体的细节内容,诸如时间期限、责任划分、判别依据等。修订后的民法总则,不仅使民事诉讼案例的整体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对于保护对象的权益问题、受诉类型的区分问题也有了更加明确的区分标准[2]。
 
  二、在受案范围方面的影响
 
  相对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案例的法律相关条文,对于一些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详细的区分标准,加上当事人或案件类型可能会引起公众关注,造成优劣不等的社会舆论热潮,对于我国执法、立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没有具体实体权利的当事人的权益,也在整体上使得民事诉讼的范围有所扩大。以胎儿的民事权利为例,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一种保护,对于伤害母体而导致流产或胎儿受伤的情况下,可以以胎儿的权益提出诉讼,让胎儿成为当事人之一,律师为其辩护。当然这一要求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仅限于有关伤害孕妇的财产继承之类的特定案件。比如侵权人在孕妇怀孕期间长期对其影响分娩或胎儿健康的食物、药物,则要考虑到多方面原因,从食物、药物本身到吃下去的过程再到侵权人主观意愿都可以作为诉讼角度,那么对案件的判定标准也要基于多方面依据。另一方面,受案范围的扩大还表现在追偿权、捐助人知情权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关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的扩宽,对于一些划分标准和要界限进行完善,以处理相关案件的特殊情况。
 
  三、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影响
 
  民法总则的实施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也有新的规定,对于某些案件的判决也影响很大。例如,普通的诉讼时效延长一年,从2年变为3年。对于一些诉讼时间长的案件能够很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财产、责任和义务关系都有明确规定,也能够在证据收集和调解问题中提供处理的余地,对于化解民事纠纷有一定帮助。具体划分界线按照民法总则实施时间决定。诉讼时效为期2年满,在实施前中止的,按照民法通则计算;在实施后中止,按照具体规定;在实施后中止,要考虑发生期限是否小于六个月,按照规定延期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诉讼时效中断,则按中断时间点参考民法总则的实施时间来处理,实施以前使用原本的2年诉讼时效,反之则要按照3年诉讼时效进行计算。再者,当事人针对《民法总则》实施前裁判完毕的案件提出申诉或者再审的案件,依然按照原来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修订后的《民法总则》的实施,在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上有一定的法律保障,诉讼时效的延长一部分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表明法律的支持。诉讼时效的延长能够使得案件受案范围有效扩大,使得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裁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裁决也更加合法。以具体情况为例,相关法律在考虑到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时,可从成年之日计算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并且禁止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已有充分的证明证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不能采取主动释明与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中断计算时间。
 
  四、在具体案件中的影响
 
  (一)财产归属权益
 
  现代网络发展迅速,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和归属权益问题也作为近年来常见的民事纠纷问题,难以处理。民法总则中规定游戏金币、装备和道具等网络货币形式作为人民币等价交换的虚拟物品,也视为财产,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所属范畴进行明确。一方面,是相关案件的纠纷问题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缺乏裁判标准,另一方面,是新时期网络虚拟数据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其物质属性和现实因素仍然缺乏具体的界线,因此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也作出了硬性规定。比如某人非法窃取当事人游戏账号信息进行售卖,在二手网站上将当事人投入10余万元的账号标价3万售出,由于当事人本身不具有账号的所有权,如果虚拟物品不具有价值时,相关诉讼就难以开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划分,实际上就是针对时代发展和群众需求所进行的细节层面修改。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类似案件,严格遵守相应的流程和处理标准,而且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的立法执法事业也有一定促进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站在人民群众的基础权益上提供的强有力法律支持。
 
  (二)监护权
 
  民法总则主要针对监护人资格及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分。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儿童若遭遇父母家暴、遗弃;通过法律规定,严格禁止相关事件的发散,保障了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权益,有效解决了财产继承和监护纠纷的相关事件,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利。监护权的影响是双向的,既要明确监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也要为财产继承、责任承担等问题出现时提供裁判标准。
 
  五、结语
 
  民法总则是民法法典化的开端,是我国民法典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是我国立法事业的开端,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较高水平的法律保障,从受案范围、诉效时长再到相关权益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依据。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民事实体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诉讼主体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需要依赖民事诉讼法相关的程序性规范,两者的价值理念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整体内容,在具体理论和解释方法上都不能有所偏向,但是又要考虑到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特定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民法总则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完善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实践有里程碑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洁.《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分析[J].法制博览,2018(28):226.
  [2]寇玉芳.《民法总则》施行对公证的几点影响[J].中国公证,2017(6):53-55.
 
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第二篇:公法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与规制探析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和间接两大部分,其主要作用是惩罚违法行为人,实现权利的公正有效。在执行难的司法环境中,公法人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也面临着较多的执行困难,比如对公法人强制执行,难免会阻碍其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损害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对公法人民事强制执行的限度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公法人; 民事强制执行; 限度研究;
 
  在公法人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因此,要积极做到维护私权利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对公法人公共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对公法人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还要保证其基本公共职能的正常履行,因此,在对公权人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有所限制,实现债权人和公权力人利益的平衡。
 
  一、公法人执行难案例的频发
 
  近年来,政府等公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与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案件频发,引出了公法人作为强制执行主体执行困难的一系列问题,成为政府履职、建立公信的阻碍原因之一。其次,我国关于公法人民事执行问题立法工作的缺陷,也成为了影响公权人执行问题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往往也是采取政府与人民法院直接沟通的方式,这种现状很难切实维护公民的私权利。针对这种司法现状,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政府机关财政预算的强制执行力度,将一部分公法人纳入到了社会征信名单以此作为惩戒。
 
  案例一:2016年6月,王某向A县基层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该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遂王某向B市中院申请复议,以期达到自己的诉讼请求。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证处的文书有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他公序良俗等现象。本案之所以牵扯到公法人,是由于被申请人的执行人系行政机关批准所设立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公法人的属性,在对王某的《借款合同》公证时,并没有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便对王某出具了具有强制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严重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经过B市中院的案件审查和事实认定,裁定不予执行公证书中的有关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综合费用,该案件纠正了A县法院的错误裁判,保障了王某的权益。
 
  案例二:今年年初,S市公安局与当地的一家上市公司发生纠纷,被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该公司七十八万两千四百元,在市公安局一直未履行给付行为之时,该上市公司向S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经过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向市公安局送达了执行通知,给予期限完成给付任务,但是公安局并没有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随后,为了捍卫司法权威、保障公民权益,市人民法院将公安局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同时给予处罚二十万元,事件不久之后,公安局便主动前往法院履行给付职责。
 
  二、公法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人通常以国库为资金保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当公法人作为被强制执行主体时,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执行原则,平衡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保障社会公平。
 
  (一)公益优先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造成公共利益最大的损失,因此,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相关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尽可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司法公正。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缺乏对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关系的规定,但是在《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都涉及到了公益优先的基本处理原则。比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共利益优先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大多会涉及多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对公法人的强制执行中,难免会导致公共管理职能财政预算的超标,进而威胁到社会群众的广泛利益。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性是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为民事执行标的之范围限于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包括人身限制,且对财产的范围也是严格的限制。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民事主体不同的是,公法人承担了公共管理的职能,在对其实行强制执行时,要考虑行政主体自身的运营,还需要兼顾其公共职责的实现。经过调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公法人履行判决的效率不高,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财政预算的短缺、工作履职的压力过大等等。行政主体财产属性的独特性,决定了公法人并不能随意地处置所有的财产,这也是公法人履行判决难的主要原因,也是民事执行标的有限性的体现。另外,在对公法人强制执行中,也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措施,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实现社会公正。
 
  (三)执行程序礼遇原则
 
  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公法人的独特地位,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需要维护行政主体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要积极运用公权力的优势,以正当的程序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难免波及到相关行政主体的良好声誉。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公安局的不履职,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年度失信名单,不但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同时还会影响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因此,在民事执行中要深入研究探讨,对公法人的执行限度和礼遇问题,比如可以给予其适当的时间宽限期,尽可能维护公众对行政主体的信赖利益。民事强制执行包括了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当公法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不存在直接强制执行的现象,但是当负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公法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
 
  三、对公法人执行的财产限度
 
  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为执行标的,从而实行的司法强制措施,但是当执行主体为公法人时,就要切实考虑行政主体的利益均衡保护问题,避免由于民事执行而造成的履职能力的下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被执行人财产豁免制度,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最低生活保障。《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用品。”公法人作为民事强制的主体,对其进行的财产执行应当以不影响公共行为、不损害的公共利益为必要限度,实现司法公正。比如学校、博物馆、公立医院等公法人主体,事关公众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问题,因此,就需要尽可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一些电力公司、自来水饮用公司和金融管理机构等,承担着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在对其强制执行中,就需要考虑其基本的经营管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限度
 
  民事强制执行的启动程序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司法实践中有两种程序模式:其一是在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达到一定期限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时,执行机构便可以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执行程序启动之后,执行机构就采取强制执行,避免债务人财产转移造成的执行困难。《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该项条款从立法层面对执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进行了相对的平衡。但是需要考虑公法人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可以设置公法人先予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则,避免民事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隐患。
 
  五、结语
 
  社会的整体发展,行政主体参与到私法领域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行政主体等公法人的独特法律地位,也决定了民事强制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的因素,以期达到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对责任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的程序要把握限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公法人的民众信赖利益。
 
  参考文献
 
  [1]唐力.论对“公法人”民事强制执行的限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01):1-8.
  [2]翟业虎,李川.论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限度[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3(03):53-58+110.
  [3]李德超.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法制博览,2019(02):247.
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优选范文8篇)
第一篇: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践的影响探究 第二篇:公法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与规制探析
第三篇:赡养费案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辨析 第四篇:被执行公司恶意变更法人的现状与规制措施
第五篇: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常见问题与改进建议 第六篇: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第七篇: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与制度完善 第八篇: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财产管制制度探究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