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良资产及处置概述
2.1 不良资产的界定
2.1.1 贷款四级分类
我国最早推行的资产分类是四级贷款分类体系。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明确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不良资产包括后三类“逾期、呆滞、呆账”,也就是所谓的“一逾两呆”。其中贷款未到合同约定偿还期限的为正常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为逾期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财务部有关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为呆滞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为呆账贷款。这种分类方法只以时间因素为依据判断不良资产的状况,不能全面揭示和反映贷款风险。目前,四级分类方法仍在个别领域使用。如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认定资产为呆账后才能进行核销处理。该办法引用的呆账就是按照四级分类标准认定的。
2.1.2 贷款五级分类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根据国外对银行贷款分类的方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新的贷款分类管理办法,也就是现行的五级分类法。这种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在五级分类法下,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合称为不良资产。之后,部分商业银行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如工商银行2005年推出贷款质量12级分类方法,其中,正常类有四级,关注类为三级,次级和可疑类均为两级,损失类维持一级不变。但整体来看,目前国内银行主要以五级分类对资产质量进行划分。
所谓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当时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财产,也会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釆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级分类方法是国际通用的信贷管理方法,它以贷款质量为基础,按照贷款风险程度分类,依据贷款实际偿还的可能性分别按不同比例足额提取准备金并专门用于贷款损失的核销。
2.2 不良资产的成因
伴随我国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几次大规模不良资产剥离,以及外部监管和内部风险管控水平的提髙,我国银行系统不良资产规模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2012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传导和奠延,国内不良资产规模开始有所上升。不良资产的生成原因是复杂多变的,深刻分析不良资产的生成原因,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1 不良资产生成的外部原因
一、宏观经济形势趋紧可能是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因素
受经济形势趋紧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或调整期时,必然会带来金融不良资产的大幅增加。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2009年欧洲金融危机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中国在这场全球性的危机面前也难以独善其身。这场危机势必会对我国金融行业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实体经济。我国近十年来的高速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和消费三驾马车的拉动,随着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将会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也使国际供需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的出口企业已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作为宁夏银行经营的主要地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占工业相当比重的铁合金行业受国外需求锐减和产能过剩因素影响,目前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边缘,部分企业甚至停产,行业系统性风险显着上升。商业银行在危机前投放的贷款风险将逐渐显现,后期也将会有不良资产的形成。
二、政府干预贷款仍然广泛存在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经济状况,要求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商业贷款,由于国企的生产经营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且贷款企业没有正确的风险意识和还款态度,导致不良贷款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时期,各级政府一直是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各类投资,以及各种招商引资活动,都需要银行的积极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控制的地方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政府投资的“准政策性”贷款的任务,以期望换来地方政府对本银行的支持。但地方政府项目中不乏过度投资和盲目投资,这种交换的代价就是可能在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失败后形成的不良资产。此外,政府过度参与企业经营发展中,如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和改制,考虑社会稳定和和谐因素,可能会迫使商业银行放弃或减免债权,从而形成不良资产。
三、泡沬经济“破裂”将会助推不良资产发生
现代经济已形成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的分离及相互作用。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产生的物质基础,虚拟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被称为实体经济的“润滑剂”和“助推器”。而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又会形成泡沫经济,泡沫经济又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伤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经济的货币化和资产的证券化程度日益加深,房地产市场和部分资本市场已出现一定泡沬成分。国际金融形势的动荡对我国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会通过投资、消费等渠道传导到实体经济,最终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
四、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调整
经济周期与银行业经营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运行呈上升态势时,企业的投资需求强烈,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银行看好经济形势,会放松信贷准入条件,加快信贷投放,持续的信贷扩张会导致信贷膨胀,进而引发通货膨胀,产能过剩和泡沫经济。二是经济运行呈下降趋势时,银行的信贷投放开始放缓,此时企业对外负债水平相对较高、经营收益减少,向银行再融资出现困难,按期偿债能力减弱,不良资产开始显现,从而不断恶化循环,加剧不良资产的上升,进一步导致经济发展步入低迷。
从历史数据来看,经济周期性波动对不良资产的影响不断增强。我国不良资产增长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20实际80年代至90年代初。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起大落,银行业尤其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巨额不良资产。二是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过热时期。1990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平均约在10%,到1993年急剧上升到20%左右。三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实体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引起不良资产的上升。三次不良资产大规模增加均受到了经济波动的影响,与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轨迹十分吻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共经历了五次通货膨胀和一次通货紧缩态势,其传导模式十分相似,都是由经济的大幅波动引起的,其过程是固定资产投资盲目扩大,带动货币信贷的快速增长,货币供应量不断增加,继而推动上、中、下游价格上涨。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实际需求,产品销不出去,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出现较大幅度的不良资产。
五、法律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如《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为企业和商业银行有序经营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缺乏成熟的配套政策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门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在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博弈下,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经常发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公幵支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用环境缺失。这是银行高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又一直接原因。
2.2.2 不良资产生成的内部原因
一、信贷结构不合理
信贷结构不合理也会导致不良资产的大幅增加。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信贷结构不合理现象有加剧趋势:一是大户贷款风险集中问题突出。银行偏重于营销规模相对较大、当期效益较好的大企业。而当期效益较好地企业随着行业景气度下降或新一轮宏观调控影响可能出现问题,会给银行带来集中不良爆发的风险。并且,随着银行“扎堆”竞争营销大客户,可能带来贷前调查的放松、贷款条件及流程的简化等违规行为。二是贷款行业结构趋同现象突出。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投向上,偏好电力、电信、教育、交通等行业和建设项目,各家商业银行贷款结构趋同现象加剧。由于这些授信对象大都具有项目工期较长、自有资本较少、资金需求量大、受政策影响较大、自身现金流难以匹配等特点,存在着严重的风险隐患。如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高校贷款等。三是贷款结构长期化和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突出。“重营销、轻风险”、“重余额、轻结构”等状况给信贷资产带来隐患。
二、内控管理不完善导致不良贷款发生
银行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是决定银行内部管理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整体来说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首先,内部控制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内控管理是有效控制风险、增强发展质量的有效措施。其次没有把握好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业务发展是内部控制的前提,内部控制是业务发展的保障。三是部门职责不清晰,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内部控制整体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风险意识淡薄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来源较多。若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能有效增强各级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疏于风险防范工作,就有可能引发各类风险案件的发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各类风险频发。若商业银行不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就无法应对银行业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也将会引发不良资产的频繁发生。
2.3 不良资产对银行的危害
第一,导致资产损失。不良贷款中的信用贷款部分可能损失的最为直接,有抵质押物的贷款,即使有抵质押物处置变现,仍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资金损失。贷款损失会影响资产质量,使银行的资产不能产生效益,进而影响银行的资金来源。
第二,影响银行资金周转,导致银行自身业务运转困难。一方面,对于金融企业而言,负债是对银行最严格的约束,存款人随时可能提取存款,金融机构则必须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另一方面,出现不良贷款,银行便无法或者不能如期收回贷款,两方面的原因共同影响银行的现金流。特别是国家银根收紧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出现支付困难,影响银行声誉。
第三,不良贷款的财务计算影响银行利润。对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资产,其对应的贷款利息仍然需要计算为营业收入,缴纳税费。同时,银行还需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存款利息和相关费用,可见不良资产的财务计算导致银行虚假盈利,加重了银行的财务负担。
2.4 国外不良资产处置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
金融全球化,一方面使全球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极大提髙,另一方面也使全球金融风险随之加大。
特别是90年代后期一些国家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不良债权大幅增加,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银行不良资产成为困扰许多国家稳定发展的重大隐患。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些国家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不良资产,如美国在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破产风潮背景下,政府为了化解银行业危机设立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专门接管和处置失败的储蓄信贷机构的不良资产。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出现挤兑风潮和多家银行倒闭事件,曰本政府为了经济的稳定,成立了“整理回收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在东南亚国家,为了化解金融危机,泰国成立了 “金融业重组局”和“资产管理公司”,马来西亚则成立了Danaharta资产管理公司,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东亚国家处置不良资产较为成功的是韩国成业株式会社(KAMCO)。美国和德国、瑞典等西欧国家的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阶段性使命而功成身退,韩国、泰国及马来西亚等东亚国家的资产管理公司仍在有效运行,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下面就美国和日本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简要介绍。
近10年来,受“泡沫经济”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等因素影响,日本银行积聚了大量不良贷款。据日本金融厅统计,日本银行坏账占日本名义GDP比重在2001达到了 13%。巨额坏账不仅严重损害日本银行业的发展。也成为日本经济复苏和金融改革推进的重大障碍。在专门的处理坏账措施方面,政府从立法、机构、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努力。日本政府的做法,一是政府出台稳定银行业运行的专门法案,建立银行坏账处理的专门框架。二是政府向问题银行注入公共资金,救助陷入经营危机的银行,支持银行处理坏账。三是政府设立处理银行坏账的专门机构,接受、管理和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四是金融监管当局设立新的金融监管标准,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和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并推动银行加快坏账核销、扩充资本规模和改善资产负偾结构。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TC)都曾釆用过多种方式处置其不良资产。
一是签约过程的竞争性。不仅与附属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也与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二是充分体现激励强度。奖励费用按照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净回收额计提,有助于承包商在资产处置中节约成本。三是考虑了时间成本与处置难度。提成比例根据时间递减,以促使承包商加快处置速度。随着可处置资产的不断减少.考虑处置难度加大的因素,将提成比例调整为随时间递增。四是强调成本控制。五是加强了审计。六是体现了开放性。FDIC可以向己签订的合同中添加任何新的资产,也可以按地区重新组合资产,这使承包商深刻意识到只有以更好的处置表现才能争取更多的业务。七是实施有效的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欺骗、浪费与续职的行为。
2.5 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1999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我国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收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贷款。由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管理和收购接收的不良贷款。以资产回收最大化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并对其中4000亿元贷款,实施债转股,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其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账面价值收购不良资产,其资金来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资产收购完成后,对商业银行后续产生的不良贷款逐渐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如釆取招投标出售和处置不良资产。2004年。配合中行和建行的股份制改造,政府组织了450亿元的不良资产招标出售,对569亿元损失类贷款进行了二次剥离。2005年,配合工行股份制改造,政府组织了4 590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的竞标和2460亿元损失类不良资产的统一委托出售。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上,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不断培育和扩大不良资产交易市场。2001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首次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国际招标对外打包处置不良资产。2001年11月19日,由7家投资者组成的三个投标团向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递交了标书,经过评议,以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为首的投标团和髙盛公司(Goldman Sachs)分别购得了账面价值为108亿元人民币和19.72亿元人民币的资产组合,中外合作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活动从此拉开序幕。
随着国内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发展,市场主体也不断扩大和多元化。目前,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比较活跃的市场主体有以下几类:一是中央政府专门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地方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下设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是国内规模不等的一些民营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四是国际上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各类专业基金公司、投资银行;五是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服务中介机构,他们同时兼营部分小份额的商业化收购、处置业务。这几类主体参与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的目的、方式、管理模式都不尽相同,尤其是地方政府,严格意义上说,它既不是为了盈利而进行商业化收购,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但是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这些市场主体之间已形成竞争态势,虽然整体而言不良资产市场逐步缩小,但随着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市场的细分,竞争还将加剧。作为不良资产收购的对象商业银行而言,群体也在发展壮大。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行群体的扩大,参与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
根据监管部门的统计,到2013年末,我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为1%,不良资产率低于世界银行警戒线以及我国银监会规定的相关指标。虽然如此,中国作为一个高速增长的经济体,加之世界经济复苏缓慢,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仍然很大,不良资产处置将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经营活动。
2.6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概览
为便于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的统计和监管,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明确了不同资产处置方式的分类。财政部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分为债转股、呆账核销、本息清收、债权重组、债权转让、诉讼追偿、破产清偿、计划内兼并共8类。人民银行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划分为本息清收、债权重组、政策性债转股股权退出、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破产清偿、诉讼追偿、收购资产经营收入共8类。在资产处置实践中,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加大资产处置的创新,发展和创新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系列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22种方式。
1、本息清收: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原借款合同无任何减免回收现金的处置方式。
2、债务更新: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改变原贷款合同内容的处置方式。
3、折扣变现: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后,将拥有的全部债权进行打折后,由债务人一次或分期偿还部分债务,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或担保关系的处置方式。
4、以物抵债:为保障资产的价值或促进资产的处置,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拥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对等置换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如其他债权人其他股东或其他愿意同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企业或个人)资产的处置方式。
5、行使代位权: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方的债权,以实现回收债权、保全资产的资产处置方式。
6、申请支付令: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实现回收债权的资产处理方式。
7、行使抵(质)押权:指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事先签订的抵押(质押)合同依法行使抵(质)押权,直接从抵(质)押物的价值中获得补偿的资产处置方式。
8、追索保证人:指在债务人遇到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事先签订的保证合同,追索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回收债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9、诉讼追偿: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诉讼并按照判决结果强制执行或通过调解方式偿还到期债务的处置方式。
10、破产清算:指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全部破产财产以收回部分债权的处置方式。
11、计划内破产: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破产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正式下达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企业债务的资产处置方式。
12、拍卖: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拍卖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公司拥有处置权的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处置方式。
13、招标: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招标人,对拥有处置权的资产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文件,按照公开约定的程序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按照既定的评价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处置方式。
14、协议转让: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第三方(资产购买方、受让方)协商,将公司拥有处置权的资产转让给购买方的处置方式。
15、委托: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处置权的资产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债权处置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从而实现债权回收的资产处置方式。
16、债转股: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符合国家规定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实施的资产处置方式:或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目标要求,运用商业化手段自主决定对债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资产处置方式。在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将前者称为政策性债转股,将后者称为商业性债转股。例如2000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商业化债转股的方式成功重组了面临退市的PT渝钛白,使之重新获得了生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17、资产证券化: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拥有的、可预测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出售给市场的投资者以达到出售资产目的的处置方式。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财产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处置协议,推出了资产处置信托项目,通过转让优先级受益权并由资产出售方持有次级受益权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该项目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投资工具,标志着我国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18、实物资产租赁: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具备一定使用功能,可用于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产租给他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租金的处置方式。
19、实物资产投资: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拥有的实物资产以入股的形式与其他经济实体进行合作经营、开发,以达到改善实物资产状态、提升实物资产使用价值和资产回收率的处置方式。
20、股权分红: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持有的股权(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从而获得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21、股权回购:指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由原债务人以现金流或非现金资产一次或分次向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22、股权转让:指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第三方(资产购买方、受让方)协商,将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转让给购买方,并最终实现资产变现的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