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融资租赁概论
2.1.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资产拥有四种属性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中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由此可知,判定是否为融资租赁交易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观察资产(租赁物)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如果转移,则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如果没有转移则不是融资租赁。
对于如何判定租赁物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明确给出了如下具体的量化指标: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2.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仅仅30年左右,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都比较有限,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创新能力还不高。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基本的操作模式有下列六种[6]:
(一)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又名直接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对象,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对象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对象的实际所有权人首先将对象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再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在还完所有应付租金后重新取得该对象的所有权的交易。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在售后回租中,承租人拥有对象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出租人仅保留对象受限制的处分权:第一,出租人的任何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对象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第二,按照售后回租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金全部回收以后,向承租人转让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售后回租类似于抵押贷款,区别在于售后回租中的租赁对象所有权属于债权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直接租赁是增加新的画定资产,售后回租是使存量资产变现,其实质是一种资金融通。
(三)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交易。交易中,由其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都由牵头人出面与承租人订立。多个出租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各家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融资额比例承担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项目的收益。联合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在处理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模式。
(四)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租赁物为标的物,以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也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特点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转租赁中,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标的物的买入人,因此他并非是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转租人与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他并非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他承租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转租赁对最终承租人来说,除了租金有所增加外,其它条件不发生变化。
转租赁比较适合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比较担心,想通过转租来分解风险《转租人实际上是信用中介,与承租人有关联的第三方比较适合当转租人。
(五)杠杠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只须支付租赁物购置款项的少部分,通过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祖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从而获得大部分无追索权的租赁物购置款贷款所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
杠杆租赁适用于价值在几千万人民币以上、有效寿命较长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如飞机、船舶、成套设备、公用工程等。
(六)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指机械设备的制造商通过对其最终用户提供融资便利来销售本公司产品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用户在取得产品的使用权时,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支付相应的租金,就可以在一定的年限内取得产品的使用权。
除以上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六种融资租赁形式外,近年来以下几种新型的融资租赁模式[5]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
(一)委托融资租赁
委托租赁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二)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租赁是指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祖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上述各种灵活多变的融资租赁模式为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和方式,在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增添了新的动力。
2.3.融资租赁风险
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行业的一种表现形式,也面临着与其它金融和类金融行业相同或相似的一些风险。融资租赁风险可概括为因可能的损失而导致的融资租赁企业预期租金收益的不确定性w。融资租赁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
(-)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指承租人能否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包括承租人不能或不愿履行偿付租金的义务而给出租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承租人的信用评级下降或偿付能力恶化导致其债务价值的下降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在道德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互矛盾。在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承租人偿还租金的意愿以及偿债能力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出租人可以按照承租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科学地分析和决策,因而不会导致风险的产生。但在实践中,尤其是信息的收集过程中,承租人占据了主导地位,出租人往往只能够按照承租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决策。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实际情况并不熟悉,如资产明细、负债明细、经营状况、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而只能够基于出租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和决策。如果出租人有道德问题,有意隐藏自身的真实状况而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则承租人将面临遭受违约的风险。
2)供货商信用风险。包括逾期交货、延迟交货、实际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符、在合同条款中欠缺相应的维修及售后服务等。
3)物权信用风险。物权风险指承租人将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租赁物充作自身所有的资产,并拿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无法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影响租赁公司项目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物价风险等。
1)利率风险。银行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带来利率风险。融资租赁项目通常持续时间为1-8年,其中中长期(3-8年)的项目较为容易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年利率。当央行的贷款利率上浮或下降时,融资租赁项目的利率通常也会随之相应调整,以抵消央行调息对融资租赁公司收益产生的影响。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具体的利率调整条款,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承租人对利率的上调通常都会产生逆反心理,利率上调带来的应付利息增加可能超出承租人的最大支付能力,因此造成了承租人租金支付的延后、逾期甚至是违约。
2)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主要影响的是涉及外汇结算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外汇借款和外汇结算。如果借入外汇时外汇价格偏低,而租赁项目规定用人民币偿还,偿还期内若外汇价格突然上涨,则可能给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物价风险。物价受经济影响较大。当经济状况好时,物价稳定则风险较小,反之,则具有较大风险。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来融资,这就决定了物价对融资租赁的风险有较大影响。租赁物的折旧以及租赁物的残值同样受到物价的影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物的价格是固定的,当租赁物价格下跌时,如果承租人违约,租赁公司不得不收回租赁物时,则回收的租赁物的价值也随之下降,这就可能导致租赁物的残值不足以冲抵剩余租金甚至剩余租赁本金的价值,因而租赁公司将面临物价下跌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泛指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一切可能带来租金无法按时回收的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来说,操作风险通常是可控的。具体来说,操作风险包括内部欺诈,但不包括外部事件,如监管者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影响。操作风险通常是由于错误或不完善的过程使得系统和人员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
(四)流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不足而导致资产贬值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是资产的流动性不足,表现为资产价值在未来的降低。这种降低,既可以指资产价格的降低,也可以指资产收益率的减少。与流动性不足的两种表现形式相对应,流动性风险包括筹资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筹资性流动性风险是指融资租赁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因而无力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从而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融资租赁的交易规模相对于当时的市场交易量而言过大,因而未能以合理价格区间来完成该笔交易而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流动性不足造成的,而流动性不足主要由两个原因导致其产生:
1)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主要表现为资产和负债的时间期限不匹配,或者是资产和负债的规模不匹配;
2)各种风险的间接影响,流动性风险总体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风险,它是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