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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干群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1-17 共10555字

  第 4 章 中国农村干群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造成农村干群关系不和谐的因素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干部和群众自身等诸多方面,要缓和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对制约因素进行客观分析。

  4.1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使其获得长足发展。但是,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转变。传统农业经营体系面临挑战、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农业非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种需求和利益的满足程度。因此,从根本上讲,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是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瓶颈所在。

  4.1.1 传统农业经营体系面临挑战。

  以"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着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挑战,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第一,农业劳动力出现结构性短缺。

  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并向城镇转移,这已是大家普遍接受的事实。

  但真正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却出现结构性短缺,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老龄化问题严重,导致农业发展后劲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老一代农民虽然掌握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得不逐渐退出农业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因多数没有种地经验或者不愿意种地而持续转移到城市,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大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

  这就使得农业生产过程出现"谁来种地"的尴尬局面。

  第二,"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凸显。

  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作为中国新时期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对于确保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的地位,充分发挥集体经济潜力与家庭经营优势具有重大意义。但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所具有的局限性逐渐显现,突出表现在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及土地碎片化导致新技术、现代化机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受到很大限制,难以产生规模效应。加之,农业生产成本投入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低,难以赢得投资者的青睐,制约了农业政策效应的发挥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第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缓慢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发展能力的增强,进而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少,主要有农资经销服务商、农技推广中心等;二是,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呈现公益性服务不足、经营性服务不活的局面。土壤环境监测、区域疫病防控等领域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少,经营性服务则主要集中在机械化耕作方面,活力未充分展现;三是,农业社会化组织涉及的业务服务范围有限。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产前环节,深加工、储藏、包装宣传等产中、产后环节涉及较少。四是,农业社会化组织采取单一化的服务模式,订单式、全程式、托管式等多类型的服务模式缺乏。

  4.1.2 惠农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为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出台了包括免税、农业补贴、金融扶持等在内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截止 2014 年,国家针对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以及促进农民增收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就多达 50 项,受到广大农村群众的普遍欢迎。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影响了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一,惠农政策宣传力度深度不够,影响农村群众的认知度。

  惠农政策落实效果如何依赖于政策本身的规定及宣传政策的方式方法,并最终通过农村群众对政策的理解、把握程度反映出来。然而,一方面,目前实行的惠农政策类型多样,标准和内容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导致农村群众对政策的动态把握不够。另一方面,受农村地域条件限制,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存在宣传方式单一、方法简单的问题,导致开展宣传工作的难度加大。这两方面因素极大地限制了惠农政策宣传的力度和深度,影响了农村干群理解惠农政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二,各类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方式零散、时间不定,补贴效用受到限制。

  目前尽管每种农业补贴资金的数额不大,但集中起来数额则比较大。随着农业成本增加、风险增多,各类补贴资金集中、及时到位,能够使农村群众预先对其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解决一定的生产生活问题。然而,各类补贴资金之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发放方式和固定的发放时间,而是独立发放,分批打入农村群众账户,追问"什么时候发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补贴效能低。

  第三,惠农政策涉及部门众多,协调监管难度加大。

  惠农政策的落实涉及农业、扶贫、财政等多个部门,各类农业补贴项目更是需要层层登记与核实,容易出现多头分配资金、项目交叉重复的现象,不协调问题突出,使得各个部门的作用难以发挥。

  第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限。

  农村金融业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方面,其触角逐步向乡镇延伸,金融支农、服农的作用明显增强,然而农村金融服务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涉农贷款面临如何降低成本、创新担保方式、实现还款期限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相匹配以及区别对待责任追究等问题,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

  4.1.3 农业非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

  一方面,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作为化解农业灾害损失的一项制度创新,对于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农业自然风险增强、市场风险增加和社会风险加剧,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一是,从大灾风险本身来看,它具有损失规模大、预测难度大等特点,现有保险技术难以应对;二是,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承保大灾风险的能力有限;三是,法律政策缺乏,基础薄弱。目前尚没有明确定义大灾风险的法规,相关部分法规又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四是,可供参考的数据资料缺乏,信息共享不充分。

  另一方面,生态农业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可持续发展能力有限。

  首先,化肥、农药、除草剂及其他农业生产投入品的滥用与不合理使用,污染农业生产环境,侵蚀农业未来生产力,这种以投入高、产出率低且不可持续为基本特征的农业粗放式生产模式与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其次,农产品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一些农户受利益驱使,大量使用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甚至使用催化剂将未成熟的农产品催熟等等,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最后,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薄弱。这项技术是对土地、水等发展农业所必需资源的循环与再利用,是发展生态农业的基本前提和技术支撑。

  然而,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意识不强,甚至认为不必注重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为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解决资源不足的问题。即使有这种意识,也因掌握的技术落后而受到限制。

  4.2 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缓慢。

  "农村基层民主指农村基层组织实行四个民主、两个公开,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村务和政务公开。同时,农村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农村基层民主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民主制度,要求法律在其中发挥作用。然而,当前由于它的建设进程缓慢,影响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一重大作用的发挥。

  4.2.1 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有待完善。

  "村民自治是村民根据法律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是一种以大众参与为表征、以民主和法制为轴心的社区治理形式。"[2]然而,在"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下,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之间呈现合流与冲突的关系状态,其中,矛盾冲突的一面,使得"四个民主"流于形式和表面化,村务、政务不公开问题严重,为农村干群关系不和谐埋下隐患。

  第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冲突。

  乡镇政权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相应地拥有和享受着国家的资源供给,在这个层面上,乡镇政府所拥有的资源量要远远多于村委会。资源占有量的不对等,使得村委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也具有了双重性,即代表村民利益和承担相应行政事务。加之,乡镇政府作为国家联系社会的纽带,仍然摆脱不了传统乡村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恐忧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威胁到自己的控制力,对民主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直接或者是间接地干预。此外,干预、控制村级财务是干涉村委会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从而使得乡镇政权与村委会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发生扭曲而演变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自治权力无法充分实施。最终引发广大农村群众对村委会、乡镇政府的不满,在农村干部落实工作中不予配合甚至阻挠,出现不和谐的状况。

  第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运用什么方式、在哪些方面、实现怎么样的领导缺乏具体规定,二者之间经常出现党政不分的情况。即某些村党支部认为处于领导位置,应包办村中各项事务;村委会则认为村中事务当由它管理,村党支部管不着。此外,村党支部充当传达乡镇政府行政命令的中介,当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发生矛盾时,乡镇党委和政府又比较倾向于村党支部,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乡镇政权干预村委会的空间范围,从而影响村民自治进程。乡镇政权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冲突更直接地延伸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

  第三,乡镇政府与乡镇人大之间的矛盾冲突。

  乡镇政权是党领导的"一会一府"制政权体制,然而,一些乡镇却出现了党政权力交叉重叠,甚至出现行政权力超越人大,弱化人大功能的现象,即将原则上的"党委决定、人大审议、政府执行"变成实际上的"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靠边"[1],导致乡镇权力结构界限不明。权力分工的不明确,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得农村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4.2.2 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环节薄弱。

  法律是衡量制度的标杆和尺度,它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关系到制度的切实落实。从目前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来看,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法治实现程度低,严重制约了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一方面,关于乡镇政权和村委会之间指导、被指导关系,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领导、被领导关系的规定只是抽象性规定,而缺乏具体性规定。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3]

  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具体运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在哪些领域或者方面、实现什么样地指导或领导做出详细界定。

  另一方面,因农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缺乏对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失范行为可量化的硬性衡量标准,加大了惩处难度。如"按照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释义》的解释,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是指候选人或其他人'用金钱、财务等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诱使或收买村民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4]

  这里的金钱利诱方式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张力,需要更加详细的规定。

  4.3 农村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农村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为化解干群之间的利益矛盾提供重要条件和保障。然而,目前构成农村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利益表达机制、矛盾调节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制约了利益协调机制整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进而成为导致农村干群关系不和谐的关键性因素。

  4.3.1 农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

  农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是指制度内表达渠道不畅,主要表现为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村群众代表不足、信访部门工作效率较低、大众传媒等舆论工具缺失。

  第一,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村群众代表不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农村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提供了制度内平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农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最为重要的渠道,选举和被选举为乡镇人大代表则是农村群众实现话语权的重要形式。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人大并没有发挥理想作用,突出表现在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村群众代表的人数少和代表的实效不高。代表人数不足,缺乏话语权,容易产生忽视利益诉求进而损害利益的现象。加之,在为数不多的农村群众代表中,大多是由乡镇企业家、名人等担任,他们虽然拥有农村户籍,但是长期不从事农业生产,不能真正了解农村群众需求、反映问题,难以当好忠实代言人。

  第二,信访部门工作效率较低。

  信访是农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成本最低的渠道,然而由于信访部门工作效率较低,影响了这一渠道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缺乏对待信访工作的正确态度。在追求政绩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将上访率与 GDP 一起作为衡量地方发展、评价干部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加之,一票否决的硬性考核标准,使得干部一味追求群众少上访甚至没有上访,将处理群众上访看作是第一大难事,将上访群众视为"刁民"、"蛮民"、"暴民",想方设法封锁信访信息,围追堵截上访群众的现象严重。这样的做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会使问题越积越多,最终以更加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存在严重的不规范问题。目前我国缺乏对信访处理程序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得信访案件的处理随意性较大,推诿、敷衍塞责、拖延现象屡见不鲜。农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反馈和解决,降低了农村群众对信访制度的信任感,挫败了群众上访表达诉求的意愿。

  第三,大众传媒等舆论工具缺失。

  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农村群众提供了大众传媒这一表达利益诉求最便捷的新型渠道,因其具有开放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而受到群众的青睐,也因此被形象地封为利益表达的"无冕之王".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受利益驱使和出于收视率的考虑,大众传媒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娱乐商业领域,对农村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关注少,实际承担的利益表达责任有限。当农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大众传媒等舆论工具的有效支持,农村群众利益诉求面临边缘化的问题。

  4.3.2 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工作难度较大。

  农村干群之间出现的矛盾甚至冲突与当前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关,即缺乏矛盾发生前的预警排查、矛盾发生时的高效率调节和矛盾冲突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能力,使得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难度加大。

  第一,农村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不足。

  所谓排查预警就是对处于潜伏状态、可能诱发矛盾的种种迹象进行及时察觉和预告。掌握丰富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合理化处理是做好排查预警工作的前提条件。当前农村干部在对待信息工作方面存在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有关农村干群矛盾信息的顺利传递,使得矛盾排查预警工作被动性增强,容易丧失在矛盾早期就控制其发展的机会。此外,乡镇人大、村民自治组织等是独立开展矛盾排查预警工作的,缺乏相互之间工作的组织网络,使得这些组织联系群众,收集信息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得到很好发挥。

  第二,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工作效率低。

  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1]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多样化的、有效的矛盾调节方式、方法。农村干群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以说服教育为主,但是伴随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说服教育、规劝难以发挥理想的作用,加之不能单独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去解决,降低了调节矛盾的整体效果,这就为寻找一种能够集各种调节手段优势为一体的新型调节方式提出迫切要求。

  第三,农村社会缺乏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农村社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大多数农村干部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有很大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因此忽视提升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一贯性,往往侧重事后的一时重视,更没有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

  另一方面,当前对于农村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奖惩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平常默默注重避免事件发生的农村干部得不到奖励,而在事件发生后,热衷解决问题的农村干部却得到很大的奖励,极大地挫伤了农村干部提高应急能力的积极性。

  4.3.3 农村社会利益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农村社会利益保障水平低,难以维护农村群众利益的原因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竞争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村社会利益格局失衡,产生利益分配不公的社会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农村社会的渗透,既产生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又产生利益格局失衡、利益分化严重、利益分配不公等负面效应。这与内在的竞争运行机制有着密切关系。突出表现在竞争机制既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优胜劣汰的选择方式,因此即使是在市场提供平等竞争机会与条件的前提下,也必然会造成农村干群收入差距的扩大。加之,竞争机制的不健全,本身很容易造成竞争机会、条件的不平等,从而加剧农村干群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农村群众很难依靠市场的手段来维权。

  第二,农村群众承担大部分改革发展成本,因缺乏合理利益补偿而成为利益受损者。

  农村群众获得利益保障的方式除了依靠市场外,还可以借助于相关的国家宏观政策。农村群众能够接受因机会、条件不公平造成的收入差距,但是难以忍受因政策原因导致的收入悬殊。突出表现在农村群众在付出巨大改革发展成本、遭受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却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制度和政策进行合理补偿,存在补偿标准不一、补偿水平低等问题。例如,当前农村土地征用的强制性与利益失衡性,日益引起被征农民的普遍不满和抗争;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使得农民获得利益的有限性,加剧了农民经济心理的失衡等等。这些问题折射出农村群众利益受损的状况不容乐观。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缓慢。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受重城市轻农村发展思维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群众不仅在社会地位上表现出一定的差距,同时也在收入、医疗等方面面临不公平对待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包括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因存在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低、发展缓慢等问题,影响了利益协调的效果。例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给农村群众带来巨大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农村干部为保障参保率,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参保费的逐年增加,导致农村群众怀疑政策变了味;农村干部与卫生机构联合弄虚作假,滥用补偿金等严重损害干群关系的问题。

  4.4 农村干群整体素质亟需提高。

  素质状况作为主观影响因素,深刻制约着干群关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伴随农村社会各方面转型速度的加快,一方面为农村干群提高素质提供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对农村干群素质形成强大冲击,逐渐显现出他们综合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4.4.1 部分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不高。

  目前,在部分干部当中出现的不当言行甚至违法乱纪行为大都根源于他们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这也往往成为导致农村干群关系不和谐的首要因素,甚至成为导致矛盾冲突的内在动因。

  首先,宗旨意识淡化,"主仆"位置颠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农村干部必须树立和践行的宗旨意识。然而,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农村干部高高在上,独断专行,完全颠倒了主与仆、先生与学生、服务与被服务的位置。在生活作风上,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盛行,向群众吃拿卡要,遵循吃点喝点不算什么的思想,奉行"享受第一、及时行乐、服务靠后"的价值取向,并通过精神风貌上的懒惰、消沉和萎靡不振集中表现出来。

  其次,群众工作意识淡薄,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充满感情、与群众多沟通,调动群众参与群众工作的积极性,是密切农村干群关系的基本前提。然而部分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却恰恰相反,导致在开展群众工作的过程中,群众的参与度较低,疏远了干群关系。在由西安市委组织部课题组所做的"群众对党员干部在做群众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的看法"的调研报告中,"缺乏对群众负责意识,对群众感情不深"的比例高达 41.5%,位居第一位,突显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1干部理论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学风不浓是部分农村干部所持有的普遍态度,即漠视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表现在:不愿学--不思进取,失去学习理论知识的兴趣;不勤学--终日忙于应酬,认为学习理论知识费时、费力;不真学--讲门面、走形式;不深学--浮光掠影、水过无痕;不善学--知行脱节、未能学以致用等等,进而导致他们很难坚持用科学理论指导农村工作。

  4.4.2 农村干群科学文化水平有限。

  文化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村干群对事物的认知、理解和接受程度,进而制约着其他方面能力素质的发展。导致农村干群综合素质不高的核心问题在于他们受教育程度较低,科学文化水平有限。

  农村干部方面:

  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是农村干部顺利开展群众工作,更好服务群众的智力保障。然而在农村,干部大多由年长者担任,思想相对保守,难以接受新鲜事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缺乏应对激烈竞争的能力,尤其是缺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导致开展群众工作的实效不高,出现干群不和谐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对待群众工作的态度不端正,管理能力欠缺。真诚服务和解决实际问题是对待群众工作的应有态度。然而在部分农村干部中存在诸多不端正的群众工作态度。例如,将群众工作简单地看作是一年一度地例行公务,到群众中走走、看看;误将群众工作解读为办几件事情,忽视长远发展;片面地将经济发展与群众工作画等号,经济发展速度快了就意味着群众工作做好了;更有甚者是不愿意做群众工作,认为群众在干自己的事情,不需要指手画脚等等。

  另一方面,创新动力不足,缺乏正确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在宣传教育群众方面,群众不再满足于甚至厌恶干部单向度地"我说你听",而是要求能与干部平等相待、交流与对话。在组织发动和服务群众方面,存在严重的"务虚"倾向,走访调研不够深入。即便有一些类似座谈会等与群众谈心交流的具体活动,也只是局限于个别时间、地点和人物,联系、服务群众的传统方式并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农村群众对于开展现场交流、选派民情信息员、入户走访甚至直接通过网络等新型媒介方式与农村干部进行沟通与交流的要求越来越高。

  农村群众方面:

  首先,思想观念落后,封建迷信活动呈现泛滥之势。

  在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下,发家致富、奔小康成为农村群众的自觉追求,但是由于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在寻求致富的道路上显得困难重重。即使这样,农村群众受小农意识影响,仍然本着"过好自己小日子"的心态,很少与农村干部打交道,甚至遇事时寄希望于神灵。于是在农村出现了轰轰烈烈的现代经济建设与封建迷信活动呈现泛滥趋势并存的尴尬局面。正如马克思说过,小农经济"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历史首创精神".[1]

  其次,掌握科技知识与技能的能力欠缺,科技素养缺失。

  随着中国农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步伐的加快,科学技术正被大量投入和应运于农业生产过程中,这就要求农村群众必须具备相应的科技知识与技能。

  然而,科学文化知识的欠缺使得农村群众过于注重直接感知,而不习惯接受间接经验,缺乏接纳、消化、吸收新知识、新技能、新成果等新事物的能力,科技素养缺失。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成效低是最有利的证明。"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 7000 多项农业科研成果问世,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为 30%~40%,真正具有规模的甚至不到 20%."[2]

  最后,主流思想、价值观易受冲击,产生心理焦虑等社会浮躁心理。

  中国的社会转型呈现出先于人的观念行为变迁的鲜明特征,这就容易出现人与社会不能协调发展的问题。求稳、怕变、"小富即安"是农村群众的普遍心理,在他们心底本能地排斥改革,缺乏主动创新精神,注重短期行为,追求眼前利益。当农村群众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时,就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是破坏欲望。例如面对农村干部亲属子女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特殊待遇、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保障不公平等现象,农村群众容易表现出强大的浮躁性,并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出来,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加之,受社会转型带来的文化认同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影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西方价值观及错误思想渗入到农村地区,对于科学文化素质比较低的农村群众而言,难以用理性的思维进行辨别,从而不自觉地接受了一些腐朽没落的东西。

  4.4.3 农村干群民主法治意识淡薄。

  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能够对农村干群的言行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使得干群关系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干群民主法治意识淡薄,并没有使这种制约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反而增长了干群之间的不和谐因素。

  农村干部方面:集权现象严重,人治思想突出。

  一方面,农村干部受"官本位"思维的影响,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占公共资源和搞特殊化。在农村群众深感养老、看病、上学、住房等困难重重时,农村干部则占据优质资源,独享福利,利用各种"后门",特殊照顾自己的亲属子女,以"特"来显示地位和能力。另一方面,农村干部受"权本位"思维的影响,利用手中的权力逃避责任和处罚。将权力看作是为所欲为的通行证,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认为没有权力摆不平的事情。

  农村群众方面:民主法治意识处于较低的水平和层次上,处于半成熟状态。

  首先,农村群众的参与意识不强。这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的选举问题上。

  在实行以村民委会制度为核心的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农村群众表现出政治参与认知不足,对村委会选举表现出一定的政治冷漠。大多数农村群众认为村干部应该由民主选举产生,但当问及是否愿意参与选举时,"不愿意"、"看情况"、"无所谓"等成为一种普遍回答,带有很强的被动性和执行性,更甚者对贿选现象持有一种接受态度。

  其次,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不可否认,近年来农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有所增多,但是大多数农村群众仍然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不了解,甚至存在较大的盲区、误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国家政策的理解方面断章取义,只看到权利,看不到义务,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忽视他人的利益与价值。对于与农村群众关系密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认知与了解方面则表现出有所了解、不了解甚至从未听说过的层次水平。

  最后,农村群众的监督意识缺乏。在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方面,大多数群众认为村委会"干什么"、"怎么做"与家庭发展没有多大关系而不想去监督;对财务的运行状况不清楚、不关心甚至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去监督;部分农村群众即使有监督意愿,也不知道采取什么方式监督,甚至当村委会或者村党支部工作侵害自身利益时,出于不愿意与村干部打交道或者是本着少一事的态度,选择接受。伴随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能够真正实施监督的农村群众数量也在逐渐减少,监督实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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