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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负面影响流行音乐生产的应对策略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0 共4923字
  第五章 数字技术负面影响流行音乐生产的应对策略研究
  
  1数字技术在流行音乐生产中的应用,不但大幅的提高了音乐生产的效率,也能够获得更好的生产效果。但根据矛盾理论的推演,数字技术对流行音乐生产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会一直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存在,我们必须要面对这些负面影响,并尽量的减少、消除这些负面因素。
  
  5.1 数字技术对流行音乐生产的负面影响分析
  
  数字技术在流行音乐的各个生产环节全面介入后,对音乐的生产、传播、消费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接踵而至,这些负面影响有时候是毁灭性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盗版的泛滥严重破坏了流行音乐生产的生态环境。从流行音乐的生产系统本身来讲,有其内在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从词曲的创作、到配器编曲的完成、再到录音缩混,完成了前期工作后紧接着就是后期的产品生产,从成品母带的复制、到产品的包装宣传与销售,最后将收回来的资金成本又投入到下一轮音乐产品的生产中,这就是一个完整的流行音乐生产循环。在这个良性的循环中如果有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个的生产运转都会产生影响,轻则运转不畅,重则直接崩溃而停止运转,而盗版的出现直接破坏了这一运转的良性循环。
  
  那么什么是盗版呢?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未获得正规授权而生产的音乐产品。它摧毁了流行音乐生产的哪一些环节呢?我们审视流行音乐生产的整个链条后,发现在音乐产品的后期复制生产与生产工具的使用上受到盗版的强烈冲击,这种冲击引发出诸多的负面问题,以致使流行音乐的生产呈一种畸形化的生产态势。
  
  音乐生产方式进入到商品化时期时,主要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为特征,用本雅明的话来说,就是进入了“机械复制时期”.本雅明所谓的“机械复制”,一是对艺术本真性的消解;二是艺术价值的转变,即复制技术改善了艺术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因而艺术由膜拜价值转向了观赏价值。
  
  在流行音乐生产的后期产出中,机械复制是最主要的生产手段,这不管生产技术是采用模拟的还是数字的,而由于复制技术与投入设备的投入成本并不高,这无疑给了盗版侵权相当好的空间,虽然在模拟时期拷贝的数量会直接影响到音质效果,但到了数字化生产时期,由于数据存储与传输的无损性,致使这种盗版侵权行为泛滥成灾。
  
  盗版音乐产品的发行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庞大的数量,扰乱了正版音乐产品的销售市场,进一步打压了音乐产品销售的利益空间,使音乐生产投资人难以收回成本,进而无法开展下一轮正常的生产循环。而盗版无需支付音乐生产的前期投入,以低价侵占市场以获取高额暴利,盗取了音乐产品销售版权的同时又窃取了音乐产品的市场利润,严重损害了音乐生产的积极性,为音乐生产劳动力的廉价化和产品质量的低劣化创造了条件。
  
  盗版不仅扰乱了音乐产品的正常销售秩序,而且也冲击着音乐生产工具的制作与销售。在硬件时代,音乐生产工具是很难被侵权仿制的,一方面硬件的生产存在着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没有专业的生产流水线是不可能去仿制这些音乐制作工具;另一方面,生产商在技术开发方面是属于商业机密的,在制造的核心技术上是一般企业无法模仿的。这在一定意义上来说,硬件时代几乎不存在生产工具的盗版与仿制,用现在时尚的话语来表示,那就是没有山寨产品。但随着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音乐生产工具的虚拟化,数字产品的复制、传播都很方便快捷,再加上正版授权与防盗措施也都是数字化的模式,因而只需要一个专业的破解程序就可以非法获得软件的使用授权,为此,民间将这种非法取得授权的生产工具软件给出了一个与盗版名称相近的名字--破解版。
  
  破解版的音乐生产工具涵盖很广,从生产制作平台到音源、合成器,再从效果器插件到专业音色,几乎只要是数字格式的音乐生产工具都遭受着破解的入侵。再加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破解版的生产工具几乎以疯狂的速度进行传播,这对于许多从事音乐类生产制作软件的开发销售的厂商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而破解版的音乐生产工具的放肆传播,使人们不需要更多的投入就可以免费获得许多国际顶级的制作软件、音源、音色等,这进一步降低了生产的准入门槛,省去了音乐生产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成本投入,如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使音乐生产陷入到一种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中,而劳动力则变得越来越廉价了。
  
  总之,不管是盗版的音乐产品,还是破解版的音乐生产工具,都是对人类知识产权的蔑视与侵犯,都是对正常音乐生产秩序的扰乱。
  
  其次、低质量的音乐产品混淆着大众对于流行音乐听赏的审美趣味。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在流行音乐生产中的深化,提高了音乐生产从业人员的参与度和参与面。数字方式的音乐生产即见即所得、即听即所得、即想即所得,操作容易且投入成本不高,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属性的人们,只要有音乐生产的意愿都可以用数字音乐产品形式表达出来。但显而易见的是,从业人员的高参与度必然会导致其音乐素质与专业技能水平的参差不齐,并由此生产出来的音乐产品就必然存在质量上的优劣之分。
  
  这种音乐产品上的优劣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音乐本身的优劣之分,比如劣质的流行歌曲其表现为歌词恶俗、旋律平庸、织体简单、配器手法老化等特征;另一方面是生产工艺上的优劣之分,比如使用的音源音色差、制作手法粗陋、音响平衡缺失没有美感等。数字技术虽然不是直接的罪魁祸首,但因其客观上提供的便利而成为直接的生产工具。
  
  低质量的音乐产品如果不传播尚也可,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却事与愿违的加速了这一进程,又因为网络并没有健全的音乐产品质量监控体制,其对于音乐产品的发布并不设防,几乎没有什么优化、过滤等措施,这直接导致良莠不分的音乐产品全面深入到人们的生活领域,特别是一些哗众取宠、内容与形式都比较粗俗的歌曲逆向引导着人们的视听,混淆着人们对于音乐产品好坏的分别,干扰了正常的艺术审美情趣。
  
  再次、音乐生产中自身的造假同样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盗版与破解,我们可以视其为第三方对流行音乐生产秩序的扰乱与破坏,而来自生产领域中自身的问题以及对第三方的欺瞒,也同样干扰着流行音乐生产的健康发展。重新审视流行音乐生产本身,数字技术的可操作性催生了音乐生产中的制假、造假现象,这无疑相当于给良性的生产循环打下了一道寒霜。这种造假行为着重体现在生产中的两个环节上,即音乐的创制与唱奏。
  
  在音乐的创作与制作上,由于数字技术的全面发展及其对声音的处理与修饰能力的大幅提升,可以最大限度的美化人声音色,即使是一名并不专业的歌手,在数字技术的帮助下也能够唱出专业歌手般的声音,哪怕是五音不全、节奏不稳的人,同样可以用音高修正插件以及节奏处理软件将其声音修饰的很漂亮。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歌声的美化、再生产,但从相反的方向来看,这对接受音乐的听众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说是一种造假并不为过。曾几何时,我们听歌手的录音带被其优美的声音所折服,但如若现场听闻,那可真是三观全毁、无法接受。
  
  而在音乐的唱奏生产中,由于数字技术提供的便利,假唱伊然成为了一种家常便饭的事。何为假唱?是不是歌手在演唱中没有真的发声而仅仅是对口型?不尽然也,对口型仅仅是最原始的假唱技术,现在一般的假唱也是让歌手在舞台上放肆的大声唱,只是话筒不打开,观众听到的是已录好的声音的回放。歌手何故要假唱?这一切都是数字技术所催生出来的,在数字技术的关照下,可以做出很完美的声音,这让人产生了依赖性,再加上视听媒体对现场录音技术的不信任才最终导致假唱的泛滥。假唱滋长了歌手们努力提高歌唱技能的惰性,违背了艺术生产的一般规律,造成了对音乐生产正常秩序的干扰。
  
  5.2 数字技术负面影响流行音乐生产的应对策略
  
  诚然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那样,数字技术在解放流行音乐生产力、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与效果的同时,也对整个行业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产生了一些不良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的角度来考量,数字技术对于流行音乐生产影响的这种矛盾关系始终存在着,而数字技术施加的正面影响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当然,我们要努力消除数字技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促进流行音乐生产更加健康、良性的运转。下面,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拟对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来探讨其应对策略。
  
  其一、规范流行音乐生产、提高音乐产品质量。
  
  流行音乐的生产可分为公司化运营与个人作坊式生产两种运行模式,两种运作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公司化运营采用资本运作的方式,遵循流行音乐生产的基本规律,是流行音乐生产的正规军,是引导音乐生产健康有序进行的核心力量,其缺点是准入门槛较高、且对于市场的变化反应速度会稍有滞后;个人作坊式生产随意性强,在生产各环节上都拥有较高的自由度,并且有时汇合公司化运营模式进行生产后的宣传与销售,是流行音乐生产的有益补充。个人作坊式生产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娱乐式生产,这种生产完全满足个人的自娱自乐,或者与他人分享自己的音乐产品,没有实际的商业利益,在这种生产状况下,最容易产生低质量的音乐产品;另一种是个人商业化生产,这种生产以产出音乐商品为最终目的,然后换取报酬来维系自身生产的运转,但出于生存的需要,有时会出现恶性竞价扰乱整个市场秩序等情况。
  
  基于对流行音乐生产不同模式的分析上,我们认为如果要规范流行音乐生产、提高音乐产品质量,就要杜绝公司化运营模式中的造假售假行为、制约个人自娱式音乐产品的传播、规范个人商业化生产的秩序。
  
  杜绝公司化运营模式中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在源头上遏制流行音乐的畸形生产,用法律法规来约束音乐生产中各种生产行为,在音乐的创作与制作上不抄袭、不盗用,唱奏生产中的不假唱、不假奏,严格把控流行音乐生产中的质量关。制约个人娱乐式音乐产品的传播是建立健全互联网的相关信息传播审核制度,设定一个关于流行音乐传播产品质量的最低标准,结合公开传播与私密分享等多种形式,既不压抑人们的个人创作热情,也不让低劣质音乐产品肆意传播。规范个人商业化生产秩序可以按地域地区设立音乐生产公约,倡导独立制作人遵守行业约定,协调个体流行音乐生产参与人员的关系,并通过交流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音乐修养。
  
  其二、打击盗版、提高流行音乐生产的效益。
  
  盗版的横行是基于音乐产品市场上巨大的经济收益,其通过非法手段与途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窃取了本应该属于正常运转的流行音乐生产各环节的经济利益,促使良性生产循环的瘫痪,是音乐生产正常实施所面临的头号大敌。因此,要保障流行音乐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企业的盗版行为,摧毁各种非法出版物。
  
  仅仅从制度上来遏制盗版并不一定能够根除,还需要从主观意识上来进一步努力,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要让人们在思想层面上尊重知识,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购买正版音乐产品,不给盗版留下利益的空间。
  
  其三、规范网络版权、破解流行音乐生产廉价化。
  
  网络虚拟产品的侵权和实体音乐产品的盗版实际上是一回事,只不过形式不一样罢了,但略有不同的是,实体音乐产品的盗版也同样产生利益收成,而虚拟产品的侵权并不产生实际上的收益,只是以一种共享的方式使人可以免费获得。
  
  网络虚拟产品的侵权包括音乐产品侵权与音乐生产工具侵权两方面,因为产品侵权可以随意使用未授权的音乐产品而使得音乐产品失去了作为商品的价值,让人看不到音乐产品的背后凝聚了多少专业人士的心血;因为生产工具侵权可以不花一分钱就能用上顶级的音源插件、一流的效果器而使音乐制作工具失去了其获得的成本价值,让人体会不到那些专业工具开发设计人员的辛酸。免费的音乐产品与无偿获得的生产工具,都促使流行音乐的生产变得廉价化,体现不出其真正的价值。
  
  破解流行音乐生产的廉价化,就必须要规范网络版权,建立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网络信息审核制度,对未经授权的数字产品一律进行取缔,对于那些制造、传播非法破解数字产品的从业人员依法查办。同时,告诫劝导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不传播、使用互联网数字产品的破解信息。
  
  其四、合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流行音乐生产良性运转。
  
  凡事都有度,小了则达不到要求,过了则会适得其反。数字技术既然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流行音乐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利于流行音乐发展的影响,那么在真正的生活实践中,就要合理的利用它,取其优势、尽量去其糟粕,以促进流行音乐生产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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