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白马论》文本解读
"白马非马"是先秦时期许多辩者乐于谈论、并历来受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命题。在公孙龙以前就存在"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但是至今已经无法考证这一命题由何人首创。"白马非马"命题经公孙龙再度力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他的《白马论》一书,为后人研究"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理论资料,使其能够广为流传,对此公孙龙功不可没。
第一节 对"白马非马"问题的浅析。
《白马论》被普遍认为是最能反映公孙龙逻辑思想的一篇。学界对"白马非马"问题主要存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它是诡辩,另一种则认为它是逻辑命题。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它混淆了一般概念和特殊概念,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则认为它揭示了事物间的种类和概念的差别。
一、"白马非马"的文本分析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可见公孙龙是以"形"和"色"的角度来证明"白马非马"命题的合理性。此论证过程既简单又容易被人接受,其中"白马"限定了"马"的形的同时也限定了其"白"色这一特征,因此说"白马非马".
之后当有说客从"有"、"无"马的角度来辨析"马"与"白马"这一命题的时候,公孙龙十分巧妙地转换事情的立足方向,以"求马"和"求白马"为问题切入点,提出如果"白马"就是"马",那么所求的就没什么差别的观点。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为什么"黄马"、"黑马"有可有不可呢这里"可"和"不可"就印证了"白马非马"这一观点。那么,就可以得出"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成立的结论了。
在公孙龙看来,"可"与"不可",是从所谓的"相"上进行的区分,"相"、是指两者在形貌、体态等外在表象上是没有差异的,但是"白马"和"马"还是存在差别的,即一个"白"字。"白"字道出了马的颜色,白马和马两者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马"作为一个统称,包含着黄马,黑马,甚至是白马。
反过来,不能将黑马、白马、黄马这样的个别种类统称为马。所以黄马和黑马有时候"可应",而有的时候又"不可以应",这也便印证了"白马非马".
二、"白马非马"命题是否可接受
在开篇中,客就问道:"'白马非马'可乎"主答道:"可".
在对这个千古难题的研究以及分析过程中,人们往往会更加注重对"非"字的理解,却忽略了对主答:"可"字的关注。殊不知"可"在"白马非马"的论题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可"字,在《汉语大辞典》、《辞海》以及《古代汉语词典》等一系列的工具书中,均将"可"字解释为可、可以、允许、能够的意思。官吏主的回答就已经证明,公孙龙对于"白马非马"解释的可行性。所以说事实上,公孙龙的《白马论》就是想告诉人们,在一定情况下,"白马非马"是可以被接受的事实。
这句话中的"可"字,代表的是这个命题的可接受性,然而命题的真实性和可接受性在论证过程中并不是同一回事。真实性意味着一个特定的命题是真的,前提是这一命题客观再现了世界的某一方面的实际情况。而可接受性的概念则不同于真实性,即一个命题,它是可以接受的,但这只是该命题为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换个角度讲,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命题,不一定就证明该命题的真实性。可接受性比真实性存在的前提的范围更大,也就是说如果不包含逻辑矛盾,那么该命题就是可接受的;另一方面如果和听众的心理和意愿相一致的话,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说"白马非马"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可以说"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和它自身的论证过程中并不存在逻辑矛盾,尽管也许它和大众的信念与态度并不完全一致,在理论上它还是能够自圆其说的。
第二节 公孙龙的论辩技巧。
一、"白马非马"谨循"正名实"的逻辑规则
在"白马非马"这一论题里,公孙龙充分的遵循了 "正名实"的逻辑规则,展开对"白马非马"合理性的论证。
公孙龙在其《白马论》中首要阐述了 "白马"和"马"的主要区别,即表现在"命色"和"命形"上面。要想了解其中真正的内涵,就要明白其字的含义。
"命"字可以根据《迹府篇》中的"名"来理解;"白马非马"中的"非"字应当解释为不同于、有异于,而并非理解为不是、不足,这样的话这个命题就更容易解释了。如果用现代的语言解释的话:"白马非马"是指"白马"是不同于"马"的;在理解其字的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公孙龙在对"白马非马"的阐述过程中,不是针对"马"和"白马"的外在表面现象,而是借"白马"和"马"之名,对两种具有属关系概念(名)的内在含义以及外在延伸进行区别分析。如果对于公孙龙"白马非马"的理解只是从"白马"和"马"这两类事物的关系进行分析的话,就没有真正理解命题中的玄机。从而就会犯了将公孙龙"白马非马"的命题划为诡辩命题的错误,就很容易将这一命题归为诡辩妄言一类的学说,也不会细心地去研读和分析了。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认为,"白马"和"马"的最主要区别便是在"名色"和"命形"上:"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换个方法,如果用公孙龙在《实名论》中的"正名实"的逻辑规则进行解释的话,就是"白马"和"马"的组成部分是不一样的。"马"这个概念的实体只有"马之形",即只有马的外在形态;但是"白马"这个概念的实体是由"白之色"与"马之形"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白马"的整体,在这里的"马",不光只有马的外在形态,而且还增添了马的颜色。因此不能将"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等同,也就是说"白马非马",进而得出"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合理性。
反之,如果我们将"白马"这个概念等同于"马"这个概念,那就是缩小了"白马"这个概念的"位",即"马"的实体,从而造成"白马"这个概念的"实"的"矿位";同理,如果将"马"的概念等同于"白马",就是扩大了"马"这个概念的"位",造成了"马"这个概念的实的"出位".像这样歧义的扩大或缩小"马"的"位",都是不符合"正名实"的逻辑要求。
用现代方式的汉语文学来理解,就是公孙龙认为"白马"和"马"的概念在概念的内在表象实质上是不一样的,"白马"的概念的内涵比"马"这个概念的内涵更加的丰富,因此是不能将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等同而论,这样的话,就能得出"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合理性。
二、从概念外延方面来论证"白马非马"的合理性
"马"是共名,是普遍概念,是从一般、普遍的意义上来说的,包括所有种类、所有颜色的马;而"白马"是专名,是特殊、个别概念,专指白色的马,不包括其他颜色的马。由此可见,"马"的概念的外延比较大,"白马"的概念的外延比较小,"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不同的,两个外延不同的概念不可以等同,也就不能将"白马"与"马"这两个外延不同的概念等同起来,不能说"白马"就是"马",进而验证"白马非马"这一论题是合理的。
"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有区别,因此公孙龙认为要求"马",黄马和黑马都可以应;如果要求的是"白马",那么黄马和黑马都是不能算数的:也就是说求"白马"是不能用其他颜色的马来代替;同时又强调到"白马"这个概念也不是绝对区别于"马"的概念的,两者在外延上是有交集的。"马"这个概念的外延比较大,因此在求"马"时,不仅是"白马"可以算数,黄马和黑马都可以算数;而"白马"这个概念的外延比较小,只包括"白马"这个反映对象,因此在求"白马"时,黄马和黑马都不可算数。假若将"白马"的概念等同于"马",那就是没有弄清"马"和"白马"这两个概念的外延问题,如果将两个外延不同的概念等同而论,那么求"白马"与求"马"的结果是一样的了,那么"白马"的概念和"马"的概念就没有区别了;既然没有区别,那么求"白马"时,黄马和黑马就都可以算数了,这样结果明显是不正确的,因此不能将"白马"和"马"的概念等同,也就论证了"白马非马"的合理性。
公孙龙运用了间接地反证法与归谬法从概念(名)的外延方面的不同来论证了"白马非马"的合理性,同《迹府篇》:"如求白马于厩中,无有,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白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的说法一致。
第三节 "白马非马"是对"物指非指"的例证和解释
公孙龙先关于"白马非马"的论证也是对"物指非指"的解释,我们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
一、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客)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呼"(主)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客)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对于客方的观点公孙龙是赞同的,也就是说公孙龙认为马是一定有颜色的,要不然世界上就只有马而没有白马了。"白"和"马"并不是一个概念,那么"白"和"马"加在一起还和"马"是同一回事吗显然不是,所以说"白马非马".客方的论述方式是符合公孙龙的逻辑思想的,如果说"马"和"白"结合在一起就不再是"马"的话,那么"白"同"马"结合起来也就不会再是"白",那又为什么可以把不能结合在一起的"马"和"白"又结合起来然后叫做"白马"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白马非马"这流传千古的"谜题"不是一个真实的命题。
以上论述体现了客方的如下思想:和物结合在一起的"白"仍然是"白",和物,即颜色结合在一起的"马"依然是"马",而这是一种关于共性和个性关系的一种混乱的大众化的认识。因为它并没有未区分共性和个性的差别,不符合唯物辩证法中有关"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的理论。在这里,客方使用的论证方法是找出对方推论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从而得出对方的论题不成立,但是这样论证是有问题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反驳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并不完全等于反驳了对方的论题,只能说明对方的论题没有得到确切证实而已。
二、前提和推论的关系
(主)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呼"(客)曰:"未可。"(主)曰:"以'有马为异于有黄马',是异黄于马也;异黄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主所说的"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我们不妨通过推理得出:如果说有白马就是有马,那么通过类比可以推出有黄马也是有马;而且如果说有黄马就是有马的话,那么根据直言命题的变形推理我们能够得出:有马就是有黄马。所以可以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
此推理过程中,我们只能够由"有黄马为有马"推出"有马可能有黄马",也就是说有的马是黄马而已,但是这样的话公孙龙就把一个并不被人认可的前提强加给对方。公孙龙认为有马不一定意味着有黄马,也就是"异黄于马".但是"异黄于马"等同于"以黄马为非马".按照以上思路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黄马为非马",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却仍然要坚持"以白马为有马",这样就是把不同的强行地理解为相同,而把相同的强行地理解为不同,这样的推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内涵和外延的关系
公孙龙进一步讲道,但凡认为有白马不等于没有马的说法,都是抛弃了其中"白"的涵义。如果不抛开"白",那么有白马就不可以理解为有马,因此就不能说有白马就是有马,但是"白"并不是固定在某一具体事物上的"白"."白马"中的"白"是依附于具体事物上的"白",这就是"物指非指"理论的具体体现。
马在颜色上并没有固定的限制,因此黄马和黑马都可以算是马。白马,自然是在颜色上肯定了白色而否定了其他颜色,有无颜色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因此可以说"白马"不是"马".
本章小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白马非马"是对"物指非指"的例证和解释。
"白马"和"马","物指"和"指",二者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它们之间是个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以及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在公孙龙看来,一般可以离开个别而独立存在,也可以在特定事物之中组成新的、不同的界定个别事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