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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的善恶观内容特点

时间:2014-12-22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本文字数:9340字
论文摘要

  善与恶不仅是世俗伦理探究的基本问题,也是宗教伦理关注的中心。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善恶观。犹太教在对善、恶独特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其极具特色的善恶观。

  一、善的和恶的两种冲动

  圣经犹太教对善、恶并没有明确的观点。《创世记》中只是说,神创世后,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圣经·创世记》1:31)①,而亚当和夏娃受蛇的诱惑,偷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便能分别善恶,因而被耶和华赶出了伊甸园。这是《圣经》中关于善与恶的最早记载。

  在拉比犹太教时期,拉比们普遍认为,神圣的上帝创造了两种冲动,一种是善的,一种是恶的,所以每个人身上既有作恶的冲动,也有行善的冲动。恶的冲动与生俱来,而善的冲动是人到了 13 岁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时才显示出来,是与人的道德意识相一致的。善的冲动决定了人的正直,而恶的冲动决定了人的邪恶,故两种冲动决定人善恶参半。显然,拉比们是将善与恶的冲动看作产生于人类自然本能的秉性,即看作人的本性了。

  在拉比们看来,既然邪恶冲动是人的一种本性,那么从本质上说它并不是坏的。因为上帝所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邪恶之物只是因为它易于被滥用才变成邪恶。而且,拉比们认为,恶的冲动的存在也有其特殊的意义:它是上帝为了人类的延续这一特定目的而创造出来的。虽然这种冲动终究要作恶,但它确实赋予了人类一个弃恶从善的机会———没有了它,人便没有作恶的可能,从而善也就无意义了。正因为有了恶的冲动,人类的种族得以绵延不绝,社会得以发展:倘若没有这种冲动,人便不会建房舍,娶妻室,生儿女,干事业了,来吧,让我们感谢我们祖先的功绩;因为要不是他们犯罪,我们便无缘降临人世间。因而,拉比们在解释人们要尽心爱耶和华神的时候,也强调要用两种冲动去爱;邪恶冲动同样可以利用来敬奉上帝,并作为表达对上帝之爱的手段。

  那么,犹太教怎样界定善与恶呢?与基督教主张原罪说不同,犹太教并不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虽然,塔木德时代的拉比们既相信伊甸园内的罪愆影响了所有的后代(因为这是任何生灵都注定要死亡的直接原因),也相信金牛犊的罪愆留下了后患并影响了人类从此的命运。但是,拉比们并不承认,每个人都犯了一种其本人没有直接责任的罪。相反,他们认为人在本质上是无罪的,一生不受玷污应该成为人类追求的理想生活。

  而事实上罪恶还是存在的。什么是真正的罪恶呢?在拉比们看来,罪恶就是对上帝不折不扣的反叛。

  上帝将其意志显示在了《托拉》之中,对其中任何一条律法的抗拒就是犯罪。顺从《托拉》就是美德;漠视《托拉》便是罪恶。显然,判断善恶的标准在上帝那里。所以,罪恶在理论上并无轻重之分,任何一种冒犯都是对神意的忤逆。拉比们在他们的口传律法《塔木德》中列出四种性质较为恶劣的罪恶,并认为,这些罪恶一经犯下就会在今世得到惩罚,其死刑则留待来世执行。四种罪恶如下:

  一是偶像崇拜。拉比们认为,赞同偶像崇拜必定会否定摩西十诫,否定神的律法和启示,从而会破坏宗教以及整个道德体系的基础。
  
  二是淫荡。拉比们要求人们遵从严格的性道德准则,严厉谴责不检点的语言和轻浮的行为,告诫人们不得去从事任何可能撩拨情欲的行为,甚至规劝人们:不要沉溺在与女人的闲聊之中。这里的女人说的还是一个人自己的妻子,当然更不用说自己朋友的妻子了……任何沉溺在与女人闲聊之中的人,都是在自取其败,是在荒废其《托拉》学业,并终将下地狱。

  三是杀人。因为杀人者毁掉的是照着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如果谁杀了人,《圣经》便迁罪于他,如同他毁掉了上帝的形象一样。

  甚至就连可能导致凶杀的仇恨也遭到拉比们的指责。四是诽谤,即第三根舌头。拉比们认为,诽谤能杀死说者、听者和被谈及者三个人。所以,凡油滑的嘴唇和夸大的舌头,耶和华必要剪除(《圣经·诗篇》12:3)。

  拉比们宣称,上帝赋予人舌头是要让它受到特别的制约。正因如此,他们反对滔滔不绝地说话,提倡慎言:我一向生长于贤哲们之中,从未见过有比沉默更有利于身心的东西……任何只陶醉在言词中的人都是在自造罪孽。拉比们还非常憎恶撒谎、虚伪和不诚实。

  总之,在传统犹太教中,善与恶是以上帝作为标准的———顺从上帝律法的就是善的,违背上帝律法的则是恶的。而现代犹太哲学家开普兰是在存在论意义上谈论善与恶的———开普兰认为,善与神性是统一的。上帝作为创生的力本身是善的,凡是起因于神性的创造力和生命力的事物或事件也都是善的。总起来说,善是生成的力量。恶与善相比较而存在,是善的缺乏。开普兰把尚未取得形式的混沌状态的东西归结为恶,认为它不具有神性,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力量。

  二、全善的上帝与恶的存在

  虽然上帝自以为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都有其特定的目的,但毕竟在现实中,恶的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里,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疑问:作为一个全能、全知、全善的上帝,为什么会允许恶的存在呢?或者说,既然世界上有恶的现象存在,是不是就证明上帝并不是全能、全知、全善的呢?这个问题是神教所面临的一个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宗教哲学或神学中被称为神正论或神义论。围绕着这一问题,不同时期的犹太教和不同的犹太学者给出了迥异的观点。

  在《圣经》中明显存在着这样的思想:上帝有能力去干预与主宰自然界和人类,但人又是自由的,善与恶的存在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从《圣经》文本看,上帝并非如自然神论所说的那样,在完成创造后就无所事事,对世界万物不予理睬了。反之,上帝在创造事物时是有目的的。为了确保其目的的最终实现,上帝在完成创造后仍继续干预、控制、决定着万物,我们称之为神定论。上帝利用自然规律实现对无生命存在的干预和决定,而对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界,上帝要时时施以照料,维系其正常存在。对于人,上帝的干预却与人的祸福荣辱相关,因为,上帝的干预可以表现为上帝对世界或人的谴告,如通过地震等灾害警告世人,也可以表现为对人类或个人的佑助,如使某人发财致富、儿孙满堂。

  《圣经》中随处可见表现神定论的话语和事件,如:发洪水惩罚人类的罪恶、拣选以色列民族作上帝的选民、对埃及施行十灾、将以色列民族从为奴之家的埃及解救出来、以色列国的建立和分裂、十支派的消逝、犹太人的巴比伦之囚、以及圣殿的建立和被毁……可以说,从《圣经》上看,整个古代犹太人的历史都是上帝干预的结果。

  但在犹太教的传统思想中,人们一方面承认上帝有能力控制和主宰整个自然界和人类,另一方面又认为人是自由的。《圣经》说: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以存活。(《圣经·申命记》30:19)可见,上帝是允许人自由选择的。当然,人的自由选择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因为人的自由总是和人的死亡、罪恶以及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上帝曾经告诫伊甸园中的亚当: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1伊甸园里。然而,人经不住蛇的诱惑,不顾上帝的禁令而食用了智慧之果。其结果是,人知道了善恶,但是也被赶出了伊甸园,从不死到有死。这个所谓人的堕落的故事表明,人有意志自由,因而可以独立做出选择和决断。但是,人也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在这里,人在自由地选择了知善恶之智慧的同时,也选择了犯罪(即违反神的禁令)和死亡。然而,归根到底,人的生死皆由上帝最终决定,因为意志自由或选择的能力也是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赋予人的。

  在犹太教发展历史中,法利赛人尤为注重人有自由意志一说:当他们说一切都是命中注定时,他们并未剥夺人们去做自己认为正确行为的自由;因为他们认为上帝乐于让命运的支配与人的意志交汇在一起,这样人既可行善,也可作恶。拉比们也坚信人有自由意志,他们常引用这样一句格言:一切都在上天手中,除了对上天的惧怕之外。意思是说,尽管上帝决定每个人的命运,但在人生的道德品质方面却有所保留。拉比们对《圣经·申命记》中的那段经文:看哪,我今日将祝福与咒诅的话都陈明在你们面前……评述说,上帝将两条路———生路和死路摆在我们面前,那么,我们可以走自己喜欢的路。选择权是留给每一个人的,也正因此,上帝教导人们说: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以存活。(《圣经·申命记》30:19)拉比们无意去试图解决上帝的预知与人的自由意志间的关系问题,但他们却把一切都在神的预料之中,但自主权仍被授予人作为现实生活的准则。并且,他们认为,当人作出选择后,无论是好还是坏,上帝均给人以机会去坚持自己的选择:如果一个人去败坏自己,便为他提供路径;如果他要去净化自己,便为他提供协助。总之,在拉比们看来,人的意志不受束缚,这一信念也是拉比道德的基础。人的生活品质是由他自己的欲望所塑就的。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滥用生活所赋予他的机遇。邪恶冲动无时不在诱惑人;但是,如果人堕落了,责任并不在上帝,责任在他自己,也只能在他自己。

  中世纪犹太哲学之父萨阿底·高恩也认为人是自由的,人应该对其行为自行负责,而不是由上帝来负责。在萨阿底看来,上帝并不干涉人的行为,人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完全可以在做与不做某事之间进行自由选择;而且,是上帝让人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自己为之负责。对于恶的本质,萨阿底论证说,看起来是恶的事情,不是对上帝而言,而是对人而言的。在上帝那里,没有绝对的恶或坏的东西。

  中世纪另一位着名犹太哲学家迈蒙尼德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恶的存在不是上帝的责任,上帝不是邪恶之源,邪恶和灾祸都是由人的无知造成的。迈蒙尼德认为,上帝是最高的善,祂所创造的一切也都是善的。但是,人们往往以个人为尺度去衡量周围的世界,认为整个宇宙都是为人而存在的,因此当事情出乎预料时,人就将其视为恶。如果人对宇宙形成整体观念,并认识到自己在茫茫宇宙中不过是沧海一粟,人们就会掌握真理之所在,明白在天体、星辰、元素以及矿物、动植物等各类群体中没有所谓恶,恶仅存在于人类个体身上。

  迈蒙尼德认为,人们无论在肉体还是精神上所遭受的恶都来自质料(即人的肉体)以及其形式(即理智)的缺失;同时,理智被赋予征服质料的力量,德行是人的形式(理智)完善的结果。人类存在的目的就是把握认识对象,积累有关上帝、独立理智以及神佑的知识。所以,迈蒙尼德建议,追求完善的人应该远离物欲,仅索取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物品,同时要将终生奋斗目标朝向对认识对象的把握。因为在他看来,人类生命中最大的恶就是放弃对理智完善的追求。

  迈蒙尼德还指出,各种存在物本身并不是恶;相反,恶是事物的缺失(privation),是善的缺失。而善的缺失恰恰是由于质料的不稳定性引起的;可以说,质料和缺失是恶的根源。迈蒙尼德又论证说,物质世界中的缺失并不是上帝以一种本质的方式创造出来的;上帝行为所生成的是事物的存在,而恶却是非存在,由此可见上帝并不能生成恶。

  但是,为什么上帝会创造一个有缺失的世界?迈蒙尼德解释说,物质世界中的质料在本质上总是与缺失相伴的,这是万物要面临死亡及其他形式的恶的原因。但是,质料在本质上并不是真的恶。正是由于质料在存在与缺失之间的转换,物质世界才得以在不断生灭、变迁中永存。正是在此意义上说,缺失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在犹太教的传统思想中,上帝还是那个全能、全知、全善的上帝,恶存在的根源在于人本身,因为人有意志自由。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犹太学者都赞成人有意志自由的说法。近现代犹太哲学家门德尔松就背离了犹太教传统而持一种决定论的立场。他认为,任何行为都是有原因或动机的,而人的意志自由则意味着人的意志活动没有原因或动机,这从逻辑上讲是不可能的。所以,人没有真正的自由,人的意志仅仅在被一个善的东西所引起或决定的意义上才能说是自由的。另一位近现代犹太哲学家开普兰虽然承认人的内在冲动或内驱力是自由的,但他仍坚持人的内驱力和神性的创造力的统一性,因而,他所说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人的自由,而是神的自由。

  三、去恶从善和惩恶扬善

  虽然恶的冲动是人的本性,其本质并不坏,但它毕竟是驱使人作恶的力量,妨碍人追求正直的生活。

  犹太人把邪恶冲动比作生面的酵母———他们认为,邪恶冲动是人性中诱发邪恶的助剂,如果得不到压制,它会压倒善的本能而导致恶行。而且,如果在早期不能对邪恶冲动进行扼制,它会愈演愈烈:邪恶冲动能使 70 甚至 80 岁的人堕落。愿你能闻诫命而趋附,即使是很轻的诫命,见罪过而走避。因为诫命牵引诫命,罪过牵引罪过。诫命之报是诫命,而罪过之报是罪过。所以,人们必须去抗击、抵御这种恶的冲动。

  人又如何才能抵御邪恶冲动,达到去恶从善呢?拉比们认为,既然真正的罪恶是对上帝的反叛,那么,要消除罪恶必须顺从上帝,遵从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是最高的立法者、监督者和审判者。拉比们说:当心三件事,你便不致越入罪孽之域:明白在你之上,有眼在看,有耳在听,你的一切行为都记录在案。而遵从上帝律法也就是要遵从托拉。所以,在拉比们看来,对待罪恶最好的办法就是借助慎思明辨来扼制它,也就是要潜心研习托拉,用托拉来抵御它。拉比们认为,上帝创造了邪恶冲动,但也创造了托拉去制服它。所以,假如冲动诱你做出轻浮的举止,你要用托拉上的话去涤除它。当然,要去恶从善,仅仅研习托拉还是不够的。拉比们鼓励人们把研习托拉和从事世务结合起来,不仅让大脑专于高尚的思考,还要让双手勤于诚实的劳动,这样就没有余暇也没有欲念去行恶了。拉比们还要人们多从事善举,他们宣称:幸运的以色列人!在他们研习‘托拉’和从事善举时,他们扼制住了邪恶冲动,而未被邪恶冲动所扼制。除此之外,拉比们还特别强调忏悔和赎罪。他们认为,忏悔不仅能阻挡邪恶的洪水,而且还能化解邪恶,从而让蒙受了罪恶玷污的生活重现美好和光明,所以,今世一刻忏悔与善行之美妙,胜过来世一生。

  拉比们相信耶和华是善良正直的,祂必定指示罪人走正路,所以,只要犯罪者忏悔便会得到上帝的宽恕。忏悔在拉比时期成为洗涤罪恶的至高无上的手段,而且,拉比们宣扬这样一条原则:轻微的犯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忏悔便可赎罪;对于不严重的犯罪,忏悔能使其搁置,等赎罪日一到便可赎罪。当然,忏悔还需要有切实的改过行为;而且,忏悔必须是笃诚的,必须出自由衷的悔恨。拉比们还提醒人们,忏悔的行为不应该拖延,以免发生死亡而使忏悔成为不可能。

  现代犹太哲学家利奥·拜克也强调忏悔。他认为,人的独立性不时会背离上帝,从而产生罪恶,遭遇灾难。只有通过反省和忏悔,才能得到上帝的救赎,重获道德新生。拜克把忏悔看作每个人为自身罪过而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除了忏悔,拜克还强调信仰上帝、遵循善行也是每个人必须承担的生命重任。在拜克看来,上帝将善置放在世间就是作为人能够完成的道德要求,而那些与善相违背的东西都是上帝对人的恶行的惩罚和对人背叛它的行为的审判。所以,人必须依照善来改造生活,重新遵循上帝善的意志。

  对于每个人来说,除了通过遵行律法、积累善行、忏悔和赎罪等方式去恶从善,同时人们还寄希望于上帝,因为他们坚信上帝是公正的,上帝能以其正义为人惩恶扬善。圣经时代的犹太人普遍认为,人的灾难和痛苦是因为人犯了罪,因罪恶而得到上帝的惩罚。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神自会奖善惩恶,因为神是最终的也是最公平的裁判者。

  塔木德时期的犹太人也大都相信,神圣的上帝所做的一切裁决都是建立在因果报应基础之上的———上帝总是按照善行来奖赏好人,而根据其恶端来惩罚坏人。拉比们宣称无罪不会受罚,某些罪恶必定会招致某种惩罚:诽谤、杀戮、淫荡、傲慢等罪恶会引发瘟疫;发空誓、言不由衷的誓言、亵渎上帝的圣名和玷污安息日等罪孽会使野兽大量繁殖,从而导致牛羊遭灾、人口减少或道路毁弃。

  人得奖赏或受惩罚是根据其行为,是因果报应。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好人不得好报,恶人不得恶报呢?甚至义人受苦遭难、恶人却幸福昌盛也成了屡见不鲜的现象。对此,拉比们看法各异。人们大多相信,好人受苦是因为他并非纯粹地好,而坏人得势是因为他并非绝对地坏。有的拉比认为,世上生活本身并不圆满,如果把今生和来世的生活结合起来,就会领会上帝的真正用意:让义人受苦是上帝有意而为的———上帝之所以在今世对那些正直的人降下灾难,目的就是要让他们能获得来世;而上帝在今世赐福给那些邪恶的人就是为了放逐他们,并将他们驱赶到地狱的最底层。还有的拉比认为,正因为存在恶人,世上才会有惩罚。但是,上帝惩罚恶人时又总拿好人先开刀。有的拉比则以为,让义人受苦是上帝为了帮助他检点自己的行为,表达上帝爱意的一种方式;也有的拉比认为,上帝要试验正直的人才会让他遭受苦难。

  不仅拉比们对这一问题莫衷一是,其他犹太学者的看法也不一而足。中世纪犹太哲学家萨阿底的观点是,义人虽因少量的过错被惩罚于今世,却会因其更多的善行在来世得福;恶人虽因少量的功德而得福于今世,在来世则会因其大的过错而受到严厉惩罚。在萨阿底看来,上帝让那些没有什么过错的人经受痛苦也是为了使他在来世得到更多奖赏。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坏人能够长寿平安,这是因为上帝要给他悔过的时间;或者是上帝要利用他来惩罚更坏的人;又或者是为了将来更严厉的惩罚,其严厉程度可高于正常惩罚的十倍。

  而迈蒙尼德则反对这种认为上帝增加个人痛苦是为了将来能给予他更大回报的观点,他认为,这一观点在《圣经》里并没有明确谈到。他号召凡有智识的圣徒都应该抱守先哲的无罪则无死,背信弃义则受苦的见解,不要把一切错误都归咎于上帝,也不要说清白正直之人受苦受难就不应该。在迈蒙尼德看来,所有的大灾大祸都是由于人的某些意图、欲望、意见或宗教信条的相互冲突而导致的,而这些不幸的形成又最终归结为人的无知和智慧的缺乏。因为,智慧是人得到神佑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与上帝的理智联系才能得到上帝的保佑并免除一切灾难。并且,上帝的保佑是与祂赋予人的理智程度成正比的,理智完善程度愈高的个人,得到的神佑愈多。在迈蒙尼德看来,好人遭受不幸而恶人平安幸福的现象一点儿也不足为奇:一个人,即使完善,如果他分心分神,远离上帝,上帝也会脱离他,他便会遭受各种意想不到的灾难。而凡是诚心诚意致使上帝理智向他流溢的人,必定会得到上帝的保佑而免遭不幸。

  总之,在犹太教思想中,上帝总是公义的,上帝会按照自己的标准惩恶扬善;而人应该笃信上帝、谨守律法,从而去恶从善,过一种道德的生活。

  四、比较与反思

  综观犹太教的善恶观与其他的宗教相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以与基督教比较为例,虽然两者同属于一神教,都将上帝的善作为最高的善和人性善的根源,也都把判断善恶的权柄交付在上帝的手中。但犹太教不像基督教那样强调人生来就是罪人,需要信仰耶稣基督才能得到上帝的救赎。相反,犹太教明确承认人有善的和恶的两种冲动,而恶的本质并不坏,它的存在也有其独特的意义。犹太教也不像基督教那样强调因信称义,提倡只有信上帝,爱上帝,才能成为一个全新的人,成为义人。犹太教则强调因行称义,主张人应该谨守上帝律法,在生活中效仿上帝,做一个有道德的义人。

  而将犹太教的善恶观与中国儒家哲学的善恶观相比,犹太教的特色就更为明显:

  首先,中国儒学是在探究人性本质的过程中引出善恶问题的: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告子认为性无善无恶。但儒家的传统观念还是侧重于人性本善,荀子的性恶论只是一种对人欲望的极端描述。儒家思想并不轻易地用恶去界定人,即使有恶,但也是指政治和道德上的恶,主要是由苛政造成的①。并且,孔孟儒学为人的道德行为找到了人性的根源: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因四种德行都是人所固有的,故人性本善:人性本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但人为什么还会有与善相对立的恶的心理、情感和行为表现呢?孟子认为,这并不是人性本身资质的问题,而是因为没有好好养护,致使良心善性逸失了。而宋明理学朱熹则引进气质观念,认为性之本体是天道、理,是善;而理之本体通过气质成为具体的事物,这就是性,它因有气质故有昏明清浊的不同表现,禀气清者为圣为贤,禀气浊者为愚为不肖。这就是说,心之本体(性)是善,而心之整体(含性和情)则有善也有不善。所有这些解释其实都假定了人的本性是趋良的,强调了人具有行善、改良的可能性。

  犹太教虽然把善、恶冲动也看作人的本能秉性,但却强调它们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上帝的创造;并且上帝创造恶还有其特定的目的。在犹太教看来,恶的存在不像孟子所说是人的疏忽致使良心的逸失,也不像朱熹所说是气质昏浊的表现,而是人的自由意志导致的结果,而人的自由意志也是上帝的创造。

  正因为上帝为人保留了自由意志,所以人才有义务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责任去承担恶的冲动带给自己的惩罚。犹太教不仅正视恶的存在,而且明确表明了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为去恶从善和惩恶扬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中国儒学将人性与天命联系和贯通起来,所谓天命之谓性,从而也为人性善找到了本源———天道、天理、天命是至善的。看起来这与犹太教中上帝是善的根源有些相似。但很显然,犹太教中的上帝与中国儒学的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中国儒学的天是一个大化流行、自然状态的天,而人性则是自然化生的产物,所以,人性的善反映的正是天命、天理的至善。也正因如此,人所应该做的只是照着本性而行,返观心性,发掘良心,达到至诚,这便是顺乎天命,顺应天理了。但应该明确的是,这里的天命、天理的至善是人所赋予的,不是天本身所具有的,是以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为前提和标准的。所以,无论孔孟儒学如何教人们要在宗法的人伦关系中实践、完成德行,陆王心学如何强调体悟本体、发明本心、致良知,还是程朱理学告诫人们如何用为学改善气质、将涵养心性与认识物理事理兼用,其实都是在顺应人自己的价值判断,符合人自身的标准而已。由此可见,中国儒学是在价值论意义上讨论善恶问题的,判断善恶的标准在人这里,体现出强烈的人本主义色彩。正因如此,中国儒学不会像犹太教那样,把善恶讨论的范围扩大到万事万物。因为,在中国儒学看来,善恶是针对人的行为而言的,那些地震、灾荒、火山爆发之类的事只是自然现象,不在善恶问题的讨论之列。

  犹太教的上帝则不同: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是万物的主宰。祂是至善的人格神,也是一切善的根源。所以,只有上帝才拥有判断善恶的权柄。一切都是以上帝作为标准的,上帝是律法的创立者、律法执行的监督者和最终的审判者,一切符合上帝律法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上帝的《托拉》会帮助人抵制恶的冲动,所以,人只需服从上帝,谨遵上帝的律法,并在生活中严格地践履律法,便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义人。前已提到,犹太教因人有自由意志从而强调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很显然,这个人格化的上帝就是人的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始作俑者,也是人的行为的最高监督者和最后的审判者,这是一种强大的外在强制力量,实际上是为人的去恶从善和惩恶扬善树立了一种绝对的权威,这自然比中国儒学仅仅诉诸于自我良心的谴责更有力得多。

  总之,犹太教的善恶观虽然大多体现了宗教伦理的特色,但它同样能为我们世俗伦理的建设提供一种宝贵的资源,并能带给我们更深的思索和有意义的启发。

  [参 考 文 献]

  [1] 亚伯拉罕·柯恩.大众塔木德[M].盖逊,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
  [2] 阿丁·施坦泽兹.阿伯特[M].张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3] 迈蒙尼德.迷途指津[M].傅有德,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
  [4] 崔大华.儒学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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