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儿童家庭教育伦理的相关理论
一、儿童界定及儿童发展的特点
(一)儿童界定
对于“儿童”理解,可以基于两个层面而展开,即制度意义上的儿童与规范意义上的儿童。制度意义上是指国际社会或者每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对儿童年龄的规定。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对儿童的定义是这样的:“年龄在 18 岁以下的所有人群。”每一个儿童既然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那么也要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又受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制约。每个国家对于不同的年龄范围内的群体规定的称谓是不同的。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18 岁以下全部界定为未成年人,18 岁以上才是成年人。而像英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成年人的年龄限定为 14 岁-18 岁,如果在这范围内的年龄群体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德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将成年青年划为 18-21 岁之间的群体,大于 14 岁小于 18 岁的群体称之为少年。制度性规定使得儿童年龄段并的界定具有很大差异,这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与制度的规定。从规范意义上来说,儿童是被定义为未成年人中年龄比较小的一个层次的群体。
一个人的年龄可以从四个角度来判定。第一角度是实际年龄。这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开始计算的自然年龄。一年即是地球围绕太阳公转的一个周期,是衡量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时间的一个指标。第二角度是生理年龄。当一个人达到某个生理阶段时,身体器官的发育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随着年龄的增长,正常发育的孩子身高都会有相应的增长。第三角度则是指心理年龄,这方面主要表现了一个人的心态状态。一个人心理乐观,心理年龄就会小,这是从心理学的专业角度来测定的。最后一个角度则是指一个人的社会年龄。一个人参与到社会工作之后,由于阅历的增加,外表和心理状态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越强,那么说明这个人也有更高的社会年龄。
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来划分儿童的年龄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根据儿童在不同年龄时期身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将儿童的成长划分为六个时期:从出生到 5 岁为婴幼儿期,6 岁至 12 岁为儿童期,13 岁之后将进入少年期、青年期,以及中年、老年期。本论文中,所指的儿童均为 6 岁至 12 岁儿童时期的孩子。
(二)儿童发展的特点
儿童的成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生理和心理发展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的生理发育也将到一个新的阶段,个人的品性也在逐渐的形成。生理方面主要是指人的身体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按照生物进化论的规律逐渐演变,身体器官发生变化的一个过程。而心理方面则是受生理发展影响,相互促进发展。生理机能是人的外在心理品质和行为表现的内部生理机制。
人类作为一种生物体,其自身发展变化是有生物学特点。这种发展变化,是由于生物性个体与环境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受到人类发展特点的制约,表现出特有的规律性。儿童发展的规律性,就是伴随儿童年龄增长,生理、心理变化中形成了一些普遍的特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顺序性
儿童的身心发展都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在生理方面,一般儿童的发育是从上到下发展也就是说从头到躯干再到四肢这样的顺序发展的,具有规律性。
在身体骨骼方面,也是从大到小的顺序。大骨骼与大肌肉优先生长,其次才是相对较小的发展。正是因为儿童这样的生理发展规律,儿童只有先会走和跑,才可以学会具体的动作,比如用笔画或者用笔写字等等。在儿童的心理方面,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比如理解事务方面,还是先认知具体事务才可以理解抽象的事务。思维发展需要先接触看的见摸得着的,才能慢慢发展,理解更加深奥和抽象的事务。同时,儿童的前期发展和后期发展也是紧密联系,前期发展奠定了后期发展的基础。总之,儿童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具有顺序性特点,不可以违反这样规律的过程。
2.阶段性、连续性
儿童发展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不可中断从某一个阶段开始。因为身心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是持续的,每个阶段也都会呈现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但是不同阶段也都会有相同的特征。因为这些共同的特点在每个阶段都会呈现,但是又有其不同的地方,因此儿童发展的阶段性又比较明显。儿童的早期发展奠定后期阶段的发展,比如只有学会走路才能学会跑。所以说每个阶段都是紧密相连的,不可以缺失每一个阶段。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
3.不平衡性
儿童在不同阶段成长的速度是不一样的,并不是每个阶段的发展都是和年龄对应的匀速发展。通常认为,新生儿(出生第一年)与青春期(13.14 岁~15.16岁),是儿童身心发展的两个高速发展期。简言之,儿童的身心发展速度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匀速运动,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比如说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速度就不一样,一般来说首先生理发展相对要早一些。像十几岁的少年,可能身体发育比较快,看似成年,但是心理年龄却相对较低一些,这就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当然也有特殊情况,随着年龄增长,人的记忆力好像越来越弱,反而几岁的儿童记忆力超强,心理能力却和生理能力相反,这也是不平衡特征的一方面。
4.个别差异性
不同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在同一阶段发展也是不一样的,受很多因素影响,个体没有和整体发展一致,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方面,都表现出特殊的差异。其中的影响因素可能来自于遗传,另一方面也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生活中很明显的例子就是同龄儿童中身高的差别,有的孩子可能受遗传因素影响,长的特别高;也有的孩子可能受后期营养没有跟上,身高比较矮小。此外,即使同龄,儿童的智商和情商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孩子学习优秀,可能有智商的原因,但是后期的努力因素也是非常关键。不同的儿童注意力集中程度不同,神经反应灵敏性也不同,所以才体现出一定的差异。相对来说,后期的环境以及教育因素对儿童的成长影响更大。有些先天不足的劣势,可以通过后天亡羊补牢,进行改善与弥补。正是因为这样的差异性,才推行教育上的因材施教,每个孩子都独一无二的。
5.分化与互补的协调性
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虽然是以生理机能为基础,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这两者之间是互补协调的关系。对于残疾人来说,先天生理发展就有缺陷,但是由于这种可以互补协调性,完全可以协调心理发展能力来进行弥补,避免因为生理缺陷影响个人发展,保证具有生理缺陷的群体正常生活。生活中有听力障碍的群体,可以发挥这种协调的作用,通过对口型加强练习,可以感知到对方讲的内容,进行无障碍交流。而听力正常人的这种潜在能力,往往被更容易实现交流的其他方式所抑制了。
通过论述以上儿童这五方面的发展特点,表现出儿童发展的本质。根据这些发展规律。这也让我们在教育儿童方面总结相应的经验。比如说儿童的发展具有一定顺序性,生理发展相对心理发展要早,同时儿童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和持续性,每一个阶段都是下一个阶段的基础,不可以中断。此外,儿童发展还具有个体差异性,孩子是独一无二的非复制品,我们需要尊重每个儿童的个体差异,不要盲目跟风,培养和别人家一样的孩子。即使生理有缺陷的儿童,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弥补,做一个正常的儿童。总之,在儿童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顺应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才能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二、儿童家庭教育的内涵及特点
(一)儿童家庭教育的内涵
《辞海》中家庭教育的解释为: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里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教育。不同社会由不同性质的家庭教育……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任务虽然主要由学校承担,但也承认家庭家是教育后一代的重要阵地。家庭与学校密切配合,统一教育影响,是儿童青少年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获得发展。①赵忠心在其编写的《家庭教育》中对儿童家庭教育的内涵进行了尝试性的定义:从狭义的角度分析,家庭教育就是家长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对子女实施的一种教育活动。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家庭教育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影响的教育,具体来说就是,父母子女、长幼这几个主体之间的,带有一定目的而施加的影响。邓佐君在《家庭教育学》中也对其内涵进行了阐释:一般认为,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 ,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庭(主要指父母)对个体(一般指儿童青少年)产生的影响作用。②李天燕《家庭教育学》指出:现代家庭教育是指发生在现实家庭生活中,以血亲关系为核心的家庭成员(主要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双向沟通、相互影响的互动教育。家庭教育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实施的互动教育和训练;间接的家庭教育指的是家庭环境、家庭气氛、父母言行和子女成长产生的潜移默化和熏陶。③笔者认为家庭教育就是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有意的通过身传言教、生活习惯、情感交流等方式,对子女施以一定教育影响,按照社会人才需求而自觉进行的人才培养教育,是家庭成员彼此相互影响终生的一种的社会活动。家庭教育质量的高度影响着子女一生的发展。孩子第一个接触的教育“部门”就是家庭,第一个老师就是父母。因此,反映在后天的个人魅力、性格特征、人生理想以及求知兴趣等等都是在第一学校中通过第一教师学习的。儿童家庭教育就是一个人所接受的所有教育的起点,而且它也决定了一个人的发展高度。在这个教育中不仅蕴含了父母自己的个性特征和人生态度,而且也包含着家庭的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
(二)儿童家庭教育的特点
儿童家庭教育同其他两类的教育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特点,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童年期的孩子来说,家庭教育不仅仅是交给他们说话、知识,同时还会让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不同的气质、道德和行为习惯。这是儿童家庭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是亲子关系的特点就是权威性和密切性。亲子关系,顾名思义就是父母同子女的关系或者是祖孙的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自然形成的养育和被养育的关系,其感情基础就是亲情。这种关系决定了亲子间必然会让双方产生依赖感。从理论的角度讲,亲子关系是儿童建立的最早的人际关系,所以它的影响也是最深远的。在早期,这种关系就会对儿童构成影响,在这个阶段关系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孩子能否在将来飞得更高、飞得更远。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亲子关系还影响着孩子性格的形成以及意志的磨练。而正是因为血缘关系的影响,儿童对于父母也极为重视和依赖,进而构建起全面性的权威体系。父母在儿童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自身期望得到父母的表扬与管教,直接促使父母本身的教育具有更好的感染力与号召力。
二是家庭教育具有早期性与奠基性的特点。与其他教育模式相比,家庭教育凸显了其前期优势性。家庭教育的深远意义就是影响着孩子的智力和非智力素质的形成与发展,与此同时在这发展中还对性格的塑造起决定性作用。“启蒙”就是这教育的特点,它对孩子接受今后的其他类型的教育有着引导作用。家庭教育从孩子一出生就开始了,一直到生命的结束,所以它的持久性是要远远超出学校教育。虽然说在不同的阶段,家庭教育的影响力是不同的,但是它却能陪伴人的一生。
三是家庭教育具有的渗透性。它又被称之为感染性,含义就是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渗透作用。家庭成员的兴趣爱好会潜移默化的渗透到孩子的心灵中去。特别是父母的言论思想、行为习惯对儿童的日后成长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
四是家庭教育具有全面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儿童的家庭教育是完全融合到家庭自身的日常生活当中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丰富,而且所涉及的知识面也很广,具体来说就是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文明习惯、自然知识、技能等等。而这其中的很大一部分知识都是来自于家庭教育。从这方面来看,家庭教育的内容要比其它两类的教育要更多。同时,家庭教育来源于生活,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参与进来。
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当中,当一个生命降临之后,家庭教育就会随之而来,这是作为父母所无法推卸的责任。
五是家庭教育具有自然性与随机性的特点。家庭是儿童成长过程中最原始最天然的学校,而父母则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与家庭生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家庭教育在家庭生活进行,同时家庭生活也会影响着家庭教育。儿童家庭教育,通过自己的家人的交往,活动等形式实现,这方面的状况直接决定了自然教育系统的开发。但同时,家庭教育本身也同样是日常无意中的完成的。家庭教育体系中,实质并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教材、计划,所以,不需要专职教师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措施的进行教育与评定。家庭教育可以根据儿童的表现、能力等进行同步调整,并且能通过身边一切资源使儿童得到教育。基于儿童的各方面因素,使得儿童在现阶段都会对父母产生依赖,因此,家庭教育可以随时展开。
六是家庭教育具有持久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家庭教育与其他传统教育形式相比较是最为稳定的。因为家庭教育众所表现出的教育方式、教育风格、教育环境等因素不会出现明显变化。同时,父母在与儿童长期生活状况下,也会出现稳定的家庭教育模式,因此可以更好地对儿童进行家庭教育。此外家庭教育也是具有长期性影响。无论是笔者个人还是其他人,都会明显的感觉到成年后自身所保留的道德规范、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与幼年时所受教育有着密切关系。
七是差异性和继承性。每一个家庭成员不同那么就会形成不同的特点,所以也就会形成不同类型的教育模式,在深点考虑就是孩子在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模式下就会在学习和性格上产生较大的差异。与此同时,家庭教育本身也是完全被家庭文化氛围、生活习惯、儿童成长特点、施教者素质等几个不同方面所影响。继承性又可以被称为延续性。儿童在施教者的家庭教育之下成长起来后会将这种教育模式延续到下一代当中。然后下一代就会同样受到这种教育模式的熏陶,进而成长起来。儿童在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之下会逐渐形成具有个性和父母色彩的思想。我们常说的“家风”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
三、儿童家庭教育伦理的涵义及原则
(一)儿童家庭教育伦理的涵义
儿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于教导儿童成为满足家庭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为目标所进行的影响和沟通活动。儿童的家庭教育有直接和间接的区分,直接的儿童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儿童之间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实施的互动性教育或训练;间接地儿童家庭教育是指家庭环境、家庭氛围等对家庭成员所形成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伦理”分解来看的话,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道理、规则,所以“伦理”
也就是说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则来进行。“伦理”二字,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这也表明了伦理的基本含义是指需要按照一定的规矩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儒家的思想理论中,人伦关系爱的表达和处理时,往往需要通过礼乐来进行配合和辅助,人通过礼来对关系处理的制度和规范进行表达,乐则泛指对人的感情的表达。因此,礼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伦理关系和氛围形成的基本纽带。
笔者认为儿童家庭教育伦理是在对儿童进行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与儿童所遵循的道德关系,是对整个家庭教育以及各种思想、具体的教育现象进行人文关照,以省察和规范合理性及正当性。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所关注的家庭儿童教育的问题,许多事与伦理研究相关。在儿童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教育方式不人道、不科学等种种问题,都表明儿童家庭教育并非都是善的,在家庭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本质的“恶”的因素,不断地冲击着现代儿童家庭生活,也可以说这些教育中“恶”的因素的确客观存在儿童家庭教育中。因此,要观察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从社会学、教育学、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角度进行研究,更要确立儿童家庭教育的伦理视角,即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行为也有一个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通过赋予家庭儿童教育中家长应该具备的伦理精神、规定相应的伦理行为原则和道德规范来使家庭中父母的教育行为一定要符合某种“规范”.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儿童教育的现代化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儿童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环节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出来。但是对我国现阶段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能够发现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给予起更多的关注来不断的解决现有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事业,就需要加大对儿童家庭教育的关注度,并且努力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并且促进其健全的人格的形成和培养。
(二)儿童家庭教育伦理的原则
一是民主平等。杜威在《人的问题》中曾经提出:民主主义本身便是一个教育的原则,一个教育的方针和政策。①民主平等的家庭教育伦理原则是强调将家庭教育的过程变成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融入生活,融入教育中。一方面构建民主平的环境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民主平等的家庭教育方式也是巩固和发展民主社会的手段。所以,父母在与儿童的家庭生活中,要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对待儿童。父母既是儿童的监护人,又是儿童的好朋友;父母既应尊重儿童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又要对儿童进行教育;父母要尊重儿童自身发展兴趣爱好的权力,能经常与儿童交流想法,并且要信任与鼓励孩子。理解、尊重和鼓励是民主平等的重要前提。儿童生活在这种氛围的家庭中,更加容易激发儿童的潜能,从而成长为具备创新意识、活泼、开朗、积极向上的特点的儿童。
二是理解尊重。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金生鋐曾经提过:一个人具有人格尊严,意思是说他作为人而存在本身便具备一种独立的价值,而不是隶属于或者附属于其他价值。也就是说,人的尊严是一种目的性价值,而不是隶属于或者附属于其他价值的价值。①儿童在任何教育中都应该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
父母在对儿童施教的过程中,要理解尊重儿童。理解尊重儿童,就是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性。每个来到世界上的儿童,都是特别的、独一无二的个体。他们有着自己特有的气质、天赋和潜能。父母不仅要发现儿童的独特之处,也要认同儿童个体的特点。注重培养儿童的特点和优势,让儿童最大发挥他自身潜能,形成自身独特的性格特点。并且儿童再通过自身努力并在教育所给予的理解、尊重、信任基础上,逐步形成一种乐观积极的观念。理解尊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人的教育,是一种真正把儿童当做主体的教育,也是一种最高价值的教育。儿童的内心是渴望父母理解他们的思想和感情。
三是理性施爱。在儿童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不仅要用无私的亲情爱护子女,更加需要感情与理智相结合。爱是教育的基础。父母的爱,能够细腻的体察儿童的喜怒哀乐,通过爱也能够理解孩子的思想和行为,有爱才会有耐心的教育。作为父母,要有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要有正确的儿童观。既要看到儿童不成熟的一面,还要看到他们可以通过教育区塑造的一面。理智施爱,能确保父母在施教过程中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积极采用科学的教育方式,又能保证儿童在道德意识发展的基础上,使道德情感得到培养,做到知、情、意、行统一,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理性施爱,有助于儿童将客观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我道德要求,形成良好品德行为,完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