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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路径及制度组织保障

时间:2014-07-04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本文字数:18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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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教师兼职一直是高等院校智力输出的主要途径,为高等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国家在鼓励高校通过教师兼职行为实现其智力资源优势向生产力转化的同时,很长时间里并没有对高校教师兼职行为予以规范化,不可避免地导致高校教师兼职行为的无序运作。前些年全国人大决定增加教育投入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会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力度,如果继续放任高校教师兼职行为的失范状态,不能保障高校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投入本职工作,势必导致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规范高校教师的兼职行为,对于保障高等院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以及提高国家高等教育资金投入的效益,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基本路径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在目前教育部没有出台高校教师兼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高等院校只是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兼职管理办法。就内容来看,教师兼职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二是兼职政策,即在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依据该办法的规定,积极通过兼职参与社会服务;三是兼职范围,即为了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规定哪些教师不得兼职,如承担管理职责的教师(双肩挑人员)、学科带头人、完不成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教师等;四是教师兼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必须完成校内工作量、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兼职活动、不得要求或放任兼职单位以本单位教师名义对外宣传或安排工作、依法纳税等;五是审批登记制度,即符合兼职条件的教师到校外兼职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兼职;六是责任,即教师兼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是否做好本职工作是教师兼职的前提,而对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评价主要通过考核机制来实现,因此,完善高等院校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教师的业务考核,是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以及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保障。高等院校的业务考核类型应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即对每一年度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即对在约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期限内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的考核。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人事部门。考核委员会可以设不同类别的考核分委员会,如教学系列教师考核分委员会、科研系列教师考核分委员会,以照顾不同岗位类别的特殊性。考核的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以及奖惩情况等。同时学校还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予以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予以相应的惩处,如扣发津贴、解除岗位聘用、高职低聘等。

  三、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组织保障

  创新高校的社会服务机制,建立校内服务平台,提高学校的整体服务能力,是高校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化的组织保障。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的三大职能之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原教育部部长周济在2006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15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高水平大学的建设应当紧密地和国家的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结合起来,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争取全社会更大的支持。基于国家和社会对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客观需求,目前,在坚持高等院校社会服务机制和途径多元化的同时,应当积极地创新高等院校的社会服务机制,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具体而言,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积极争取更多的服务机会,同时,加强对教师社会服务活动的整合和组织协调,避免因兼职行为分散化导致的效率低下、成本扩张等问题,努力提高学校整体的服务能力,为学校发展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参考文献:
  [1]郑路林.高校教师兼职问题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7(6):311-312.
  [2]陈天宁.规范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提高人才效益[N].中国教育部,2008-07-04.
  [3]徐秉国.规范高校教师兼职要自律更要监管[N],中国教育部,2012-05-30.
  [4]李永壮.高校教师兼职及其管理的理论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5):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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