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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4643字
  第 5 章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建议
  
  5.1 制定行业监管规则
  
  美国股权众筹行业飞速发展,得益于相关配套法案的颁布,《初创企业推动法案》在诸多监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为推动股权众筹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成长的初期阶段,与美国相比还有巨大差距,应该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立法角度,制定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规则,使股权众筹行业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为股权众筹行业营造健康有序的监管环境。
  
  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开拓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更新缓慢,在一定意义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针对股权众筹行业的正式法律法规迟迟未能颁布,导致股权众筹行业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如果任由股权众筹行业自由发展,极易扰乱现有的金融秩序,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引起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现阶段我国急需制定股权众筹行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将股权众筹行业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下。
  
  5.1.1 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
  
  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使股权众筹行业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一方面,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一种创新融资模式,自身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投资风险高,投资者保护更加困难等方面,需要有一定的运作规范;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法律监管过于严苛,也会阻碍股权众筹行业健康稳步发展。所以,股权众筹行业法律标准的制定,要从多角度出发,找到适合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同时满足监管要求的“度”.先在法律层面制定一个总框架,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然后根据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速度、发展规模以及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层层细化不断完善,以适应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要求。
  
  5.1.2 明确监管主体
  
  明确监管主体,并与多部门合理协调分工。美国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股权众筹的本质是股份换取融通资金的行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思路由我国证监会负责。同时,股权众筹还涉及征信体系、产业发展以及网络安全等问题,所以还需要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协调分工,由我国证监会作为牵头方,根据不容部门的监管范围制订各个部门的监管细则,不给监管框架留下空白。监管体系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股权众筹行业具体发展状况,也要对监管框架作出调整,不给监管留下盲区。
  
  5.1.3 倡导行业自律
  
  倡导行业自律,避免触碰法律红线。2014 年,我国成立股权众筹行业联盟,目的是推进股权众筹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行业公约,共同抵制违法行为,经过两年的发展,联盟成员逐渐增多,行业自律性规范逐渐完善,未来应加强制定股权众筹行业联盟公约,让股权众筹行业联盟成为我国法律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通过定期举办行业大会的形式,探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共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让股权众筹发挥更大的效用,提升行业整体影响力。
  
  5.2 确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相对成熟,对投资者保护机制也趋于完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普遍采取“合格投资者”制度,区分合格与不合格的标准是投资者是否具备金融投资的风险识别能力、是否具备投资损失的承受能力。根据不同的类别,制定不同的监管安排,向投资者提供不同风险类别的金融产品,让产品风险与承受能力匹配,从而限制投资者损失。股权众筹的投资周期长、投资回报难以预测,投资损失风险较高,广大投资者容易忽视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出资,最终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
  
  我国证券业协会在 2014 年底对“合格投资者”界定标准作出意见征集,然而,征求意见稿中列明的界定标准过于苛刻,不符合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参考《初创企业推动法案》中的界定标准,对投资者全年收入水平进行分层处理,相应的可投资金额进也进行分层,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投资意愿,这种分层界定标准值得我国思考和借鉴,结合我国当前现状,建议将“合格投资者”制度设置如下:
  
  首先,按照投资者全年收入进行分层处理。按照全年总收入十万以下、十万至五十万、五十万以上,三个区间进行分层,相对应的可投资额度设置为全年总收入的 20%,30%,50%,但是全年总投资额不得超过 100 万人民币。收入水平的高低,能够影响投资者对于投资损失的承受能力,分层处理能够符合各收入人群的投资意愿。
  
  其次,按照投资者是否具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以及投资经验,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如果投资者具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者具有投资经验,说明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可以适当调高全年可投资比例。
  
  最后,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投资前,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问卷调查,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问卷结果评估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等级,如果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必须终止其投资行为。
  
  按照上述标准制定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可以很好的保户投资者,有助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良性发展。
  
  5.3 确立专业领投人制度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普遍效仿美国 AngelList 平台创立的“领投+跟投”形式,充分发挥领投人的资金优势、专业优势以及资源优势,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起到优化推进作用。但是,我国股权众筹行业没有对领投人任职规则设立统一标准,领投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也较为模糊,阻碍了“领投+跟投”模式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应该确立行业统一标准,明确专业领投人制度。
  
  首先,关于“领投人”任职规则的设定,应该参考 AngelList 平台的经验,由专业投资人或者专业投资机构担任项目领投人。专业投资人的界定标准要大幅高于合格投资者标准,建议将标准定为持有金融资产高于 500 万人民币、具有五年以上风险投资经验的个人。采用金融资产和投资经验双重标准,真正筛选出合格的领投人。
  
  其次,对“领投人”项目投资额设置最低标准,明确领投人初始投资额为总体融资金额的 10%.设置投资金额起投标准,可以使“领投人”与“跟投人”成为利益一致人,充分表明领投人对于项目企业的信心,并且由于出资额较高,也会对项目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同时,对“领投人”项目投资回报作出规定,待项目成功上市或者以其他方式退出时,领投人可以获得项目总体回报的 30%,高额的投资回报比例可以激励领投人,带动领投人的投资热情,充分发挥领投人优势。
  
  最后,关于“领头人”责任义务的规定,应该明确领投人负有尽职调查义务,以及项目企业监督义务。领投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要覆盖股权众筹项目的全过程,在“投前-投中-投后”切实履行信息审核披露职责,对项目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与股权众筹平台共同承担审查责任。对于项目企业融资成功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将企业情况定期向其他投资者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5.4 完善众筹平台风控体系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自身业务有其特殊性,前文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分析发现,这种融资模式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如何建立标准化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经营风险,是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是股权众筹平台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直接影响着股权众筹平台能否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好的风控体系,可以确保平台正常运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结合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营流程,应该在以下三个环节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风控体系。
  
  首先,在股权众筹项目筛选环节,建立“初审→反欺诈→实地访查→最终核查”的标准化流程。项目筛选作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流程的起点,也是风险防范的起点,股权众筹平台应该设立专门的项目评审部门严格执行具体的风控流程。
  
  第一关,在初审环节,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明文列示项目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含但不限于项目企业商业计划书、企业市场竞争力分析、企业创始人过往经历、企业录制宣传视频、企业盈利模式简介、企业管理层简介、企业组织架构简介、企业拟融资规模以及企业拟出让的股权比例,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评审部对材料逐一进行详细查看,选择有融资前景的项目进入下一环节。第二关,反欺诈环节,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评审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与项目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然后要求企业提供项目发起人身份证明、企业过往经营状况详细介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执照、企业房屋产权证明、企业房屋租赁证明、企业完税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真实性的其他材料,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评审部门对企业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作出评价,严格控制项目企业的欺诈舞弊风险。第三关,实地访查环节,对于符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的项目企业,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评审部应该进行实地走访,对项目企业管理层及基层员工进行约谈,深入了解企业的各项信息,评价项目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提供的材料相符,并将走访材料记录在案。
  
  第四关,最终核查环节,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评审部,在对前期搜集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核后,对项目进行投票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成功突围,进入股权众筹平台展示界面,开始向潜在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建立项目筛选环节风控体系,将显着降低项目欺诈风险。
  
  其次,在资金安全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与独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建立合作。在资金募集阶段,投资的资金先汇入资金托管机构指定的帐号中,进行封存,如果项目企业众筹失败,资金原额退回给各投资者,如果项目企业众筹成功,资金应该按照约定标准分时间、分进度、分批次汇入项目企业中,具体的划款规则应由项目投资人与项目企业共同协商约定,严格防范资金安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后,在信息安全方面,成立信息技术安全部。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成员,自身发展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持。目前,关于互联网公司遭受黑客攻击的案例不胜枚举,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成立信息技术安全部,运用 IT 人员的专业技能,定期维护股权众筹平台的网络系统,建立信息安全防火墙,除了能确保平台正常运营外,还能有效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的各项信息被窃取,保护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以及项目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5.5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现阶段征信体系内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收录内容最全面,能够较好的反映个人及企业的信用情况,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有少数几个政府部门可以使用,普通民众甚至股权众筹平台无法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资料。2015 年初,我国允许芝麻信用、考拉征信等 8 家机构运用自身交易大数据为基础,开展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但相关征信牌照何时发放未作具体说明。
  
  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央行征信系统尚未接入股权众筹平台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难以调用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对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不能及时掌握,现在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只能采用人工方式对投资人的信用进行评估,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影响平台运营效率,并且缺乏大数据的支持,投资者很有可能伪造、消除相关信息。此外,由于股权众筹平台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平台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在平台违约记录,不会被其他平台知晓,违约人可以伪造其他项目信息在其他平台行骗,违约成本过低,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了众筹项目的欺诈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应大力推动统一征信体系建设,完善征信大数据集中管理,并向包括股权众筹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放使用。在建立股权众筹诚信档案的同时,增加黑名单措施,一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取消其在平台发布新众筹项目的资格。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将显着降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面临的信用风险,助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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