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
3.1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刚刚兴起不久的融资模式,在我国涉及的法律领域比较广泛,但是直接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目前仍在空缺中,本节在总结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认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二是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
3.1.1 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较为详细,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1)在没有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亦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外衣掩盖真实意图的前提下,面对群众进行资金募集;(2)募集资金时进行社会公开宣传,包括通过各种媒体、项目推介会、印发传单等途径;(3)对融资项目作出投资回报承诺,例如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给予货币、实物、股权等作为回报;(4)不限制投资人群,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首先,针对第(1)条分析,股权众筹目前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条款,监管部门也没有明文禁止这一融资模式,可以说股权众筹目前徘徊在法律的边缘。股权众筹运营模式依托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任何人都可以浏览项目信息,不可避免的触碰到第(2)条标准。有些平台项目,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了“股权回购”条款,构成了“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给予回报”,同时也触碰了第(3)条标准。对于第(4)条认定标准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目前争议较大,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者普遍采取实名认证,采取这是方式是否就属于“社会特定对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实名认证并非强制要求,很多平台没有采取这种方式。在这四个方面,股权众筹均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3.1.2 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
我国为了实现对资本市场的有序监管,对证券公开发行作出了严格限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允许公开发行证券。对于界定公开发行的标准,我国给出三点明确规定,只要满足其中一点即涉及公开发行。第一点,不设定具体人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点,设定具体人群,向社会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是累计人数超过 200 人;第三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股权众筹融资针对第一点界定标准的解释,与非法集资的情况相同,“社会不特定对象”目前没有明确定论。针对第二点,股权众筹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如果不对投资人数进行限制,很容易突破 200 人的限制。针对第三点,实际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化预留了空间。综合分析,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第一点和第二点的界定标准上,均有触及法律红线的风险。
3.2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操作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帮助完成中小企业用股权换取运营资金的融资过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创新产物,整个操作过程涉及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方面,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尚处于初创发展时期,模式运营流程存在诸多关键风险点,暴露了操作风险。
3.2.1 尽职调查不严导致的操作风险
尽职调查是指对项目企业以及投资者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然而目前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缺少完善的尽职调查体系,极易造成操作风险。
首先,在投资者审核方面,我国没有设立明确的标准,各众筹平台根据自身的发展策略自行设置投资者审核制度,依据现行法律监管标准,有必要对投资者本人实名认证,防范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从投保户角度出发,股权众筹融资本质是股权投资、价值投资,项目经营失败导致投资者颗粒无收的风险很高,普通低收入人群对相关投资风险缺少足够的认识,不能承受较高的投资风险,因此对投资者缺少适度的审核制度,将扩大整个行业的风险。
其次,在对领投人的审核方面,缺少对领投人资质审核的明确标准,有些股权众筹平台设定领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能够帮助其他投资人完成股权转让的对接工作,还需要具备投资热情专注投资事业,这些标准的设置具备合理性,但是平台对于领投人标准的审核往往停留在形式上。
最后,在项目企业审核方面,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审核缺乏实质性的分析,仅仅对融资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进行简要核查,没有设立完备的资料审核流程,项目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无法准确核定。此外,如果项目企业夸大企业竞争优势与发展前景等方面,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不会做出深入追究,一些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也通过审核,增加了项目失败的风险。
3.2.2 网络系统缺陷导致的操作风险
互联网信息技术是股权众筹平台建设的重要基础,融资信息以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媒介对外发布,一旦出现网络异常情况,例如出现网络中断、网络拥堵、交易延迟、黑客攻击等事件,将会对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服务性以及安全性带来影响。股权众筹平台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较高,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容易引起网络系统缺陷造成的操作风险。某些股权众筹平台对与客户的隐私性、项目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料等重要内容缺少信息技术防控措施,或者内部访问权限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果相关资料被不法份子窃取,将会给投资者和项目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3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由于投资者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一切信息的来源都是股权众筹平台所展示的信息,融资成功后,数量分散的小股东与项目企业的接触也十分有限,很难把握企业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形成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项目企业欺诈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股权众筹平台欺诈造成的信用风险。
3.3.1 项目企业欺诈造成的信用风险
项目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缺乏对商业计划书的严格审查,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忽视风控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没有颁布针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对项目筹资人以及项目投资人没有作出限制,根据我国法律“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向股权众筹平台递交众筹项目申请,一些资信状况不佳的人提交虚假信息进行上线众筹,如果股权众筹平台缺乏合理的审核制度,缺少尽职调查流程,就容易把虚假项目放置于股权众筹平台上对外募资。
此外,项目企业融资成功后,将所募集的资金汇入企业账户,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项目企业很可能谎称经营失败,将所募资金据为己有,或者向投资者隐瞒企业经营信息,误导投资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规使用资金。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普遍出资额度较小,进行详细调查的意愿不强烈,此外,投资者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出资,互联网没有地域的限制,很可能所投资的企业在地理上相距较远,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即使有实地调查的意愿,也会因为路费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而放弃,降低了自身获取信息的深度与广度,增加了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用风险9.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发展滞后,无法向金融领域各类公司提供配套的征信体系服务,造成的局面是不法份子因欺诈违约付出的成本代价大幅降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的项目筹资人提供虚假信息被审核发现后,只会被股权众筹平台取消评审资格,最严重的会被拉入平台黑名单,此时,虚假信息提供者完全可以换一个股权众筹平台继续行骗,不用承担任何处罚后果,无疑增加了项目企业欺诈导致的信用风险。
3.3.2 股权众筹平台欺诈造成的信用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融资信息的发布者,同样存在利益驱使作出违法行为的可能。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融资佣金的方式,成功融资项目的数量直接影响股权众筹平台能否盈利,容易造成股权众筹平台降低项目审核标准,放宽项目准入条件,允许更多的劣质项目出现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股权众筹平台甚至可以对项目企业进行夸大宣传,承诺投资回报,用欺诈的方式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
3.4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资金安全风险
股权众筹是募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企业经营而言,募集到资金仅仅是后续经营的开始阶段,因此,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资金安全风险应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保资金顺利进入企业;二是确保企业将资金用于合理合法的日常经营活动中。
3.4.1 资金募集阶段的安全风险
在募集阶段,资金管理应该执行权责分明、审慎独立的原则,目前我国经营业绩优异、信誉度良好、规模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选择了独立的大型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确保资金安全。选择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也可以增加投资者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信任度,以及融资方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认可度,进而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投融资匹配。然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与资金托管方建立合作的模式并非是强制要求,很多业绩欠佳的股权众筹平台融通资金规模小、经营风险高,很难与资金托管机构达成合作意向,此时,股权众筹平台募集到的资金只能自行管理形成资金池,股权众筹平台的管理者可能会利用资金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形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4.2 资金使用阶段的安全风险
融资项目成功募集到资金后,进入到资金使用阶段,有些股权众筹平台会选择一次性将资金汇入被投资的企业中,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项目企业使用资金的途径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经营者很可能会违背融资合同中关于资金用途的承诺,一旦发生欺诈行为,投资人无法轻易追回损失。完善的资金使用流程,应该由被投资企业做出申请,说明企业现阶段的资金需求,包括具体使用目的、资金用途以及企业当前的基本运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内容,由领投人负责向众多投资人披露信息,要特别审核企业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确保没有刻意隐瞒的信息,降低资金安全风险。
2015 年 1 月,我国发生了关于股权众筹资金违规使用的案例10,“诺米多餐厅”在“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发起众筹项目,诺米多餐厅在商业计划书中表明新餐厅的选址为一间平方,并注明了租金价格,经过 86 位投资者的出资成功募集了 70.4 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经理对企业餐厅进行复查时发现,“诺米多餐厅”的选址并非是一间平房,是一幢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三层建筑,且怀疑第二层、第三层是违章建筑,除此之外,房屋的租金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价格,“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及时将情况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者与“诺米多餐厅”的合作破裂,“诺米多餐厅”起诉“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最终法院判决“诺米多餐厅”信息披露不实,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很好的揭示了企业违约使用资金的情况,以及投后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为我国股权众筹敲响了警钟,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的资金使用阶段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