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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巴黎气候大会的重点与趋势(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2 共12835字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9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9次缔约方大会于今年在秘鲁利马举行。利马气候大会是2015年巴黎会议前的最后一次阶段性会议,大会最终决议要求各国在明年递交本国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计划,并作为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签订全球协议的基础和奠基之举。最终,利马会议各方达成了“利马气候行动倡议”,这被视为推动2015年巴黎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就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强化行动达成协议的重要步骤。利马大会成功地实现了两项重要的任务,即就后2020气候协议的要素案文达成一致,以及确定在新协议中的国际自定贡献预案所需提供的信息。正如会议主席曼纽尔·普尔加尔·维达尔(ManuelPulgar-Vidal)所强调的:“就像所有的协议一样,它也是不完美的。但毫无例外,我们都是赢家。协议更加聚焦,并以一种平衡的方式考虑到了每个国家的关注。”[7]从各谈判集团能够在利马会议中达成重要的共识来看,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的准备工作正向着积极的方向推进,有可能产生一项环境运动史上最雄心勃勃的协议,第一次把所有国家绑定在遏制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单一舞台上。无疑利马大会所达成的“利马气候行动倡议”为推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核心的气候变化治理迈出了扎实的一步,提高了联合国气候治理的合法性。其主要表现在主要目标的实现和气候资金问题的进展上。
  
  利马气候大会有两大目标。第一个目标是为明年的巴黎协议制定文本草案大纲。第二个目标是通过明年各国制定的本国国家承诺条款,即各国的国家自主贡献(INDCs)。这两个目标均在各国的妥协下得到了实现。首先,各国通过了“利马气候行动倡议”和一个37页的文本草案附件,它包含了各国愿意在2015年协议中可进行选择的所有条款。在这个文本草案基础上,各国将继续进行逐条讨论,并正在简化为谈判文案,以在2015年底的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这份文本草案细化了包括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等等方面的要素,为之后各方在巴黎大会上进一步起草并提出协议草案奠定了基础。正如欧盟气候行动及更新能源项目主管米格尔·阿里亚斯·卡涅特评价道,当前的气候谈判是为巴黎铺路。虽然强度大幅降低,与此前预期相比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它得到了190多个成员国的普遍支持,向国际社会发出了确保多边谈判于2015年达成协议的信号[8].
  
  其次,各国初步明确了2020年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涉及的信息。各大国终于同意在2015年3月前提交自己的国家自主贡献,其他国家也会在2015年5月前采取相同的行动。[9]虽然在实际操作上,各国的提交时间有所延后,但是截至2015年9月10日,覆盖全世界碳排放量约75%的国家和地区都已公布了各自的自主贡献文件。[10]碳排放大国及重要地区如欧盟、美国、俄罗斯等国都已经呈交了自己的国际资助贡献,而其他国家也预计在今年10月前陆续公布自己的承诺。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能够及时收到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无疑为全球气候协议的最终目标---将全球气候升温限制在2摄氏度以内,提供了政治意愿和途径的保障。这也是利马气候大会所实现的重要成果。
  
  第三,利马大会见证了气候变化谈判在资金问题上的进展。在本次大会上,绿色气候基金终于获得了超过100亿美元的捐赠承诺。绿色气候基金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该概念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被提出,2010年在坎昆会议上被通过,在2011年德班会议上被启动,但是直至利马会议前夕,账面上却还是空无一物。尽管这个数字距离在2020年达到1 000亿美元的目标似乎还很遥远,但是正如潘基文所强调的,这笔资金将增进计划在明年达成新气候协议的各方之间的信任,而且是减排行动和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能力的一笔“首付款”.在绿色气候基金上的进展,无疑为气候谈判重要的资金环节开创了新的局面[11].
  
  二、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重塑气候治理的重点
  
  利马气候大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阶段性可喜的成果,但是其留下的两个核心的问题成为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各方是否能达成最终协议的关键。为了提高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权威和效率,尽早为顺利达成“2015年协议”铺路搭桥,避免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无功而返的局面再次在巴黎气候大会上演,全球必须推动气候治理。随着巴黎会议的临近,气候谈判正在密集进行:7月18-19日举行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就“2015年协议”中适应、减缓、融资和透明度讨论;联合国气候变化部长级非正式会议9月6-7日在巴黎举行,57个国家特别是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的代表与会;九月下旬在纽约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到2015年9月10日,已有60个国家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排放量占全球排放的75%.2015年中美两国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推动“达成一项富有雄心、圆满成功的巴黎成果,在考虑2℃以内全球温度目标的同时,推进落实公约目标”.2015年气候谈判仍然存在三个重点:其一是如何在巴黎协议中与时俱进地表达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二是如何细化新的协议基本要素,让利马大会的被削弱的文本草案产生实质性的进展;其三是气候谈判的法律形式和透明度问题。
  
  世界各国在2015年的法国巴黎气候会议上达成协议,涉及2020年之后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制度安排,其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由所有国家参与,其基本内容包括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和能力建设,国际社会达成共识,能源转型、低碳经济、气候韧性提升成为21世纪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迫切和优先任务,也是绿色发展的重要机遇。《巴黎协定》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续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巴黎协定》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如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 ℃,并把减排量减至400亿吨,通过全球盘点确保采取行动所需的透明度,承诺每5年定期回到谈判桌前强化气候行动,承诺2020年后达到1000亿美元绿色气候资金,通过筹资、能力建设和技术促成低碳转型,并帮助最脆弱国家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影响等。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进行了新的阐释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立场相近国家集团(LMDC)坚持公约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CDBRRC)基本原则,发达国家坚决反对原有缔约方“二分法”,认为应当与时俱进地看待公约原则。这成为两个集团互不相让的“红线”.最终利马成果在前言部分重申了德班平台将“在公约之下”,受公约原则指导,且在正文部分强调“2015年协议”应该在“参照不同国情”(inlight of different national circumstances)的情况下反应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此行文的理解可以千差万别。在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长菲格雷斯的解读中,对“共区”原则的理解将由惯常的历史责任演变为对历史责任、各自能力和不同国情的综合认知。这不啻对公约原则的重大修订。纵观整个会议进程,《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是推动对“共区”原则认知向前迈进的最重要源泉。这体现了我国既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基本权益又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12].
  
  (二)气候治理的焦点围绕国家自主贡献(INDC)进行
  
  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自主贡献(INDC)的范围决不应该以“减缓”为中心,而是应该涵盖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各项要素,而且应将INDC中的减缓与发达国家的支持联系起来。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INDC应以自主减缓为中心,其他要素在“2015年协议”中通盘考虑。这也成为双方各不相让的焦点问题。最终利马成果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是“邀请”各缔约方在相关信息中考虑提供与适应相关的内容。但涉及具体信息通讯内容,则与减缓更相关,例如基准年、时间范围、假设、方法论等[13].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利马成果还许可他们提交低碳发展规划、战略等定性信息。由于要求缔约方提供信息的力度很弱而且内容不统一,所以很难保证未来信息的可比性,为下一步整合这些信息带来难度。此外,就支持而言,会议仅呼吁发达国家、国际机构等为需要帮助准备信息的国家提供帮助。很难满足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将行动与支持“硬连接”的诉求。因此,“全球气候治理赤字没有得到弥补,公约的严肃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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