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碳金融市场概述
2.1 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概述。
1988 年,为了使公众理解二氧化碳的过多排放可能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以及为各国政府提供决策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1990 年,其发布了第一份评估报告,明确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并评估了对环境和经济社会的潜在影响,引起广泛关注,为后续的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奠定了基础。
1992 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建立长效机制,促使各国家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气候变化情况。公约把这些国家分为"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要求作为"附件一国家"的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在 2000 年以前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降低至 1990 年水平,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法定的减排任务。
1997 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了三种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联合实施机制(JI)、国际排放权交易(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使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进行交易,发达国家承担的减排任务大,减排成本高,其可以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减排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来获取"经核准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减排任务。清洁发展机制利用经济学的原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最大的减排任务,带来了双赢的局面。发达国家获得了远低于国内成本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发展中国家也获得了相应的资金和减排技术,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自 2005 年《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迅速,政策不断得到完善,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碳交易额逐年增长。
2003 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平台,来自各个不同行业的会员积极参与,并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效益。2005 年 1 月 1 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正式成立,作为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 其为每一个成员国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上限,成员国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减排成本和排放量进行交易,也可通过协议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每一家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都被分配了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超过其配额,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碳信用,否则每超标 1 吨将会被处以 40 欧元的罚款。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影响广泛,也吸引了许多非欧盟成员国的加入。
总体来看,首先,国外碳金融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包括自愿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管制型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类型以配额交易为主,项目交易为辅,因为政府监管比市场的约束力更强。其次,全球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实现井喷式增长,交易市场迅速扩张,根据《全球新能源发展报告2014年》显示,2013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104.2亿吨,交易总额约为549.8亿美元,2014 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有望增长近2/3,达到887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量和交易额有望达到 440×108吨和5799亿美元。而且,国外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交易参与者的不同需求。包括碳交易业务,碳期货、碳基金等衍生金融产品,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等,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和风险管理等的基础上,给自身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中作为重要资金来源的碳基金就包括:由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设立的各种国际性碳基金,如世界银行社区发展碳基金、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等,由各个国家政府和组织设立的碳基金,如英国碳基金、德国碳基金、芬兰碳基金等,由政府投资,企业按市场规律运作,将基金投资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领域,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还有金融机构设立的碳基金,如美国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均设立有碳排放交易基金。
2.2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从 2006 年开始,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环保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行绿色金融、低碳金融。
为了促进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国家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数家交易所,这些交易所的成立为我国碳交易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2011 年 11 月,中央确定了北京、上海、深圳等七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各试点累计成交量 2000 万吨,成交额近 13 亿元。我国已成为继欧盟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有机构预计,如果碳交易在我国全面展开,则每年对碳减排的需求量将在 6 至 7 亿吨,有可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交易市场。2016 年我国将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 将涵盖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等 5 个传统制造业和航空服务业,年排放量大于 2.6 万吨的企业,市场规模可能达到 30-40 亿吨。
一些金融机构也纷纷响应,截至 2013 年 6 月末,国内 21 家主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 4.9 万亿元。2006 年兴业银行率先与 IFC 合作开展能效融资,并在 2008 年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赤道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北京银行等也积极研发有关清洁能源的绿色金融产品。在股票市场上,新能源股票快速上市,低碳概念股受到追捧。碳基金也逐渐起步,2007 年 7 月设立中国绿色碳基金,2014 年 11 月,湖北发布首只经监管部门备案的"碳排放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基金规模 3000 万元。2015 年,中建投信托推出全国首只碳排放信托基金,产品规模 5000 万元。2015 年 4 月,由招银国金成立的国内首只碳排放信托投资基金--招金盈碳一号碳排放投资基金,在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启动,首期规模 5000 万元。各种金融理财产品也相继问世,深圳发展银行于 2007 年 8 月推出国内首款与二氧化碳排放权挂钩的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之后,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低碳理财产品。2014 年 5 月,国内首只碳债券--中广核风电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在银行间交易商市场成功发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兴业银行和湖北宜化集团签订了"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湖北宜化集团利用自有的碳排放额获得了 4000 万元的质押贷款,这是我国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2014 年 12月,国内首单 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质押贷款在上海签约,上海银行为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数十万吨 CCER 提供了 500 万元的质押贷款。
但我国碳金融市场目前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碳金融法律框架尚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政策支持;社会各界对碳金融认识尚不到位,专业人员欠缺,金融机构对其中蕴含的商机缺乏了解,只有兴业银行一家采纳赤道原则,其他银行较少涉及绿色融资,缺少风险规避措施,缺乏产品和服务创新;各碳交易所制度设计不明确,盈利微薄甚至亏损,全国没有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CDM 市场不完善,中介机构欠缺,缺少 CDM定价权,目前我国企业只在 CMD 项目一级市场上获利,一级市场规模小,利润远远低于二级市场,2011 年 CDM 一级市场成交额仅为二级市场的 13%,利润大部分流入发达国家;另外,外国与我国进行 CDM 项目合作时,多为资金投入,缺少技术投入,不利于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
"十二五"规划确定了 2015 年全国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 2010 年下降 17%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