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船舶无论在航行中或停泊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些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起初它是为分担船舶所有人的航运风险,保护航运业的稳定发展而产生的。随着航运业的日益多元化,分工的日益细致,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参与者,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赋予其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公约并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以及其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可限制责任索赔的范围,这是承租人责任限制保护方面的缺陷。由于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以《1976 年公约》为参照制定的,因而可享受责任限制的承租人范围以及可限制责任索赔的范围对我国而言具有重大意义。"达飞雅加达"轮案是有关期租承租人责任限制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来明确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以及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最后提出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意见。
随着我国海运大国地位的日益凸显,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日益迫切。本文详细分析了"达飞雅加达"轮案的两个焦点问题:其一,期租承租人是否是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承租人的一种;其二,船舶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范围。然后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海商法》中责任限制的第 204 条、207 条条文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我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1976 年公约》中能够得到责任限制制度保护的船舶承租人是涵盖了期租承租人的,我国立法也应当对这一点予以明确;其二,船舶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货损追偿有权限制责任,而对于船舶损失、救助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不得限制责任;其三,就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来说,加入《1976 年公约》的条件尚不成熟。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期租承租人;索赔范围
目 录
摘 要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文献综述
1.3.2 国外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点
第 2 章 案情概况
2.1 基本事实
2.2 当事双方的基本诉求及依据
2.2.1 达飞公司的基本诉求及依据
2.2.2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的基本诉求及依据
2.3 法院判决
第 3 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3.1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资格分析
3.1.1 从体系解释角度进行分析
3.1.2 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进行分析
3.1.3 从国际公约的制定历史进行分析
3.1.4 从责任限制主体的界定依据进行分析
3.2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索赔的责任限制范围分析
3.2.1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的货损追偿享有责任限制
3.2.2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的船舶修理费用不享有责任限制
3.2.3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的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费用索赔不享有责任限制
3.3 对法院判决的评价
第 4 章 本案启示
4.1 扩大享有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
4.2 明确各主体之间的责任限制索赔范围
4.3 我国加入《1976 年公约》的时机未到
目 录
摘 要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文献综述
1.3.2 国外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点
第 2 章 案情概况
2.1 基本事实
2.2 当事双方的基本诉求及依据
2.2.1 达飞公司的基本诉求及依据
2.2.2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的基本诉求及依据
2.3 法院判决
第 3 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3.1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资格分析
3.1.1 从体系解释角度进行分析
3.1.2 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进行分析
3.1.3 从国际公约的制定历史进行分析
3.1.4 从责任限制主体的界定依据进行分析
3.2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索赔的责任限制范围分析
3.2.1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的货损追偿享有责任限制
3.2.2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的船舶修理费用不享有责任限制
3.2.3 克拉斯卡航运公司对达飞公司的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费用索赔不享有责任限制
3.3 对法院判决的评价
第 4 章 本案启示
4.1 扩大享有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
4.2 明确各主体之间的责任限制索赔范围
4.3 我国加入《1976 年公约》的时机未到
结 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