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一、选题依据与背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普遍恶化的全球环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开始更倾向于过返璞归真,走进自然的生活。这样的精神需求也催生了国际上的“生态旅游”,即它是一种对自然和文化的平衡,以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前提的可持续使用旅游资源的旅游模式。
生态旅游从传统旅游中脱颖而出,经过短短三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国际旅游业中的富有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之下,南极的商业旅游悄然升温,开始受到一部分追求体验自然和刺激的旅游者的青睐。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南极旅游已经颇具规模,并成为全球生态旅游中独特的重要角色。
由于南极地理位置和南极主权冻结,南极旅游的模式相对于传统旅游活动存在特殊性:游客前往南极不存在旅游目的国,因此,南极旅游不受政府的直接管理;在南极大陆上并没有直接的旅游管理者和专门针对旅游服务的设施,南极旅游的发展并不需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问题等。
南极旅游的发展模式还与南极权利主张、极地规则制定话语权、南极科考秩序等紧密相连,故南极旅游一经出现便引起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南极地区的管理制度是通过国际社会基于南极条约体系下创设的国家间共同管理制度,因此,包括南极海域在内的南极地区都处于南极条约体系的规制。南极目前主权未明或被冻结使得南极海域属于公海范围,同时可以适用联合国的相关国际海事规则。南极大陆处于四面环海的地理位置,南极旅游主要是通过游船进行。游船在南极海域航行,将会面临海上航行安全问题和环境安全问题,从而面临南极条约体系和国际海事规则等多方规制,而这两者之间如何协调达到有效规制南极乘船旅游所带来的海事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所以,研究南极旅游的海事法律规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经济、社会及学术上的意义
南极旅游市场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的游客居多,但中国作为后起之秀,无论排名还是游客总人数,从原先的游客数量忽略不计,到目前迅速上升进入前三,可以预期这种增长势头将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而持续下去。我国也是《南极条约》的缔约国,但我国国内的南极旅游市场并不健全,中国人在南极旅游国际供给市场中没有话语权,更加不掌握资源。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投入南极旅游运营的船舶,但我国作为造船和航运大国,海洋强国战略促使我国将更加重视南极旅游市场,同时国内不断增长的南极游客资源,更加使得南极乘船旅游中存在的海上航行安全问题和环境安全问题受到重视,所以,研究南极旅游国际海事法律规则发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国际法层面上,南极条约体系对规制南极旅游海事问题发挥着主要作用,但该体系中的《南极条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并不存在明确规范南极旅游中涉及的海事问题的直接规定,《议定书》的几个附件以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措施只是零散地对旅游中航行安全问题和防污染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现行的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旅游涉及的海事问题的规制并不严密和完整,所以,通过南极旅游国际海事法律规制的研究,对南极旅游法律规则的发展具有学术上的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外已形成的共识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调整南极旅游法律规范,除了《南极条约》体系这一“官方”规范之外,还存在一个带有“软法”性质的约束旅游活动的自律性行业规范;2(2)南极旅游经营人承担的是一种严格的环境责任,这属于现代民事制度领域里针对南极旅游这一特殊问题所设定的特别解决办法,但南极旅游经营人的责任承担,并不免除缔约国承担的直接或间接的监管责任;3(3)相比南极旅游船旗国监管,沿海国监管和港口国监管更具针对性、有效性;(4)以“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为宗旨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南极旅游的调整方面应发挥更为主导性的重要作用。
2.国内外正在进行的研究
(1)南极旅游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有学者认为,无须单独制定南极旅游国际海事规则,国际法范围内已经存在诸多规制海上航行问题的法律,南极乘船旅游涉及的海事问题同样可适用这些规则;4也有学者认为,急需制定南极乘船旅游国际海事规则,南极海域航行并不同于其他一般海域航行,其对航行安全和航行防污染问题应该存在更加严格的标准。
(2)对非缔约国的南极旅游经营人的约束。有学者认为,应将非缔约国经营人纳入《南极条约》体系予以一并规范,以全面保障南极旅游的航行安全与环境安全;另有学者认为,依“条约只约束缔约国”理论,将非缔约国经营人纳入公约体系违反国际法,应充分发挥南极旅游经营者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且事实上行业组织自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国家在南极行为的“规则”,并得到各国的遵守。
(3)对“方便旗船”的管控。有学者认为,应避免或减少“方便旗船”经营南极旅游,因为“方便旗船”的船级、管理、责任主体及对游客的保障等存在缺陷;也有学者认为,“方便旗船”经营南极旅游并不直接导致对南极和平利用之违反,且其缺陷可通过沿海国、港口国等严格监管予以弥补。
四、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以南极旅游国际海事法律规则的发展为研究对象,全文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南极旅游中海事问题现状及评析。南极旅游属于特殊地区的特殊行业,航行安全问题和环境安全问题更加突出。第二章主要介绍南极旅游的国际海事规则与惯例,通过对《南极条约》体系、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条约和南极旅游组织协会的国际惯例中关于南极旅游国际海事法律规则的探究,提出南极存在规制涉及旅游海事活动的国际法律真空。第三章主要介绍不同国家国内海事相关立法对南极旅游的适用情况,比较各国关于南极旅游海事规则的不同,提出对完善我国南极旅游海事法律规则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提出南极旅游国际海事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本章分别从南极旅游的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对象三个方面对南极旅游国际海事法律规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介绍。第五章主要介绍我国南极旅游海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我国规范南极旅游海事问题的相关国内法完善建议。本章通过对我国南极旅游海事规则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分析,指出我国关于南极旅游海事规则并不健全,我国在国际南极旅游海事规则制定过程中既没有话语权,也不掌握资源。在对南极旅游国际海事法律规则和国别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借鉴基础上,提出我国需要确保南极旅游海事管辖权,积极参与南极旅游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并且尽快制定我国南极旅游海事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