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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05 共4357字

  引言

  当前,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偏袒私人投资者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导致了人们对于仲裁庭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产生各种争议,从而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为了化解危机,提高仲裁庭的信任度和维护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透明度规则应运而生。这一方面因为国家的政府行为在当代受到高度的检验,要求较高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仲裁裁决经当事方申请可以在地方法院判决效力及是否可以执行,而法院审理的要求是文件公开,包括争议的仲裁裁决。

  透明度规则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国际法领域中的流行话题,其虽然只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个程序性规定,但是其却在整个国际法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国际投资主要集中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因而一旦国际投资争端发生,就极有可能对东道国的环境、劳工、公共政策等公私法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引起国际法层面的变动。因此,国际投资争端的公平公正解决对于东道国和整个国际法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北美自由贸易委员会首先通过声明的方式将透明度规则纳入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体系中,开启了透明度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变革。随着投资者与国家间案件的不断增多以及北美地区的实践,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开始在原有的仲裁规则基础上增加透明度规则。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是当前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之一,也应当关注区域投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的规定。透明度规则虽然只为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一项程序规则,但是其却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平衡争端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解决;其次,化解仲裁庭的正当性危机,将国际投资仲裁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最后,一定意义上可以促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统一,有利于未来多边投资协定的构建。对于中国来说也是有长远的意义,中国作为投资不断发展的大国,尤其是中国的投资往往是在不发达和欠发达国家,有着投资争端增加的潜在风险。对于透明度规则的研究也将为我国将来如果正确应对风险提供建议。同时,中国国内也有着大量的外国投资,而这些投资产生的争端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牵动国内的公共利益,研究透明度规则也能很好的保护好国内的公共利益。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概述

  透明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被广泛适用于国内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并被认为是国内和国际法律中的一个重要规则或原则。在国内立法中透明度主要指政府文件和信息的公开,但在国际法律文件中透明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其所包含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以做区分。本文所指的透明度规则在未做限定的条件下均指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起源。

  纵观国内外法律制度,透明度的相关规定首先可以追溯到美国于 1966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该法开篇便保证,大量的基本信息都可以公开使用,无需申请,同时第 552 项(a)要求机构要出版自己的概览,其中包括联系地址、程序规则以及所有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

  1976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阳光下的政府法》(The Government in TheSunshine Act),规定公众可以随时观察会议进程,获取会议文件和信息。

  这是透明度规则在国内立法中的第一次体现,虽然未曾出现透明度一词,但是却为以后美国在国际法层面倡导透明度作了铺垫。在国际法层面,透明度规则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or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为 WTO 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原则,其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透明度仍然没有出现在具体的文件中,但是在《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Dispute,DSU)中却有大量的体现。例如,专家组报告的公布。

  同时,根据《WTO 文件散发和公开之程序规则》的要求,磋商程序中的部分文件也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WTO 官方网站对外公开,使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关注这些争端。

  无论是国内法层面还是国际法层面均有透明度规则的身影,但是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却是晚近时期的事情。

  正如美国在国内法方面首开先河增加透明度一样,其在国际法层面也是率先倡导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规则。1994 年,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倡导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正式生效,但是在该协定最初的文本中,仅仅是三个成员国之间倡导透明度实践。NAFTA 第 1128 条授予非争端成员方有权就争端中的协定问题提请解释,第 1129 条规定非争端成员方有权利接收争端方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和法律文书。

  虽然协定中有关透明度规则仅在三个成员国之间践行,但是NAFTA 关于透明度规则的规定成为透明度改革中的分水岭。2006 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也放弃了其一直坚持的仲裁秘密性原则,在其修订的仲裁规则中首次增加了关于透明度的相关规则。2014 年 4 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ited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透明度规则》(United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Rules on Transparency in Treaty-based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生效。除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透明度规则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其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中增加透明度规则,其中最早涉及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投资协定为加拿大 2004 的《外国投资促进和与保护协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reement)和2004 年《美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范本》(U.S. Model IBT 2004)。透明度规则并非仅局限于北美地区,其在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发达国家间也得到适用和遵守。如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Africa,COMESA)区域投资协定,其中就规定了具体的透明度规则。可见,透明度规则已经由国内司法领域发展到国际法层面,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得到发展。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概念。

  透明度规则已经由国内法过渡到国际法领域,但是纵观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各国投资协定的内容,透明度规则在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透明度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普遍应用但仍未定义,依据过去和当下文本中对其的使用,透明度规则至少涉及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程序中的信息公开或者程序本身的信息公开中的一个方面。

  2002 年 4 月,WTO 贸易和投资工作组在《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报告》中提及:国际商事条约中的透明度应当包括三项核心义务:

  第一,使公众可以获得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第二,向公众通知或提醒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变化;第三,确保法律法规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也曾对透明度进行定义,在 2004 年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报告》中指出透明度概念是一种事实状态,参与者可以相互从投资过程中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决定,履行义务和承诺。

  除了国际组织的定义,很多学者和研究人员也从不角度对透明度进行了概括。从时间维度分析,透明度规则指事前的程序公开、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参与和仲裁结束后仲裁裁决的适当公开。

  在与国际投资仲裁曾坚持的秘密性原则相比较,透明度是将投资法逐步推向公共领域的转变机制。

  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定义概括透明度规则,现存的规定和学者的定义中的透明度规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仲裁通知和申诉公开;第二,仲裁程序安排和裁决的公开;第三,公开听证;第四,法庭之友或者非争端当事方参与仲裁。

  尽管国际组织及学者间就透明度规则的概念并未统一,但单一从国际投资仲裁方面简单概括,透明度规则是关于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中信息公开的仲裁程序性规定。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作用。

  长久以来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受发达国家价值观的影响,因此自由主义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主流规则。由于对自由主义过度追逐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庭过分偏重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又因为东道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当局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利益或者避免高额赔偿也部分放弃本国的公共利益,因此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冲突,并不断加剧。同时,国际投资仲裁庭也面临着"信任危机".为了化解危机和平衡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过去十年的实践中,不断有国家开始在投资协定增加"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规定,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掀起了透明度改革。自 21 世纪伊始,国际投资仲裁从透明度规则所受益处已十分明显,透明度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平衡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程序透明是公众获取信息,参与决策过程,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

  透明度的程度越高,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事项越能被公众所知悉,进而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或者第三人可以以"法庭之友"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建议,维护公共利益,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利益。

  第二,保障东道国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发展一直是国际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尊重和保护人权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知情权作为基本一国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各国国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国际社会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指标。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将外国投资者及东道国政府的相关信息公布,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也为监督仲裁庭维护人权状态提供了信息。

  第三,促进国际投资法统一。当前国际投资活动以双边或者区域活动为主,没有一个框架式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成立 MAI 的活动却一直没有停止,最近的一次有影响的 MAI 谈判活动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 OECD)组织的,但是却以失败告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谈判不透明。一项协议必须经过内部讨论和协商的阶段,然后才能公布于众,既然 MAI 致力于建立一个全球投资协议,其不民主性和非透明性必然导致它的最后失败。

  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规则可以使案件仲裁程序和结果公开,一定程度上形成判例,从而推进国际投资法的统一。

  透明度规则虽为国际投资法的热门话题之一,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含义。在研究和讨论的过程中,也有学者采用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或透明度规则等词,但是其内容大多类似。透明度规则在各个国际和地区间各异,甚至不同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对其的要求程度也不同。纵然有诸多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透明度规则对于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甚至整个国际投资法有重要作用。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应该有统一的概念,以方便对其内容的规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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