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极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应当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绝大多数的法科学生毕业之后努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便从事法律职业或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但是,却有相当一部分法科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却是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法官不会审案子,进入企业法务部门不会起草合同书.
这说明,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专业教育与社会需求没有很好对接甚至可以说是相脱节的.法科毕业生虽然完成了法学专业的学习,但却没有实现从"普通人"到"法律人"的转变,不能适应法律职业对其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
究其根本原因,主要由于目前法学教育还没有有效地实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只是在形式上完成了知识的传授,没有在实质上达到培养专业的"法律人"的教育目标.法律思维能力对法律从业人员而言之重要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是法科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目标.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现状大多是以知识传授为目标的,在校法科学生必须完成大量的知识理解和记忆才能完成学习任务.然而,法律专业的应用性却要求法科学生具备除了法律知识能力之外,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也是法科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专业素质.任何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要求都是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扎实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与应用性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基于社会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求贤若渴的形势,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确定为培养具有法律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民法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无论是一般法律科学的法理学,还是具体法律科学的部门法学,都共同参与了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造就.如果说法理学是以一种抽象、整体的方式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那么部门法学则是以一种具体、部分的方式以自己所属领域的特殊性形成了部门法学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民法之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具体意义体现在:
(一)民法是众法之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则是国家的主干基本法.宪法通过界定公法而使公法和私法得以划清界限,而民法则通过界定私法得以区别于公法.但是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中确立的如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诸多权利必须赖以民法得以具体落实于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当中;民法中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界定又为刑法的相关制度提供前提性规定;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以民法为依据并接受行政法的规范约束.民法进行最基础的调整,而行政管理与刑法规制莫不以民法之基础调整为前提,因此民法被着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称为众法之基.民法学课程的学习效果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也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效果.
(二)民法学教学应当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环节
民法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民法学教学也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环节.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具体到民法学的学习中,体现为民法思维,民法思维是指立足于扎实的民法基础知识,按照民事法律的逻辑和法理,观察和分析民事法律现象,并依据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具体的民事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笔者强调的是,民法学教学应当以民法知识能力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为目标.
但客观现实是,我国民事立法继承大陆法系之立法传统,加之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知识能力培养的现状,民法学教学非常注重民法知识的传授,在民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担任了民法知识讲授者的角色,主导着学生的学习活动,学生被动地接受各种专业知识和信息,学生接受的是知识的传递与灌输,完成的仅仅是知识能力的提高,他们的发现能力、批判能力、反思能力和理论提升的能力未得到充分的训练.
而由于民法思维能力训练的缺失,学生的民法学习仅止步于民法知识的记忆,难以进入到将民法知识内化成民事法务处理能力并逐渐形成专业的民法思维能力的环节.进而导致法务能力低下,不能满足具体法律职业之专业要求.
作为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民法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高度的抽象性.我国民法由总则、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是一个内容繁杂的庞大的制度体系,任何生活中的个案都可以抽象到上述的具体制度当中,而这些具体制度又是由一系列高度抽象的概念组成,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等.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是民法思维的常用语.第二,严密的逻辑性.
民法内容虽然繁杂,但是有总论和分论之分,民法总论对民法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规定,而分论则涉及物权、债权、人格权、民事责任等具体问题,它们之间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总论和分论内容上虽有区分却具有完整且严密的逻辑体系,重视民法严密的逻辑体系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第三,独有的民法理念.民法是私法,民法独有主体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等私法理念,这些私法理念如果能顺利根植于学生的思维之中,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将显见成效.
基于这些特点,民法学教学应当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根据民法学这一学科特点,在民法教学活动中,明确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目标,使民法学教学活动从一种讲授式教学活动转变为自觉的有意识的"民法思维方式的培育""私法观念的启蒙"和"私法精神的熏陶"的过程和活动.
三、在民法学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途径
(一)改善课堂讲授效果,帮助学生确立民法理念
民法是私法,具有其独有的法律理念.民法所独有的法律理念包括主体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与自己责任等.作为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在知识的传递方面具有显着的成效.教师在民法学的讲授过程中,通过概念讲授、案例分析、理论提升等环节帮助学生确立民法理念.以意思自治为例,教师在讲授民法之自愿原则的时候,主动援引合同自由、结婚离婚自由、婚后生育自由等具体制度或案例,加深学生对意思自治的理解并促成意思自治理念的确立.课堂讲授效果的改善,除了要求教师更严谨地使用法言法语之外,还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断揭示和强调每一个具体的制度内涵或知识信息中所体现的民法理念,这对学生民法理念的树立极为重要.
(二)丰富民法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民法学兼具深厚的理论性和极强的实践性.民法学教学不能也不应放弃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但应在民法教学中增加或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投入和信息投入,采用的方法有:
1.互动式教学.通过师生互动、学生互动,在主题讨论、概念辨析、法条探析、案例辩论中强化民法理念和培养民法思维.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提供具有典型知识信息和制度需求的案例,在以学生为主导的案例分析和讨论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施以合理的信息提示,刺激和诱导学生通过研讨案例发现、推理、解决民法问题,使得案例信息所蕴含的民法理念逐步呈现于学生眼前.案例教学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极具积极意义.
3.关键词探析教学.关键词探析教学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重点难点概念进行民法范围内的整体探析.以债法总论里学到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例,理解起来并不难,如果教师能够在讲述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基础上又在物权法的角度对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给学生讲述,那么学生则可以在债权和物权的两个角度理解撤销权的含义及其意义,撤销权作为一个关键词,一定会给学生留下整体的并且深刻的印象.
4.研究式教学.对于一些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立法亦没有明确规定的知识点,教师可以以教材为基础,引用各家学说,辅以案例说明和讨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学生化解难点,加深学生的印象.也可以提供代表几家学说的着作或论文,要求学生课后阅读并完成小综述,从而达到知识的积累和民法思维能力的提高双重目的.
民法学教学是以民法知识的传递和民法思维的培养为双重目标.民法学教学的创新仍需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摸索,上述有关民法学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笔者作为民法学教师教学之体会.民法知识的传递效果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成效的改善仍需不断努力,不应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