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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主要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2 共3672字

  3.2 青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主要措施

  3.2.1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基本环节。目前,青州市已建成高标准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已经收集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 6000 多条,面积 19000 余亩。十三个镇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也已建好并开展工作。

  (1)构建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青州市以农经局为依托在农业大厦建设青州市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建立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为跨镇的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做好农村土地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对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财务建立电子档案,对承包情况和各存财务收支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乡镇一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负责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对农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归档,提供法律咨询、合同指导鉴定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村级也要建立土地流转小组,确定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对本村土地流转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发布,并将信息报送上一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这样市、镇、村都建立了相应的土地流转指导服务机构,完善了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大件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及时为村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供求,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沟通,更好的为村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

  (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

  青州市专门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流转的协调指导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也相应成立了具体机构,具体抓好本乡镇土地流转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青州市土地流转领导小组选派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的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并定期对土地流转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使他们的服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各项工作上档次、上水平,省内外多个县、市区来考察学习。

  3.2.2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组织保证和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也是新形势下化解土地承包矛盾、维护农民权益的迫切需要。为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青州市不断吸取经验,勇于探索,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及时协调出现的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促进农村稳定。

  (1)成立机构,调整充实仲裁委员会

  青州市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市分管农业部门负责人任主任,农经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农业、国土、农经等有关部门专家任委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仲裁。2005 年 2 月,青州市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并被农业部确定为山东省县级土地纠纷仲裁试点单位。2008 年,仲裁庭开始聘任兼职仲裁员,并组织进行资格培训和认定,对专兼职仲裁员进行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各镇、街道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培训工作。

  为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到实出处,青州市先后以市政府[2005]54 号文件《青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以市委[2006]36 号文件《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意见》、青发[2008]51 号《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下发执行。规定了仲裁程序,具体工作中,简单纠纷仲裁或因农时等原因确需尽快裁决的仲裁,程序从简,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制定了从受理到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规则,规定了各种仲裁文书格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仲裁员的职责和纪律。

  (3)秉公办事,依法仲裁

  青州市按照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过程中不断摸索经验,提出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个案件都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认真取证,公正仲裁;二是坚持严格程序。对每个案件,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按程序对当事人送达仲裁书,及时开庭审理,避免由于程序不合法造成异议;三是坚持落实仲裁决定。在确保仲裁结果公正的前提下,克服困难,对生效的决定坚决落实。四是坚持调节和仲裁相结合。对有关案件,坚持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再履行仲裁手续。将调解和仲裁结合起来,以调解促仲裁。截至目前, 青州市共立案 234 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其中调解 38 起,仲裁 196 起,有效减少了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4)加强内部管理

  为完善弄个车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青州市不断加强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仲裁能力。一是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办案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青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各专兼职仲裁员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认真学习《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提升了办案能力。同时,及时组织仲裁员及时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提高了业务水平。二是规范仲裁文书和档案管理,案件审结完毕,及时装订调解仲裁档案,做到了一案一卷,分类保管。三是严明工作纪律。农村承包土地仲裁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自律,严格工作纪律,坚持依法办案,不受外界干扰,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杜绝人情办案,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禁止为当事人说情或透漏消息,禁止仲裁人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

  3.2.3 扎实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

  当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模式已不适应农村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水平提高,制约了农村产业机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发展土地利用效率,青州市部分镇、村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初步探索出一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新路子,至目前,全市已先后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54 家,入社农户 6000 多户,入社土地面积 3.85 万多亩。使得农业龙头企业有了自己的基地,农业产业集群上档升级,农产品有了品牌效应,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作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合作社类型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及收益分配状况,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固定分配性土地股份合作社。指的是农民将承包土地以股份形式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合作社与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村委会将合作社土地对外发包,农民按照入股比例获得固定回报。这种情况农民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土地经营管理。该类型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确权但为铝圈的农用地,已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用地;用率道路两侧绿化带建设的农用地。

  二是浮动分配性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指农民以土地份额入股方式挂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入股农民选举成立并完善相关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股权,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户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按照入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该类型适用于各类农用地。

  三是混合分配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指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并委托合作社进行经营,农民得到两部分收益:一是固定股份分红,二是年底根据合作社经营情况获得的分红。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采取那种形式,要贴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序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因地制宜,有序组织实施。先在客观条件成熟的地区,选择领导班子比较强、经济基础比较好,农村劳动力就业比较充分的村,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取合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类型,并先行试点,再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一般情况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每亩折算 1 股,也可以以技术、资金形式入股。这种情况需要召开社员大会确定股份。目前青州市已成立的54 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大都采取的是保底收入加分红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是不管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都给社员一定的固定收入,年底再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二次分红,且以固定收入为主,年底分红为辅。确保农民入社"零"风险。

  如口埠镇南小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84 户村民入社,入社土地 394 亩,每亩折合一股,共计 394 股,一家恒温库以 10 万元资金入股,每 5000 元折合一股,共计 20 股,合作社总股权为 414 股。合作社采取"保底分红加浮动红利"的分配方式。每股每年固定享受 926 市斤小麦的股利(按每年 6 月 20 日的小麦市场价格兑付现金),若合作社当年有盈利,在按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股份进行二次分红,确保入社社员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保证农民的合理收益,绝对不能越俎代庖,违背农民意愿,搞强制入股。要与入股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协议。同时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成立时,首先要制定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制定的章程必须符合实际、在充分征求入社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内容,并充分发挥作用。理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必须在入社社员中产生,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民主、公开"的原则选举理事会、监事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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