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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专业合作社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1 共4386字

  2 蔬菜专业合作社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2.1 相关概念

  2.1.1 合作社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在自愿基础上,人们进行联合,通过民主控制和共同所有,实现社员对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的自治组织[36].

  对该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进行了详细说明:(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尽可能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多数基层合作社只允许自然人加入;(3)人们进行联合是自愿的,社员有入社和退出的自由;(4)合作社所有权在民主基础上归全体社员所有;(5)“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强调了社员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合作社与协会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协会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经济利益。合作社主要可以分为生产类合作社、服务类合作社、流通类合作社和信用类合作社。

  2.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按照自愿原则,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成立以后,为社员提供各类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资服务、信息服务、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服务以及农村信贷服务等[37].

  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补充,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为满足人们的共同需要,人们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以共同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建立的联合体。该定义强调了农民入社的自愿性和需求目标的共同性。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各专业协会、信用合作社、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联合体。而狭义的农民专业合作是指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中对农民工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从事相同农业产品生产的农民为主体,以“自愿、民主”思想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就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38].

  2.1.3 蔬菜专业合作社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成为各种不同类型、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蔬菜作为种植业的一个分支,也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种植业的主要分支之一,蔬菜在生产种植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因此,大力发展蔬菜专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是蔬菜产业化的必由之路。蔬菜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蔬菜专业合作社同样也是农业产业合作社的一个分支,在定义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类似,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由于蔬菜生产季节性强,不宜长期储存因素影响,蔬菜产业涉及的更多的制约因素。

  蔬菜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是指在蔬菜产品作为主导产品的基础上,菜农在不改变蔬菜生产方式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众多蔬菜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目的,在蔬菜产业各个环节,按照合作社平等、自愿的运作,组建成立自治性经济组织[39].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世界上成立的第一个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时确定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分配收益等原则,逐渐成为后来合作社成立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007 年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我国合作社的性质、基础及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法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为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便选择抱团合作发展,由此产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原来分散的一家一户生产经营联合起来,变为大规模生产经营,实现了劳动与资本的联合。

  (2)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在专业合作社中,其成员有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农民、企业、单位等成员组成,其中农民应占社员总数的绝大部分,是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构成部分。

  (3)必须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获得的收益应分配给社员。合作社与社员是互相依赖的关系。合作社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一方面为社员提供各种生产资料与技术服务,另一方面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并帮助社员销售,从而节省交易费用,增加社员收入。因此,合作社必须以服务社员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合作社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应返还给社员。

  (4)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较为松散的组织,成员自发组织起来成立,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入社或退社,农民退社时合作社要退还其出资份额。在管理过程中,合作社应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管理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民主决策。

  (5)坚持因地制宜,以优势谋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托当地优势资源与产业,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发展特色产业与优势产业。要因地制宜,将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不断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社员收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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