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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09 共5578字

  第 4 章 温州市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分析

  农村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所从事领域门槛低、市场把控能力不强、积累意识差等原因,在发展中倾向“短、平、快”,内部利润的分配呈现出现短期化的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内源融资获得有效资金支持,而不得不依赖外源融资。而在外源融资上,又面临国家金融体制、企业自身和金融机构等多方面限制,导致其外源融资上也面临巨大的困难。

  4.1 国家对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相对完善,易于管理,也容易体现宏观调控的效果,因此,国家在出台政策时多从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角度出发,也出台了多项针对这些企业的融资扶持政策,使其融资问题很好地得到了解决。

  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特别是地处广大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才逐步受到国家重视,但仍缺乏配套、健全、专门针对其的扶持政策。

  4.1.1 缺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和法规

  由于我国现行有关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缺乏细致明确的指导性文件,对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也无明确的具体的法规,使得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在借放贷时常面临无章可循和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法院对银行债券保护能力也相对较低,在出现中小企业恶意拖欠贷款不还时也不能很好地起到追缴的作用以保护银行的权益,出现银行即使赢得官司也无法获得赔偿的现象,使得银行在面对中小企业融资时不得不郭伟谨慎,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4.1.2 未建立适合农村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

  伯杰曾指出,在融资过程中,大型和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同一金融体系中有显着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大企业主要向大银行和大的金融机构融资,中小企业则主要向中小银行或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融资;(2)大企业还可以通过股票和债权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则中小企业则可通过独有的天使资本与创业资本,小企业投资公司,股票二板市场等;(3)在短期借贷关系中,小企业主要向银行寻求帮助,而大企业则可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进行直接融资。通过这三个方面,可以明显看出,大型和中小企业尽管处于一个金融体系中,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亟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合适农村中小企业的包括多层次、针对性的股票交易市场。首先,农村中小企业无法通过上市实现融资。我国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并判定其余所有场外交易均属于非法交易,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只有交易所这一个层次,带来了资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资本市场集中度难以提高、资本市场整体风险无法有效降低等不良后果。而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所设定的高门槛,导致中小企业因规模小而无法上市,因此农村中小企业难以甚至无法利用资本市场解决融资问题。虽然多层次上市已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达成共识,但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则相对滞后,如只有深交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其次,农村中小企业也无法通过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目前我国发行的债券主要有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和重点建设债券,这些债券主要用于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改造和大规模工业技术改造,其共同特点是政府主导和推动、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与中小企业融资中所要求的少量、迅速和便捷等特点背道而驰。因此,农村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融资。第三,我国目前在运行的金融体制基本建立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建立之初主要为满足当时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忽略了中小企业的金融诉求。尽管我国的金融体制也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作出调整和改变,但其改革的速度远不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而且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仍未作出较大改进,针对农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形式和机制仍相对刻板和陈旧。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日益减少和狭窄。

  4.1.3 民间借贷管理不力

  由于农村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满足融资需求,不得不转向民间渠道进行融资,民间融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亲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贷行为,以及高利贷等。而对于农村中小企业而言,通过亲友间的个人借贷能获得的融资数量十分有限,主要通过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少量通过高利贷。尽管我国在 1998 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除了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间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均为违法,但由于温州市的特殊情况,政府对温州市的民间借贷基本采取漠视和不予管理的态度,对民间借贷组织没有进行有效引导,缺乏统一的调整和规划,导致民间借贷组织秩序混乱,一方面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还导致中小企业借贷成本的大幅增加,甚至出现中小企业被高利贷拖垮的现象。

  4.1.4 风险投资机制建设滞后

  与国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建立较晚,也很不完善。

  首先,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单一。我国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科技企业、上市公司和海外投资等。但政府拨款在其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造成投资结构的不均衡。这导致了风险投资资金总量低,风险投资资金发放过程再次出现类似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中出现的“惜贷”和“慎贷”等情况,同时也导致大量个人、企业和机构的资金容易因无处安放而涌入民间借贷,带来隐患。

  其次,我国现行有关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不健全。风险投资只能按公司法来管理,但公司法却没有根据风险投资的特殊性做出相应的规定,无法对风险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第三,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已在美国和欧洲风险投资市场发挥巨大作用的天使投资,即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和丰富管理经验、可直接参与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投资家,在我国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4.2 农村中小企业缺乏足够融资吸引力

  从企业角度看,农村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观念和体制落后、技术门槛低、研发实力弱、产品同质化严重、抗风险能力弱、缺少长期经营的策略考虑、容易倒闭、信用等级不高、缺乏有效的贷款担保或抵押物、财务制度不健全和不透明等特征。这些特征与中国现有以大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贷管理体制不相符合,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进而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实现融资。
  
  4.2.1 观念和体制落后

  由于地处农村地区,农村中小企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为家族式管理形式,较少引入现代化管理机制,财务状态和运营情况不透明,银行等机构难于对其发展进行了解和监督;(2)企业领导人把控管理大权,企业发展也更多体现的是领导意志。这样的模式在企业发展之初可有效促进企业发展,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企业的发展极易受到企业管理者自身思维的限制,甚至导致企业在经营者的错误决策下走向衰败和倒闭。(3)偏好赚快钱,缺少品牌意识,缺少长期经营的思想准备和策略考量,利润分配也倾向短期化,容易跟风和同质化经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在现行融资政策下处于劣势,增加了融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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