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完善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建议
5.1 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制定的内容
5.1.1 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政策
保护耕地资源要在合理使用时加以保护,使用和保护并行,在满足城镇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环境保护。现如今我国各地城市化建设突飞猛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为了 GDP 排名不惜牺牲耕地资源,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地方政府不能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来破坏耕地。要想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资源,地方政府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应该适合控制建设用地面积,设定地方耕地面积红线,以保证地方耕地安全,同时还要注重耕地的质量,不能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当然,中央政府也要考虑地方政府的难处,不能单纯的搞 GDP 排名,使得地方政府只注重一时的经济利益。中央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地方政府支持,建立补贴机制,转变地方政府被动保护耕地的状态。
中央政府建立耕地资源保护机制可以学习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首先,中央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向地方政府发放耕地资源保护费,补贴金额应该不低于当地地方政府将耕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的收入,与此同时加强对耕地面积以及耕地质量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中央在进行财政补贴工作时,应考虑到我国各省份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要将补贴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建立长效的奖惩机制,对于那些保护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及个人要给予表扬和经济奖励,对于一些非法使用耕地的政府官员及个人要严格处理,进行罚款。最后,要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主观能动性,要让农民意识到耕地对于个人和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不要因为眼前的补偿款而放弃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加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决心。
5.1.2 制定清晰的耕地产权保护政策
我国要尽快明确现有耕地的属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的保护好现有耕地并保证安全耕地面积,以实现耕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的,从而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要明确耕地产权保护我国耕地资源。明确耕地产权首先应该遵循“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制度严格”的原则,优化现有的土地制度,明确我国农村耕地产权结构,设定我国耕地面积红线,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耕地产权的所有者不能只是乡镇政府或者是村委会,所有农民都应该拥有耕地产权,确立农民耕地的权责问题,从各个方面保障农民的权益,如果涉及征地,不能进行强拆,要尽快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地方政府在进行耕地征用时应该尽量考虑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占地,要与农民进行协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有尊严的生活。做好土地赔偿工作,按照耕地的年收益为补偿依据,早日明确农民的耕地财产权,确立、补充农民承包耕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一整套耕地使用权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的集体耕地权利就是农民集体的财产权,是农民的财产。但现有的耕地征用赔偿标准是依照耕地年产值计算的,这种方法不科学也不合理,没有真正的体现耕地价值。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城市周边的土地不断被占用,建立有效的征地赔偿标准已经刻不容缓。地方政府应该提高补偿金额,做好百姓安置工作,及时足额的进行补偿,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众要给予更多的照顾,建立高效的补偿机制。
(2)设立高效的耕地流转机制。我国农村耕地流转不仅仅是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同样也是国家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转变现有的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方法。建立高效的耕地流转机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业科学化、机械化生产,优化农村生产资料的资源配置。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首先,确立高效的农村耕地流转体系,做好农村耕地流转的一系列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各个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流转土地农民的利益。再次,各地方要利用好网络这一平台,运用网络技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减少土地流转成本。最后,要注重农村土地流转的人才培养,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更加科学、高效。
5.1.3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想要更好的保护耕地就要完善耕地补偿机制,确立耕地补偿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占有耕地的开发方,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款,对于保护耕地的一方,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完善农村土地保护补偿制度,一方面要确立补偿对象,另一方面细化补偿标准。
实施耕地补偿机制就是要对农村土地的保护着进行奖励,通过补偿机制合理分配耕地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这就要求中央尽快完善补偿机制,首先要对耕地保护者进行奖励,补偿为了保护农村耕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而放弃开发农村耕地,引进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补偿在保护耕地工作中的单位及个人,是他们的执着和坚守才保护了农村的耕地,保护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其次,要奖励节约耕地使用的个人及集体,对于那些已经开工的项目,如果能在建设的过程中节约使用耕地,增加土地利用率,那么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激发人们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最后,对于那些占用农村耕地,不珍惜耕地资源的人,要进行严格的处理和罚款,加大其占用耕地的成本。
5.2 增强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力度
5.2.1 强化政府耕地保护政策的依法执行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十分注重保护耕地,相继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控制了耕地流失的现象,也保证了粮食产量。但是,自从改革开放后,城市化建设突飞猛进,城市不断向周边农村扩张,占用了原有的耕地。我们不仅仅要注重经济发展,还要关心耕地面积及质量问题,要完善现有的耕地保护政策。
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度,要真正进行检查和处罚,不能走马观花,更不能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对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就要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罚相关单位和个人,下定决心打击违法侵占农村耕地的行为。在违规案件的处理上要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切实的保护农村耕地,保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控制占用耕地的面积,严格考核占用耕地用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相关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占用耕地的用途。对于那些已经批准占用的项目,应该尽可能的减少占用耕地的面积,并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以达到自觉减少耕地使用面积的目的。
5.2.2 完善政府耕地保护公共责任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我国的各级政府都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要将保护耕地工作作为农村工作中的重点,把耕地面积和质量作为一项考核政府工作的指标,加强相关领导的意识,转变其工作作风。国家要划定最小耕地面积的红线,再逐个省市的分配指标,各级政府都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不低于中央给当地划分的耕地红线值。各级政府要一级级的签订责任书,以免出现管理真空或管理不严的现象,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来保护我国耕地面积。
(2)明晰各政府部门的耕地保护责任。各级政府的有关机构都要肩负起保护耕地的责任,完成中央政府交给的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的、认真的依法保护农村耕地,完善耕地开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开发耕地申请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好我国的农村耕地资源。发改委应该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规划来对准备占用农村土地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控制耕地的占用面积,加大占地方的申请难度。住建部应充分发挥其部门职责,利用科学手段,对城乡建设工作进行更好的规划及管理,对于拟建项目尽量不选择占用耕地的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引导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或创业,让他们重新自食其力,不单纯的靠补偿金度日,利用政策尽可能的保障他们日后的生活,缓解失地农民的不安情绪。农林部门要保护现有耕地的面积以及质量,不能出现耕地流失或者以次充好的现象,保护国家耕地资源,保证粮食产量;农业部门还要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工作,提高亩产量也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规范农业生产用地的承包行为,切实保护承包与被承包者双方的利益,提倡大机械化生产,加强对于农村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总之,我国的各政府部门要权责分明,共同保护农村的耕地资源,各司其职,秉公执法,坚决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加强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5.3 建立耕地保护政策的评估标准
我国应尽快建立耕地保护评估标准,并将评估标准作为政策评估的参考,对保护耕地的相关政策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应含有技术性标准和社会性标准。
5.3.1 建立耕地保护政策评估技术性标准
耕地保护政策评估的技术性标准含有保护农村土地的效率、成本的投入情况、绩效考核标准等指标。对各地方政府进行保护耕地工作评估时不能单纯的看工作效果,还应该考查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度、进行耕地保护工作时所投入的成本、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等指标。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估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做面子工程,更不能弄虚作假。
对于耕地保护工作中的成本投入指标主要是指在保护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切资源以及人力的投入。这一指标的设立是为了对成本的投入与保护耕地的成果进行比较,以得出在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完成保护耕地工作计划的情况。该指标是为了检测政策的完成情况和效果、出台的政策是否合理以及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的工作是否高效。
避免出现投入过高但效果不好的现象,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绩效考核指标是要考察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情况,激励地方政府自觉提高工作效率。耕地保护政策评估的技术性标准就是要通过一项项指标来检验耕地保护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各级政府对于耕地保护工作的态度和完成情况,这样既有利于相关政策更好的实施,同时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只有提高工作效率才能切实的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保护耕地。
5.3.2 建立耕地保护政策评估的社会性标准
政策评估的社会性标准是指根据各级政府对耕地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社会分析的评估方式。这一指标的考核内容包括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是否合理、政策内容能否破坏了社会公平。政策目标的设定十分关键,如果目标设置过高会增加各级政府的工作难度,打击他们的工作的积极性,但如果目标设置太低会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影响耕地保护的效果,不能充分发挥政策实施的意义。所以,政策目标应该科学设置,既能达到政府的治理目标又能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政策实施后的评价也很重要,这是检验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对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政策达到的效果。对于资源分配问题只能做到相对公平,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绝对公平反而会影响工作效率。将社会性指标作为评价标准,可以衡量政策施行后对社会的影响,判断这一政策能否与社会需求相契合。社会性指标应用范围很广,只要是会对社会现状产生影响的政策都可以使用这一指标,有助于检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也可以检验政策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5.4 建立耕地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5.4.1 建立耕地违法预防发现机制
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预防监管工作上,各级政府都要做好预防工作,在耕地被非法侵占之前进行检查工作。注重事前监管,严格执法,各级政府都要肩负起自身的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加强实地巡查工作,如果发现非法侵占耕地的要第一时间进行上报,迅速展开执法工作,及时制止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保护我国农村耕地不流失。
5.4.2 完善耕地占用全程监管制度
在批准耕地被占用后也要对占用耕地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占用耕地的项目在立项、计划、实施及补偿进行考核和监督,并设立相关的考核指标。地方政府有时比较注重对耕地占用前的审批工作,不重视对耕地占用全过程的管理,由于管理意识的松懈,往往在这个过程会出现一些问题。占用土地的一方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占一补一”以及“补偿先行”的制度,抓好补偿工作,一方面督促占地方节约用地,保护国家的耕地资源,另一方面对失地农民进行更好的补偿。但从近几年来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的一些地方,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存在占多补少、先占地后补偿、补偿迟迟不兑现的现象,所以,要加强对耕地占用全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5.4.3 加大耕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地方政府要加强巡查力度,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要严厉查处,发现一处查出一处,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次数。各级政府的执法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建立长效的巡查制度,既实行定期检查又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要注重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为防止滋生腐败行为发生,可以经常更换巡查人员,甚至调换不同地区间的工作人员进行互查。由于巡查工作的局限性,地方政府可以在基层鼓励村民进行举报,对于举报情况真实有效的要给予预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秉公执法、执法必严,不能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侵占耕地人员的违法成本。加强业务能力的同时也要注重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国家守护好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5 本章小结
通过对前 4 章的深入分析,本章针对第三章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存在的问题,综合第四章得到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耕地保护政策的相关内容、增强耕地保护政策的执行力度、制定耕地保护政策的评估标准、制定耕地保护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等。具体包括制定激励政策、制定产权保护政策、完善补偿机制;加强依法执行、强化公共责任机制;制定评估技术性和社会性标准;制定预防机制、监管机制、查处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