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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跨越式发展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4 共81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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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跨越式发展中的法治问题探究
【第一章】跨越式发展中的法律规制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的跨越式发展概述
【第三章】 当代我国跨越式发展问题分析
【4.1 4.2】跨越式发展中的法治框架
【4.3】跨越式发展的法治保障的实现方法
【结论/参考文献】跨越式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当代我国跨越式发展问题分析
  
  3.1 跨越式发展的问题
  
  跨越式发展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遵循发展规律达到发展目标的一种快速的发展模式。跨越式发展是一种通过科学技术推动的,实现技术、质量、效益和产值的高水平的发展。跨越式发展是一种需要赶超先进的发达国家的发展,通过提高综合素质来与发达国家竞争,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最终全面的赶超发达国家。但是,跨越式发展实行的毕竟是一种超常规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带有不均衡性,它不是全面、平行地推进,而是可以有先有后、有所侧重。
  
  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要追赶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现工业化和国家现代化时,需要充分发挥跨越式发展的后发优势。但是在具有后发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这可以理解为后发的劣势或后发的障碍。一种观点认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拥有后发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对应而产生的后发劣势:如发展的不确定性;行业或区域的非平衡型发展;社会公认的价值错乱;较高的社会期望和实际发展滞后的对立;不均等发展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扩大;由粗放型的发展向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困难;外来强势文化和科技带来的腐蚀;由各种后发劣势带来的社会并发症。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许多后发阻碍:一是收人水平悬殊巨大;二是人口增长更为迅速;三是农业生产的效率低下;四是差异化的政治制度和传统文化;五是国际上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实行的不平等待遇。从以上两种对后发劣势的阐述上可以看出,后发劣势和后发障碍由于大量的存在于跨越式发展中,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后发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跨越式发展不能自动和后发优势划等号,后发优势是跨越式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还不够充分,要想真正做到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不能脱离实际情况盲目的追求发展速度,应该结合行业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实施跨越式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行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壮大,中国的经济总量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伴随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不当造成的危机、民间投资行为不理智、大学生就业难、房价居高不下、腐败问题、贫富差距等问题相继显现出来。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会逐渐抵消因为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幸福感,还会引发公众的不满情绪,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完全有必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优化各个经济行为主体,预防和控制盲目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挽救由于各种原因濒临破产边缘的企业,保护科学技术的创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弱势群体的各项权利。
  
  3.2 我国跨越式发展中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中国真正开始了一场具有革命意义的社会转型。中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变,由经济的基础性地位变化引起的整个社会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治等方面也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在取得举世瞩目的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各方面由于发展的特殊性,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1)行政治理能力问题
  
  实施跨越式发展,必须全面深化改革。由于经济跨越式发展,逼迫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自身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丰富,任务艰巨。要努力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就应该不断的推陈出新,解决落后的体制弊病。
  
  从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看,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秩序有两种不同的方案可供选择,而这些选择都伴随着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有:各种形式破坏法治的人治式跃进行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立法评估与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强大;法律对政府行为的监控不足,公权力的行使不能完全沿着法治与权利保障的轨道进行;在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还不能做到兼顾社会公平;以法治手段为主联合其他方法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还不成熟等。
  
  我国现阶段是工业化进程的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尚未到达矛盾最大区域。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跨越式发展中出现了有法律而缺少秩序的现象,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个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产生并处于矛盾的上升阶段,但是矛盾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法律治理力度不大,国家治理能力的发展速度和治理力度不能跟上矛盾问题的产生速度。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现阶段所负担的历史使命造成的,因为要缩我国和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我们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快速发展经济上面,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的解决重视不够,GDP至上甚至唯 GDP 的评价指标就是这种情况的突出表现。即便是对于法律的实施,很多领导也是口头上讲严格执法,实际上用功利的标准,根据法律实施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来决定,这也是我国很多的法律不能够发挥应该具有的效果的重要原因。虽然说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是难免的,发展必然要承受着巨大的阵痛,甚至有人认为当社会适应了转变阵痛,种种问题自会缓解,社会秩序也可能会出现根本性的好转。但我们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属于我们现在的责任。
  
  (2)腐败问题
  
  社会转型必然带来价值取向多元化,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冲突、矛盾,其带来的道德滑坡、价值的迷茫等现象在社会发展中逐渐体现出来。人们的价值观出现了从理想本位向官本位、钱本位转化;从权利本位向实力本位转化;从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化等形式。
  
  经济跨越式发展,市场经济异常活跃,各种工程项目林立,这给了投机取巧者们可乘之机,也给权力寻租者提供了无限商机,“1986 年至 2011 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 11 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460 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
    
  刘志军案绝非孤立的个案,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仅在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风暴中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军级以上军官就有 75 人之多,由此可见腐败问题的严重。腐败严重损坏了党的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3)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单纯的追求经济跨越式发展,而忽略了生态环境问题,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主要表现为: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破坏生态,化工企业违反法律对大气造成污染,大力发展汽车工业却无法解决城市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大规模搞城市化却出现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剧增。
  
  (4)贫富差距问题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同时明显存在的行业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导致人们的收入差异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现实是不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而且还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些经济体制多为非公有的,这样就使得劳动者们的收入分配有了来自各种方面越来越多的源头,因而也就出现了多种非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如此一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劳动者的收入上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除了这个原因以外,导致我国的贫富差距原因还有:过于重视效率、忽视公平,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税收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不平等竞争的存在等。
  
  (5)超常规发展和不平衡发展中的社会不公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公正的社会制度,与任何其它社会相比,我国当前的社会从总体上来说应当是最为公正合理的。可是任何公正合理都是相对的、并且在不同的阶段也不是绝对的,我国当前社会的公正相对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距离其理想的状态还很遥远,并且由于我国肩负的历史使命实行的是跨越式发展,在这种发展模式下的超常规发展和不平衡性也导致了社会公正在个各方面表现出缺失的状态。表现在政治、经济、医疗、教育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公正的缺失。(一)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公民权利平等是民主是社会公正的基础所在,是一个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强调:“社会成员应该享有最大的平等和自由。”
  
  我国当前由于实施跨越式发展,这种发展模式存在的不平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不平等,权利不平等是我国当前社会不公中的最大不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应得的保障,其中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中的下岗工人,参政议政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话语权不受重视、受教育权的权利由于地域的限制也得不到保障、医疗权益也无法全面保障,而且他们的劳动就业权和生存权也随着近年来城市开发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的转制等经济活动的影响一步步的受到威胁。而其他掌握着公权力的管理阶层、舆论话语权的掌握者学者专家、掌握经济权的企业家和其它各界社会精英等群体享受着国家和社会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的特殊待遇,变成了社会中的少数拥有特权的阶层。(二)经济分配不公。由于实施跨越式发展存在的不平等的发展,导致我国的经济分配不公,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为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收入上有一定范围内的差距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必然导致劳动者收入分配的不公正。我们的基尼系数达到 0.469,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这个数据放到国际上都是罕见的,而且其还没有包括各类隐形收入。
  
  从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和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两个方面看:一是体现在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上,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14 年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8844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489 元,二者差距为 2.75:1;二是体现在垄断行业的收入已经超过了社会其他行业的平均收入,电力系统、电信业、银行业、水电气等行业的人均工资水平相比其他行业高了两到三倍,这还没有计入工资以外的各种福利和补贴,实际上的差距可能更高。另一方面,由于分配过程中的问题,一些高收入者使用大量不公正的手段获得财富而不是通过兢兢业业、诚实守信的劳动获得的。这些非正常渠道获取财富的手段有:一是腐败分子们通过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向投机分子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国企改革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权钱交易获取灰色收入;二是垄断行业借助跨越式发展集中的发展模式依靠自身在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垄断性质,随意抬高其产品价格来获得更高额垄断利润,由此来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富转化成垄断企业的高待遇高福利;三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一些人通过制度和法律上的漏洞,通过造假贩假、偷税漏税等手段,大肆的侵占国家和个人的财富,形成了黑色利益链。(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由于跨越式发展实行的区域不平等发展,教育不公首先突出表现在教育资源在城乡1教师队伍的水平低下,校舍破烂教材缺失等问题。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使得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农村和不发达地区而言,子女享受着绝对优势的良好的教育资源,而落后地区的孩子们只能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适龄儿童失学率高,升学率低,受到教育的程度远不及城市中的孩子,并且往往伴随着失学和辍学的困难。第二,教育资源在不同层次的教学和不同层次的学校间得不到合理适当的分配。在受教育的层面上,广大没有达到高等教育条件的社会成员无法享受高校丰富的教育资源。在不同级别的高校之间,从一流大学到地方大学再到民办院校的资金投入也不平等,教学资源和优秀的生源单向的流向了重点院校。在这种教育资源的分配前提下,导致了学生在受到的教育水平和效果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异,这也让一些在社会上拥有强势地位的人的子女可以择校上重点学校而一般的学生则只能选择普通的学校就读。第三,教育的不公还表现在学生踏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起点的不平等。以 2013 年为例,北京大学在北京的招生名额占总数的 17%,2014 年复旦大学在上海的招生数占总数的 25.71%,浙江大学在浙江省的招生数占总数的 60%.在录取名额充裕的情况下,这些一二线城市的大学的本地生源的录取分数线却往往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几十分,这明显体现了教育的不公。(四)司法不公。在跨越式发展的司法领域中的不公现象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司法的判定结果不公正,具体体现在判案结果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不统一。这其中既有司法主体因为业务知识的缺乏导致的错判误判,也有司法主体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作出的不公平处理。二是司法过程中没有按照程序上的正义而只注重实体真实,放弃了程序上的公开性和民主性。这一方面体现在获取证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经过审判程序或者不按照程序先判而后审案件、不听取犯罪者的辩护、不按照程序要求限制人员上诉、对待被关押人员实施虐待等做法。三是司法主体不按照职权履行其义务,比如对各种民事案件的诉讼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案件,这直接导致了矛盾不能化解,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黑恶势力等外界因素导致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使得社会秩序无法得到保障。
  
  (6)盲目、急切的发展导致缺乏项目的合理性,问责机制不完善
  
  基于一种变革的心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发达国家来说,关注更多的是眼前的东西,反而因为只注重眼前而不注重发展自身的制度、科技水平,始终是跟着别人的脚印走路却不能超越发达国家。“好东西你能引进,可由于水土问题,我们往往不能发挥其固有效能。”各行各业急切的发展心态,可能产生冒进、盲目、不慎重等对发展有着负面影响的心态,并且已经表现在了各行各业出现的问题上。而政府在动员全社会做出跨越式发展指示中也不过多做出精细化指标,由于被动员者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差异性的理解也造成了对生产理解到底是“价格”还是“价值”的争论。
  
  3.3 用法治手段解决跨越式发展问题的依据
  
  导致跨越式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也必然是多方面的。从主体而言可以包括政府、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从手段来讲可以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可以通过调整政策来进行科学的引导,调控由于跨越式发展实行超常规发展带来的不均衡性,也可以通过自下而上从基层入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化解发展中产生的矛盾,还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制约等。以法治手段解决我国跨越式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固然不是唯一选择,但无疑是一种极为有效的选择。
  
  3.3.1 用法治手段解决跨越式发展问题的哲学依据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和相互作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一矛盾运动贯穿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要经历一段逐步完善的过程;直接受生产力所推动的经济基础相对于上层建筑来说是易变的,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是比较稳定的,往往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更。结果就形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既相适合又不相适合的矛盾运动。在两者基本适合中出现的局部性矛盾,可以在同一社会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调整。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已经变成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要求根本变革的客观趋势之间就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在阶级社会,这个矛盾表现为代表先进生产关系、反映经济基础变革要求的进步阶级和代表腐朽生产关系并运用上层建筑的力量阻碍变革的反动阶级之间的激烈的阶级斗争。这一矛盾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推翻旧政权,根本改变旧上层建筑才能获得解决。
  
  作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两者的对立矛盾从解决途径和性质上来看都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优越的制度,其上层建筑发展与和其配套的经济基础之间,有着不同于经典社会的特殊发展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产生的主要矛盾是可以通过制度本身来克服和调节的人民内部的矛盾,与私有制社会不同的是不需要改变社会形态来解决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上层建筑发挥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能动作用,对经济基础产生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与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联合作用下对社会发展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使得社会主义制度依靠自身不断完善来促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到迅速地发展。这也正是我国可以利用法治手段解决跨越式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哲学基础。
  
  3.3.2 跨越式发展法治保障的历史依据
  
  跨越式发展对既有经济制度的影响会传递到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度安排,当外部制度环境不能随之变革时,跨越式发展将无疾而终。因此,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成功实现依赖于外部的制度变迁,在所有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中,法律制度无疑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
  
  中国和日本在十九世纪中期都是封建专制的国家,并且几乎在同时遭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但是日本在随后的三十年发展的过程中,基本实现了民族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飞跃式的发展,以中日甲午战争为标志,中国在受到西方列强侵略压榨的同时,还被后来赶上的日本欺压。日本的明治维新和我国的洋务运动在特征上都是通过学习照搬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文明成果来寻求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上的发展和国家的富强。
  
  中日两国在一开始几乎同时开展了在科学技术和经济产业领域的革命,但恰恰是在如何构建保障这种发展的法律制度上的做法差别巨大。中国现代在法治发展和日本相比属于完败:中国派遣专员去欧洲学习法律比日本晚了近 30 多年,在创建法律学堂方面的落后日本 30 多年,第一家律师事务所也比日本晚了 35 年的时间。由以上两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跨越式发展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的同时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
  
  我国在 1958 年大跃进中的目标仅仅局限在了实现在工业和农业指标上超过发达国家,但是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却没有考虑在其中,致使运动后期人民生活遭受灾难。从 1958 年之后的法制建设上来看,不仅制定民法、刑法这些基本法的工作毫无进展,而且 50 年代制定的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却有逐步被边缘化的迹象。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法律制度被弃之一旁,整个国家陷入一场浩劫。总结“文革”的教训,忽视法制和民主成为重要的原因。
  
  自从 1878 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后,深圳作为国家第一个经济特区,靠着特批的优惠政策和及时有效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实现了优先发展。这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包括废除和修改当时阻碍深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党中央给与特区政策优惠,依照中央来建立法律的形式将这种优惠政策固定了下来,特区自己则通过地方出台的规范文件达到调整生产关系的目的,深圳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 450 多部,地方政府规章有 431 部,并在后来的发展进程中及时做出了适应性的修订。
  
  3.3.3 用法治手段解决跨越式发展的现实依据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党紧跟着开始考虑和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各项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设计,提出提出了全面建设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这为用法治手段解决跨越式发展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党的十八大指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 2020 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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