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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之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11 共95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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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人的“冷冻胚胎”权利问题研究
【前言 第一章】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
【第二章】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第三章】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
【第四章】 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之构建
【结论/参考文献】人的“冷冻胚胎”法律体制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 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之构建
  
  我们已经看到试管婴儿技术为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繁衍产生的作用,试管婴儿技术的运用改变一些失独家庭、不孕家庭的命运,正如上文引述的案例,死亡的不育夫妻遗留的冷冻胚胎,成为失独老人的精神支撑,从生物学和伦理上一个承载着潜在人类生命之特殊物,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代孕和冷冻胚胎的收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建立何种法律制度,是保护死亡夫妻的冷冻胚胎的关键。
  
  (一)部分学者主张代孕合法之理由
  
  有学者认为,美国的部分州、英国等国家允许自愿无偿代孕,这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1他们认为计划生育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阻碍我国代孕制度合法化的首要因素,2越来越多的代孕丑闻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曝光,普天盖地的小广告中混杂着大量的代孕信息,非法代孕的网站达 70 万家其交易数据惊人,非法代孕势头强劲在夹缝中蓬勃的发展着,禁止代孕的法律规范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他们认为通过立法使得满足特定条件的代孕行为合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身体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可支配性,代孕者有权行使自己的身体权并自由支配,尽管传统的民法理论不认为身体权包括权利人对身体组织的自由支配权,4但伴随着医学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身体权的内涵得到了扩充,例如公民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将死亡时器官、组织和其他身体部分捐赠或弃毁,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代孕母亲通过代孕的方式利用自己的子宫为他人妊娠、分娩实际上是行使了身体权,这种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剥夺。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采取了有条件的代孕合法化的制度,国内面临着如此居高不下的不孕率,新出台的二孩政策的普遍实施,已经说明中国对于新生儿的态度不再是从前的计划生育大背景下的严格和限制,有数据显示中国正在或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孩子对于家庭和社会来说意义重大,有条件的开放代孕能够为中国的新生人口带来巨大推力。面对代孕、胚胎收养两种不同制度的选择,这些学者更愿意选择代孕的合法化,他们认为一个家庭的命运与孩子息息相关,承载着父母遗传基因的血亲子女相较于那些不具有血缘关系收养的而来的子女具有特殊意义,中国人千百年来将传宗接代视为几代人绵延子嗣的重要原因,尽管从现代社会的角度考量这种传统观念值得批判,但却根深蒂固,中国人看重血亲子女的传统文化是能够被大众理解和接受的,这是一种客观、普遍的存在,大多数人认为,对代孕制度和胚胎收养制度的不同选择,实际上就构成了对家族命运的不同选择,从最大程度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来看,成长在收养家庭的儿童与成长在血亲家庭关系中的儿童相比较,大家的结论是趋向一致的,在血亲家庭关系中儿童的利益更大、更有利于身心发展,父母、子女双方都会因代孕制度获得最大利益,合法的代孕能够为家庭带来新的希望,能够解决因失独、不孕带来的社会问题。他们认为,禁止代孕是一些国家简单、粗暴的对待社会问题的态度,国家以一刀切的方式的规避社会问题,对新生事物采取落后的处理方式与整个多元化的国际大趋势、大潮流相违背。
  
  (二)代孕制度之弊端
  
  在世界上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禁止代孕,显然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计划生育政策,2016 年 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新生育法》也充分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非禁止代孕的考量,背后存在的法理是却是相通的。从生命法学角度上,法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伦理与道德,法律是道德、伦理纲常在规范、制度上的表现,如民法所秉持的公序良俗原则,一部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法律必须遵循社会通行的伦理原则,作为专门调整人类生命社会关系以更好地保障人类生命与尊严的生命法则是法律化的生命伦理。
  
  1. 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有学者认为,代孕是代孕妈妈行使身体权来帮助不孕不育夫妻实现生育权的行为,2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育家庭的难题、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尊重冷冻胚胎的生命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代孕母亲和胚胎的血亲父母是一种代孕合同关系,双方明确代孕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代孕母亲与孕儿之间不具有血缘,但在整个孕期投入的时间、精力、情感使得代孕妈妈对孕儿产生了一定的母子情感,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母亲与子女产生亲权的基础是生产,生产使代孕母亲与孕儿之间具有伦理上的“母子关系”,这种通过科技手段创设的“母子关系”
  
  于一朝分娩后伴随代孕合同的终止而消失,对于一个经历十月怀胎并且刚刚生产后的妇女来说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伦理道德正是人类所独有的价值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制度上的体现,违背人伦、纲常的法律即恶法,代孕合同关系作为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代孕合法化学者所主张的是激进、片面的,他们认为代孕是代孕母亲行使身体权帮助不孕夫妻实现生育权的行为,而身体权作为一项绝对权由权利人排他的支配着,但是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到集体、社会是由大量的个体构成,社会中的权利是多元的,每一个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通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起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两个或多个合法性、正当性的权利、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有秩序、规范的行使权利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法律既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容忍一些通过践踏他人合法利益来过分行使权利的人,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应在一定的限度内即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间、场合合理行使权利,私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基础,身体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权利主体能够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这样行使身体权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但权利行使的限度正是区分是否合理合法的关键,权利主体行使身体权应该在大众能够接受的限度内行使权利,不能以牺牲公序良俗为代价,从表面上看代孕是代孕母亲行使身体权的行为,即合理又合法,但本质上代孕的行为违反人伦和道德,严重践踏着公序良俗原则。
  
  2. 代孕行为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
  
  从社会普遍认知的角度来看,法律之所以能偶得到多数公民的信仰和遵守,源于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衡量是非善恶的最低尺度、是公民共同的道德底线,每一种上升为法律的社会意识不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律文本具有的特征、属性外,还应该在成为法律文本产生前的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那些普遍违背公民意愿最终却上升为法律文本的社会意识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因此社会公众是否普遍认可代孕的正当性是代孕合法化的重要前提,通过互联网上搜索代孕的信息铺天盖地,小广告中代孕信息大量存在着,这是由不孕家庭对子女需求产生的代孕市场,大量需求正促使一个行业的产业化趋势,尽管如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很难从身边的人们中发现代孕母亲,虽然国家并未对代孕委托人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几乎很难寻找通过委托他人代孕的方式获得子女的家庭,原因何在?从中国实际的代孕情况来看,代孕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代孕合同后代孕母亲开始进入妊娠期,在熟人社会中为他人代孕的行为与中国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冲突,这极有可能导致孕母在关系圈内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影响代孕母亲日后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孕母1孕生活从原来的生活居住地迁移到一个避开熟人的陌生环境中,像普通孕妇一样生活直至分娩,工作、学习等理由使孕母脱离正常生活的十个月分离期正常合理,分娩后代孕母亲像未孕女性一样重新回到原来的生活居住地继续生活,与此同时身为代孕委托人的夫妻双方与代孕母亲的行为模式相同,离开生活居住地渡过十个月的“妊娠期” 携带代孕母亲产下的孕儿返回经常居住地。血亲父母通过委托代孕的方式获得子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难被熟人社会接受的,这似乎关系到一个家族的荣誉、夫妻双方的面子、孕儿未来的成长等方方面面。在代孕过程中,代孕母亲与委托代孕的夫妻都一致的选择相同的方式隐瞒了孕儿的生产方式,这种暗箱操作的行为从侧面放映出在中国社会对于子嗣的价值观,即使由法律明确规定代孕行为是合法的,从客观实际出发,代孕母亲和委托代孕的夫妻也未必愿意在自己的生活圈承认子女是通过其他女子用代孕的方式生产而来的,主张代孕合法的学者认为,许多国家已经选择有条件的开放代孕的制度,顺应国际潮流和趋势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标志,中国、日本等国家对代孕问题固步自封,违背代孕合法化的趋势,阻碍了社会的快速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阐述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看待事物不仅要关注事物的普遍性,还要学会因地制宜的剖析事物的特殊性,用辩证的方法解决问题正是处理问题的关键,与美国等一些新兴国家不同,中国的问题呈现出一定特殊性,这种带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性是源自中国经历过的五千年历史的沉淀和炎黄子孙特有的价值观,美国的开放和包容从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美国自身的发展史,日本作为一个具有 1700 多年历史的国家同样禁止代孕说明了子嗣问题的特殊性,人民的情感和价值观成为影响一国法律、政策的重要因素。
  
  3. 代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从法律条文出发,代孕行为违法民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民法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来分别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身份关系、身份权显然不能由合同法调整,在现实生活中代孕母亲与代孕委托人通过签订代孕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胎儿从母体内生产这一事实已经使代孕母亲与孕儿产生伦理上的“母子关系”,母子关系是亲权产生的基础,从法律上,代孕母亲对孕儿开始享有监督权等一系列的身份权和喂养、抚养等一系列义务,合同中约定代孕母亲在分娩后对孕儿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孕儿与代孕妈妈之间形成的身份关系因代孕合同的终止而消失,显然这是不合法的;其次,代孕行为违法了民法上“人身不能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的法律精神,代孕实质上是女性通过将子宫出租的方式来获取报酬的行为。主张代孕合法化的学者认为,通过立法规范代孕行为,代孕母亲以无偿的方式为无子家庭孕育新生儿。大部分的代孕网站、代孕广告中规定的代孕价格很高,一些实际案例也说明这种愿景是难以实现的。价格不菲的代孕费出自两方面原因,第一,代孕母亲在整个妊娠期内付出的时间、精力、衣食住行费用、生理和心理上承受的压力,使得代孕的价格成本十分巨大。第二,中国传统的贞操观根深蒂固,很多男性不仅具有处女情结同时对女性是否怀过孕十分看重,女性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对未来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的考虑,对代孕行为十分慎重,这样高代价的付出使得代孕母亲期待更高的回报,支持代孕合法化的学者认为,无偿代孕的可行性是基于一些女性富有爱心、乐于享受与胎儿在腹中与母亲互动的微妙感觉,同时为日后孕育自己的宝宝积累妊娠经验等使得她们愿意为这些无孩家庭提供无偿代孕服务。然而主张代孕合法化的学者并未看到,这样的提供无偿代孕的女性十分罕见,自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型,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国已经由原来的男耕女织的男权社会的社会结构向男女平等分工的现代化社会结构转变,女性在承担着生育后代的责任同时在社会各个领域担任着重要着角色,那些工作繁忙的女性通常也代表享有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在从事工作、生产的同时兼顾家庭,从客观、理性的角度,这样的女性通常不会为他人代孕,赋闲在家的女性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条件优渥无需外出工作仅打理家庭事务的,一类是失业在家、无法就业经济拮据的,全部精力用于打理家庭内部事物的第一类女性相较于外出工作的女性家庭观念更重一些,其中能够不顾中国传统贞操观而单纯为了体验妊娠感觉、奉献爱心进行无偿代孕的女性数量不会太多。第二类的女性温饱问题亟待解决,对于物质、货币的渴望十分强烈,她们无法负担代孕带来的巨大成本,无偿代孕通常不能被第二类女性接受。代孕母亲在付出高成本(显性成本)的同时还要冒着违反传统贞操观的风险(隐形成本),这两种刚性成本与代孕无偿之间产生冲突,人为的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代孕母亲无偿代孕或获得适当补偿来弥补的行为都违背了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市场经济规律,这与中国曾经经历的政府管控市场的计划经济有何区别,人为的打破价值规律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后果,中国在经历计划经济的低迷后在摸索中渐渐发现通过发挥市场的主体地位来进行基础配置,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发挥根本作用,价格是价值(成本)的客观反映,适当补偿或无偿代孕与代孕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必然会导致在无偿的代孕合法化后,一些打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披着在合法的外衣呈现出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女性子宫带来的价值能够带动非法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中国庞大的育龄妇女人口数量使国家管控和监测十分困难的,民法上“人身不能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的法律精神难以遵守,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绝大多数代孕妈妈并非是那些支持代孕合法化学者所主张的具有爱心且自愿提供无偿代孕服务的人,她们往往处在社会的底层,迫于生活艰难、经济拮据的压力,代孕并非出自代孕母亲的真实意愿,加之巨大的代孕成本使无偿代孕成为不可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无偿代孕合法化是违背价值规律的行为,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4. 代孕条款过分限制孕母的人身权
  
  从基本人权的角度,尽管代孕委托人并非以富人的姿态与孕母签订代孕合同,胎儿血亲父母天然的处于权利人地位,在签订、履行代孕合同中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孩子的成长与一个家庭的命运息息相关,儿童是否健康关乎一个家庭的未来,胎儿出生时是否健康是人们十分关注孕妇重要因素,妊娠期内孕妇行为对胎儿的影响很大,一个是否健康的孕妇、一个是否达到一定标准的妊娠生活成为衡量婴儿是否先天健康的关键,代孕委托人愿意相信通过细致入微的合同条款能够规范代孕母亲的行为使自己的受精卵在他人体内健康、安全的成长,现实中存在的大多数代孕合同内容涉及代孕母亲的生活起居各个方面,过于详细、严苛的代孕合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或限制孕母因自由活动给胎儿带来的风险,但是有些条款已经严重限制了代孕母亲的人身权。这些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条款通常表现为条款内容与腹中胎儿成长关系甚微但又十分严格例如在整个妊娠期内,代孕母亲应该遵守的固定的起床时间、每天不同种类的定量运动、禁止性生活、禁止使用电脑、手机等辐射较强的电子产品、减少外出娱乐活动、禁止频繁出入公共场所等等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在怀孕期内代孕委托人会以一定的方式监察孕母对代孕合同是否严格履行,当代孕委托人认为孕母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时,双方的代孕合同终止,大多数的代孕母亲都能够认识到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即使孕母认为委托人单方终止代孕合同侵犯了自己利益一般不会选择法律的救济手段,但私力救济的方式不能从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仅如此合同终止后孕母面对的问题更加棘手,孕母腹内的胎儿如何处理?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任何选择对代孕母亲来说都将构成一定的伤害,若代孕母亲选择通过终止妊娠的方式人为的结束腹内胎儿的生命,代孕妈妈在经受人工流产手术的同时还承担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情感缺失,若代孕母亲选择继续孕育被抛弃的胎儿直至生产,出生后的婴儿将改变代孕母亲的原本的生活方式、人生计划,养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十分巨大;即使代孕母亲严格执行代孕合同也不代表代孕母亲能够规避代孕带来的风险,代孕委托人与出生的胎儿都可能导致代孕委托人单方违约导致代孕合同无法履行,九个月的妊娠期虽然不长,但一些委托代孕的夫妻因双方婚姻关系出现改变,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拒绝支付代孕费用、拒绝接受出生的胎儿,1亦或是生产后的胎儿存在某种先天性疾病严重影响婴儿的健康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被血亲父母丢抛弃,代孕母亲在怀孕时与腹中胎儿产生的一定情感使代孕母亲对被血亲父母抛弃的婴儿(胎儿)去留难以抉择,代孕母亲腹内的胎儿或出生的婴儿对孕母的情感牵绊。
  
  通过上文的论述,代孕制度的弊端、引发的各种问题显而易见,从表面上看,代孕了尊重和保护胚胎的生命价值,但实质上代孕是建立在践踏代孕妇女情感、尊严、人权的基础上,以牺牲公序良俗原则为代价,禁止代孕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公众道德情感的尊重对女性人权的保护,并非是国家对公民生育权、身体权的过分限制,法律是最限度的道德,法律是制度化的伦理,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才能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促进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充分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人的冷冻胚胎的收养制度
  
  胚胎收养制度是指胚胎的合法管理人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人工助孕技术得到的被当事人放弃的剩余冷冻胚胎植入不孕女性的体内,由该不孕夫妻收养同时胚胎的学血亲父母让渡胚胎、未来初生儿童的所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创设了人工受孕、性交受孕的双轨制生殖体系下还衍生出传统收养与胚胎收养的双轨的收养体制。这对于不孕夫妻来说是一种利好消息,在培育子女、组建家庭方面多出一种选择,同时从冷冻胚胎的的角度,既避免代孕带来一些的列问题又给胚胎带来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1. 胚胎收养制度的发展
  
  “异源胚胎移植”是医学上对胚胎收养的专业名词,胚胎收养作为一个组建家庭、法律制度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也是最早开启了胚胎收养制度的实践的国家,但时至 21 世纪“胚胎收养”(Embryo Adoption)这个名词才在美国正式出现并在随后几十年内普遍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胚胎收养的实践早于该名词的出现是由美国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美国基督教作为是大多数民众的宗教信仰存在了几个世纪,根据盖洛普调查中心等国家权威机构的统计,美国每十个人中就有九人自称相信上帝,有 8 个人认为基督教对自身生活非常重要,有 7 个人属于某个基督教组织,大约每 6 个人坚持每天祷告,有 50%以上的人认为上帝是美国民主、道德的引导力量,有 4 个人每周必去教堂,在美国有 30 多万个以上的基督教教堂。
  
  上述的一些列数据显示出基督教在美国人民心中的地位神圣不可摧,“胚胎收养”的概念与基督教传统的观念相违背,基督教认为受孕是一切生命的开始,这样神圣的人类活动在人类的产生和发展中起到巨大的作用,人类胚胎是生命的开始,理当被赋予人类享有的尊严、人类拥有的一切权利,不论他们处在生命的哪种阶段(前文论述的胚胎三个阶段),3不论冷冻胚胎对于医学发展、科技创新具有何种利益,针对冷冻胚胎进行的医学实验行为、采集、移植、销毁行为是极其违反人类道德的,应该被禁止。
  
  “胚胎收养”一词正式出现是在“雪花胚胎收养计划”(Snowflakes EmbryoAdoption Program)中,这是由美国的夜光基督教徒收养机构于 1997 年推出并实施的,1计划的中心目标在于帮助那些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产生的剩余胚胎被人类孕育来实现不孕夫妻生育子女的愿望,在“赠送”与“收养”两个词语对比中,我们发现赠送的标的通常是能够被人力支配的物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收养很早就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存在于子女收养制度中,收养的对象通常为儿童,胚胎同样作为人类生命应该得到与人类相同的尊重和对待,胚胎收养恰好能够很好的体现出雪花计划的中旨,从根本上诠释了基督教的教义。“胚胎收养”
  
  广泛出现公众视野内是源于 2001 年美国卫生部、人类服务部发起的一项以“胚胎收养”为主题的公益活动,2一方面为雪花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倡导公众广泛关注冷冻胚胎的移植,最后此次活动取得了突出的效果,“胚胎收养”不但在美国影响的范围迅速扩大 ,同时国内也随之出现很多类似夜光基督教徒收养机构的一些组织,致力于实现雪花计划的服务宗旨。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法律不尽相同,国内没有统一的法典,某些州对于妇女妊娠一定时期后堕胎的行为严令禁止,但其他州的法律可能未对妇女的生育权过多的干涉,“胚胎收养”就成为两种流派争论的焦点,“堕胎权利组织”的核心理念在于反对政府禁止妇女堕胎,他们认为胚胎收养制度背后的观点是错误的,收养一词体现出胚胎的人的属性,大肆宣传胚胎的收养会导致公民普遍的认为堕胎是杀人的行为进而反对、限制妊娠妇女的堕胎行为,堕胎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将逐渐消失,尽管如此 2009 年佐治亚州出台的《收养选择法案》(Option ofAdoptionAct)作为第一个将胚胎收养立法的法案,开启了官方正式运用“胚胎收养”一词的先河,3胚胎收养、家庭选择、收养的条件等等一系列在实践中模糊不定的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公诸于众,为公民进行胚胎移植提供了正确的权利义务模式。
  
  2. 胚胎收养制度与传统收养相比的优势凸显
  
  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相比具有很多优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成本,根据美国相关的数据显示,胚胎的收养成本是 3600-10000 美元,婴儿收养的成本是 9000-35000 美元,通过“人工受孕、胚胎移植”的人工助孕技术怀孕的成本在 10000 美元以上,1通过上述数据可以明显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三种获取子女的方式上,胚胎收养所消耗的成最少。
  
  其次,对风险的评估。每一个子女的健康问题都会成为这个家庭关注的焦点,个体在成长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疾病,从表面上某些致病原因是偶然、突发的,但一个家族呈现出来的相同病症(家族病)隐藏在基因信息中不易发觉,携带此种的遗传基因的胎儿出生后,该疾病以较高的发生率伴随儿童成长,有些疾病在婴儿时期开始显现,有些遗传性家族病则不然,在三种孕育子女的方式中,冷冻胚胎的收养在家族疾病风险的识别上相较于婴儿收养更具有优势,每一对选择人工助孕方式孕育子女的夫妇都会通过医疗机构安排的一系列医学检查,同时为了保证冷冻胚胎的质量,血亲父母都会如实告知相关的医学病史,在医疗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后,与备孕的夫妻充分沟通、协商最终作出是否继续进行试管婴儿的决定,排除了重大的风险后人工助孕技术开始实施,此时的冷冻胚胎是在在初始阶段排查疾病后的相对安全、健康的状态,对于胚胎收养人来说更加有利。冷冻胚胎的收养不但能够减轻一些家族疾病的风险,同时使胚胎收养人自己控制怀孕期间的风险,这相较于代孕、婴儿的收养具有很大的优势,漫长的孕期,胎儿通过脐带与孕母连接,通过孕母的血液吸收生长所需的营养,而一些孕母的不良习惯如吸烟、酗酒、吸毒等会使腹中胎儿因此感染畸形或出生后的先天发育不全。还有调查显示,孕期内孕母的行为、心情与周边环境都会对胎儿的性格、意识产生影响,这就是我们注重胎教的原因,怀孕的九个月对于孕母来说可能并不是很漫长,但这几个月的时间对于胎儿却至关重要,胚胎收养人通过医学植入行为进入妊娠期,对自己的行为、心情和周边环境有能力掌控,将孕期风险降低。
  
  最后,从人类情感出发,胚胎的收养相较于传统收养收养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情感上的满足,人们的面容、外观不仅受遗传基因的支配,从某种程度上还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人们也愿意相信即使不具有血亲关系,在腹内生长继而出生的婴儿要比那些成长到一定年龄收养来的子女从外表上与收养人更相像。一粒肉眼无法识别的受精卵在体内生长出心脏、大脑、五官、四肢和躯干这种微妙的体验孕母的体会是最深的,怀孕期内体内激素的变化使得女性开始具有母亲的一系列改变,怀孕也是催乳素产生的开端和来源,催乳素正是一个女性产生母爱的首要因素,孕母对收养的胚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伴随生产孕母已经感受到孕儿是从自身分离出来的一部分,与自己息息相关,这种微妙的改变使得母亲、婴儿对待彼此与血亲母子差别甚微。传统的收养中,被收养人是婴儿或未成年人,当被收养人对过往的事物产生记忆后他们价值观开始慢慢的形成,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两个独立个体,彼此的情感的融合在于双方内心的改变、行为上的努力,这个过程甚至伴随收养人、被收养人一生,胚胎收养的优势明显。
  
  目前在国内“胚胎收养”一词并未广泛出现公众视野内认知度不高,中国居高不下的不孕率和每年产生 30 万颗冷冻胚胎的事实也预示着剩余的冷冻胚胎在不久的将来能够为不孕家庭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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