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模式的养成路径分析。
(一)内在理念培育。
我国深受封建社会人治思维的影响,在心目中一直把法律当作统治阶级治民和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没有从内心真正升华为信仰,更没有形成法治思维的惯性。在部分领导心目中,法律也就是装饰的工具,需要时使用法律实现个人权益,不需要时丢在一旁。长此以往,法治思维久久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领导干部需要培养常态化的法治思维,不管是在决策中还是在执法过程中,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贯彻法治思维,正确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指引,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1、强化理论培训,树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
(1)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强化法治理念教育。
法治理念直接影响着法治思维的形成,对于领导干部,具备什么样的法治理念,直接影响到他会形成什么样的思维方式,进而影响到他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方式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在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如何使法治理念深深印入领导干部的内心,并使其在思考问题和处理事情时能够自觉使用法治思维,是一重大任务。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虽然不一定得把领导干部培养成法律专家,但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一定与理论挂钩的,法律与理论联系紧密,而法律主体对法律理论普遍性的精准洞察把握以及将一般的复杂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理论能力,这是决定法治思维能力强弱的关键性因素。如果对法律理论知识掌握的不够深入,也就很难对法律规范有深入精准的理解,对法治理念内在精神也不可能得到深入的提炼,从这个角度谈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像是海底捞月。只有通过强化法律理论培训,逐步让领导干部深入接受这些知识和理念,并将其贯彻落实于自己的行为之中,慢慢形成惯性,将知识和理念传授给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才具备可能性。因此,理念培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绝对不可忽视。
当今世界,知识和信息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网络时代的到来,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带来了新机遇,给法治理念教育工作的形式、内容、范围、效率带来全新的变化和拓展,为了适应网络的变化,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必须不断创新,改变多年以来朴素的、传统的、经验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和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网上教育、交流、讨论等活动。如受教育者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有选择地尽情浏览,通过网络随时随地了解国内外、院内外的各方面信息和教育成果,信息网络的运用,大大提高了教育工作的传授效率,而及时迅速的信息传递,良好的交互界面,加之多媒体技术融声音、图像、文字为一体的动感十足的方式,会使受教育者轻松地接受教育。
此外,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网上文化活动,精心策划网上论坛,对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加以正确引导,及时开展富有冲击力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如通过电子公告牌、"聊天室"、发送电子邮件、建"博客"以及制作网上主页等形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内容传输给受教育者,如此灵活多样的教育手段使得互动性更高。
(2)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
规则意识的培养。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思维的培育应当以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理念的增强为基础,当前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理念,首先应当从规则意识的培养入手。规则意识,主要是指对各种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意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理念都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基础,而在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理念中,规则意识则是最重要的归结点.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学习获知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规范规则,树立对法律法规、纪律等规则的信仰,养成自觉遵守的习惯。只有树立规则意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有提高的可能,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即便制定再多的法律,也都是毫无意义的空文,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不管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必须按照规则办事,违背了规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必须树立规则意识,使决策合法合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运用职权,在决策过程中,注重民主参与与科学决策,必要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养成依法办事的惯性思维,着重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各种突出问题的能力。
契约精神的培养。有观点认为契约精神乃法治社会之本,契约精神是指由于契约关系存在因而对契约负责而产生的自由、平等、尚法、守信的精神,是一种为法治社会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宪政和法治的文化源泉之一,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建立契约意识方面,需要借助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明确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深入了解民意并有针对性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吸收民意并发扬和体现这种民主。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契约",各种社会主体都要接受它的约束。"现代社会契约无处不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而培养契约精神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只有当契约精神在社会中成为普遍性基础性理念时,或者说在社会中成为一种主流价值观时,社会公众才有可能普遍的具备强大的法律基础和法治精神。这种契约精神的培养至关重要,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诸如各级领导干部在党旗下的宣誓,对党和人民的承诺,承担的各种职责等等,都是契约,必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更应该贯彻契约精神,忠于党、国家、人民,取信于民,获得人民的支持。
2、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新教育模式。
因为领导干部本身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这些经验都不一样,需求也不一样,所以在培训方式上来说,要尽可能的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传统讲授式的的培训方法难以满足转型期各种矛盾化解能力的需求,因此,在培训方式上,要做到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产品的优势,了解领导干部易于接受的培训方式,调动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实现理论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1)工作方法的创新。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与发展,人们的思想活动日渐开放、独立、多变,面对新事物的选择性也更多,在如何增强法治教育效果上来说,创新工作方法显得尤为重要。传统讲解式的培训方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的需要,部分人对教学式培训已经达到饱和状态。
因此,在这个基础上,首先要多采取案例教学,视频教学,案件旁听等实践教学方式,增进领导干部对学习的兴趣,从而提高学习的转化率。也可以在法治教育中增加互动性与思辨性,通过访谈与调查或者网上互动等方式,以此强化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处于 21 世纪信息化时代,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全面并深入的了解民意,了解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领导干部处理问题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其次,对领导干部中践行法治的优秀代表人物加大宣传,树立典型事迹和典型楷模作用,定期举行优秀法治人物的评选,对那些大力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科学发展和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优秀法治人物进行褒扬,在领导干部群众树立典型人物,构建良好的法治气氛,促使领导干部从内心真正认同法治价值。
再次,广泛大力的构建法治文化机关平台,积极并有针对性的宣传哪些有代表性的法治文化作品,必要时考虑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帮助领导干部大力全面的提升法治文化境界,让法治文化的影响逐渐渗透到每个人,让领导干部时刻觉察到法治就在身边,更好的贯彻落实法治建设。
(2)以项目化运作方式推进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工作是一项长远之计,需要深入贯彻落实,这项工程所含内容广泛、涉及内容繁多,可以不断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来推进法治发展,比如以项目化方式推进法治教育工作。对于法治教育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可以将他们集中在一起并确定为批量的工作项目,之后在选择试点运行。比如,可以在基层法治教育领域创建基层民主法治的试点,并推行"政社分开"、"政社互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而在社会管理方面,考虑将法治保障纳入到社会管理体制中,积极探索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水平等等。
通过项目化设计推进法治教育,逐渐的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特色,由此,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工作得到深入与创新发展,促使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发生转变,使其运用行政思维向运用法治思维转变,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
(3)加强普法教育管理。
近些年来,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工作依旧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其中难以否认的是,之前普法教育在形式上比较老套化,诸如讲座与考试等形式的普法教育让很多领导干部都无法提起学习的兴趣,而且领导干部配套的考核机制不完整,导致这些教育往往只停留在形式上,自然也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各种任务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创新教育载体,强化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就变得相当重要了。
笔者认为,可以在法治专题讲座的基础上配合在线法律学习,创新学习思维模式,也可以建立理论中心组法律学习。另外,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法律考试等形式和制度,来推动学习制度的常态化。当前各个党校虽然都开有法律课程,但并不是每所党校都有法律方而的集中授课或者法律的专题班次。这种法律方面的专题班次对于学员的法治思维的形成,必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外在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法治环境。
外部法治环境对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法治思维的培养不仅要从内在理念上去培育,还要注重外部法治环境对领导干部的直接间接影响。法治环境是指存在于法治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法治建设、法治过程与效果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它对法治思维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法治环境改善了,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
1、规范监督政府权力行使。
(1)规范决策权的行使。
目前,由于一些处罚法和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使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有效的规范,但是,仍然存着着一些逍遥于法治之外、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决策行为现象,这些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而制定约束这些行为的政策和条例也刻不容缓。在制定这些政策条例时还必须需注意,要提防"政令出而人不和"的现象发生,这就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必须做到民主和科学决策。
可以通过座谈会与听证会的开展,让公众广泛参与到其中,这不仅仅有利于听取民意,实现民主决策,更有利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为了能够统筹兼顾的处理好决策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应当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另外,风险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权利救济制度也应得到完善,从不同角度探索实施资格审查制度和依法备案制度。
(2)严格文明执法。
近些年,一些执法不严与违法不究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也从侧面折射出当前的法治环境难以令人满意,暴力执法与钓鱼执法这样的现象破坏了人们心中美好的法治,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度也随着降低,这严重的阻碍了法治环境的形成。
诸如此类的不文明执法有时候看上去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似乎也降低了成本,但却暗自为执法腐败等现象培养了腐化的环境,这就要求,必须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经常督促执法机关执法,并增强执法的密度和强度等。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要解决领导干部权大于法的这一难题,也就是必须把权力控制在法律的范围内,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保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这方面,可以通过贯彻落实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通过全面而有针对性的宣传,最大限度激发民众的监督意识和权利意识,正确引导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同时也要落实保障机制,以此推动作风建设,进一步引导领导干部之执政为民,文明执法。
(3)健全问责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责任不仅是对过去的不负责任行为的惩罚和教育,同时也是对未来行为的指引。近些年来,我国在问责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在 2002 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颁布, 2006 年,《公务员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对问责制有了明确的规定,问责制变得法制化。但总体上来看,问责制度始终缺乏全国性统一、规范、科学的立法支撑,仍然需要通过更多的立法形式来完善规范问责制度,因此要设计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并且需要规范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的救济途径等,推进问责的法制化,建立与其相配套的监督机制。
2、在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中增加法治权重。
只要对现行的政绩考核体制稍加研究便可以发现,现在的考核体重普遍体现出重经济发展而忽视法治考核,典型的例子就是某省市的法治考核在政绩考核指标中只占 0.5%.单从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上来讲,这种设置就不科学不合理。首先,由于考核机制中过于重视 GDP 发张,这就使领导干部的工作倾向于关注经济方面,因此出现重经济发展而轻法制建设的局面。其次,部分领导干部甚至认为在现有的体制下运用法治思维去处理问题,不仅仅让本地区吃亏,还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个别领导干部的政绩。诸如这种不良观点引发的各种事件已经数不胜数,如因为政府没有依法行政导致一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屡封不闭,如地方政府只顾经济收入而对暴力拆迁现象视而不见甚至以暴制暴,由此引发的冲突和升级的社会矛盾导致维稳形势变得严峻,实质上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还导致社会公信力下降。这些问题的产生,与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目前衡量各项工作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具体的发展指标,很少真正的去审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当地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在这种重经济和轻法治考核的评价机制下,要做到让领导干部真正重视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各种问题,那是非常困难的。
笔者认为,针对考核指标中法治部分缺失的情况,可以由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入手,加大考核部分中法治所占的比重。比如,在各级公务员任职和晋升的考试中,加入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而且这种考试必须严格落实,只能由本人亲自参加,防止代考和人情考试情况出现。当然,单凭笔试结果去衡量一个人是否掌握和能很好的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领导具体工作实践中,进行全程的跟踪考察非常必要,因为考试的能力并不能代表能将知识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全程跟踪考察中,可以根据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来衡量考核,如从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权力运作规范程度、公众参与度、政务公开透明度、高效便民度等指标作评估,从案件的受理、裁决及执行情况,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犯罪率是否下降,市场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等评估,只有从各个方面去衡量,才能更为真实客观的评价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 21 世纪,可谓人才济济,具有法学背景的领导人越来越多。从我国目前管理方式上看,主要还是法治管理,因此,在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则需要合理考虑到此人是否拥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背景,此人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解决问题上是否合乎标准等等。对于法律素质明显低下者要大胆考虑弃之不用,对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人才,要给予表扬和提拔,以此树立正面的引导作用,为领导干部的选拔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带来正能量。除此以外,对于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要进行着重强化,慢慢使其树立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对于那些执法不严和触犯法律的领导干部,要毫不留情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以此促进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觉悟,培养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
3、完善我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
在经济社会迅速转型的社会时期,随着价值取向的不同带来利益的多元化发展,在各种矛盾突出的 21 世纪,"领导干部必须与时俱进,采用新的管理方式才能有效解决社会各种恶性突发群体事件".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来创新社会管理是大势所趋,它除了能够保证所有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实行外,更能从社会成本与效率的方面建立完善的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要试着将群众工作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融法、理、情为一体,尽量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积极对民众的思想和情绪进行疏导,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矛盾的有效转化。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信访不信法"这一现象在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深究其原因,不得不说该有的程序公正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人们若无法亲自看见正义,何来"信法"一说呢?解决此问题需落到实处,也就是怎样让老百姓信法,除了公开透明行政外,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必须得到高度重视,而且必须贯彻落实下去,目前我国法律上设置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救济渠道不能满足权利救济的需要,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救济在国家赔偿法上也有相应的措施,而在实行这些救济渠道时,领导干部就不可避免的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这些问题,使公民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保障。
4、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权威来自何处?从目前形势来看,最需要的是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难题入手,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为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指明了一条道路。那么如何在法治思维下提升司法公信力呢?
首先,从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实行公示、听证制度,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对群众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做到有人应、有反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订清理化解方案,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面对日常纷繁复杂的工作与各种新型疑难案件,为了让当事人建立起信任感,定期组织司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学习一些典型案例以及疑难案件如何应对等,如何在敏感的当下对公众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又尽量避免使其产生误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之目的,这样才能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信任感,进而提升公众对司法公信力。
再次,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在"送法下乡"活动中,还可以采取印发一些常识性法律给公众等措施,使其对法律、法院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