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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30 共3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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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育研究
【引言 第一章】领导干部反法治思维模式及其危害
【第二章】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
【第三章】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环境分析
【第四章】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模式养成路径分析
【结语/参考文献】如何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

  1、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不仅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之一,更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培养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便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领导干部不仅是决策者和组织者,又是执行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能够作出合法决策,有效带领本地方工作人员顺利开展工作,规范履行职责,使自己与本地方工作人员以及本地方的法治状况形成良性互动;还能给全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各界人士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识与合力,使自己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形成良性互动。反之,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是仍然依赖于人治方式、不坚守法律底线,将是对法治建设的极大伤害。在一个社会中,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该社会的公共决策者是否普遍接受了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是否能够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去采取行动,评价是非,是否肯于承认并尊重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所形成的结论,尤其是在此种结论与自己的态度、计划和利益相抵触的时候。

  历史经验表明,执政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会促进相应一个地区的法治实践,而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执政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进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轨道,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领导干部坚持法治思维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

  2、是依法行政决策的要求。

  在决策的整个过程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规范,这是依法决策的主要标志,要确保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变思维模式在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并把依法作为决策条件,这说明,目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还不到位,违法决策等现象依旧十分突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低,正因如此,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迫在眉睫。但个别领导干部受人治思维和其他思维影响,依然习惯凭个人意志来管理各种事物,实践中奉行部门利益至上,在决策中掺杂地方保护主义等思想,严重损害到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用法律法规来调控决策,使决策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这不仅仅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顺利实现领导决策的科学化。

  3、是妥善化解矛盾的要求。

  随着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的变化调整,公民的价值取向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群众不同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趋势,这就导致社会生活中凸现许多新问题,尤其是突发群体性事件、大量上访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这与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淡薄和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有很大的关系。在对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的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仍固守人治思维模式。

  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往往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化解矛盾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运用法治思维能很好的根据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预判,从而将领导从多元利益的博弈中解放出来,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新形势下履行领导职责的基础,虽然法治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的任意行使,但却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做了明确的界限,对权利义务责任有更明显的确定,因而当领导干部使用权力时,也能承担起自己应当的领导责任,从而走出人治思维困境。

  4、是维护社会稳定,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

  如今正是社会转型期,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显现,领导干部应运用法治思维对矛盾进行科学的判断,进而通过引导其进入不同的救济路径,或调解或诉讼或仲裁,进而提供一条合法多渠道的有保障的路径,避免领导人因为个人意志而随意处理纠纷,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据十八大提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领导干部必备的重要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执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规范性,这种能力已经成为新时期衡量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尤其在转型时期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

  (二)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模式的主要内涵。

  1、法治思维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概念少有界定。以陈金钊、郑齐猛、姜明安等为代表,结合法律思维、法治理念等观念对法治思维的概念内涵进行了阐述。陈金钊在认为"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是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是在价值追求上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理性思维",姜明安教授认为"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郑齐猛教授认为法治思维的主体只能是"执政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治思维可以是一种思维方法、范式。他认为,"法治思维是指主体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之下,按照法治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分析、判断、处理客观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思维过程。"结合以上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法治思维就是从法治理念出发,由法律规范进行相关引导,并且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一种法治逻辑思维方式,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法治逻辑是组成法治思维的不可缺少的三个部分,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法治思维本身就是规范性思维,这这种规范思维可以规范并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引导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2、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

  (1)法治思维是合法性思维。

  合法思维体现了法治思维的本质属性,它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行为合法、程序合法、权限合法三方面的内容。行为合法要求领导干部不仅仅要熟悉法律法规的各个方面内容,更要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把握精准到位。程序合法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方式和步骤,以此做出行政行为,在这过程中,必须坚持阳光行政,在作出合理与科学的抉择过程中还需要集思广益。权限合法则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出某一决策和行为前须考虑自己是否有权力这样做,不得做越权之事。

  (2)法治思维是公平正义思维。

  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反映出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可以这样说,法治思维在本质上是追求公平的思维。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反之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与选择性执法都难以取信于民,难以做到既符合形式上的公平,又符合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法治思维正蕴含了这一点,领导干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要在法治范围内运行贯彻落实法治理念,做到形式与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从而做出合法又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

  (3)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思维是领导干部处理矛盾的线索、突破口,它不仅促使领导干部不停的对"是否有权力这样做"进行思考,而且还对相应的主体是否有义务满足其需求进行思考。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这是法治思维的表现,而漠视与任意剥夺其权利,则是非法治思维的体现。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是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非法治思维的表现。

  (4)法治思维是责任思维。

  在现代政府管理中,政府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承担责任,也就是权力的使用必须受到相关责任制度的约束。权力与责任相比,责任在行政机关方面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而权力只是尽责的一种手段。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授予权力时,要明确责任;在接受权力时应接受责任;在履行权力时应履行责任,在使用权力时应担负责任;在懈怠权力时应拷问责任;在亵渎权力时应追究责任。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社会民贱官贵等旧有思想的束缚,部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非常淡薄,因此更需要深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从而更好的培养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5)治官治权思维。

  法治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当然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着深刻的法治思维内涵,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治官治权思维,就是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因此,为防止领导干部为所欲为,必须要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必须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只有将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最高权威性的标准,将决策、执行都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自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才会促进法治实践,进而推动法治国家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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