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之后学者就对此展开了研究和讨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法治思维的内涵、法治思维的重要性、法治思维的现状与能力研究。这其中理论化研究程度的不足,必然会造成法治建设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出现障碍,进而对我国法治建设中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产生影响。因此,系统并细致的研究法治思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我国法治思维产生和运用的思想基础已经具备,但对思想源头的挖掘和研究有待深入,对法治思维的现实需求非常强烈,但法治思维产生和运用的主观要素比较薄弱,需要我们大力凝聚这方面的共识和信心。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和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这个选题除了在理论上有所界定外,通过影响型案例分析领导干部运用反法治思维模式处理各种事件引起的问题以及反法治思维模式造成的一系列危害,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模式养成的必要性,促进人们对法治思维概念和内涵的了解,进而通过分析培养法治思维模式的有利因素和阻力因素,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模式养成路径分析提供些许拙见。
一、 领导干部反法治思维模式及其危害。
(一)领导干部反法治思维模式。
随着普法教育多年的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学法用法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些都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全社会普遍守法遵法的法治环境还没有全面形成,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非常淡薄,显然还没有全面确立起来,有些地方领导干部运用反法治思维模式处理现实问题,引发矛盾升级。
1、权力至上思维-薄熙来案件。
薄熙来案件经过:2012 年 4 月 10 日,由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9 月 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 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公职的决定,并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 月 18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定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 8时 30 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薄熙来案例如此备受关注,其重要原因与他在主政重庆期间,以"唱红打黑"为符号的一系列强权措施有关,这招致许多人的憎恶,而整个案件和庭审过程更可以看出他的实际权力是如何庞大。即便是王立军这样的地方副部级高官,薄熙来也可以当着其他官员的面,扇其耳光。薄熙来撤免王立军,无论是出于检方指控的为掩盖其妻杀人,还是薄熙来自辩的对王立军人格的不齿,都明显超越了现行法律和体制内的组织人事制度,这些不受阻碍的行为都说明了薄熙来的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薄熙来对其妻谷开来杀人的筹划到实施据说并不知情,对此控辩双方都并无异议,但就在薄熙来不知情的情况下,谷开来就能够肆无忌惮地杀死尼尔伍德,而以王立军为首的警方官员,不仅事前积极谋划、协助和怂恿,事后更掩盖杀人的事实,作为薄熙来的妻子,竟可以擅自带人查抄王立军的公办室,并非法羁押、审查不够驯服的警方领导。如此巨大的"影子权力",正说明了薄熙来只手遮天的巨大权力,如果薄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薄还能够如此为所欲为吗?
现实中很少有人能抵挡住对绝对权力的诱惑,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会到遇有边界的地方为止。"近些年来,诸如此类案件不在少数,司法专横腐败、行政权力滥用等现象导致了人们对政府和法律失去信任,若要恢复人们对政府的信心就必须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全面改革这种权力至上思维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权力至上思维不仅仅对百姓维护权利不利,同样也让政府的公信力面临各种挑战,容易导致权力的绝对化,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法治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受约束,把权力制约机制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把权力制约机制建立在了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这样也就减少了公权力被滥用的机会,防止官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动机,消除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碰撞的机会,从而在权力与权利间达到一种平衡,更好的促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2、政绩至上思维-湖南嘉禾县拆迁案。
湖南嘉禾县拆迁案经过:2003 年 7 月,湖南嘉禾县启动珠泉商贸城项目,此项目的设计导致 1100 多户居民被拆迁,而此次动迁人员约有 7000 余人,拆迁单位、企事业单位、团体大概就有 20 余家。嘉禾县为了保证拆迁项目顺利的进行,在项目的开工仪式上,打出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不动摇"、"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掉帽子,谁工作同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等令人毛骨悚然的宣传幅。
8 月 7 日,嘉禾县委与嘉禾县政府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 号文",此文件对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了具体要求,该要求是:必须要做好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凡是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此文件还规定:凡是本单位有被拆迁户亲属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的期限做好四包工作,而且被拆迁户亲属拆迁工作落实的情况,将被列入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单位被拆迁亲属完不成四包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该文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了规避四包责任或不连累为官的亲属,许多公职人员选择了离婚,有些"工作不力"者被停职甚至免职,个别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被以"妨害公务"或"暴力抗法"之名拘留,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居然对一些不愿被拆迁的居民采取了诸如断水断电之类的非人性措施。这种株九族式的拆迁,弄得嘉禾人人关系紧张化。之后,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此次拆迁事件,因曝光带来的重大舆论压力使得此事件得到建设部和湖南省的查办,该拆迁问题经许多上访群众反映后,有关领导部门曾多次让其纠正该行为,但嘉禾县委、县政府认为大局经济的发展在必要时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于是一方面对上面报告已经进行了自查自纠,而另一方面却暗自加大了行政介入力度。面对曝光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嘉禾领导仍然一意孤行,这些行为严重损耗了群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国目前最大的大局是发展、稳定",但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一些地方领导为了招商投资,为了 GDP,为了自己的政绩,不惜突破法治的底线,不顾公民的基本权利,伤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嘉禾拆迁是为了珠泉商贸城这个嘉禾历史上首个招商引资大项目,他们明里打着只有招商引资才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思维口号,认为这个项目的快速拿下关系着干部群众发展信心、关系着社会稳定大局、关系着党和政府威信,认为大推进才有大发展,因此只能进,不能退!而其实是,领导干部片面理解大局,借"服务大局"之名干预执法司法,为了政绩、形象,牟取不当利益,对法律进行蔑视,甚至破坏法治!虽然嘉禾事件存在很多违法的问题,但若暂时忽略这些来个设想,如果电视台没有曝光,如果这个招商引资的项目顺利完成,那么嘉禾领导会如何呢?
嘉禾事件反映出对法治的践踏,公民权利被侵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导致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嘉禾的领导法治思维匮乏,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已逐渐被政绩至上所代替。领导干部在考虑发展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尊重权利、约束权力,必须完备立法、严格执法、依法司法,在法治的范围内有效率的解决社会矛盾,将"以人为本"放在首位,纠正地方政府的错误政绩思维和扭曲政绩观,认清政绩至上思维的危害性,警惕以发展经济之名破坏法治建设的做法。
3、无法治底线的妥协性思维-佘祥林案件。
佘祥林案件大致经过:因涉嫌杀死自己妻子的佘祥林,分别在 1994 年和 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之后因为证据不足而免于一死。1998 年,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 年 3 月,所谓的被佘祥林杀害了 11 年的妻子张在玉从山东回到京山,2005 年 4 月,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该案值得关注的问题很多,但此处只讨论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情节,当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疑点要求重审时,张在玉的娘家亲属通过多次上访,并组织 220 名群众联名上书,一时间舆论压力对公权力形成挑战,莫大的民愤要求对佘祥林快速处决。这样一个情节无疑对冤假错案起了作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如果证据确凿,应当判处死刑,如果证据不足,应当无罪释放,但为何明了这一切的法官最终却选择了 15 年有期徒刑这样一个看起来折中的结果呢?据网上某资料显示,高院发回重审后,公安部门并没有侦查到足以解释高院疑点的证据,在政法委协调检察院和法院立场后,定调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而之所以政法委出面协调,原因一是张在玉家属的纠缠上访、联名上书、当地的民愤等给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造成了很大压力,原因二是案件证据确实不足,检察院与法院都对本案有不同看法,于是 15 年有期徒刑的折中结果既可以平民愤,也不至于错杀。
我国传统社会是伦理主导的义务本位社会,人们的惯性思维是义务型思维,我国现阶段,人治思维与道德思维仍占据重要地位。道德思维主要以义务为主线,强调对自身的约束,人情优于规则,特事特办,强调客观真实,天地良心,但又没有程序限制,往往使得中国人为了照顾"情"而牺牲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这导致他们的思维容易转变成无法治底线的妥协性思维。佘祥林案件中民愤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起了很大的作用,相关领导人最后在法治与民愤间作了折中选择,但却牺牲了疑罪从无的精神。我国社会矛盾复杂,仇富仇官心理严重,一些民众不能冷静客观理性的分析问题与明辨是非,而是在不知事实如何的情况下毫无原则毫无理由毫无法治底线的同情那些看起来像弱者的"受害者",对于事情的看法,夹杂深厚的情感因素和主观倾向性,对真相没有全面了解。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成为社会的共识,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仅受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同时又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及责任机制约束,在思维方式上,需要从无法治底线的妥协性思维转向法治思维,正确看待舆论。此案也反映出,我国目前法治化水平不高,领导干部没有形成惯性法治思维,情感道德习俗方面的思维还是占主流,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善于分析问题、引导民意,关键要从自身做起,带头遵法、崇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4、野蛮行政思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
2010 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是一个野蛮行政思维的典型案例。跟众多强拆案类似的是,在拆迁过程中,当地政府使用断水断电等众多强制手段做工作,这已经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当拆迁行为演变为自焚事件后,当地领导的做法是"抢尸、跟踪、围追堵截、限制人身自由、抢夺手机、欺骗上级组织",整个过程充满了非人性的血腥暴力,政府与被拆迁户的矛盾就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升级。当地政府不顾民众反对,一意孤行进行强拆,对强拆所造成的民众利益损失视而不见,这正是一种野蛮的行政思维的具体体现。而这种野蛮行政思维,并不是当地政府所独有的。野蛮行政从表面上看,每次政策的出台都能推行得十分顺利,但是,实质上,这种无视民生的野蛮行政,最终伤害的是相关部门的公信力!而这种伤害在时间上是日积月累的,没有公信力的权力,是一种自我感觉良好的权力,是一种不得民心的权力,终究会导致无法想象的恶果。
我国目前处于矛盾复杂的转型期,一些地方出现"稳定重于一切","应急不顾一切"、"应急不惜一切"的现象,这种血本应急造成了人力与财力上的严重浪费,领导干部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显示出法制观念不强,法治意识薄弱,对突发事件缺乏准确判断与分析,在应对中突发事件时采取野蛮行政行为,这对法治的伤害逐渐显现。"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急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突发事件的发生,意味着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控已经超出了正常法律秩序的范围,因此必须通过更加灵活和有效的行政干预以结束非正常状态,恢复良性社会秩序,但这不意味着行政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由于突发事件需要调动的各种力量、聚集各种资源都要通过行政权力的行使来完成,所以,行政权力更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使,防止因行政权力的大规模行使,造成限制财产权,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身体健康甚至丧失生命等现象发生。
客观来讲,当前领导干部的自身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养的提升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法律知识的增长并没有与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提升水平同步,并且与现实严重脱节。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才会在处理突发事情时以合法性为前提,遵循法定程序,在社会矛盾激发的高危期妥善解决各类突发群体事件,做到维持社会稳定,降低风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合理协调利益和分配利益。
(二)反法治思维造成的危害。
1、权力滥用,腐败频生。
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因此政府应当利用权力为百姓谋福利,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理念,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更不能为个人牟取私利。
但在实践生活中,领导干部蔑视法律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薄熙来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以权压法的事件经常被各大媒体报道,他们在运用反法治思维模式处理事情时,往往容易引起矛盾的升级和酿成重大恶性事件。
如陕西国土资源厅败诉后否决生效法院判决而引发的群体性械斗,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根源是一矿权纠纷,但引发此次群体性械斗的导火线却是陕西国土资源厅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违法操作导致的难以收场的纠纷。而最终导致矛盾升级的,是省国土资源厅以会议决定为理由,否定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试想如果当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院裁决,态度良好的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这起群体性械斗事件是不是就可避免发生呢?
再如 2008 年皮黔生被双规,据报道他是因为经济问题被中央纪委双规,这些事件已非少见,目前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高智商人在我国法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到处钻法律空子,更令人寒心的就是许多领导打着国家的口号但暗地里却在发展壮大自己的腰包,这使得弱势群体受着水深火热的煎熬,这也间接促使国家不断地加大反腐力度,而加强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可以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使其知法懂法畏法,这对于防腐来说也是一种重要手段。
2、社会公信力下降。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地位下降,司法公信力衰退。如政策的朝令夕改,如司法机关审判不公,暗箱操作,如拆迁事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随意进行践踏,如教育领域中擅自收取学杂费等现象。这些现象让公民认为社会中某些事情运用法律手段并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反而,通过找熟人、找上司、找领导却可以更有效率的解决问题,长期以来,法律在当前的社会地位和受公众的认可程度大大降低,进一步导致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衰退,直接影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众所皆知,影响甚为深远的的佘祥林案件,因为案件制度缺陷和受舆论影响而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再如有让中国道德倒退 50 年之称的南京彭宇案,带来了极大的典型负面影响,直至现在,路人不敢去扶街上摔倒的老人,以致有"13 亿人扶不起一个老人"的说法,而各种"碰瓷"事件,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降低,对于路上不慎摔倒的老人,到底要不要去扶?扶与不扶面临的是被谴责道德素质下降与"一扶间倾家荡产的风险",上述升级版事件的演化,使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大大下降,因为对司法失去信任,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无论胜败都不服判决结果,导致案件的处理往往是案子了结而事未了结,甚至酿成更大的事端,或者是不愿走司法渠道,宁愿寻求私力救助,这使得矛盾空前激化,导致大量不稳定事件出现。
3、社会治理成本增高。
目前,一些官员法律素质低下、法治理念的缺失,经常在公共场合发表违背法治精神的言论,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近年来,这种因为言论不当而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永州双牌县政协委员的发言,由于知识匮乏而惹怒县委领导事件,此事件就再一次说明该县主要领导在相关政协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治制度方面的知识匮乏,再如江西万载县委书记在讲话中称:"赴京非正常上访,一次罚款二次拘留三次劳教,"该讲话曝光后,瞬间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正常上访"与"非正常上访"之分,更没有规定到北京上访就属于"非法上访",也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或者劳教。
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这就导致对这些涉法性社会矛盾的解决手段走向两个极端。一种极端是,为了稳定和不出事,一味的片面的对所有问题采取压制,对当前的复杂社会矛盾不是疏通引导,而是不问缘由的采取粗暴对待。把法律视为一种管理治民的工具,用法律来治理和惩治被管理者,面对突发性群体社会事件,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片面的采取各种强制手段对所有突发事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致激发暴力升级。另一种极端是,由于一些群众强行阻工扰工,故意制造拆迁障碍,有些甚至是动不动就以死人来要挟,拿尸体做砝码,搞医闹,搞群体事件,向政府要利要钱。为了平息众怒,他们就选择毫无原则的迁就百姓所有的要求,满足一切不合理要求。这具体表现在,当地方政府在遇到突发群体性事件时,第一时间不是找寻此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没有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只要百姓不闹事,只要能够息事宁人,那么所有的事情都有商量的余地,这就容易导致有些权利化过头的群众,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出于"大闹大解" ,"小闹小解决"的心理,频繁地采取如报复、伤害、闹事等各种极端的方式甚至采取暴力性、破坏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来发泄不满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