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国中小学天才儿童教育的社会文化背景及历史发展
一、美国中小学天才儿童教育的社会文化背景。
(一)美国注重天才儿童教育的背景。
天才儿童与普通儿童相比,他们的生理和能力都有不同,存在特殊性,同时他们对教育也有着特殊需求。要根据天才儿童的自身特点,为他们提供适合他们的教育,既要满足他们对教育的特殊需求,又要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其禀赋获得发展,使天才儿童的发展能够为美国的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同时也是美国联邦及各州级政府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1.政治要求。
美国天才教育的发展一方面受到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倍感压力,一方面受到教育政策的影响而有所波动。首先,美国的天才教育发展的最初阶段恰好是美国在国际竞争格局中产生危机感的时期,美国需要在科技和军事竞争中提高实力,可见,美国的天才教育发展状况是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的,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
在此背景下,天才教育在政策的有力支持下得到迅速发展。其次,人们对宪法中所提到的"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也有不同理解,进而天才儿童教育的发展历程产生了深刻影响。对于美国公众来说,"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所有儿童享有相同的教学权利和学习资源,包括就读同样的学校、开设相同的课程等方面,才能真正做到教育平等。如果单独把天才生作为特殊群体分流出来,为其量身定做特殊的教育计划,使其参加特殊的教学和实践活动,将会在政治立场中与民主原则产生冲突,并由此可能会在政治上产生一个新的优越阶层,这样对大多数民众来说形成了教育的不公平。而提倡天才教育的人士认为,应对宪法中的教育"平等"正确理解,不能把教育中的"平等的"(equal)和"相同的"(identical)混淆。他们主张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为所有儿童提供相同的教育资源,采取相同的教育措施和手段,而是根据学生自身能力、兴趣的不同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否则会给天才学生造成不平等。因此,真正的教育平等应该是兼顾每个学生的特长,促进天才教育的发展。
2.经济条件。
实施天才教育,不仅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且也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自 19 世纪末以来,美国的经济发展比较平稳,基本都处于出上升状态。良好的经济发展为教育质量的提高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为天才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从 1940 年到 1970 年,美国教育经费从 32 亿上升到 700 多亿,平均每个学生教育经费猛增近 9 倍。
从 60 年代开始,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天才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提供服务和支持力度也逐渐加大,为教育事业不断拨款,天才教育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
3.理论支持。
天才儿童教育的发展与心理学科、教育学科密切相关。在这些学科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时,人们对于天才教育的认识还存在一些错误的看法,如认为搞天才儿童教育会损害儿童的神经系统发育,天才"早熟必定早衰",甚至将天才生与某种精神变态联系起来,于是一些天才计划没有继续实施而被取消。随着教育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不断成熟发展,人们对天才学生及天才教育的研究不断深入、细致,伴随一些研究成果的发现,人们开始转变对天才生的认识,对天才教育事业的研究和支持也发生了变化。来自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特曼教授进行了一项关于天才遗传方面的研究,在鉴别出天才儿童后再对其进行追踪调查研究,经过总结发现他们在生理方面如健康、死亡率及精神病的发生率方面,都要低于相应年龄的对比值,而且他们大多数人在社会顺应方面的表现也比较好。
这项研究以确凿的事实对社会上广泛流传的对天才生的误解进行了有力地批判,促进了美国天才儿童教育的发展。
同时,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资质彼此有差异,所有我们应该对不同才能的学生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美国社会认识到学生的天赋潜力存在差异,每个学生个体拥有不同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而且他们承认,天才学生比普通学生的智力水平和创造能力要高很多,在学业上会更有发展潜力。如果忽视天才儿童的个体差异性,而对所有儿童给予同样的教育方式或者要求所有儿童具有同步发展水平,会对天才生的心理和生理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危害。因此,进行天才儿童教育既是对天才儿童个体差异性的尊重,又能最大化发掘学生的潜力。
二、美国天才儿童教育的历史发展。
美国天才儿童教育的发展及具体实施状况一方面受到美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受到理论研究和美国重视天才教育的程度的深刻影响,几种因素相互作用紧密联系,共同促进了天才儿童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一)19 世纪末期至 20 世纪初期,天才教育的起步阶段。
19 世纪末,美国的天才教育拉开序幕。天才生计划最早于 1868 年由威廉姆·哈里斯( William Torrey Harris)提出,他是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公立学校的校长。该项计划即加速发展计划,主要对象是那些有天赋且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为其提高教学进度,在短时间内完成教学课程。然后,在 1901 年,美国第一所天才儿童专门学校建成,由麻萨诸塞州沃斯特( Worster) 开办,从此,美国天才儿童教育正式进入了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进程。
为了使天才儿童教育的实施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 1921 年到 1923 年,特曼等人利用斯坦福--比纳智力测验 ( Stanford Binet test)对天才儿童进行识别。
最初由教师首先筛选出高智商的学生,然后对 1000 多名智商在 135~170之间的儿童再进行研究,最后的样本几乎完全由智商为 140 或更高的孩子组成,即最上层的 1%.最后再对受试者的个人和职业活动进行跟踪,该研究持续了近半个世纪之久。这组天才儿童至今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实验样本。这项研究为美国天才儿童的识别及实施加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
这段时期天才儿童教育的发展比较缓慢,还处于起步阶段。直到 1958 年《国防教育法》的颁布,才从战略上真正开始注重天才教育,因为天才教育被列为该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此美国的天才教育开始飞速发展,在世界天才儿童教育发展中占有突出地位。
(二)20 世纪 50 至 60 年代,天才教育的初步发展阶段。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国会对地方天才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1954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科学基金计划》(NSFP),提出要加大力度支持天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要求由联邦政府给地方拨款进行资助。之后在 1958 年,又颁布了《国防教育法案》,对天才生的培养对象更加具体,着重培养在科学、数学和外国语言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而且联邦要为他们提供专项资金。法案极其重视培养天才生的物质条件,提出"保证任何天才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去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确立天才教育的重要地位,也为其提供了经济保障。此后,天才教育发展走上了蓬勃的发展道路,进入了新的发展局面。
1959 年,康南特发表了一本书名为《今日美国中学》,在美国的教育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他建议要为有高潜力的天才生提供额外人力、物资,并对他们采取特殊教育方法和手段,促进其禀赋天资发展。在此之后,天才教育迅速发展,形式多样,根据教学方法和培养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五类:重点培养(如特别班),特殊辅导,同类编班,课外充实,加快班。在 1965 年,《初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又针对天才教育增设了"天才搜索"项目,主要服务对象是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人群的天才生,通过该项目使条件不优越的学生也能获得特殊发展。
1968 年,联邦政府成立了"白宫资优及特殊才能特别委员会",对天才教育事业进行监督和指导。1969 年,联邦法案又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天才教育的研究工作由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进行职责的划分,联邦政府要大力支持州政府继续发展天才儿童教育方案。
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之间,天才教育进入兴起和初步发展的时期,之后经过经验的增加和天才教育案例的积累,天才儿童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有所发展和壮大。
(三) 20 世纪 70、80 年代,天才教育的发展逐渐完善。
为了促进天才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1972 年,美国联邦教育部又成立了天才儿童教育局,从职责角度把天才儿童教育进行了归属。同年,美国前国家教育总署署长马兰提交了《马兰报告》,分析了美国联邦和各州实施天才儿童教育的现状,指出实施教育的比例很低,应该为其提供适当服务。"马兰德定义"将天才儿童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不再单纯指超常的智力,还涉及学生的特殊学术能力、视觉或行为艺术水平、创造性思维及心理运动能力和领导才能等方面的特殊潜力。他们需要经过专业人士的鉴定,确定在以上六个方面中,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出潜力或表现出较高水平。天才儿童一方面要与普通学生一样接受学校的常规教学内容外,另一方面接受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特殊教育项目,包括教学内容及一些教学实践活动,从而使其自身得到充分发展,发挥他们的特殊才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后来,国会又通过法令要求对教育增加经济投入,以发展天才儿童项目,于是,天才儿童师资出现匮乏因而获得快速发展。到 1979 年,美国培养天才师资高等院校已达一百多所,创造了世界的奇迹。一方面政府为了获得军事及科技经济的发展,重视培养科技人才,天才儿童成为了重点培养对象;另一方面,学校、家庭和社会也对天才儿童教育形成了广泛舆论,他们也鼓励和支持天才儿童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这些外部因素形成了合力为促进天才教育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教育方面,美国的普及教育已得到有力推广,而且处于较高阶段,也逐渐延长了义务教育年限,在这两方面得到发展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天才教育获得发展成为了可能。
80 年代初,泰伦鲍姆(Tennanbaum)从心理社会层面对天才儿童的定义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天才儿童某方面的专长,不是单一因素形成的结果,而是由多种因素互相作用最终产生的突出成绩:主要包括一般的能力、特殊的能力、非智力因素、环境因素和机遇因素等。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发挥着作用,对天才的心理特征及意志品质等产生影响。
1981 年伦朱利提出并实施"旋转门"识别模式(RDIM),有人认为,RDIM 可能是迄今为止对英才教育最重要和最富革命性的贡献。旋转门模式实际上不只是一种识别模式,它是一本完整的计划指南。RDIM 决定进入和走出学校英才教育计划的人选。根据传统是在当年的秋天选出大约 5%的学生。选择步骤结束后,人选固定,然后进行加速或深造活动,教师次年秋季再进行识别天才生。大约有 25%的学生被选入天才库。教师要整年注意学生表现出的兴趣、创造力、使命感和高度的能力(伦朱利、雷斯和史密斯,1981)。RDIM 的优点是没有一个学生会被永久弃之门外。有创造力和对计划感兴趣的学生,都可得到老师的推荐,进而使学生在资源教室中按自己的计划工作,然后成为天才库中一名真正的成员。由于鉴别出的学生比率高达 25%,因此也能避免家长们的抱怨和不满。
天才教育,已逐渐从重视培养通才转变到重视培养专才。培养范围和培养方式也有所改变,天才儿童所占比例有所扩大,选拔方式也从对智力测验的依赖,转变到对特殊才能的重视。这种转变体现出社会对人才类别的不同需要,也说明了天才培养已向"人才培养"的方向发展。
(四)20 世纪末至今,天才教育全面发展时期。
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美国教育部颁布了《国家卓越报告》,报告中对天才学生的界定比较全面和细致。首先,它指出天才儿童的鉴定应该是在与其他学生的年龄、经历和环境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他们比普通同学表现出了更高成就并显示出了自身潜力;其次,他们可以是智力方面比较突出,或者在创造性、艺术领域、特殊学术领域等其他方面有所专长,取得了突出成绩;并首次提到天才儿童是不分文化背景、经济地位和活动领域的,只要他们表现优秀,就都可以被鉴定为天才儿童;天才儿童所接受的教学项目,不仅包括常规教学和活动,还可以接受到适合自身心理和特长的特殊教学活动。
首先,有关天才教育立法不断完善。美国国家天才教育立法对各州教育法规主要起指导作用,由于各地区经济、教育水平等不同,各地有关天才教育的政策也存在差异,各州可以依据地方实际状况灵活制定更细致的法规。每年由国会审议用于天才教育的经费,另外还有很多州又对拨款的具体数额做了详细规定,如政府所拨款的最低额和当地政府的出资额。2001 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The No Child Left BehindACT),使天才教育内涵更加丰富了,也使有关天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成熟。2008 年通过了《高等教育机会法》,该法详细介绍了对于天才生师资建设的安排。此外,美国几乎各州都在不同程度地修改和完善各自的法律政策,成为天才教育发展的助推力。
其次,天才儿童鉴别方式不断丰富。美国天才儿童的选拔方式比较灵活,有标准化测验、群体推选、非正式选拔。主要包括有成就测验、智力测验、创新能力测验、专业性向测验等。其中鉴别天才儿童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智力测验,分为团体智力测验和个别智力测验。个别智力测验主要依据的测量方法有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echsler Intelligence Scale for Children)和斯坦福-比奈智力量(StanfordBinet Intelligence Scale);团体测验主要进行的是认知能力测验(Cognitive AbilityTest,Cog At)。群体推选方式根据推选人的不同,主要分为自我推选、教师推选、父母推选和同伴推选。
三、美国中小学天才儿童教育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联邦政府层面的政策。
1.联邦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
美国联邦政府对教育的管理主要依靠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它是由原教育总署升级发展而成,属于联邦政府内阁级的教育部。联邦教育部又设有 14 个职能部门以及几个顾问委员会,它们的职责主要是向教育部对有关教育计划的各个环节提供建议,包括制定、实施、检评、修改等方面的建议,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每年还要提交总结、年度报告和建议汇编。
2.联邦政府层面的政策。
(1)政策保障。
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开始重视天才儿童教育,并通过立法及政策为天才儿童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天才教育也逐步正规化,形成了完备的教育体系。
1958 年,前苏联人造卫星上天给美国教育带来强烈冲击,使美国对自身科技与军事感到担忧。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教育法案》,联邦政府开设了全国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目的是在现代外语、数学和科学领域培养拔尖人才,并支持新课程资料的开发,向学区分配资金购买新资料,而且用新资料和新方法培训教师。《国防教育法》还在其他方面提供了支持:为学生在科学、数学、外语和工程方面的职业做准备;聘用科学教师和购买科学设备和用品;改善指导、咨询和考核方案,尤其那些旨在识别和鼓励更有能力的学生方案;增加全国科学基金会的资金。
1974 年《特殊计划法案》规定,为了资助州及地方的天才儿童教育,决定从1976 年开始连续三年为州及地方拨款 256 万美元。到 1977 年,有 37 个州接受了1─87 万美元数额不等的联邦拨款。
1978 年颁布第 95─561 号公法,其中《天才教育法案》(TheAct of giftedEducation) 指出向天才教育给予更多资金,命令成立州及地方教育机构,公立和私立学校共同实施天才教育。1981 年当里根总统签署《公共汽车预算协调法》
(Omni 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Act),把之前的天才教育机构及其它计划合并进行安排后,这项法案被废除。
1988 年《Jacob Javits 英才学生教育法》指出,应加大力度教育与培养天才青少年,使之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1993 年的《国家卓越:培养美国的天才》报告,以法律形式进一步为培养天才青少年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1998 年的《学前-幼儿园-12 年级英才计划标准》则更具体的为计划的开展和实施标准提供了权威指导和参照。
2011 年, 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参议员提出《授权教师给予天才和高能力学生帮助法》法案(ToAid GiftedAnd High-ability Learners By Empowering NationsTeachers Act)。 其从州政府、教育机构的角度提出政策要求,并强调了教育经费的保障问题。具体内容联邦教育部的职责做了规定,指出教育部不仅要对全国有关天才儿童教育的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还要建立有关天才儿童教育的资料库,为以后的研究及各州的实践活动提供服务。各州的成绩报告要对天才学生的进步状况做详细记录;为了保证天才生的师资力量,要增加天才教育教师的培训发展机会;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天才教育,各州要开展以学校为单位的创新教学法方面的竞赛活动,并为其提供活动经费;要为研究天才儿童的认定方式提供经费。
同时也重视农村学校和教学基础薄弱的学校,要求把天才儿童认定计划也体现在他们的教育教学成就计划中。
(2)财政支持。
美国联邦政府用于教育方面的经费,主要是用于特殊教育和特殊学生群体,主要项目之一就是给天才教育拨款。《贾维茨英才儿童教育法案》指出,联邦政府要做到每年给地方的天才教育拨款,这是各州获得联邦政府拨款用以发展天才教育的唯一方式。拨款的方式包括:一是联邦政府将拨款中不超过全部拨款数额的 30%提供给全美天才研究中心,而且拨款的用途主要是从事研究;二是示范经费拨款(Demonstrated grant),主要拨款对象为公立及私立性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拨款主要用于研发有关天才教育新的培养项目,尤其是对那些处在弱势群体中的天才儿童,要研究对他们的创新培养模式;三是提供天才教育专用拨款给各州。
(二)州政府层面的政策。
美国联邦天才教育政策对各州的天才教育发展主要起指导作用,而各州制定的各项天才教育政策对天才教育发展起主要作用,对本州天才儿童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方向发挥着约束和规定的功能。
1.州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
州和联邦教育部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州政府通过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法院,发挥着对教育的管理作用。各州的教育法规政策,通过各州的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进行实施。其中,本州的各项教育法规政策由州议会商讨制定。州的教育政策由州教育委员会制定,州教育委员会是由选举或指派产生。州教育厅是州的教育行政机构,厅长负责行政管理,并贯彻执行联邦政府及本州的政策和法律。
州高级法院负责对本州教育诉讼案作出裁决。
州教育委员会的行政职能是进行州教育决策,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依据有关法令对州教育政策进行制定;对本州公立学校的教育系统进行全面监督;批准由教育专员制定的教育预算;为教育的服务对象包括儿童、家长及教师提供教育教学资料和教育咨询服务等。州教育厅是州教育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教育厅设一名厅长,若干名副厅长。
2.州政府层面的政策。
美国各州具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权力,大多数教育政策的规章来源于各州法规。到 2004 年,美国教育部报告指出,全国共有 16 个州已经实施了全权支配计划,30 多个州制定了天才教育计划。法规指出天才学生需要适合自身的特殊指导,有些州还采用了的天才教育法规(TAG,即 Talented and Gifted Education)来进一步促进天才学生的发展,天才教育计划根据执行策略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强制性法规提出,要提供教育计划给该学区已确定的所有天才学生。非强制性法规则要求,地方当局可自行斟酌商讨法规的执行,授权给各州教育当局,要求为天才学生独特的教育提供条件,满足其特殊教育要求。
(1)教育项目和服务。
州政府制定的关于超常儿童教育政策比较具体,而且操作性很强。它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都与儿童发展和家庭利益都有密切关系。各学校的超常儿童实施过程及相关制度的制定,都要受到州政府的管理和规范。州政府通过制定有效方案,使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率得到保证和提高。各州的教育政策主要包括:(1) 鉴定与筛选超常儿童;(2) 对超常儿童的课程及教学计划要求;(3) 为超常儿童的教育服务;(4)对超常儿童的学习效果评估标准;(5)设计及管理超常儿童的教育活动;(6)对超常儿童的教师进行培训;(7) 监管及评估超常儿童教育活动。以上政策要求主要围绕教师和学生教学实践中,教学和内容方面为超常儿童提供的保障,这一部分也恰恰决定了天才儿童教育开展和实施的效度。
为天才学生提供特殊的教育服务,是为了使教育实践活动得到积极有效的实施,使天才儿童能够接受到满足需求的教育教学活动。并不是每个州都会为学生提供这种保障,美国有 28 个州明确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为天才学生提供服务。然而,各州政策的规定又有差异,例如加速课程,当前 35 个州没有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加速课程,有的州允许加速课程,有的州由地方教育局决定,这就促使地方教育局要为本州加速课程做出明确规定及实行办法。对于天才儿童提前入学问题,29 个州明确规定资优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及水平在适合自己的阶段学习,但对于天才儿童提前进入幼儿园的规定只有 7 个州。部分州认为学校常规教学无法对天才儿童提供全面的教学服务,他们还开办了其他教学服务形式,例如,全州范围学校(state wide school)和暑期项目活动。当前有 30 个州成立了这样的服务机构,其中,人文领域的全州范围学校有 2 个,行为艺术领域的全州范围学校一共有 7 个州建立了,数学和科学领域的全州范围学校有 14 个州。
(2)天才定义的差异。
美国大部分的州都自己制订该地区的天才教育法,使其更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此各州对天才的定义千差万别。比如,肯塔基州的天才法规对 4~12 年级天才学生的鉴定中将"同伴推荐"也纳入评估程序中来;加利福利亚州法规更为严格,不仅将标准限定在 2%之内,还要求儿童 IQ 也要达到 150 分;缅因州的法规不同于国家前 5%的标准,将学生智力排名前 2%的认定为天才;阿肯色州的天才法要求,每周学校对天才生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50 分钟,从根本上保证了天才生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和质量。
(3)天才儿童教育经费。
州政府向天才儿童教育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拨款,即基金和补助公式。补助公式又包括五种拨款模式,选择性拨款模式(discretionary funding)、水平拨款模式(flat grant funding)、加权拨款模式(pupil weighted funding)、资源拨款模式(resourcebased funding)、百分比偿还拨款模式(percentage reimbursementfunding)。各州还可以灵活选择和运用几种模式,独立使用其中一种拨款模式,或对几种拨款模式综合运用。绝大部分州的教育经费都在天才法律(state laws)上进行明确说明,经费的支出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甚至政府每年拨款的数额及最低额度都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出来,就连当地的出资额也要进行明确标注。以爱荷华州例,该州的法律规定天才计划经费中,本地区必须承担总投资额的天才计划总投资经费的 1/4,每年天才生获得的培养经费必须每人递增 38 美元。2003 年,緬因州采取合作方式,对其州天才儿童教育计划的资金拨款形式是,以州和地方 2:1 的比例进行出资的。
美国大约有 300 多万名不同民族及地区的天才儿童。满足天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为他们提供适合其自身发展的教育服务,使其禀赋及潜能得到最大程度开发及培养,是对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需要面对的挑战。不断调整政策是政府的长期职责,通过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来促进天才教育的发展,使天才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三)学区层面的政策。
学区制(district system),广义上来说指国民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学龄儿童的居住范围,即所谓的入学学区。
1.学区的教育行政职能美国的学区制产生于英属殖民地时期,在 18 世纪末,新英格兰地区各州建立了学区制,于 19 世纪最初的 25 年内迅速拓展到西部。学区一方面指教育行政单位,一方面指就学的区域单位。
美国学区划分标准按照行政区域等级进行划分,即市、县、乡镇三级行政区,或与行政区的边界相邻为划分标准。同时,学区与行政区域的划分又不完全一致,一个学区可能跨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学区多数都是按照学生入学的地区来划分分,不一定和行政区域的划分一致,也不从属于行政。学区有多种类型,一个州可能存在多种学区,如小学学区、中学学区或镇学区、县学区、市学区、统一学区和独立学区等。
学区是美国教育行政体制中最基本的管理学校的单位。最初,学区是由学校委员会管理的,学校委员会的职责是聘用和认证教师、筛选课本、维护和修理校舍以及视察学校。现在,学区里设有学区教育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指派或民众选举组成,负责行使学校管理权;负责本学区教育目标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包括学监的选聘;执行由州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州教育政策等。学区设有教育局,是其教育执行机关,学监担任教育局的行政首脑。在学区内有关各校的重要事项及活动都要交由教育委员会进行商榷定夺,而教育局长只负责执行各项指令。
美国学区在财政管理上拥有独立性,美国约有 90%的学区拥有财政独立权。它有征税的权利,主要的征收对象是学区里居民的财产税,并为学校活动筹集相关教育经费,对学校的预算进行拟定,决定学校的教学课程设置等。
2.学区层面的政策。
学区的主要作用是制定具体政策,用以指导学校管理和教学计划。因此,学区的责任是,决定学校是否为天才生提供特殊教学计划。学区的成员由群众直接选出,或是由选举办公室指定,因此他们要对公众负责。而且,学区成员的支持和拨款都会影响英才教学计划的规模,如服务的年级和学生的数量,以及选择的教学计划和活动的种类等。
学区对天才儿童教育的实施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家长和教师要积极参与天才教学计划的制定。
学区在天才教学计划制定之前,家长可以参加会议,表达对天才教育的兴趣与支持。在天才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家长必须继续与学区保持联系与沟通。教师和协调者们每年可以以口头介绍或简短的书面报告的形式对天才教学计划做一些介绍。
(2)学区成员积极参加天才教育的各项活动。
每个地区或学校的天才教育筹划指导委员会应包括一二名学区成员。学区成员可以参加工作会议,家长会议,或者学生的表演。他们也可以参加地方或州的家长会议或其他教育会议。
(3)学区要对天才教育计划的实施负责。
学区要支持和资助天才教学计划,必须确保天才生教学计划工作的运行,并确保教学计划能够实现其目标。教育工作者也必须经常向学区汇报天才教学的效果和取得的成就。
(4)学区天才计划实施要有一个既定方针。
学区教学方针应载入正式的政策说明中,以既定的教学方针为基础,使学校行政部门和教职员工可以根据方针政策实施,天才教育的实施行之有效。
(5)天才教育计划同地区需要结合起来。
学区需要为天才教学计划争取资金支持,而且要把天才教学计划同地区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但学区不能无限期推迟天才儿童的要求,不能忽视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过少的教育经费预算。
各州学区对天才教育计划又有不同,例如,加州颁布的《教育法》指出,鉴定天才儿童的教育活动要由州教育委员会监督学区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举行的各类天才儿童教育计划要由当地学校负责执行和管理。在 2000 年,加州法案提出相关具体要求,小学天才教育课程不可以超出常规教学课程的学时;学区管理委员会还要对天才学生的社会及情感需求给予高重视和关心;学区要为天才学生创造便利条件,允许他们选择并跳到适合他们的年级进行学习;学区还可以运用天才教育经费使天才学生进行旅行的方式进行学习,以便丰富其校外的生活阅历,增加其经验积累;这些法律政策奠定了加州推行天才教育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