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个人目的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这在传统的着作权法上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私人复制的主体变得广泛、数量变得不可控制,这严重侵犯着作权人的利益,着作权人开始反对私人复制的合理性并追究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而私人复制使用者和技术提供者也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技术提供者三者间的利益开始失衡。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从价值衡平原则的角度探究解决网络环境背景下私人复制难题的解决思路,从而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护三者的利益平衡。妥善解决着作权人利益、使用者利益和技术提供者利益的冲突,并对我国私人复制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对本题的深入研究,希望可以在对私人复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后,探讨如何在维护着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保证公众对信息的获取自由,使着作权这一激励制度获得最大限度的成效。保护着作权与增进知识和学习、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与利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行不悖。
1 私人复制问题概述
1.1 私人复制的演变史--从印刷术时代到数字网络时代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着作权的保护客体“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十分有限,基本手段是手抄,而由于手抄的效率和数量限制,基本不会对着作权人的利益产生威胁。相反,为了使自己的思想观点得到宣扬以及提高自身的知名度,那时的作者欢迎别人甚至雇人抄写其作品。在此背景下的私人复制行为受到作者的欢迎,因为私人复制行为对于作者和使用者来说是双赢的状态:给作者带来利益和名誉的同时,也降低了使用者的学习成本。
着作权法的出现得力于印刷技术(即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自印刷术后,无线电技术、录音技术、摄影技术、静电复印技术等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私人复制方式日益便捷、成本日益低廉、规模日益扩大,从而导致着作权人和使用者间的利益开始失衡,主要表现在使用者大量复制作品以取代购买作品的行为损害了着作权人本应获得的市场经济利益。在此情形下,着作权人开始质疑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性,企图寻求着作权制度的约束以抑制私人复制,重新协调使用者和着作权人间的利益分配。“技术的进步总是会打破原有的平衡,并使利益的天平向使用者倾斜。”1复制技术的发展使私人复制遭到质疑,各国法律纷纷对这一发展现状做出了回应,其中对私人复制设备征收着作权补偿金是典型的代表。
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不仅颠覆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传统着作权制度形成了严峻的挑战。数字化技术通过由 0 和 1 组成的二进制编码来记录信息,不但实现了把大量信息储存在小媒介上,而且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速度。数学技术与互联网络的完美结合使得作品复制成本低廉,复制效果与原件毫无差异,复制不受环境、时间、地域等的限制。私人复制表现出不可控制并达到发展史上的高峰,而传统复制条件下着作权人通过控制复制传播渠道进而获取市场利益的格局被打破,如何通过改革现有着作权保护模式以寻求着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1.2 私人复制的概念和特征
1.2.1 私人复制的概念
“私人”与“复制”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分别是“个人的、非公家的”和“仿造原件或翻印书籍等”.由此可见,在着作权法中,私人复制一般是指个人仿造或翻印书籍(及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可复制的作品)。而对于什么是私人复制在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私人复制,其指个人或家庭及类似因密切关系而组合的少数人团体为非营利的、供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复制他人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2在《伯尼尔公约》中私人复制是指非权利人为个人目的使用的复制行为,这种复制在性质上具有非营利性,在数量上为少数,同时没有给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3本人认为,私人复制是指为了私人使用而非商业营利有限的复制着作权作品,这里的私人强调的是复制目的的私人性和复制性质的非商业性。
1.2.2 私人复制的特征
私人复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从性质上看:私人复制具有非商业营利性。为商业经营的私人复制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着作权法设立的主要目的即用一定的垄断权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激励作品创作的同时,促进文化繁荣。所以商业性质的复制利益本应归属着作权人,而单个私人复制行为并未对着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损害,所以私人消费性使用的复制才归属着作权限制的范畴。
第二,从目的上看:私人复制具有私人使用性。复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等。为了学习、研究而复制着作权作品是私人复制的基本内容,由于知识具有传承性,后人创作作品是以前人的知识为基础,通过获取前人知识提取精华部分然后进行智力创作加工。对社会公共领域知识信息的获取,是进行人类智力生产活动的基础,学习和创作的自由是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法律的维护,因此着作权人只能对其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进行相对控制。而对于为个人欣赏而进行私人复制是否仍属合理使用却出现了不同意见。在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由于私人复制的高成本,从市场上购买作品的利益大于复制作品的利益,所以把基于个人欣赏的复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成本几乎为零,且个人欣赏也成为商业经营的目的之一,如果不对基于个人欣赏的私人复制加以限制的话,会严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
第三,从数量上看:私人复制具有有限性。私人复制是对个人学习创作自由的保障,但在保障着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私人复制数量应该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不论是学习、研究或欣赏,其所需的复制件是十分有限的,为了学习研究进行大量复制会有商业营利的嫌疑,所以私人复制应有复制数量的限制。而各国对其数量的限制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数量限制要求严格,只限定可以复制作品的一部分或者作品集的一篇,而德国着作权法则规定私人复制数量应该控制在 7 份以内。
1.3 私人复制带来的挑战
1.3.1 数字网络时代私人复制的特点
技术的进步使得复制的手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字网络时代的复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第一,主体的广泛性。在传统印刷术时代,受复制技术与金钱的限制,只有少数的社会群体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虽然复制技术在电子版权时代得到提升,推动了私人复制的发展,但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的应用仍然限制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然而在数字网络时代,“互联网的逻辑就是让每一个复制都可能是私人所为”,4先进的复制技术使得复制行为不需要任何技术和能力,仅仅需要点击鼠标,所有人都可以通过复制行为获取信息。
第二,载体的无形性。传统印刷术时代里,有形载体一直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信息和思想负载在物质载体中,人们通过购买载体来完成对作品的使用和交易。但在数字网络时代,数字化和无形化的作品已经成为主要的传播方式,人们不再需要有形的物质载体即可完成复制,这大大降低了复制的成本和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第三,效果的一致性。在正常思维中,不存在两片一模一样的叶子,这也适用于传统印刷术时代下的复制品。无论如何提高复制质量,作品的复制件相对于原件总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瑕疵,不能做到与原件完全一致。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却打破了这一局面,由 0 和 1组成的二进制方式使复制件与原件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无论复制数量的多少都不影响其效果。
第四,数量的无限性。数字技术对作品的复制没有具体介质的限制,没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的数字技术设备,就可以在数字网络空间无限复制。5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复制成本极低、质量极好让公众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方便。
总的来说,数字网络时代的复制技术使得使用者可以在任意时间被任何人快速的、无限的、高质量的、低成本的对作品进行复制。这对着作权人利益形成严重的损害,也对着作权法带来新挑战。
1.3.2 着作权法面临的新挑战
复制主体的泛化导致着作权法调整的失衡。在传统印刷术时代,私人复制被复制主体、复制目的等限制在“私人范围内”,与公开的、商业性复制相区别。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变得不可控制,使得复制主体的私人性不断被放大而几乎被传播的公共性所取代,“事实上,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已经冲破了传统的‘公共场合’与‘私人场合’的划分,所有依赖于新技术的使用方式都可以在家庭里或私下的场合中进行”.6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正确的界定“私人”的范围就成了一大难题。复制的不可控制导致着作权人失去了着作权保护的前提--复制控制权,即通过从技术控制复制来控制作品使用的权利。同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的不可控制导致着作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传统环境下以美国的四要素标准判断私人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而在网络环境下的四要素标准受到挑战。非商业性的使用目的是判断私人复制是否合理使用的首要标准,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非商业性使用”这个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网络环境下无论是法官还是着作权人都很难判断私人复制作品的行为是出于何种目的,而即使私人对作品并没有商业性的使用,也会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例如 P2P 软件带来的影响。合理使用的第四个标准“不影响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也遭到质疑,网络环境下的低成本、近乎完美的复制件让私人放弃对原件的购买转而从网上获取作品,这对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着作权人不但损失现实利益,还会失去潜在的未来的收益。这些都使私人复制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总而言之,数字网络背景下的私人复制使得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利益向使用者倾斜会大大降低作者创作的积极性,社会公众收益增加的表面下隐藏的是作品减少的危险,而日益减少的作品是公众学习的基础,长此以往,最终不利于实现着作权法的文化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