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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论与普遍必然论分析

时间:2014-07-28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本文字数:6430字
论文摘要

  科学的许多方面都与规律的发现有关, 规律是科学的支柱。 “倘若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规律,这个世界将会成为一个内在混乱的、杂乱无章的地方”。

  当我们使用“自然规律”这个术语时,指的是什么?自然规律在科学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表达自然规律的句子有什么特点?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科学哲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这些问题可以被区分为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 本体论问题———自然规律是什么? 认识论问题———怎样获得和检验规律? ”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 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哲学观点:一、工具论(Instrumentalism),科学的目的是把杂多的现象组织起来, 科学规律是组织知识的有用工具;二、规则论(Regularity Theory),相信自然规律是对世界的齐一性或者规则性的描述, 它们只描述世界如此的方式;三、必然论(Necessitarian Theory),相信自然规律就是支配这个世界的自然现象的原则,自然界必须服从自然规律。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不作过多叙述, 而规则论和必然论是比较具有影响力的观点。

  一、规则论

  规则论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个人主义方法(Personalist approach)。 主张一个关于规则性的概括是否成为规律, 取决于理性主体的认识论态度。 例如,A.J.Ayer(1963),M.Lange(1993)。 第二种是客观主义方法(Objectivist approach)。 强调一个概括能否作为一个自然规律, 在于它能否进入被经验确证的概念系统。

  1.人主义方法
  个人主义方法以艾耶尔的私人主义观点为代表。 1963 年,艾耶尔在《什么是自然规律》一文中,阐发了一种私人主义观念。 大致有以下内容:第一,对于所有的 x,如果 x 具有 Φ,则 x 就有 Ψ 这种形式的陈述,它们所表达的实际信息都是相同的,无论我们怎么解释它们。 因为如果规律概括与事实概括的区别仅仅在于 x 的可能值与实际值不同, 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事例来说,两者就没有区别。 第二,两种概括的区别不在于那些影响它们真值的事实, 而在于做出这些概括的人的态度。 通过间接分析提出者是如何把一个概括解释为规律陈述或者事实概括的,就能给出关于规律是什么的说明。 第三,(x)Φx=>Ψx 被作为事实概括时, 提出者就不相信 Φ 特征的事物具有一种性质使得它必有 Ψ 特征。 假如存在性质 Xi, 假如提出者知道 x 的值 a 同时具有 Xi 和 Φ, 就会摧毁或者严重动摇了他对于 x 的值 a 具有 Ψ的信念。 例如, 我相信口袋里的香烟都是维吉尼亚烟,但当被告知已经被别人换掉,就摧毁了我的这个信念。 第四,(x)Φx=>Ψx 被作为规律概括时,提出者就相信 Φ 特征的事物具有一种性质使得它必有 Ψ特征。 不存在这样的性质 Xi,假如提出者知道 x 的值 a 同时具有 Xi 和 Φ , 就会摧毁或者严重动摇了他对于 x 的值 a 具有 Ψ 的信念。 例如,我相信口袋里的香烟都有香水味道,因为我的衣服被洒了香水,任何香烟放在口袋里都被染上这种味道。 当我被告知口袋里的烟已经被换成土耳其烟时, 这并没有减弱我相信口袋里的香烟有香水味道的信念。 根据这四点, 就得出了这样的规律的概念: 一个人把具有(x)Φx=>Ψx 形式的陈述作为自然规律的表达,当且仅当不存在性质 X,X 是这种信息:一个 x 的值 a 具有 Φ 时也具有 X,就将减弱他的 a 有 Ψ 的信念。

  但是这种私人主义观点存在一些可能的困难:认为“对于所有的 x,如果 Φx 则 Ψx”是自然规律表达的人,也相信存在 X,使得同时具有 Φ 和 X 的某物不具有 Ψ。 例如,磁石吸引铁的信念,将由于被告知这块磁石的物理组成被改变而减弱。这种情况下,X 信息降低了 Ψ 的信念,也降低了 Φ 的信念。 我们通常认为,在陈述一个规律时,总有一些条件没有被精确地规定出来,因而总是存在 X,使得同时具有 X和 Φ 的事物实际上不具有 Ψ。 但这时我们仍然认为它是一个规律。 例如,指出水的沸点是 100℃而不指出海拔高度,就会出现反例。

  2.系统论方法
  规则论的客观主义方法以刘易斯的系统规则论最佳,按照系统论观点:一个概括是一个自然规律,当且仅当它作为一个定理(公理)出现在每个真演绎系统之中, 这种演绎系统达到了简单性(simplicity)和强度(strength)的最佳匹配(combination)。 简单性是指公理化中所使用的术语、公理的数目等等。强度是指经验内容的多少。真演绎系统是指演绎闭合的、可公理化的真语句集合。有了上述观念,规律就可有如下定义:一个概括在一个世界 i 中是一个规律,当且仅当它作为一个定理出现在每一个在 i 中为真的最佳演绎系统中。 这样定义规律有很多优点:第一,解决了规律和非规律句子同样普遍的问题。 如果仅仅从一个语句的普遍性、 句法形式和语义方面进行考察,就不能区别规律与非规律。 第二,解释了为什么规律性具有一种逻辑偶然性质的问题。 一个规律在一个世界是真的且这个世界提供了其他真语句,规律与这些真语句形成了最佳演绎系统; 在另外的世界,尽管也可以是真的,却没有被提供可以组成最佳演绎系统的其他真语句。 第三,由于第二个优点,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通过穷尽实例知道一个概括是真的,却仍然不知道它是不是一个规律。 例如,波德定律。第四,这解释了为什么“是规律”、“被认为是规律”之间是不同的,“被认为是规律”与“被认为是真”之间也不同。 因为我们承认存在未知的规律。 第五, 这解释了为什么我们有理由把一个完善理论的定理作为一个规律。理由就在于:理论化就是给出简单性和强度尽可能好的匹配的真演绎体系。第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规律性看起来是一个含糊和难定义的概念。简单性和强度以及两者的匹配,都是粗略地确定的。

  但是同样的,系统论也同样存在问题:第一,简单性概念是很难定义的,因为它具有主观性。 第二,权衡强度和简单性,或许只是个主观任意的行为。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情况: 多个系统都达到了强度与简单性的最佳匹配, 但却包含着相冲突的定律。 第三,科学理论究竟是不是一个闭合演绎系统,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二、普遍必然论

  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 出现了对系统方法和其他的规则论的竞争者,他们试图去说明什么是规律,这场竞争由阿姆斯特朗(1978,1983,1991,1993)、佛瑞德·德雷茨克(Fred Dretske (1977))和迈克尔·托利(1977,1987)引领,他们诉诸于普遍性来区分规律的和非规律的。 首先来看一下阿姆斯特朗对这一方法的发展, 下面是一个他关于普遍性方法的简单陈述:

  如果所有的 Fs 是 Gs 是规律, 那么 F 性质和 G性质就被看作是普遍的共相(universals)而且 F 性质和 G 性质之间保持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非逻辑的或偶然的必然的,这种状态记作 N(F,G) (1983,85)。

  这种框架结构可以解决很多常见的困惑和问题。 首先,关于简单性、强度和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的主观性的担忧不会再出现了;其次,只要必然性不是精神依赖的, 就不会存在规律模式是精神依赖的威胁; 最后, 有些人认为这种框架支持了这样的观点:规律在归纳推理中有特殊的解释作用,因为规律不仅仅是一个普遍的概括, 而是一种彻底的不同的创造———保持在两种不同的普遍性共相之间的关系。

  把规律理解为关于殊相和共相的性质方面的关系依然存在着问题,似乎有循环定义的嫌疑。阿姆斯特朗的用辞所隐藏的有些东西是神秘的, 比如他用“使成为必要”(necessitates)来命名普遍共相之间的关系 N,那么我们如果听到“F 性质使 G 性质成为必要”就意味着如果 a 有性质 F,它就一定有性质 G么? 这种观点告诉我们更多的是关于 N 是什么,这似乎是用必然性来定义规律的必然性, 实际上好像没有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

  三、伯德的倾向本质论

  亚历山大·伯德(Alexander Bird),1987—1991年先后在剑桥大学圣埃德蒙学院和皇家学院学习,并在科学史和科学哲学系获哲学硕士和哲学博士学位,1993 年到爱丁堡大学任职,曾任哲学系主任,现任布里斯托大学哲学教授。 主要从事科学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有《科学哲学》、《托马斯·库恩》、《自然的形而上学》等着作。

  本文的目的是阐述规律的第三种观点—亚历山大·伯德的倾向本质论,伯德在《The DispositionalistConception of Laws 》 一文中描述了规律的倾向性概念,并展示了倾向性应如何对异议进行回应,认为性质在本质上是有倾向的观点能够提供对规律的解释,这样就能够避免面临关于规律的两种观点(规则论和普遍必然论)所面临的问题。

  1.倾向本质论与性质
  伯德在《The Dispositionalist Conception of Laws》一文中描述了倾向主义概念的略图:“倾向主义把那些与科学有关的性质、 那些出现在自然规律中的性质(刘易斯的‘稀有的性质’)当作是本质上有倾向的。 倾向是以它的刺激和表现为特征的,比如说,某物有易伸缩的性质, 这种性质是以被施加拉力的刺激和在这种刺激下没有变形的表现作为这个刺激的反应为特征的;在一个基本的水平面上,惯性质量可以是通过加速度与质量成比例来响应外力的刺激作为一种倾向为特征的。 ”

  2.倾向本质论的条件句分析
  在倾向和条件句之间的真正的关系是什么,这个问题已经在别处被广泛地讨论了, 伯德认为如果如上所述,性质在本质上是有倾向的,那么现在我们会猜想刺激和表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反事实的或虚拟语气的蕴含式。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会得出下面的内容:(CA) Dx←→sx□→Mx这里的 D 是有倾向的性质,S 是刺激性质,M 是显示性质, 这个双重条件句被认为是倾向性的条件分析。 从(CA)可以看出 (Dx & Sx)→Mx 一直保存着,通过对无约束的变量 X 的概括,我们得出了普遍真理Ax((Dx&Sx)→Mx),因此,一个普遍真理的概括来自(CA)。 规律的倾向解释可以理想地说所有的规律都能以这种方式解释, 或者作为规律的附加(supervening)以这种方式解释。

  因为倾向主义者认为性质的倾向本性是本质的,所以(CA)不只是一个倾向概念“D”的分析,而是在表示性质 D 的本性的特点,因此(CA)是形而上的必然的,所以,规律陈述Ax((Dx&Sx)→Mx)也是必然的。

  3.(CA)的反例———条件分析的错误
  对规律解释的最大的障碍是倾向的条件句分析,伯德于 2002 年在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中发表的《Laws and Criteria》对倾向本质论的条件句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认为:倾向的条件句分析,(CA),意思是 D 性质有响应刺激性质 S 而显示 M 性质的倾向:(CA) Dx←→sx□→Mx[4](36)对于(CA)的条件句分析,伯德认为存在很多反例,于是在 2005 年的《The Dispositionalist Conceptionof Laws》一文中列举了这些反例中的典型的两个:

  反例一:倾向可能是易变化的(finkish),一开始存在又将不复存在。 例如,一个物体通过突然的降温可能会是易碎的, 又可能通过被加热而失去这种易碎性, 一个易变化的倾向会通过它自己的刺激造成它自己的不复存在。 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因为低温所以一个物体是易碎的, 但是打击或给它加压的行为会引起足够迅速的加热这个物体的机制, 因此这个物体丧失了它的易碎性, 如果它以足够快的速度丧失了它的易碎性, 敲击它就不会使它碎了,因此,当受到敲击的时候物体是易碎的(因此在被敲击的时候它倾向于碎),然而,尽管它被敲击了,但是它没有碎。 相反的,客体 a 有倾向性质 D,也就是 Da(a当受到敲击的时候是倾向于碎的), 有 Sa (a 受到敲击),但是我们也有¬Ma(a 没有受到敲击),因此我们有¬(Sa→Ma)。 一个物体不是易碎的,但是敲击的动作使它迅速冷却而使得它成为极易碎的来响应敲击的动作,因此它碎了,所以,在物体受到敲击的时候它是不易碎的,也就是¬Da,但是敲击引起了破碎,因此(Sa→Ma)。

  反例二:对(CA)的更进一步地反例是利用这样的事实:环境有授权倾向性让步于它的表现的作用,它也能够带来与倾向性类似的效果。 例如:一种毒药不只是要求它自己的化学的或生物的结构会引发疾病,它也要求有被害者的身体参与。 服下毒药通常会引发疾病, 这个人可能会服用解药去阻碍毒药利用的代谢途径来防止毒药危害人体。 这个例子不同于上面的例子,因为毒药不是被造成无毒的,它的内部结构不能改变,所以它保持这种情况:当服下毒药的时候,它倾向于会引发疾病,即使这一次服下它没有引发疾病。然而,一个易变化的倾向性是可通过它自己的刺激来改变的, 但一个解药没有改变倾向性而是要求允许倾向性让步于它的特有的表现的环境条件。

  4.倾向本质论与 C—P 规律
  通过上述(CA)的反例,我们有理由相信(CA)是错误的,但是先前倾向本质论是通过(CA)来提出设想的, 这看起来好像是互相矛盾的———一个在反驳另一个。 伯德在 《Explanation and Laws》、《Disposi-tions and Antidotes》和《Natural Necessity and Laws ofNature》中对这一矛盾进行了化解,他通过将规律分为 普 遍 的 规 律 和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的 规 律 (ceterisparibus laws)即 C—P 规律(7)解决了反例给倾向本质论造成的严重困难。 真正普遍的规律就是有倾向性质蕴涵相应的虚拟条件句的规律, 它的解释在前面已经在(CA)的基础上给出。

  至少有两种 C—P 规律:第一种是比较的类型,这种规律陈述的是两个或更多的参量以某种方式有关系,只要另外的参量的价值标准保持不变。 例如,气体的压强是同它所占的体积成反比的, 只要它的温度和其他的变量保持不变。 第二种是 C—P 规律的独有的类型, 这种种类是说假如某些干扰因素缺失了,这种关系才会依然保持。所以行星以椭圆的轨道运行, 但是只有在其他干扰因素比如其他行星的引力影响没有的情况下。

  对于后者的 C—P 规律,伯德给出了两种建议:首先, 我们可以把这些 C—P 规律看作是倾向性的回应;其次,要求缺失的那些干扰因素恰恰是对条件句分析(CA)提出反例的那类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规律的倾向主义设想依然存在,尽管存在对(CA)的反例。 现在解释将会是更加细致的和可兼容的, 这种解释已经在(CA)的基础上给出,它可能被当作为适用于那些没有那两种反例的倾向性。 倾向受支配于那两种反例的地方,我们可以说那里存在倾向性质 D,有条件句 S→M,只要干扰因素是缺失的。 虽然这不怎么作为倾向概念的深层次分析, 但是它却准确地表示了倾向性质和与它相关的条件句之间形而上的关系,这产生了下面的规律:<Ax ((Dx &Sx)→Mx), 只要 D性质的干扰因素缺失, 这显然是 C—P 规律的后一种类型。

  四、结语

  关于自然规律的盛行的讨论关注于规则论和普遍必然论之间的对抗上,伯德在《The Ultimate Ar-gument Against Armstrong's Contingent NecessitationView of Laws” 和 “The Epistemological Argument A-gainst Lewis's Regularity View of Laws》中对规则论和普遍必然论作了如下概括:“那些简单的规则论用概括来陈述规律, 然而很多这样的概括显然地仅仅是概括而不是规律”; 更加复杂的规则论则力图减少可采纳作为规律陈述的概括的数量,“其中最好的是刘易斯的系统规则论, 这种观点虽然减少了偶然的概括的缺点的压力, 但是并没有完全去除它”; 普遍必然性方法虽然能够避免规则论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但是也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 总而言之,“目前争论的双方都有共同的两种设想:第一,他们都把规律看作是偶然发生的而不是形而上的必然的。 第二,他们都把性质当作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性质在本质上没有普遍的或者因果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通过它们在其中占重要位置的偶然发生的自然规律强加于性质之上的,在不同的世界里,规律的性质所拥有的能力也不一样”。

  而亚历山大·伯德的倾向本质论观点抛弃了目前的争论双方所共有的两种设想, 这两种设想都把性质看作是绝对的,而且把规律看作是偶然发生的。

  参考文献:

  [1][英]亚 历 山 大·伯 德. 科 学 哲 学[M].贾 玉 树 ,荣 小 雪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Alexander Bird Looking for Laws Metascience 15 (2006).
  [3]Alexander Bird The Dispositionalist Conception of LawsFoundations of Science 10 (2005).
  [4]Alexander Bird Laws and Criteria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2 (2002) .
  [5]Alexander Bird The Ultimate Argument Against Armstrong'sContingent Necessitation View of Laws Analysis 65 (2005).
  [6]Alexander Bird The Epistemological Argument AgainstLewis's Regularity View of Law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38(2008).
  [7]Alexander Bird Laws and Essences Metaphysics in Science(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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