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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概念及相关对象的分析

时间:2014-03-15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本文字数:8058字
论文摘要

  一、事实与实在
  
  事实作为一个日常生活和理论研究的高频用词,人们对它的理解和界定是多种多样的。前苏联哲学家,逻辑学家柯普宁将事实一词的涵义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为事实;第二,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也被认为是事实;第三,事实也只是我们用它们来论证或反驳某种东西的不容置辩的理论原理。⑴面对事实的多种定义,我们很难说哪种定义是正确的哪种是不正确的,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无论人们怎样界定事实,我们都应当遵循共同的逻辑规则,给“事实”下一个传统的属加种差定义。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找到一个可以统摄事实的上位属概念。
  
  对此,我国逻辑学家金岳霖先生在他的所与(given)理论及真理论中曾做过深刻论述。关于事实,金岳霖先生认为“所谓事实”一方面是所与,而另一方面是我们底意念。也就是说,事实是由所与和意念这两大成份组成的。因此,事实不是纯客观的所与,而是由所与和意念综合而成的。故而,他说事实“是引用了我们底范畴的所与”.在关于真理问题的立场上,金岳霖先生坚持符合说,他说“符合是真假底定义”.他所理解的真是形而下的,一个个命题的真,而不是形而上的,理论的真。真是符合,“它是命题与客观的实在底关系所予命题的关系质”.对客观实在,金岳霖先生是这样说明的“客观的情形,照本书底说法,不只是事实而巳。我们所发生兴趣的符合是命题和实在符合。…我们只谈普通命题、特殊命题和历史总结。普通命题底相应的实在是固然的理,它底真是和固然的理符合;……真的特殊的命题和它所断定的事实符合;……真的历史总结和限于一时或地的普通情形相符合。”由此,我们看到,金岳霖先生眼中的实在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固然的理;其二是事实;其三是普通情形。这三者分别对应于普通命题、特殊命题和历史总结。在他看来,事实一定是实在,而实在不一定是事实,实在的范围要大于事实。对金岳霖先生上述深刻分析,我们深为赞同。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事实的两点认识:第一,事实有别于客观自在自为之物,它包含了主体认知因素;第二,我们可以把事实归属在实在这个范畴之下。而对于二者之间的种差,也就是事实有别于固然的理,和普通情形的那些东西,即是我们在谈论事实时所指的具体对象,这包括事物、事态、现象、行为及它们的性质关系等,这些在我们的思维中都以特殊命题等思维形式存在。
  
  因此,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倾向于把事实定义为被主体所认知的,通过一定思维形式来反映的,由事物、事态、行为和现象及它们的性质关系等所组成的实在。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方面的性质,而非单纯的一个本体论或认识论概念。在本体论意义上,事实是一种实在,它以事物,事态,现象,行为及其它们的性质关系彰显着自己的存在,在认识论意义上,事实是为主体所认知的以一定思维形式所反映的对象。在此界定的基础上,我们将在逻辑哲学的视域中分析众多论者论争的与事实相关的几个问题,并给出自己新的理解。
  
  二、事实与事物
  
  何为事物?按张岱年先生的说法:“凡感相皆是事,随现随逝者谓之事。”物与事不一样,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所以“久现不断而有常,经久而后逝者谓之物。”我们在此不称物,而称事物,就在于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存在,都是处在世界普遍联系之网上的一个纽结,仅称物,确有孤立割裂之嫌。事物与事实二者关联紧密,在一定语境下具有重合性,可以说事物即事实。但学界众多论者只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而否认二者之间的重合关系。
  
  罗素的一段话常被用来论证事物与事实的区别:“当我谈到一个是事实时,我不是意指存在着的一个特殊事物,诸如苏格拉底,雨或太阳……”但在罗素另一本着作中我们也看到他说:“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作一个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凯撒渡过卢比康河是一件事实;如果我牙痛,我的牙痛也是一件事实。”同样一个太阳,在罗素那里先后由不是一个事实变成了是一个事实,这种转变正是基于他认识到,世界上的事物并非孤立存在的,无可再分析的所谓的原子事物,即便是最简单的一个事物也是一个复杂的实体。因此他说:“我用事实‘意指任何复杂事物。假如世界上不包含任何简单事物,那么它包含的一切都是事实;假如世界上包含简单的事物,那么,事实就是除了简单事物之外这个世界所包含的一切。”可见,在他放弃了本体论意义上的简单事物即逻辑原子后,把太阳作为一个事实也就是其逻辑的必然了。
  
  还有些论者在谈事物与事实之间的明显差别时说“表示事实的思维方式是命题,表示它的语言形式是陈述句;表示物的思维形式是概念,表示它的语言形式是语词。”并进而提出一个所谓“事实胜于雄辩”的例证:“事实是胜于雄辩的,如果以太阳替代事实则不通,用太阳从东方升起替代事实则毫无疑问。”乍看这一论证似乎确有道理,但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个论证是脱离了情境而言物,把事物当做孤零零的实体来看待,论者由此给我们直陈出的是一个不着边际的语句。这样的论证除了是一种文字游戏之外并不能证立什么结论。
  
  对于实体,罗素曾在《数学原理》一书中,从逻辑哲学角度谈到了他对实体类型的理解。他把实体(entity)称为项(term),并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事物(thing),一类是概念(concept)。“前者为专名(propernames),后者为其它词(otherwords)所表7K.”专名包括了所有的单称词项(singularterm),其它词则是与单称词项相对的普通词项(generalterm)。专名只能在句子中作主语,而普通词项既可作主语又可作谓语。这包括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和介词,其中后三类词在充当主语时需要作名词化处理。而“任何句子(及相应的命题)都可能被转变为类似名称的表达,也即得到称名化。”所谓称名化,也即罗素所说的“通过将动词转化为动名词,一个命题可以变成一个逻辑主项…但如果坚持说由此形成的逻辑主项与原来的命题是不同的实体,却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因此,我们说“那只白猫睡着了”和“那只睡着了的白猫”都指向同一个实体,也表达了同样的事实。所以,我们可以用“从东方升起的太阳是胜于雄辩的”来消解“太阳是胜于雄辩的”这一语句的费解,而该句之所以费解是因为这里的“太阳”只是一个抽象名词,而不是那个客观事物。如果它是指客观事物的太阳,那么“太阳是从东方升起”,太阳所具有的从东方升起的属性“其谓词作为主词的特征已经包含在主词概念之中了。”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罗素后来会认为太阳是事实,这里的太阳当然是那个客观的事物。因此,我们认为,以事实的表现方式是命题和语句,事物的表现方式是概念和语词为论据,用“事实胜于雄辩”为例证,无论在语言层面还是逻辑层面均不能证立事物非事实这一结论,这种论证实际上只是一种语言文字游戏。
  
  最后,还需要指出一点,“事实胜于雄辩”这个命题的要意在于反映了裕辩中证实的作用,即以拿出某个事物就结束了争论的情况。事物以其自身的存在就直接证立或证否了某个论断,在这里,事物即是事实。当然,在科学的理论研究中证实不能代替论证。证实是直指结论,它所证实的是结论部分,而不是论证的有效性。对人类探索知识而言,论证更为重要。否则,即便被证实的一个真的信念也不是知识。这也是知识论中着名的葛梯尔难题给我们传统知识定义带来的重大启示,不过,这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
  
  另一个有关事物认识的论题就是事物本身有无真假。就我们所收集的文献资料来看,一切事物本身均没有真假之别似已成为通说,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般认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只有存在与不存在之分,没有真假,虚实之别。”而且连假东西和假事件也不存在。“即真的或非真的这类谓词,是不允许运用到物质的实体或事件上的。”可是,我们又的确生活在一个充斥着假东西的现实世界中。这又怎么解释呢?对此,有些学者是这样论证的:“例如假宋画的确是有的,可这并不是说那东西是假的,只是说它是宋画’这-命题是假的,”“我有一只假‘的劳力士手表,就该表本身--实实在在摆在那儿的一件物品而言--其实无所谓真假,只有当我说或试图让人相信我有一只真’的劳力士手表时,别人才能说它是-只假劳力士手表。”上述学者们的论述告诉我们,所有假的事物都不是事物本身的假,而是当我们说它们为真时这个命题为假。但是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会指着这幅画,这块表,说它是假宋画,假劳力士手表。显然,上述学者们的论证的确有悖于一般人正常的直觉。
  
  在我们看来,尽管我们的直觉并不总是对的,但是直觉却会提醒我们在接受一个反直觉的理论或论证时要保持必要的审慎!难道我们真的不能对一切事物本身言说真假吗?我们认为,至少对某些事物本身我们还是能够言说真假的。“一般我们对两类东西谈论真或假。一类是事物本身,例如真老虎,假币等。亚里士多德说,是的就是真的,真的就是是的,就是在这个层面上谈的。另一类是认识,理解,叙述是真是假,是对是错。亚里士多德曾说,把是的东西说成不是,或把不是的东西说成是,这就是假,把是的东西说成是,或把不是的东西说成不是,这就是真。这可以视作是在言说的层面上谈论真假。”按这样理解,事物本身有真假,对事物的陈述有真假,这就非常#合我们生活的经验与直觉。
  
  所以,上述那些否认事物本身有真假的学者其论证只能说有一半合理性。那么,其论证的不当之处又在哪里呢?我们认为,问题就出在这些学者的论证过程中对象物的一个微妙的变化。他们之所以坚定地相信事物本身没有假的是因为,实实在在的一幅画,一块表摆在那里,其存在可以为我们所感知,这怎么能假呢?的确,这画、这表都不是假的,都不是臆想和幻觉。但是,不要忘了,在这个画、表的前面我们还有对他们语义上的限定,即一幅宋画、一块劳力士手表,也就是说我们要判断的是:它是不是宋代的,它是不是劳力士牌的,而不是:它是不是一幅画,一块表。正如我们前文对事实概念的分析与界定,作为事实构成的一个成分,事物不仅是一个本体论上的概念,而且也是个认识论上的概念,上述学者们都只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谈论事物而漠视了事物认识论的意义。“你说看到一颗星星比较起你说看到金星更不容易出错,证人说他看到一片红渍比说他看到血迹更不容易出错。……我们把看见血迹改说成看见红渍,把看见金星改说成看见星星,这是减少承诺,而不是逼近事实,如果我们能用这种办法逼近事实,事实就太容易获得了。”而在本体论方面,蒯因区分了两类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即实际上有什么东西存在;一是承诺问题。他指出:“当我探求某个学说或一套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时,我所问的是,按照那个理论有什么东西存在。”
  
  因此,站在蒯因的本体论承诺的立场上,按照上述学者们的理论,面对一幅假宋画,一块假劳力士手表,他们只为我们承诺了“一幅画存在,一块表存在”,除此之外,别无他物。现实世界里中国曾有一个宋代的王朝,在瑞士有一个叫劳力士的钟表制造公司在上述学者看来都是根本不存在的。显然,这样的理论或论证的结果不是逼近事实而是远离事实。论证到此,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质疑:一个事物其本身又是如何为假的呢?我们下面就此加以论证。
  
  首先,从字义上辨析,就“假”字而言,是一形声。字从人,从叚(jia),叚亦声。“叚”意为“非原本的”从字源意义上,我们获得了一个重要启发,在论证某些事物本身的假这一问题上,本质主义或许能为我们开启一个崭新视野。
  
  本质主义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一种哲学理论,最初亚里士多德用谓词理论来分析事物的本质,而发展至今已形成现代本质主义。现代本质主义理论中,影最大的有两个:一个是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一个是普特南的本质主义。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倚重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克里普克提出该理论最初主要是解决可能世界理论中的跨界识别(transworldidentification)问题:即在现实世界存在的某一事物到了可能世界中我们该如逻辑哲学视野下的?“事实”新论何识别该事物就是现实世界中的那个事物,是什么决定了事物自身的同一性?克里普克认为,这个决定性因素就是该个体的本质属性。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呢?克里普克提出了两种理论:一种是个体事物的“起源的必然性原理”;另一种是自然种类事物的内在结构原理。就个体本质来说,克里普克提出了两个更为具体的原理:一是个体的本质只能诉诸其起源,一个个体的起源决定着它的本质,决定着它的自身同一性;二是制造个体对象的那种物质对于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逻辑学者张家龙先生将这两条原理加以合并,称之为“起源的必然性原理”.从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理论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结论:一是决定一个事物自身同一性的是它的本质;二是事物的起源决定了它的本质。而这恰恰与“假”字在字源意义上达到惊人的一致。故我们以此为立足点,分析我们生活中的某些假事物。
  
  一幅落款为张大千的《长江万里图》赝品之所以是赝品而非真迹,不是因为我们说“这是一幅真的张大千的《长江万里图》”这个命题为假,而是张大千的《长江万里图》赝品本身决定了这个命题的真值。我们说这幅《长江万里图》本身就是假的,理由就在于其起源,即它不是张大千本人所画,这就决定了它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假。同理我们也可以指出,一块假劳力士手表本身的假就在于,它的起源不是瑞士劳力士钟表制造公司生产的。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很多假事物都可以诉诸本质主义加以解释,如假发,假牙,之所以我们称其为假是因为它们并不起源于我们自身这个有机生物体组织。再如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假币。我们说这是一张假人民币是什么意思呢?也许合乎常识的说法是,通过各种甄别货币的技术性行为如触摸,激光验钞等来加以判断,但这都不是判断该币本身真假的决定性因素,决定其本身真假的因素就是其本质,即其来源。
  
  也就是说,只有由国家法定印钞机构印制并由国家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货币才是寘币,除此之外无论该币在外观,在技术上与真币有多么的一致都是假币。而这正是法律上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本质,即其侵害的是国家货币金融制度。
  
  论证至此,我们可以说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为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很多假事物其本身的假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那么,我们能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一理论为现实世界所有事物自身的真假都能提供理论上的证成呢?我们认为,这确实是克里普克本质主义理论不能承受之重。理由是,如果仔细考察我们上述所分析的事物其类别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存在于我们人类社会建制之下的事物,无论是画、钱币、手表及其他事物都是被我们人类所创造,对这类事物在我们人类社会建制意义下我们可以直接谈论其本身的真假。但是世界事物种类之繁盛,岂是人类社会建制所能包容。因此,对处在人类社会建制范围之外的那些事物,至少在我们的现实世界中我们是不能言说其本身的真假,这些事物可近似的理解为克里普克、普特南他们所称的自然种类物。我们同样不会认为在我们现实世界中存在假的水,假的太阳。
  
  三、事实与现象
  
  现象与事实的关系的确错综复杂,而且常被混为一团。如果要说区别的话,我们倾向于把现象归为事实一类,但事实却不是现象。一般对现象的传统表述是“所谓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现象本身又有真相与假象之别。但无论真相还是假象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尤其是假象,它绝不同于心理学领域中的错觉,幻觉,因为,这些认知的对象是根本不存在的。真相和假象的区别也在于事物的本质。但现实世界中事物的本质常常不是显而易见的摆在我们面前,“这种种复杂的情况,就使得人们容易相信假的东西,怀疑许多真的东西,被假象所迷惑,误将假象当真相,或误把真相认作假象。”正如国内一位新闻学者所指出的“一些新闻传播者借口自己报道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便说自己的新闻报道是必然真实的。但人们必须追问,报道的事实是什么样的事实,是真相性事实,还是假象性事实,因为它们都是客观性的存在,都是事实性的存在。”因此,我们认为,在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中至少要含有两个层面:一是真相事实;一是假象事实。我们常说的制造假象掩盖真相,而假象之所以能遮蔽真相,就在于假象与真相在呈现方式上具有同质性,即它们都是作为事实性的存在。试想如果二者异质,假象又如何能掩盖真相,能误导认知主体把假象当做真相呢?
  
  当然,假象事实的说法很多学者会表示反对,因为这会动摇我们所坚持的传统信念:事实必真。
  
  例如,有学者就论证道“张三假装擦窗户,事实上是在躲避追捕,这时候,张三擦窗户是个事实吗?张三的假装不是在擦窗户这件事情里面,确定事实,是为了进行某种论证,张三擦窗户这件事情却和前前后后的事情没什么联系,截取这样一个事实,…是错误的截取。”这段论证应当说是很有力的,但我们认为,假装行为本身就是一个事实。正如其所言,确定事实是为了论证,现在如果控方指控“张三并不具备自首情节,因为他在蒈方实施抓捕时,以擦窗户来隐蔽自己身份,逃避抓捕。”难道还能否认张三擦窗户不是个事实吗?这当然是个事实,但是个假象事实,不承认这个假象事实我们就无法指控张三在逃避追捕。最后,“张三假装擦窗户,事实上是在躲避追捕,”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我们认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张三假装擦窗户,真相是在躲避追捕。”因为我们之所以能指出他擦窗户是假装,是由于我们知道了真相。所以,事实不等于真相,但真相一定是事实,事实的传统涵义只相当于真相事实。
  
  此外,还需着重指出的一点是,我们对事实的认识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这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例如,在司法审判中原被判有罪的人会因为有新的证据而改判无罪。在这里,我们看到原是事实的东西又变成了不是事实的东西。或许在此有人会辞解说前证据“曾经被认为是亊实”,但这种解释却隐磨着一个巨大缺陷:然前证攥善被认为是事实,浑么这个证据一定是符合事实认的标准,而后,新的证IK推兰了前证据,那么新证据也必定符合事实?认的标准,如果我们再坚持“事实必真”这一统一的标椎又怎么能解释在这个标瘅下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证据呢?显然,传统的“亊实必真”的信念需要修正,而我们提出的将事实区分为假象事实与寘相事实却能对这一现象给予合理解释,即前证据虽然是事实但却是一个假象亊实,新证据为我们进一步揭示了案件真相是真相事实。这样,无论前证据还是新证据都是事实,只不过是不同类型的事实,它们都统一在确定-致的事实标准之下。当然,这里有人也会质疑有真相事实的存在,因为此时的真相事实也可能会在彼时成为假象事实。确实,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点,但“没有终极事实不是没有事实,就像没有终极高温不是没有高温。”尽管真相事实与假象事实会变化,但在我们这里仍然有一个稳定统一一致的事实标准,而不会出现此一时是事实彼一时又不是事实的事实标准的“认知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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