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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成立的依据研究
【第一章】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存在的论证导言
【2.1】自然辩证法的肯定的三个阶段
【2.2】自然辩证法的否定历程
【第三章】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
【第四章】自然辩证法得以成立的多种预设
【结论/参考文献】自然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存在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自然辩证法得以成立的多种预设
对于黑格尔来说,自然界是理性的,是绝对精神的外在产物。辩证法在存在论中表现为背后隐藏着的对立统一、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在本质论中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是事物内部的自我否定和自我冲突。
马克思吸取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对黑格尔的否定的积极意义、自我发展表示赞同,并在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否定中建立起来了以唯物论为基础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的视域里,现实的人的活动体现着辩证法的抽象内涵,辩证法体现着主体与客体的互动。马克思的自然界也离不开人,离开人的自然界是抽象的,而不是真实的。
恩格斯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是关于一切运动的各个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适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
恩格斯眼里的辩证法是科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有着自身的发展史,能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和发展过程提供模式和说明。
以上是对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观、自然观作的详细的阐述。当然,这些详细的阐述对本文的主题即自然辩证法是否存在没有直接意义,因为学术界已经就这些观点争论了很久仍然是各自有理。那么,问题还是摆出来了:马克思的自然观和辩证观都离不开人的介入,恩格斯的辩证法有人类思维的介入,那自然辩证法有人的介入吗?需要人的介入吗?如果是,没有人介入的自然界就没有辩证法?抛开人的因素,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又究竟是否存在或者是在何种意义上存在?下面将从本体论、认识论以及实践论意义上分别对自然辩证法是否得以成立进行考察。
(一)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及其预设。
从本体论意义讲,世界本身是一个辩证的过程,承认自然界由理性规律支配即承认有自然辩证法。一切事物都处于运动中,运动不是外在的,而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矛盾也是运动的外在表现。
1.合乎理性的自然界。
从上面恩格斯的自然观、辩证观就可以看出恩格斯研究自然辩证法也就是想让人们认识到自然界存在着辩证的运动规律,存在自然辩证法。这个辩证的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独立于人之外而存在的,只是人们可以通过思维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抽象出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1885年第二版序言中也谈到了这一点,自然界存在的辩证发展的规律,这些规律也同样地贯穿于人类思维的发展史中,它们逐渐被思维着的人所意识到。
在这里,恩格斯是承认自然界中存在着辩证法运动规律。
在恩格斯看来,思维是在人和自然界的基础上产生的。
人类历史和自然界都存在着自己的规律和原则。但这个规律不是一层不变的,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否则的话我们就不需要哲学,而只需要一个实证科学来证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事情。相反,事物是处在一个运动变化的过程之中,我们用在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产生的思维重新来看待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重新来认识、适应。
但是请注意,在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人类历史和自然界确实是由一条符合理性的规律所支配着。只有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中都存在一种规律并遵循着这条规律发展变化着,同时,在人和自然界的基础上产生思维,只有思维才能使认识和适应这个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变得可能。就像人的自我意识,发现有个我的存在,思维也要发现有条符合理性的规律存在。
所以,承认自然界由理性规律支配即承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从这一点来看,黑格尔也承认自然辩证法,自然界是一个辩证的过程,符合理性规律,只是这里的自然界是概念的外化,是有精神的自然界。自然界由思维外化而存在,现在又反过来能被思维而符合理性,这种自然辩证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逻辑错误。马克思认为自然是向人生成的,真正的自然界是离不开人的,离开人的自然界是抽象的自然界。他在辩证法中明确提及辩证法是历史的逻辑的一致,历史的发展符合逻辑思维,只是这种逻辑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从逆溯的逻辑思维看待历史,而不是像黑格尔那样首先预设一个独立的逻辑。历史的发展符合逻辑,那自然界是否符合逻辑呢?历史本身也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的部分,他从实践出发提出了人自己的自然观,但对于自然界本身是否由理性规律支配并没有明确提及。从这一个角度出发,马克思这里是存在一个基于实践基础上的历史辩证法,对于自然界,因为向人生成而符合理性,只是需要在历史的过程中发现。
综上,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如若承认自然界由理性规律支配则存在自然辩证法,黑格尔思维到的那个自然界也存在自然辩证法,而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是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用历史的角度去发现,即需要人的介入才能有自然辩证法。当然,如果预设自然界完全是盲目的、相互外在的物质,那么就不存在辩证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回答前面提出的问题了。既然自然界由理性规律支配则存在自然界本身的辩证法,处于一个不断运动的辩证的过程,那如何看待前面提及的人的介入问题呢?这可是马恩差异的导火线。马克思承认了人类历史的辩证法,承认了向人生成的自然界是实践的对象,但自然界有无辩证规律没有明确提及。恩格斯则认为没有人介入的那个纯粹的自然界是由理性支配,有辩证的规律。那么,自然界是否需要有人的介入呢?答案是自然界有人的介入很重要,因为有人的介入的自然界无论是在恩格斯还是在马克思那里,从人的主体角度看,人类认识并改造自然界,这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土壤。
但是,自然界有无辩证法与人的介入却无实质联系,因为自然辩证法就是指自然界本身是符合理性而运动发展着的,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运动。所以,我们探讨的重点应该是自然界本身是否符合理性规律,而不是是否有人的介入。
2.两种时空观下的自然界。
从根本上讲,辩证法关乎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一切事物都处于运动中,自然界也处在自身的运动之中,可这个运动是否符合理性规律呢?历史进程本身是辩证发展着的,如何在这一进程中摆正人的位置,摆脱主体形而上学的束缚,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自然界是否合乎理性至关重要。社科院博士后陈慧平在《辩证法在当代:困境·意义·出路》中引用了时空观的概念来正视人的地位,对深入认识自然界有着启发意义。
辩证法的运动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人类产生之前存在自然界本身的规律,人类产生之后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和制约。世界的辩证性来源于它的时间性,"复杂性程度越高,时间的力量就越能得到证明……时间不仅是一个生命的方向,一个坐标系统,或一个交响乐的指挥,它还在更深层次上发挥着作用,它使事物的灵魂本身。"在这里,牛顿时代所呈现的那个时空观早已过时,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另一个宇宙画面,浩瀚而又精细。在这个新的宇宙时空里,人只是运动中的一种过渡性的存在。这与传统的观念里把人本身看做是永恒不变的独立于外部世界的主体不一样,人的主体优越性并不明显。人与社会、自然界共同处于普遍联系、相互作用的空间里。新时空结构下的人类与万物一样不存在永恒性,是运动中的过渡。黑格尔的自然界是绝对精神的外化,最终归结于至高无上的理念,人从辩证法运动中脱离出来走向了形而上学。所以,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始终在和规律性的制约下,只有合规律,人类才能生存发展。人类是宇宙间的一种生物现象,尽管有着辉煌的文明成就,但人类的生存发展必须无条件的接受自然的前提。
新时空观强调了人是运动的过渡性存在,人的主体优越性不明显,需要接受自然这个前提。那么,这个新的时空观存在自然辩证法吗?在牛顿的时空观下,时间是流动的,但流不出空间这个盒子。在那个静态的时空观下,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可以很好的得到证明,人可也以高高在上的看着这个盒子,看着这个盒子里的一切是怎样合乎规律的有序的运动着。这个时空观所呈现的自然界从本体论意义上不存在无人的自然界,人的主体性发挥到极致,这的自然辩证法离不开人的思维的介入,即使纯粹的自然界有着什么规律,那也是人类认识并思维出的规律。这一点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外化的自然界、马克思向人类生成的自然界类似,即使有自然辩证法,但这个自然界也是思维到的自然界,而不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所以,不存在单纯的自然辩证法。
可是在当代物理学、天文学所提供的时空里,人是这个宇宙事物中的一个部分,这个宇宙在运动、变化、发展着,不关乎人思维的存在与否,这个自然界就是在本体上是合乎理性的运动着,有其辩证发展的规律。人类历史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从无人的自然界到有人的自然界再到无人的自然界,这也是自然界发展的一条规律。也许有一天人类和恐龙一样消失了,这个宇宙还是会根据自己本身的运动而运动着。所以,在这个时空下,从本体论意义上来讲,自然界是处在一个辩证的运动的过程的,这个过程有着自己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存在着自然辩证法。
总结以上的观点,本文对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做出这样的预设:自然界是否存在辩证法,重点在于自然界本身是否合乎理性规律。在牛顿的时空观下,自然界从本体论意义上不存在无人的自然界,人的主体性发挥到极致,这的自然辩证法离不开人的思维的介入,所以不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黑格尔绝对精神外化的自然界和马克思向人生成的自然界不存在单纯的自然辩证法。但在新的时空观下,人只是这个宇宙的过渡性存在,自然界本身合乎理性的运动着,不关乎人类思维的存在与否,所以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辩证法。
(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及其预设。
从认识论意义讲,人的认识是一个辩证的过程,是运动、变化、发展着的。人类认识到的这个自然界也处于辩证的运动之中。
1.认识本身的辩证性。
人类的认识本身具有辩证性,这体现在思维的辩证性、认识过程的辩证性,也即辩证法体现在思维本身以及认识的过程之中。
辩证法体现在对话中由正到反、由说是到说非的思维过程。人之思想要求自己证明自己,又要求证于客观外在事物,再要求证于他人或由自己分裂出之另一自己,故有此三种思想方式,或三种逻辑。
人在与自己、客观世界、人类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证明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就必须谙熟辩证之思维。
我们要决定我们对一对象之作用功能与性相之判断是否为真时;则我们之心灵,不能只是一静观之心灵,而当兼是一能发动行为,以在种种情境下,运用对象之心灵;并由此对象,所表现之作用功能或性相,以验证我们之判断之是否为真。依此说,则一所知之对象所表现之作用功能与性相,为一变项而非常项。而我们对所谓一对象之知识,亦为一变项而非常项。
认知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给予不同的行动,对象所展示的性相或功能也不相同。这就是说,应该以动态的心灵和行为来认识对象,这样对象变得功能多样化,人的认知知识多样化,认识的过程也变得多样化。所以说,为使认识对象功能的完全彰显,人的认识本身及过程也必须动态、变化,是辩证运动着的。
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巴门尼德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芝诺的"飞矢不动"均体现了人类认识的辩证性。黑格尔通过概念这个名词既揭示对象世界的辩证性,同时也揭示认识的对立统一、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人类还需要理性思维来看到事物内部、事物之间的矛盾辩证关系。在恩格斯那里,认识具有辩证性,无论是从认识本身还是认识过程来讲,没有绝对的非此即彼,而是存在一个亦此亦彼的矛盾的、模糊的过渡带。
柏拉图强调通过对事物表象的认识,运用逻辑思维将个别的、表象的现象或理念上升为整体的、本质的理念层面,又用这个理念来指导个别、具体的事物,这个理性认识的过程是辩证的。康德的"二律背反"体现着理性认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性。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发展观、矛盾观、对立同一律也在认识这个过程中体现着辩证性的思维。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人类的认识即思维正是以世间万物的客观联系为基础,加深对世界万物的认识,从而得出自己的认知,这一认识的过程也体现了辩证性。
恩格斯曾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概念的发展从古希腊时期的元素论到赫拉克利特的罗格斯再到柏拉图的理性,从对世界表象的简单反应到事物本质的抽象综合,这一过程无不体现着发展性、运动性、辩证性。
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总结是,作为创造原则与推动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人的认识亦或是知识在不断的革新与被革新中、否定与被否定中变化着、发展着。
2.对自然界认识的辩证性。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要义是一切以变化了的现实为依据。我们当顺事物之变化,而有此思想之变化,即此思想之辩证法的发展。
人的认识随着现实的变化发生变化,物质决定意识,立足于现实的变化,避免教条。当现实社会发生变化时,需要调整的是人的思想,人的认识是发展运动着的。所以用辩证法来调节人对自然界的认识是很贴切的。
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关于一切运动的各个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辩证法适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恩格斯重视人的辩证思维,人是可以认识自然规律的,而且可以认识到无限的抽象性,认识到自然的辩证规律。当然,人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是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人的认识具有抽象性,从各种具体的认识中抽象出规律,并用规律指导思想实践,人的认识能力便得到提升与飞跃。从这里可以看出,人对自然界的认识是一个运动、发展的过程,但就其本性来说,人的认识只能通过一个无限的渐进的前进过程而实现。所以恩格斯总结:无限的东西既是可以认识的,又是不可以认识的,而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
当然,这种矛盾的结论是从应然性和实然性来看的,我们应该是可以认识无限的,但实际上由于重重限制我们实际上认识的还很有限。
之所以讲那么多无限性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因为应然和实然的巨大差距加强了认识过程的作用。人在辩证的认识过程中找到了自然界的辩证性质。从本体论意义上讲,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一个巨大的蓝图放在那里,各门学科都试图从部分或整体进行把握。然而,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像,总是在客观上受到历史状况的限制,在主观上受到得出该思想映像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的限制。
同时,人以及人的思维发展都具有历史性、智力进步的阶段性,世界整体具有矛盾性。因此,从人的本性或世界体系的本性来说,人类认识世界都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人类认识的这个自然界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辩证发展的过程。
所以说,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本文作出以下预设:从人类认识的发展阶段、认识之间的内部矛盾这一发展的过程上看,人的认识本身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着的,是辩证着的。自然界是人类认识的现实依据,人在认识自然界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完善,有其辩证性,人类认识的这个过程、这个自然界也是存在着辩证性。所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在认识论意义上是成立的。
(三)实践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及其预设。
从实践论意义上讲,有人的实践参与的自然界是辩证的,是运动、变化、发展着的,存在着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是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去发现自然界的辩证性。人在适应、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形成了人类历史,如果历史发展的本身存在着辩证法的真实内容,那么人类实践参与的这个自然界也存在着辩证法,即实践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这里有两点必须明确:一个是实践的重要性,一个是历史本身存在辩证法。
1.实践的重要性。
实践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过程。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分化与统一的基础就是人的实践活动。
实践是主客观世界相互转化的基础与桥梁,实践也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人在实践中创造了属人的"人化"自然界。恩格斯和马克思的立场一样,重视人的实践活动,重视人对自然的适应与改造。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实现的,人类社会形成后在实践中与自然界互动、适应,实现统一。实践的重要性主义表现在认识论、世界观以及哲学观三个方面。
首先,实践具有认识论上的意义。人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不同,但主观世界来源于客观世界,实践就是链接主客观世界的桥梁,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形成人的认知思维。人的认知在实践中发展着。我们当顺事物之变化,而有此思想之变化,即此思想之辩证法的发展。
人类实践的对象处于运动变化之中,为顺应事物之变,人的认识也应发展变化着。人的认知通过实践反作用于自然界。知识具有可继承性,于是便有了经验,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可以更好的改造自然界,为人类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
其次,实践也具有世界观意义。自在世界在人类实践活动参与下分化出"人化"自然。使世界二重化为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自然"人化"的过程同时就是社会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人在与客观世界的互动中构成的时空观组成了人类世界,在实践中内在地包涵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可以说实践是现实世界的缩影。
因此,实践具有世界观的意义。
最后,实践具有哲学上的意义。马克思的实践观区别于唯心主义和传统的唯物主义,它建构着自己的理论大厦和革命蓝图,引导着实践的唯物主义者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着现存的事物。马克思从劳动出发,从生产资料出发,从现实的物质活动出发,构建了整个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活动以及精神层面。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倾向的重点就在于将黑格尔的思想从天上带回了人间,重视实践的基础作用,形成了唯物主义的哲学观。马克思的考察方法不是毫无前提的用虚无的大厦建构的精神世界,而是从一个实际的现实的前提出发,这个前提就是人,从人的实际出发。如果说辩证法的本质是否定,那么实践就是否定的武器。这也就是实践意义上的辩证法。
2.历史本身的辩证性。
历史本身是否存在辩证法呢?历史本身处在一个不断运动、变法、发展的过程,这个看似由无数偶然性组成的人类历史其实也有着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偶然性中包涵着必然性。历史辩证法包括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法。
现代唯物主义把历史看作人类的发展过程,而它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过程的运动规律。自然界同样也有之间的时间上的历史,天体和在适宜条件下生存在天体上的有机物种一样是有生有灭的。
历史本身是发展变化矛盾着的,早期的哲学家们都不同程度的展示出历史的辩证思想。黑格尔的辩证思想可以运用到整个自然界、人类历史以及社会领域,黑格尔将历史描绘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人类历史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产生新思想、新东西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运动有其背后规律。辩证法的矛盾律、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都可以很好的展示历史发展的进程。
马克思的历史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历史",强调了历史的过程性、实践性。人类历史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展开,这个互动展开的过程即社会实践运动正是辩证法的体现,辩证法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历史实践本身,而不是思辨本身。人类历史发展至今,科学技术得到长足进步,都与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与人的实践分不开。历史朝着自身的规律进行,这离不开促进历史发展的实践活动。实践的开放推动着历史的发展运动,历史在发展的过程中的辩证是有节奏的。
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以人的实践活动和工业为中介的自然观,强调自然界本身是具体的、历史的运动。在马克思看来,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历史才是合理的辩证法的真正载体。
马克思历史的辩证法也是对实践辩证法的认可。所以,在马克思那里,有人类实践活动参与的社会历史是合乎辩证规律的,有人的实践参与的自然界也合乎辩证规律。这一点,与恩格斯的辩证思想一致,承认了实践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
所以,在实践意义上,本文做出以下预设:人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与自然界产生互动形成了人类历史。人类历史本身存在着辩证法的真实内容,人类实践参与的这个自然界也存在着辩证法的内容。所以,存在实践论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在实践意义上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