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环境中这套具体可感的监督评价体系的成功显然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可将数字艺术传播机构或组织以网站为信用单位,利用网络信息共享优势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即网民每一次从该网站获取服务后要对网站进行评价,评价机制借鉴淘宝。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完善专门处理投诉中心。这个投诉中心人员构成情况可以采取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模式,主要目的在于双方行为相互牵制,一方面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数字艺术传播的自由,另一方面避免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徇私枉法。这是这个投诉中心与淘宝投诉中心的不同之处。网民对于数字艺术传播失德的行为,网民可以进行投诉,而投诉状况也会显示在该网站的信用评价中。而网站的信用评价我们也可借鉴淘宝网的方式,显示在网站的显着位置,登陆该网站的网民对网站的信用评价可一目了然。最后,为了使这种由网民监督评价所产生的信用评价可以与政府宏观的经济手段相结合,对于好评率高的网站,国家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当然上面提到的专门的投诉处理中心,这也需要依赖数字技术相关方面的突破,以节省庞大的人力、物力开销。
(2)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一方面,造成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网民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网民是数字艺术传播内容的主要提供者。另一方面,网民对于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也缺乏判断力和清醒的认识,盲目接受,盲目跟风这又会加剧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的严重性。这就凸显了提升网民媒介素养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领先了一步。“截止 2000 年,全英国的中学都开设了媒体教育课程,所有的英国学生都必须接受如何分析、解读媒体信息的教育。”[49]“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加拿大的媒介素养教育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建立了全国性的媒介教育组织和地方性媒介教育组织”[50]“日本媒介素养教育的实施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成人和社会对流行文化进行批判;二是针对学生进行信息和计算机教育以及媒介素养方面的教育,主要侧重于使用技能的掌握。”[51]这些都对我国提高网民媒介素养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方面将媒介素养纳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注意分层次教学,并配以家庭以及社会在提升媒介素养方面的作用,形成多层次提升媒介素养的体系。
四、行业自律
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承担者是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的数字艺术传播机构或组织也即行业自身。不难发现,在推动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所提出的策略方法中,无论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策略,还是技术支撑方法,抑或是加强网民的监督和提升网民媒介素养等等都算是建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的外因型策略,而数字艺术传播行业自身的规范属于内因的范畴。所以行业自身必须做到自律规范,其他外因型的策略方法才能发挥作用。
在传播行业自律方面,发达国家已经作出了有意义的探索,建立了诸多适合本国特色的行业自律组织。这些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互联网协会,如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加拿大互联网提供商协会以及澳大利亚互联网行业协会等,这类协会制定了互联网企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并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自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类是带有一定管制色彩的非政府组织,如英国的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和澳大利亚网络警示机构等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对互联网业主发布撤除不良信息警告等方式开展行业自律;第三类是反对政府管制互联网的非政府组织,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澳大利亚电子前沿,他们常为扞卫互联网业主的利益而抗议政府管制,并代表互联网业主向政府交涉。[52]这些对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自律组织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 2001 年 5 月,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截止 2004 年,签约企业已超过 1500 家,由此初步形成了网络媒体自我治理、自我约束的格局。[53]
这是我国行业自律方面的可喜成绩,但从数字艺术传播失范的种种问题看,这种只是为了网络运营而设立的行业自律收效不大。
关键还在于让自律内化为行业自身引以为骄傲的社会责任意识。
尼采认为一个可以许诺的人是一个具有自己独立自由意志的人,是行使主权的人,他会因自己可以许诺而有成就感。就像他在《论道德的谱系》中所强调的“他们骄傲的意识到,负责任是一种非同寻常的特权,是少有的自由,是驾驭自己的权力,这种意识已经深入到他的心底,变成了他的本能,一直支配性的本能,称为‘良心'.”[54]在数字艺术传播活动中,我们期待着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承担主体能够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即关注社会效益的负责任的良心。这就需要首先建立起数字艺术传播行业的从业规范和制度,培养数字艺术传播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并探索建立数字艺术传播市场主体的“许诺制”.这需要政府调控的有力配合,对于做出许诺遵守数字艺术传播德性规范,促进构建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的传播主体政府给予奖励。另外,对于在一段时间单位内兑现许诺的传播主体给予更高的奖励,而对于食言的传播主体的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当然这其中关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规范,以及奖励惩罚措施等等许诺制度的内容需要认真细化和完善。以期这样经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努力,最终实现数字艺术传播行业自律的高尚道德的内化。
显然,构建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任重而道远,需要在遵循建构原则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建构策略并让其协调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规避传播失范问题,让数字艺术传播更好地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