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泛娱乐化传播就是传播市场主体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利用人性中对快乐的渴求欲,通过有意识的传播具有强烈感官刺激的数字艺术来全面满足消费者感性或身体肉体性的欲望,使消费者的感性满足膨胀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理性则在娱乐狂欢中被压制,被蚕食,甚至被吞噬。
我们不否认传播市场主体对于利润的追逐的合理性,但这应该限定在为数字艺术再生产创造条件可持续发展的范畴内。否则,从艺术传播德性对生产德性的反作用关系看,艺术传播对于格调不高的娱乐化艺术品的偏好,很有可能引起艺术生产走向庸俗、媚俗化生产的失德行为。另外,我们也不否认艺术娱乐化对人的感性解放,数字艺术传播的娱乐化的普世力量更使感官快乐确立了美学上的正当地位。这本身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如果过度放纵和满足感官快乐,例如以丑为美,肆意恶搞等数字艺术泛娱乐化传播则会构筑甚至改变消费者对世界的认识。在各种越来越逼真的网络游戏中,厮杀、生死搏击的快感体验会消弱生命的沉重感,色情淫秽的挑逗会糜烂人的斗志;在各种恶搞狂潮中会模糊历史与虚拟、善与恶、真与假的界限;在各种调侃、段子、戏弄中会任由偷窥、猎奇等心理主宰审美情趣。于是,理性被彻底扫荡了,美已经被颠覆了,美不再是优美、秀美、壮美,而是暴露、粗俗、疯癫、怪诞……如此,数字艺术传播活动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的德性要求就停留在过度满足人的感官刺激和身体肉性的满足中。而这种审美满足是不健全的,甚至是有极大危害的。因为没有理性的纯感性审美就如没有堤坝的江水,没有精神支撑的肉身是贫瘠空虚的空壳。也就是说数字艺术娱乐化传播在满足人的审美需求方面应该寻求是感性与理性的平衡,即对所传播的艺术作品可以展现不同价值观但不能没有善恶优劣评价标准,可以尊重人性低俗面的理解和容忍度,但不能失去对高尚人性的尊重和敬仰,可以满足感官享受,但不能压抑理性。
总之,数字艺术传播机构为我们呈现娱乐化艺术品这本身没错,而关键在于怎么呈现的问题,这就需要把握好娱乐适度的原则,一方面把对娱乐性艺术品传播追逐经济利益维持在使数字艺术的艺术性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再生产的范畴内,另一方面,要使人在娱乐中感性和理性的平衡的审美感受,即“获得生命力的展示和释放,又能获得心灵滋养和理性思考,而不是成为”娱乐至死“的物种。”[45]
四、自由与责任并重原则
自由与责任并重原则是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的要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游行、集会、结社、示威等的自由,这些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说明公民的自由权利并非绝对的,任何自由都有限制,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
从政治角度看,数字传播媒体已是公民直接行使自由权的重要平台。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由于不同的经济利益、价值观念、文化水平、道德教养等各方面的差异,自然人们就更明显的呈现出多元化的思想理念。而在人人都可以成为传播主体的数字传播时代,数字传播的匿名性,使言论自由真正落到实处。数字传播的低门槛准入又使数字艺术的出版自由成为可能。各种虚拟社区、社交网站、论坛、贴吧等又使人们能够更好的行使集会、结社、示威等自由。显然,公民自由权的实现离不开传播平台即传播机构的传播自由。否则如果传播机构的传播不自由,那么公民的自由权就难以真正实现。对于数字艺术传播来说,艺术作品总是被不同程度的寄予了作者的思想理念,尤其是大部分数字艺术作品往往直接表达创作者的观点、真实想法,像微博、博客等等。艺术传播市场主体的传播自由同样是对公民神圣的艺术创作自由以及艺术传播自由的保障,这也是数字艺术生态极大丰富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传播机构是自由的,普通网民作为传播主体才能自由传播艺术作品,丰富艺术表现形式,拓展艺术内涵,促进数字艺术的多元化发展。所以说数字传播机构的传播自由必不可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传播机构所从事的数字艺术传播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而存在,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负面问题也逐渐显现。传播市场主体在传播自由的旗号下无限制滥用自由权,逐渐丧失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感,造成了假冒伪劣、色情淫秽等数字艺术作品泛滥传播的失德行为。当受众自觉不自觉被不良数字艺术品的表象诱惑所吸引,则受众的时间被侵占,其实此时受众已经被不良数字艺术品挟持,自由也就消失了。另外,在越来越多满足人的感官刺激的娱乐中,各种无理性信息在蔓延,受众认识世界的方式变得简单直接,大众好像获得了最大的自由,但身心在长期享受着强烈刺激下越来越疲惫不堪,对简单美好的情感麻木迟钝,甚至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而此时受众已经被绑架,自由更加遥不可及。在这种情况下,培育构建数字艺术传播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可见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建构,离不开对传播自由的追求,同样也离不开对责任的坚守。二者不可偏废。
第二节 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建构策略
一、政府宏观调控规制
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背后往往都是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在起作用。但这只“无形的手”的自发调节下显然已经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像个淘气任性的孩子,已经变成了“破坏之手”.这时首先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第一,运用政府调控的法律手段,要丰富和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数字媒体相关方面的立法,但数字艺术传播失范新问题层出不穷,一方面暴露出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仍是不健全,甚至还有些的领域几乎还是空白,比如对数字艺术泛娱乐化传播问题并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直接后果就是很多传播机构靠不断钻法律的空子大发不义之财。目前的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缺乏事后监管的措施,很多网络运营商就以合法的游戏形式骗取审批市场准入,然后在进入传播领域将游戏“改汤换药”打擦边球。这样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就等于对艺术传播失德行为的纵容,另外也会导致政府的威信降低,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敬畏。所以健全数字艺术传播领域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这种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规避“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片面性,要注意法律体系的联系性以及系统性。可将已有的相关法律为基础和切入点。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为达到监管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的目的,有时并不是直接指定专门法规,而是从通信法、电子商务法、网上知识产权等领域切入,设立有关条款。”[46]这样不仅能形成完整有效的数字艺术传播的监管体系,而且可减少立法和司法等环节的工作量。
第二,运用好政府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快速直接的特点,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更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规避“时松时紧”的运动式管理,建立的长效化的常态式的日常监管机制。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政府也会采取行政措施,例如关闭色情淫秽网站。这多是一种事后被动监管,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要采取主动出击,平时对传播机构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和突击执法检查,对于存在传播失范的问题的传播机构及时进行整顿,并进行跟踪调查。还可以对传播机构安排定期抽查。
第三,通过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经济杠杆,对数字艺术传播机构传播这一经济行为施加影响。比如说,对于传播原创或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数字艺术作品以及制作精良、娱乐适度的数字艺术作品的传播机构,也就是所谓传播德性高的传播机构给予减少税收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而对于传播德性低的传播机构配合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以及行政手段对其处以高额罚款,并将罚款用于传播德性新秩序的监管工作中。
二、数字技术支撑管制
从本质上说,是数字技术架构的平台使数字艺术的传播成为了可能。网络用户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以什么方式做,极大程度上是数字技术架构所赋权的。例如 QQ、MSN等即时聊天工具提供了多种软件架构之后,用户之间的信息和语音视频等聊天方式才成为可能。再有很多网站的程序架构设计者规定,只有注册用户才能查看网站内容。也就是说数字架构技术能够有效的影响数字艺术的传播行为,所以对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秩序的建立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数字架构的基础上不断开发应对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的技术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经开发出网络过滤软件,建立起网络分级制度。”[47]
我国的数字媒体包括网络、手机在内也应用了相应的过滤技术,例如我们一些网络游戏中的聊天栏中会自动过滤不道德的词语和不当的言论,屏蔽一些含大量不良信息的网站等等。但中国一直在分级技术上方面是有欠缺的,而现在不少国家已经参照电影的分级制度对网络中呈现内容的表现程度进行分级并鼓励用户实行自我分级,为我们在网络分级技术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另外,在一些数字艺术传播失范的棘手问题上,寻求数字技术突破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就在我潜心进行论文研究写作之时读到了一则新闻,大为振奋。消息内容如下:“据新华社电 瑞士洛桑联邦工学院 10 日说,研究人员发明一种新的数学算法,能够找出网络谣言发起人。
佩德罗·平托在一个科研团队里研究算法。他告诉德新社记者:”使用我们的方法,仅通过‘监听’有限数量的成员,就能找到在网络传播的所有事物源头。例如,调查人员查看 15 人至 20 人的消息记录后,可以找出经社交网站传递至 500 名网络用户的一则谣言最初从谁开始。
经事后分析,平托的团队识别出隐藏在美国“9·11”恐怖袭击幕后的智囊。平托说:“借助公开发表的消息,重新构建‘9·11’恐怖网络下交换的信息,系统给出 3 个潜在嫌疑人的名字。根据官方调查,其中一人确为恐怖袭击策划者。”[48]“网络谣言”这一相当棘手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技术上的突破有望得以解决。对其他棘手的问题我们也应积极寻求相关数字技术上的突破,例如对网络盗版的技术鉴定审查,对数字艺术泛娱乐化的技术控制等等。相关的网络技术的科研机构和团队以及网络软件企业是解决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问题的技术攻关的中坚力量。这些主体要以高度的责任和使命感投入数字技术突破和创新中,同时这也需要政府以及传播市场主体在各个方面要大力鼓励和支持技术进步和创新。
三、网民监督和自律
广大网民是数字艺术传播的参与者,广大网民的数字艺术传播行为构成了数字艺术传播机构对外传播的主要内容。像优酷网、土豆网上的各种视频、百度文库、起点中文网上的网络小说、一听音乐网、九酷音乐网上的各式网络音乐等等都是由网民上传的。而与此同时,广大的网民又是这些数字艺术的消费者。所以,作为数字艺术传播者,网民对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有重要的影响。作为数字艺术消费者,网民对数字艺术传播德性高低有着最真实的感触,也最有发言权。在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建构中,自然离不开发挥网民的巨大力量,否则整个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秩序的建构就会缺乏民意基础而坍塌。
(1)网民的监督评价机制
常言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网民要利用其自身多重身份的特色优势,对数字艺术传播活动进行监督评价。传统意义上,为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通常成立监督受理机构,受理群众的举报、上访等。这种监督机制体系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监督受理机构一旦徇私王法或者群众为不良目的滥用监督权等特殊情况时,传统监督机制很难奏效。若在虚拟性很强的数字环境中沿用传统监督机制则更难发挥监督效应。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环境中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更加困难。我们要做的是把握数字艺术传播的特点,做到“扬长避短”.可喜的是,我们已经有成功的数字传播监督评价机制的案例在先了。对于熟悉淘宝网的人都知道,淘宝网上有一套完备的监督评价机制。凡参与淘宝网上商品交易服务的淘宝店铺和买家用户都有一个信用评价值。淘宝网的信用评价系统的基本原则是: 成功交易一笔买卖,双方互做一次信用评价。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好评”加一分,“中评”不加分,“差评”扣一分。淘宝的声誉系统还分别统计了作为买家和卖家用户的好评率。另外淘宝还将用户的信用度形象划分了 15 个等级,从最低级的 1 颗红心到最高级的 5 颗皇冠。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是带着这个网上明朗可见的好评率以及信用度进行交易的。对于提供交易服务的卖家而言,如果提供的商品不能令大部分消费者满意,好评率就会低。而对于看重好评率的消费者来说,总是倾向于在好评率高的店铺购物。这样德性差的卖家就很难生存。而相反对于好评率高的买家,则会生意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