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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模仿与创意的动力机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2 共105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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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模仿与创意研究
【第2部分】创意: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
【第3部分】模仿:文化创意产业的必经之路
【第4部分】文化产业中模仿与创意的难题
【第5部分】 构建模仿与创意的动力机制
【第6部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问题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构建模仿与创意的动力机制

  (一)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营造创意氛围

  1.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

  如前文提及,文化创意产业有易于被复制和被模仿的特点,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而言,要保证既有的经济利益,必须要有法制的保驾护航,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一直都重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美国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把创意经济界定为:产品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由此可见,从事文化创意人们的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法强有力的保护,这也是文化创意产业能否深入持久,发展壮大的基本前提。1789 年,美国就颁布较为完善的《版权法》以保障公民的版权权利,以宪法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以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来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消费和交换。不仅是在美国,在文化创意产业较为发达的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版权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到目前为止并还没形成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体系,一般是根据具体情况借鉴已有着作权法、传媒法、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例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纠纷,而这些法律并不见得能够完全适应我们现行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的需要,这也为我国的山寨、抄袭、盗版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我国的《着作权法》中对于音乐创作者仅仅赋予了作者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就意味着如果广播和电视台使用该录音者录制的歌曲进行广播,唱片公司因没有被赋予广播权而无法分享其应该得到的利益,为此受到了诸多音乐创作人的不满。2012 年公布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 46 条内容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 3 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 48 条规定的条件,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而第 48 条开列的前提条件包括:(一)在使用前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名称和出处;(三)在使用后支付使用费。虽然修改草案在 48 条对创造者的利益进行了相对的保护,但是正如歌手高晓松质疑的“一首新歌难以在三个月内家喻户晓”,所以如何平衡版权保护和艺术作品的传播途径,仍有待考虑。

  2.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有两方面,一是立法指导思想出现偏差,二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从立法指导思想上看,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重视前期的审批管理,忽略了后期的保障发展。”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而言,目的和意义都应该是从保护所有者的法律权益,促进产业发展。但是在目前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偏重于管理权限、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大多数是针对发生风险的处罚管理,相当于是风险后置的管理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的立法方式通过风险前置的方式,明确规定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增强所有者的权利意识,从源头开始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制度的不完善主要是指,文化创意产业首先是一个新兴产业,其次还是一个发展中的产业,那么我们就要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符合发展中的需要。我们现行的立法尚不完善,很多领域仍不能跟上发展的需要,文化创意产业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的产业,总会不断地出现的一些新领域和新文化现象,而这些新兴的文化现象缺乏相应立法的调整,而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合新情况的处理,这都反应了我国文化产业法律存在体系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立法系统性较差等问题。

  3.健全知识产权立法对于文化创意的重要性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而言,其最大的资产是他们创意性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取得往往需要创意者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和研究。

  而另一方面,成功的创意往往都具有容易被复制和模仿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如何既能维持文化创意者们的创意积极性,又能保护他们既得的经济利益,唯有依靠国家的立法保护。否则,成功的创意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被无限的盗版、抄袭,没有获得预期收益,投入产出的不平衡让许多文化从业者无心也无力在进行创意开发。此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是立法部门要加紧落实完善的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培养每个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应有的法律意识,既要尊重他人的创意成果,也要学习保护自身的创意成果。也只有这个双管齐下,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对于创意创造的尊重和认可,保证创意的收益,也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创意、乐意创意、享受创意。

  (二)培养创意人才,提供人才支撑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需要聚集人气的行业,这里的人气往往是指消费者的喜欢、认可、甚至追捧,而这些吸引人气的创意的来源和执行都离不开创意人才,不少国家通过教育、资助、政府扶持等多种方式为本国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在纽约,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占所有工作者人口总数的 12%;伦敦是 14%,东京的 15%,而目前在我国上海,文化创意产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口总数还不到千分之一。据统计,我国总体文化产业人员只有 1200 万人,只占总人口的 1%左右。

  相比之下,我国的创意人才占比确实少的可怜,创意人才缺乏成了我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后劲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 文化创意产业关键在于创意,所以,我们有理由肯定,在文化创意领域,不管是从事艺术表演还是艺术教育抑或是艺术管理的人都应该首先成为一名合格的创意人才,具备创意人才的基本素养,厘清创意人才需要具备哪些特质和能力,并根据这些特征进行培养,才能建立起我们的创意人才培养体系。

  1.培养创意人才的专业技能

  “‘技能',通常是指在艺术领域中,熟练和准确表达某种事物、某种门类的能力。无论是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还是艺术管理,人们一定要拥有自己的专业技能,而且最好是比较精通的专业技能。当一个人已具备相应的人文精神的时候,专业技能往往是体现创意者艺术才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培养创意人才的专业技能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营造良好的艺术创作环境。好的艺术作品一般都需要经过艺术人才较长时间的思考,并经过不断的技术训练才能形成,在这个过程中,一个良好的艺术创作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享誉世界的太阳马戏团,为了让艺术人才放心进行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不仅给每一个艺术人才以优厚的薪资待遇,并且为不同国家的演员配备不同国籍的厨师,为艺术人才解决子女上学、医疗等问题,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让艺术人才可以放心、安心地进行艺术创作和表演。此外,太阳马戏团采用集体创作的方式,每个成员都可以参与前期的创意创作,表演中也充分尊重每位成员的艺术成果,让每位成员的表演都恰如其分地融入到整台马戏表演当中。物质到精神的双重保障与激励,形成太阳马戏团较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及不断发展的创作后续力。良好的艺术创作环境不仅是需要有物质的支撑与保障,更重要的还是要营造一个可以充分发挥艺术创作者艺术才能,相互激励,相互促进的创作氛围,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不断的创意和新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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