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领先科技资产置换涉税的分析
吉林领先科技(000669)重大资产置换预案公布于2010年7月初,下面将借助财税[2009]59号文来分析此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4.1案例中的涉税界定
在相关的税收法规中,关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基本概念,财税[2009]59号文件是有明文规定的,它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且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在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和所损失的,都是由双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的,税务当局将会对其资产置换交易中的所得或者损失进行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缴税情况,但是如果双方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占置入总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比值高于百分之八十五的,交易双方的企业都可以不确认在资产置换中所产的所得或者损失[35].本案例中,领先科技以其除未偿付的"股转债"债券余额及等额货币现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中油金鸿的等值股权进行置换,同时公司向中油金鸿全体股东发行股份以认购置入资产高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其中发行的股份金额占总资产评估的公允价值已超过92%,也就是意味着此次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评估的公允价值不足8%,也就意味着无需确认交易中资产的所得。在会计准则中,非货币性交易就盈利过程完成与否上有不同的规定,盈利过程与否不仅考察同时的交易盈利过程是否已完成,同时也考察置入资产相对与置出资产的作用是否发生变化,其目的是否是服务于为上市公司并为其创造股东利润最大化。在本文案例中,盈利过程并没有完成,且为了确保盈利获得收入,双方还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至于中油金鸿的置入资产即主要为天然气管输及城市燃气,其注入上市公司的用途并没有变,仍然服务于领先科技,显然,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也并没有结束,其蕴含的经济收益还仍待实现。所以,其所得税在处理的过程中仍享受税收优惠。
在59号文中,企业的资产置换对应的就是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实质经营性资产交易在税法上的明确定义,对于其认定条件和范围税法上都有规定,但是税法上对这种名词的定义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不同理解,因此在此再次重申重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其中受让企业支付交易补价的方式主要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36].股权支付,是指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购买、置换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或者补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这样一种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37].在本文案例中,领先科技是受让企业,中油金鸿则是转让企业,本案例中受让企业支付置换补价的形式是采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者相结合,即领先科技以其除未偿付的"股转债"债券余额及等额货币现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和发行部分股权来进行支付进而获得中油金鸿100%的股权。
2010年7月3日,领先科技与中油金鸿全体股东签署《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当天,领先科技与中油金鸿全体股东、领先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资产置换的交易中,买入及卖出的资产总额、所获得的主营业收入、净额,均同比超过了本公司2009年的50%以上,且资产净额规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重组办法》第11条的规定,领先科技与中油金鸿的本次资产置换交易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件。根据《重组办法》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须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53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领先科技于2010年7月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了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相关议案、形成了相关决议,交易各方约定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人民币12.38元。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定义,吉林领先科技是以自身全部资产出售,并拟发行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中油金鸿的全部资产,其两者的关系如下:
并相关的规定,本文案例适用于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4.2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对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本案例是适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因为:
第一,在本案例中,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虽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本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医疗器械、保护膜的生产经营、保健品经营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退出原有业务,新能国际、益豪企业、联中实业、平安创投、金石投资、陈义和、福宁投资、盛世景投资、中农丰和将持有的中油金鸿合计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本公司将成为以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和运营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置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和运营同置出医疗机械等业务一样是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来源,是服务于上市公司盈利这一目的的,因而本案例的资产置换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第二,在59号文中对于资产收购的相关比例规定如下:受让公司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公司所有资产的百分之七十五,且收购公司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非货币性支出金额度不低于在交易中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的即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之前的国税发118号文对于在重组中资产置换的规定如下:"企业在进行整体资产置换交易时,将交易分解成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来进行所得税的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然而,依据税收中性理论(政府应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让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故政府对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而进行重组的企业应该予以鼓励,不应征收如此重税。因此,财税[2009]59号文便有了下面的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资产置换交易的双方企业均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在本例中:
发行股份的金额2185353400÷置入资产评估价值2366714700=92.33%>75%,由此,可得知,非货币性资产占置入资产评估价值高于百分之七十五,因此符合规定的"资产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从而达到了豁免所得税务的目的。根据本规定中小于25%的比例,可以看出这一比例是牵涉到企业是否承担所得税收义务的禁戒线,简而言之:
第三,企业资产置换之后一年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根本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但成功的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从而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根据财税[2009]29号文,收购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85%,根据《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拟每股12.38元的价格向中油金鸿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合计不超过17,771万股的领先科技股票,合计约22亿左右,占置入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已超过了85%(22÷23.6671)。
第五,在资产置换重组中获得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一年内并没有因其他原因转让在此次资产置换交易中取得的股权,也没有什么非商业性目的的恶意举动。
综上所述,此次领先科技和中油金鸿的重大资产置换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被收购企业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是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决定的,也就是指账面价值来决定的;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由同样的因素决定的。此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关于计税基础明确了企业的纳税义务。
就本案例所体现具有可借鉴性的税务分析,根据领先科技披露的资产置换报告中可以总结出,本次公司与中油金鸿的资产置换重组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本次重组的定价依据,下表为本次重组交易中对置换资产评估前后的价值比较表:
注:置出资产用的是成本法,表格中的置入资产用的是资产基础法,置入资产如采用收益法,其全部股权价值为:236,671.47万元。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资产基础法仅能反映企业各项可确指资产的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地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且采用资产基础法也无法涵盖诸如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客户资源、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师经过对中油金鸿财务状况的调查和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中油金鸿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中油金鸿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即中油金鸿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6,671.47万元。
同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描述,我们看到资产置换交易也会极容易涉及土地、股权等资产的评估,对于评估我们应该十分注重其权威性,评估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评估资产的增值率差异比较大,我们还要进行一些特殊处理,但是本案中,我们看到评估增值率差异不大,但是评估的基数比较大,所得增值的金额却不容忽视。
根据财税[2009]第59号文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置换的交易中,评估价值增值的部分如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它可以在以后资产转让或收回时就产生的所得或从中获取的收益来确定计税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的内在意思就是,只有当企业资产评估的增值实实在在给企业带来利润时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了,但是企业一直不将该资产转让出去,或者没有通过这部分资产获得收益,那么该企业对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对企业是没有带来实际利润的,如果此时对其征税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的利润虚增现象,与我们的会计准则不符。因此对于:
(1)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以上分析,领先科技拟承担的所得税额为34,905.49×25%=8,726.3725万元,即在扣除相应的成本后的净值作为计税基础。
(2)对于土地使用权,领先科技在转让厂房等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值额度的净值作为计算基础,拟承担的税额为:
26,769.68/2×30%+26,769.68×40%+(34,881.48-26,769.68/2-26,769.68)×50%=12086.804以上两项的税费合计约20,813.1765万元,面对如此重税,领先科技无疑会放弃这次资产置换的交易。但正是由于资产置换涉税的优惠政策的存在,才使得领先科技重新审视资产置换的可行性,并对整个交易事前做了相应的税收筹划,享受了国家对资产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领先科技纳税筹划符合并购重组涉税优惠政策的关键点在于:
①领先科技和中油金鸿这次的资产置换交易采取了整体的资产置换,而非仅仅一部分。
②领先科技的支付方式以股权支付方式为主,且货币性支付金额比例在税收优惠政策限定内。
③充分利用中油金鸿的优质资产,给领先科技注入了活力,使得随后领先科技股票价值大幅度上升。
④在考虑税负问题上,从全局性出发,最终使得领先科技和中油金鸿的税收负担总和达到最小化,使交易双方都从中享受到了国家对并购重组的鼓励优惠政策。
如果本案例放在59号文的规定下:领先科技的各项比例均符合规定,仍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这样双方的被转让资产就可以按照原有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可以不必为中油金鸿的长期投资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增加而承担税收。但是,对于领先科技补交的货币性金额,按照59号文的规定,应该调整为被置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计算所得税款。
4.3领先科技资产置换案例的研究价值和政策建议
4.3.1领先科技资产置换案例的研究价值
领先科技(000669)资产置换的案例是成功的上市公司资产置换案例,其资产置换的操作细节及数据来源都比较可靠,在并购重组中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更加不会存在暗箱操作或者是隐瞒情节,由于其是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进行披露公告,而且要有正规的审计和评估报告作为支撑,其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也是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其服务的,同时,民生证券为其资产置换出具了核查意见书,并且案例最终成功的通过了证监会的批准。其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事前深入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了然于心。在税收法规的尺度内,在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下,在企业资产置换的运作中,娴熟的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做好准备。
(2)对税法理解透彻,善于充分运用以避免承担过度的税收负担。按照一般的操作规程,公司置换的中油金鸿的土地使用权和长期投资在置换过程中出现了大幅的增值,这一大幅增值使得这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形成了巨大的差额,根据会计上的相关准则,这种差额会需要承担很重的税收负担,但是公司相关部门对税法理解比较透彻,考虑到在税法上对此项业务有相关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优惠的使用使得公司避免的巨额的税收负担。
(3)该案例具有触类旁通的作用,对于其他类似的重组具有借鉴作用企业重组的类型有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这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本文中所写的案例就是这其中的一种,由于这种企业重组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所描述的改案例重组的税收筹划对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在将来进行该类型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如果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很大变化,法规中规定的各种比例和设定的前提条件都没有特别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有相类似的重组的企业可以参考研究以前已经存在成功的重组案例。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这一企业的这一个重组案例的税收筹划时希望能借助这个案例来达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意识到,税法政策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政府为了适应整个经济形势会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相关的税法政策,因此在借鉴以前的成功的重组筹划案例时,企业应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认真研读时下最新的政策法规,税收筹划的操作也应该在最新法规的指引下进行,要避免因对最新税法的理解不及时而造成的纳税筹划风险,要认真贯彻税法的指引经济发展和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多缴税,另一方面不因错误理解税法而漏税。
4.3.2企业资产置换重组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注意的事项
通过前文的介绍和分析,本人认为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免税政策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不以少缴税为最终目的,资产置换的目的应该要合乎情理
税法上有明文规定,一项税收政策的发布都是具有一定的经济指引作用的,政府的意图就是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一方面保证一定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政策的中性作用保护,鼓励相关企业,通过提升其业绩,使其更健康合理的发展。如果一个企业仅仅以少纳税为目的,通过各种欺骗手段,钻各种税法漏洞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社会道德所不能容纳的。企业在进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一旦目的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被相关部门认定查出来,不但达不到税收优惠的目的,对公司的名誉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2.计税基础不容忽视,需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根据我们对税法的解读,税收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下手,第一是通过计税基础来进行税收筹划,第二是通过税率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重组的税收筹划主要会涉及到企业的所得税的缴纳,而所得税在税率方面已经没有什么筹划空间,那么想进行这一方面的筹划就只能从计税基础下手。在我国税法的第59号文件中,计税基础是一个要点,它对计税基础的概念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准确的定义,相比之前的118号文件的笼统晦涩的概念,在新制定的59号文件中计税基础的计算显得更加的完善和明了。因此,我们在进行重组的税收筹划时应该着重思考计税基础,在平时的作业中要有税基意识,为越来越多的需要税收筹划的企业提供更好的建议。
3.重视税收优惠中规定的相关比例
在资产置换业务中我们在补价中常常用到的支付手段有货币性支付和非货币性支付。目前根据我国和国际上的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集中非货币性交易中。根据这一特性,企业在资产置换涉及的补价时应该较多的使用非货币性支付方式。并且在支付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其中货币性支付和非货币性支付的比例,这些在税法上也都有明确规定。而且根据最新税法,货币性支付手段都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非货币性支付和货币性支付的比例的合理设定对于企业减轻税收缴纳义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税收筹划是事前行为并且具有全局性
一般我们说的税收筹划都是一种事前行为,如果事后来进行筹划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定为偷漏税行为,是一种逃税行为。税收筹划应该在事情还没有发生但即将发生时就进行,筹划者应该具有全局观念和整体观念,应该对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进行整体的筹划。我们都知道,重组就一定会涉及到经济行为的双方,并且现实中涉及重组业务的双方很多情况下都是有着关联关系的企业。考虑到这一特定,那么企业的重组税收筹划也应该是双方面的,税收筹划不能因为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