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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理论与税收征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3607字

  第二章 信息不对称理论与税收征管

  第一节 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委托--代理关系

  信息是用文字、数字、符号、语言、图像等介质来表示事件、事物、现象等的内容、数量或特征,从而向人们(或系统)提供关于现实世界新的事实和知识,作为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的依据。

  “信息不对称”也被称为“不完全信息”,是经济学中的术语。信息不对称理论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2001 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了三个长期的研究中信息不对称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Akerlof)斯彭斯(Spence)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诺贝尔评奖委员会认为,这三位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了不对称信息,构成了“信息经济学革命的核心”,这也是人们将信息获取和处理的研究作为研究和了解经济运行的核心。信息不对称在税收征管中主要体现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征纳双方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充分掌握了自身涉税信息,而税务机关则相对处于信息劣势。纳税人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隐匿或者虚构涉税信息,给税收征管过程带来了困难。

  在经济学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会伴随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而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以交易双方签订契约的时间为基点,信息不对称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往往是逆向选择问题;同理,信息不对称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道德风险问题。根据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内容划分为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通常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信息优势方隐藏了信息,而事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信息优势方隐藏了行动。

  (一)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在交易市场上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对另一方不利的事情,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会因此而降低。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市场的参与者(供给方与需求方)会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而相互博弈。委托人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挑选合适代理人,同理代理人也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挑选合适委托人。代理人会在谈判过程中隐匿或者编造自身的信息,甚至以低价吸引委托人,长此以往,市场上就会充满着劣质代理人,优质代理人被迫退出市场。这种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称为“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源于代理人掌握相对多的信息,占有优势,委托人掌握相对少的信息,处于劣势。

  信息经济学提出,如果不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享有信息租金,他便会做出逆向选择等降低社会福利水平的行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纳税人则会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轻易(成本极低或者为零)少缴甚至不缴税金,增加自身的收益。纳税人成功隐匿甚至虚构信息越多,少缴的税金越多,获得的收益越大。

  这会加剧纳税人隐匿或者编造涉税信息,从而恶性循环。这种行为对奉公守法、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无形的损害,另一方面,他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通过成本收益分析选择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获取不法利益。如果我们将奉公守法、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称为良企,反之则称为劣企。如果良企在市场竞争中享受不到信息租金,为了增加自身利益,会选择退出良企阵营进入劣企阵营。这样的心理一旦形成气候,则会迅速扩展,最终导致“劣企驱逐良企”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会带来各种消极的影响,例如纳税人整体质量下降以及诚信纳税人的减少,这就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纳税人的逆向选择行为。

  (二)道德风险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合同之后,代理人会出于“经济人”假设而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不能及时发现,此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代理人隐藏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故意夸大对自己不利的影响因素,这种行为属于隐藏信息;代理人直接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属于隐藏行动。委托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处于信息劣势方,不能监测到代理人的行为,所以这两种行为都会使得委托人利益受到威胁,信息不对称理论把这些行为称作道德风险。现代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了合同后,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甚至委托其代理经济活动。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合同无法完全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只能靠其道德自律,而这便产生了道德风险,因为代理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选择偷懒甚至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从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税务机关委托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纳,赋予其征税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了薪酬等报酬,税务人员作为代理人承担着向企业及个人收取税金的责任。在分析过程中,征税机关作为一个统一的主体,自身信息完备并且廉洁自律。但是国家交予税务机关的收税任务具体是由税务人员来完成的,并且每个税务人员的努力程度、廉洁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并不能彻底了解。这两者便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也随之而来。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税务人员能够直接对话纳税人,无论在税源还是涉税信息上,纳税人比税务机关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税务人员会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为自己牟利,在实际生活中也不乏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合谋逃避税款的案例。二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在工作过程中,雇主无法完全掌握雇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同理,税务机关也无法知道税务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是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应收尽收;还是不努力工作:偷懒,即税务征管人员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

  第二节 博弈论

  博弈论,也称对策论。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特别用于经济行为主体间的经济效用选择。经济主体在做出选择时除了只考虑自身的决策,更大程度上是根据其他经济主体的决策,经济市场中每一个参与者都互相影响着彼此的决策。博弈按照角度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种类:1、从行为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前者是指在博弈过程中,参与者不知道其他参与者的决策,他们可能是同时作出决策或者其他一些因素导致后参与者无法得知先参与者的决策;后者是指在博弈过程中,后参与者知道先参与者做出的决策。2、根据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了解程度,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在征税征管中,各个参与者对对方的信息完全掌握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完全信息并不常见。不完全信息博弈,税收参与者对对方的特征、偏好以及策略并不能完全掌握。

  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征纳双方的博弈行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对自身的信息完全掌握,因而是代理人;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了解这些信息,因而是委托人。由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能够在观察到自身的经营状况后决定自身行动(或向税务机关报告自身经营情况或隐瞒收入)。税务机关掌握的只是纳税人的纳税行动,并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当纳税人发现隐瞒涉税信息得到的收益大于如实报告涉税信息的收益,纳税人会选择偷税漏税。所以,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纳税人会采取偷税漏税行为提高自身利益。至于实际决策中,企业在权衡其所受约束条件以及偷税收益,最终决定是否偷税以及通过何途径偷税。

  第三节 税收信息及其和税收征管的关系

  税收管理实际上是对税收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利用的过程。税收信息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信息不仅仅是指税收征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还包含了一些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环境的外部信息;而狭义的税收信息仅仅是指税务机关收集到的税收征管情况的信息。由于税收信息的范围广、数量多的特性,我们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使用范围角度可以将税收信息分为业务类、法制类、决策类、办公类;从信息来源可以分为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本文中所讨论的税收信息指税收主体拥有的与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总和,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广义狭义的税收信息概念。下面以图表描述本文所包括的税收信息以及流程:税收信息作为税收征管中的基本要素,在税务征管的一切活动中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税务征管工作主要围绕着取得和利用信息展开,税务征管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提供服务;二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做出处罚,促使纳税人从逃避纳税义务转向遵从纳税义务。税法咨询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而税收法规是税收信息中的一种,如果要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惩罚,首先要展开有效的税务调查,包括充分了解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各种信息,以明确纳税义务的性质与范围。而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主要包含三个途径: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提供的信息、税务管理部门专项调查取得的信息、第三方信息,以上三个途径取得的信息构成了一个匹配系统。从管理学角度看,信息是税收征管中最基本的要素。下面,通过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活动的研究,分析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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