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案例分析
第一节 案例重现
创维的“黄宏生案件”使创维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众注意的焦点,于是很多有关创维经营管理的不当行为的揭发纷至沓来,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创维的逃税问题。
对创维逃税问题的税务稽查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信中指控“创维在过去10年中存在大量偷税的事实和依据,涉及的金额达几十亿元之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这封举报信所举报的情况“非常严重”,所以要求深圳税务方面组成专案组对创维进行严格的税务稽查。而深圳税务方面以保护举报者的原因没有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披露,但外界分析都直指举报者来自创维的原高层管理人员。
该举报信称,创维主要涉嫌国税和所得税两者的问题。创维利用了深圳“地产地销”政策来偷逃国税,而通过偷逃国税增加的企业净利润也未税法规定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创维逃税问题,深圳有关部门于2005年春节之后展开了针对创维的税务稽查工作,3月29日,由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和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等为主体组成的一个四五十人的专案小组对创维的深圳总部以及部分生产和销售公司同时进行了突然袭击,取走了创维5年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记录,这一度导致创维无法按时公布2004年的中报。此时,创维税案问题已被社会所关注,而对于创维税案问题的种种讨论和猜测也是接踵而来,不过最终的实情还要看有关部门调查报告的结果。
逃税事件的最后处理结果:2005年7月,专案小组完成对创维税案的部分检查报告,并发给创维数码。报告称,以往年度创维一些并未严格遵守税收条例的项目需要进行调整,这包括了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截至7月,税务部门已就多项税收,向创维征收了7400万港元。
第二节 案例分析
该案例之所以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便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民事交易中,我们将应缴纳税费看作是交易成本的一种,纳税人处于经济人假设,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便会隐瞒或者编造虚构涉税信息,或者夸大自身企业经营困难、所处行业困难,打着合法的旗子掩盖实质交易,企业通常会貌似合法的低价掩藏着是实质的高价,在本案例中,“地产”就是指在本地生产,这是无可厚非的。关键在于对“地销”的理解,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既要在当地销售又要最终在当地实现零售;第二种理解是只要求在当地实现销售,至于最终在哪零售无所谓。 由于“地产地销”政策粗糙的规定,为企业的运作提供了空间,创维就是利用该政策上的漏洞进行了相应的不合规行为。 创维的行为显然是采用了第二种理解方式。通过这样的经营方式可以给自己带来大数额的税收减免优惠,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本文对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和研究,结合此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果:
一、 如何健全有关税法的规定
创维逃税事件主要是围绕“地产地销”政策而展开的。对于国税部门制定的“地产地销”政策,国家和地方有着不同的理解,而创维和地方政府的理解是保持一致的。由于该政策在词语使用上的不严密,所以让创维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建立了销售公司来专门进行逃税行为。这给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税法尤其是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制定出符合国家初衷的、毫无漏洞的税收规定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
我们国家正处于快速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地方都建立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外开放度很高的区域经济规模,在充分利用外资发挥它们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税收法规的合理制定。比如,政府的某项税收优惠规定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让其减少税收负担,鼓励广大外商进来投资办厂,但是它所生产的商品只能用于出口,这样既吸引了外资,减轻了当地的就业压力,同时避免了对本地产品造成冲击,这样的结果才是符合国家颁布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样,对于本地企业,国家也会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来提高这些地方企业的竞争力,从而促进该地的经济发展。要使这些法律规定有效而无偏差的实施,需要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的严格把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我觉得政府在颁布新的税法规定的时候,要给予尽量多的补充解释。因为我们都知道,中华语言博大精深,一个词往往有很多意思,可能一句话无法把真实意思完全表达准确和清楚,所以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意思补充。就拿“地产地销”政策来说,如果国家在颁布该项政策的同时,补充一些解释说明或者举些例子将会避免一些人对该项政策的错误理解,进而减少利用该政策语句上的漏洞进行的非法活动,从而使政策得以顺利准确地实施,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效率。美国法律条文的制定就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知道美国的各个州的法律是可以自己制定的,同样的行为在每个州的许可也会不一样。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美国有些法律规定看似很无聊甚至荒谬,但实际上是有原因的,这些法律的背后都有相应的案例作为支撑,所以不是空穴来风的。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法的同时,可以补充一些具体的实例加以说明,让人更加通俗易懂,国内没有的,可以找国外的。这样下面在执行该项政策的时候不会轻易地产生导向错误,如果发生问题,国家部门也有足够的理由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产生的“地产地销”政策的纠纷,我觉得国家机关有必要及时对该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增加解释说明,也可以将创维的案例作为补充实例,让该项政策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避免发生类似的问题,使国家政策得以顺利的实施和贯彻。
二、 如何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利益
创维的逃税事件表面是对于“地产地销”政策的理解偏差,其实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是关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
我们都知道,政府财政来源主要有三部分:税收、价格和使用费以及公债。
其中税收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头,所以尤为受到政府的关注。各个地方的政府都想尽一切办法扩大自己的税源,来增加自己的税收。
1994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级包干制的财政体制,中央、省、地方都征收相同的一套税种,而且所有的税率和税基都是由中央决定的。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面,财政的分配关系不规范,包干体制的随意性很大。于是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改,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种。这样一来,中央和地方都有各自固定的税收来源,同时还有共享税划分比例的收入。由于这样的利益分配关系,地方和中央的利益争夺,特别是税源的争夺不可避免。
创维偷逃国税的行为固然是违法的,可是增值税是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进行分配利益,地方获得的只是小头。如果创维逃了国税,增加了企业利润,进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话,由于企业所得税主要归入地方财政收入,那么地方将会获得比增值税多的税收,何乐而不为呢?可见地方政府对于这种有利可图的企业行为会放任不管,这样造成的结果将是中央的税收收入减少,而使地方政府的腰包鼓了起来。
对于这样的税收利益的争夺情况,我觉得政府有必要采取一些灵活的税收政策。中央对于一些经济落后、税源不足的地方,要给予其充分的征税权,减少或者全免其上缴中央的税收收入,并且给予其适当帮助,发展当地的经济,待脱贫致富后再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把经济发达地区视作征税的重点目标,加强对该些地区的税收征管,同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和中央抢夺税源的情况发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税收返还,或者是弹性的税收政策。对于连续几年税收上缴表现好的地方政府,给予其更多地税收自主权,在不违背国家税法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行小小的调整,调动其积极性,从而确保中央税收收入的稳定来源。同时也应该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根据事权的大小来划分财政收支权。对于事权大的地方,给予适当多的自主权,让其为中央创收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兼顾到自身地区的发展。
总之,对于如何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利益是我们国家现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面临的问题。不管困难有多大,总会有解决的办法,这就需要我们广大政府部门提高自身的管理知识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从而合理有效地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格局问题。
三、 如何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国当前紧迫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各地税收案件多发的时代,如何应用最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利用税收方面的管理人才进行合理且顺利的税收征管工作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创维利用转移费用来逃避在深圳的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合规行为可能在我国许多地方的许多企业都会存在,这就对我们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这些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给予他们适当的提醒和建议,甚至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是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我有以下几点对策:
(一)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不久前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的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我们税收部门要严格遵循的准则,但是针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不足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应及时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且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进而不断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金税工程”的开展,使税收征管由传统的手工操作转向由计算机网络负责监控,这样的变化势必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开展针对税收工作的现代化审计工作。我们要加大对审计机关的计算机硬件的投入,加快符合“金税工程”的“金审工程”的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进而体现税收审计与时俱进的特点,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觉得除了要加强审计机关信息化队伍的建设,还应该加强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资源共享,进行合作。审计工作应该根据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编制相应的程序,建立数据信息平台,通过税务系统的端口把数据传输到审计部门,使审计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税务机关的资料,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使之迅速解决问题。这样就能提高税收审计的办事效率,从而为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进行服务。
(三)明确税务人员的责任要制定一系列的责任追究制,明确提出辞退税务部门失职人员的标准,建立一套可行的税务人员定期轮训制度,以督促、帮助税务人员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树立新理念、提高素质、增强责任心。同时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税务人员给予适当的嘉奖,对于表现不合格的税务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四)加大宣传,加强全民纳税意识税收不光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应该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并积极参与其中。只有做到了全民参与,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才能把税收征管的工作做好。让民众监督和参与政府工作,更能体现我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加大对依法纳税的宣传力度,提高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和有关责任单位对税收工作的认识,为征税工作的开展作好舆论准备,取得各方面的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合法纳税、税负公平的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