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文献综述
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方面、养老保险方面税收政策、养老保障费改税的研究相对较多,以房养老、养老产业融资等的税收政策甚至尚未有学者关注或者系统的讨论。以下从实施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对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两方面进行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文献综述。
1.4.1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税收优惠的必要性
人口老龄化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于日本而言,Kono(1996)认为会引起年轻劳动力短缺、经济增长缓慢和税收负担升高 Toader(2006)认为会使已婚夫妻选择抚育更少量的孩子。对欧美国家而言,Razin 等(2002)认为会导致抚养比率增加,进而产生低税收和更少的慈善捐赠;Elmendorf 和 Sheiner(2000)认为老龄化在增加未来资源需求的同时,也会改变美国经济的储蓄预期收益率,助推美国储蓄压力。Razin 等(2004)发现人口变老时资本收益税率将处于上升趋势。
在养老服务方面,UNDP 课题组(2012)按照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与养老服务间接相关、与老年人直接相关、与养老保障有关对税收政策作分类汇总,指出:我国没有完整的养老服务方面的税收政策,只有零星的鼓励养老服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机构的养老服务征收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没有进项扣除,造成重复征税,加重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对于个人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也缺乏规定。郑洁(2013)认为我国的养老服务目前仍以官办为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缓慢,而公办养老院住不进、好的民办养老院住不起、差的民办养老院没人敢住已经成为我国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遍现状。在这种情况下,给予一般民办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极为重要,目前仅有的一些对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也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等问题落实不到位。此外,对于养老用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足也限制了民间资本投入到养老产业当中。黄燕芬、尹太兵(2010)认为政府虽然要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但是在养老方面还是需要负主要的责任;我国养老机构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立法规范、不符合当下养老机构的发展要求,养老机构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缺乏税收政策支持;消费税、增值税、关税占养老机构的成本比重逐年增加,却没有任何减免措施;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不该减免的减免了,需要鼓励的却享受不到优惠。
在养老保险方面,郭振华(2010)指出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基本体系面临巨大支付压力,加上通货膨胀等原因不能过多依赖政府的基本养老制度,认为需要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年金计划、个人退休储蓄,引导人们购买养老保险,使人们获得当下的利益,利用人们非理性的短视思维来降低社会基本养老负担。熊鹭、赫联峰(2011)提出我国现行养老税制基本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全面、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缺位、养老保险税收监管政策不完善等。
1.4.2 对我国老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我国学者在老龄事业的税收政策方面也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政策建议,主要集中在养老服务、老年专用品、老年金融业、老年人及其家人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的制定,以及加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征管力度方面。
1.关于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建议
黄燕芬、尹太兵(2010)提出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完整的有关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体系、严格监督税收优惠的执行、加大宣传力度等。其中,对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体系方面提出建立针对养老机构的税收登记制度和免税独立认证制度,扩大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严格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UNDP 课题组(2012)提出养老服务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支持和鼓励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尤其是要有利于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互利康复服务,提出老年服务营改增。郑洁(2013)认为要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另外提出利用所得税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活动。付伯颖、李坤(2007)从老年文化旅游服务、咨询服务、医疗服务、居住服务、老年人就业培训等服务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2.对于老年专用品的税收优惠建议
杨默如、李平(2008)提出对于老年用品的增值税税率应当参照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口免税和免征增值税,对高新技术老年用品的研发采取税收优惠措施。郑洁(2013)建议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给予老年用品生产企业类似盈亏相抵、税收抵免的税收优惠。
3.关于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建议
熊鹭、赫联峰(2011)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税制提出加大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和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过度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李平(2011)指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美国相比相差甚远,提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税收政策。
4.对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税收优惠建议
李平(2011)介绍了美国对于老年人住房、自身收入、购买新机动车、花钱雇人照看不满 13 岁的抚养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偶、参加志愿服务等方面也采取了降低房产税率、老年人出售住房的税收减免、一定金额课税抵扣、相关税费税前扣除、补助免税等措施,且专门针对老年人开展免费税收咨询服务,提出了我国需要学习美国完善家庭养老的税收政策。郑洁(2013)认为要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修订中积极考虑家庭老人的状况。UNDP 课题组(2012)建议以房养老的两套以内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套以内以养老为目的转让的住房免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进行个人所得税前的赡养费用扣除。
5.增加养老资金来源
付伯颖、李坤(2007)从西方实践经验出发,提出在人口老龄化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加大征管力度,在老年人收入分配方面注重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中心地区和边远地区差距的调节,并且认为需要加快相应立法步伐、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等。杨默如、李平(2008)建议提高支出税(消费税)的比重,将一些地下经济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开征其他的一些税种来减轻对劳动和资本征税的压力,为养老服务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另外,在国外文献研究方面,Okamoto(2005)认为在日本老龄社会下实行相对进步的支出税能够克服大量的福利损失。Okamoto(2007)建议在日渐老龄的社会,为促进资本形成和提升社会福利,应采取增加消费税税率、降低利息收益税的税收组合。
从以上文献可看出,人口老龄化会带来经济、税收的下降、老年人贫困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现有的基本养老制度支付压力巨大,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民办养老机构相对公办养老机构遭受不公平待遇,养老方面税收优惠缺乏,税收监管和宣传力度不够。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适当提高税率,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宣传力度和征管力度,在生产经营、老年服务、老年产业筹资与投资、老年消费、老年储蓄、老年所得、养老保险等方面采取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