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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老龄事业税收政策借鉴(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5891字

  5.3 个人所得税

  5.3.1 慈善捐赠

  很多国家均有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的规定,比如德国、法国、日本、泰国、美国、加拿大、韩国。不同的国家会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有些国家采用固定限额,比如泰国经批准的退休互助基金最多可扣除 30 万泰株;有些国家采用比例限定,如德国向某些慈善机构(包括国际慈善机构)的捐赠扣除不超过总所得 5%;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的扣除标准,如加拿大慈善捐赠越多,可以抵免的部分越多,但也有限额限制;日本虽然没有捐赠扣除限额,但需要比较捐赠款和年收入金额的 40%分别减去 5000 日元得到的金额,扣除其中较少的一部分。

  加拿大配偶中的一方可以申报另一方的慈善捐赠抵免,未使用的抵免可向后结转 5 年。

  5.3.2 养老保障

  大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将社会保障税、养老保险金等的费用在缴纳环节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美国对自营者的养老金、年金、某些退休储蓄,德国、法国对社会保障税、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环节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德国强调非商务费用才能扣除。加拿大雇员商务扣除中大部分人寿保险费不能扣除,允许扣除向雇主注册养老金计划缴纳的款项。有些国家在社会保障税、养老保险金等方面有扣除限额,如美国、日本、西班牙、泰国、韩国等,有的国家对不同群体,扣除标准也做不同的规定,如:美国居民自营者的社会保障税和医疗保险税和的一半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雇主、居民或非居民雇员的则不能;日本居民的家庭构成不同,社会保险费扣除标准也不同;西班牙 50 岁以上的纳税人养老金计划的支出每年最高扣除额为 12500 欧元,比普通人的最高扣除限额 10000 欧元要高。

  有的国家对社会保障税采取税收抵免,比如在美国工作的加拿大居民,按照《美国联邦保险缴款法案》缴纳的美国社会保障税可作为非商务所得,在加拿大享受符合条件的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抵免,最高抵免额为 305 加元。

  有的国家在养老金领取环节采取一定的扣除,如奥地利在养老金领取环节规定特别扣除 5500 先令;韩国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应税所得中包含养老金所得的综合所得则进行综合累进征收,分项扣除中养老金所得所在的收入档次越高,扣除率越低,且扣除额最多不超过 900 万韩元。

  5.3.3 老年人赡养

  在老年人及其家人方面,很多国家也采取了税收优惠,如在法国购买法国境内外机构的家庭雇佣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都可以扣除,美国老年人花钱雇人照看不满 13 岁的抚养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偶,可对最高不超过 35%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有的国家虽然扣除标准是按被赡养人来制定,但由赡养人享受扣除,如泰国规定赡养一位老人扣除 3 万泰株;韩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综合扣除规定综合所得的减免扣除中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对年龄不低于 65 岁的老人每人每年追加扣除 100 万韩元,对年龄在 70 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追加扣除 150 万韩元;有赡养负担的女户主家庭,可追加扣除 50 万韩元。

  有的国家扣除标准按被赡养人来制定,既有赡养人享受扣除,也有被赡养人享受扣除,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美国允许居民和居民外国人就每一个受赡养的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的公民、侨民或居民进行扣除;依赖他人供养的人可享受一定的标准扣除,年龄不低于 65 岁的盲人和年龄不低于 65 岁的未婚盲人分别可享受附加标准扣除额 1000 美元和 1250 美元。日本居民对于 70 岁以上的居民的抚养扣除、配偶扣除都比同类型的普通扣除标准要高,还专门设计了 50 万日元的老年扣除标准和 27 万日元的鳏寡扣除标准。西班牙赡养费投资所得必须纳税;因法院判决而得的赡养费和生活维持费可法定扣除;扣除标准按照依靠纳税人生活的老人年龄、纳税人年收入情况来制定家庭扣除额,若老人 65 岁以上,纳税人年收入低于 8000 欧元,则每位老人享有扣除额 900 欧元,若老人 75 岁以上,扣除额 2000 欧元;65 岁以上和 75 岁以上的纳税人的扣除额分别为 5950 欧元和 7050 欧元,相比于普通的个人扣除额 5050 欧元要高。

  还有国家在赡养老人方面采取税收抵免。加拿大对接受赡养的和提供照顾的人进行 600 元加元的税收抵免,65 岁以上的老人抵免 620 加元;并根据通货膨胀率对抵免额进行调整;未使用的个人抵免额不能得到退还,某些情况下可转给配偶及有血缘关系的一些亲属使用;本人、配偶或受赡养的人的所得超过规定时抵免额将被降低。

  5.3.4 其他

  美国年满 65 岁的老年人购买新机动车,缴纳的州和地方销售税、消费税等,计算所得税时也可进行税前扣除。在退休所得上有专门规定的国家不多,有些国家明确退休所得依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日本;有些国家对于那些过了退休年龄却坚持工作的老人,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比如瑞典。

  5.4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以雇员工资为课征对象,对于私人经营者则通常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为征税对象,雇员的社会保障税由雇员自己承担或者雇主承担或者两者共同承担,雇主和私人经营者的则自行承担,税款专款专用于养老、医疗、健康、科教等社会保障事业方面。社会保障税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税种之一。不论国籍和居住地在哪里,只要在某个国家就业,雇主或雇员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雇主应纳税额由雇主自行申报纳税,雇员应纳税额,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薪时预先扣除,定期报缴。

  大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对雇主和雇员征收,有的国家只对雇员征收,有的国家只对雇主征收,另外,在英国,退休(男 65 岁,女 60 岁)后工薪收入,雇员不再缴税,雇主部分仍需缴纳。大多国家实行比例税率,但个别国家实行定额税率,比如英国对于个体经营者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采取定额征收;多数国家的比例税率标准按照雇主和雇员不同,有的国家雇主和雇员的税率相同,比如德国、韩国、加拿大,有的国家对于雇员还要按照不同的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税率,比如西班牙;采用比例税率的计税依据通常是雇员工资、薪金,对于独立经营者、自我就业者,则多采用自营净所得、收入、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如美国、瑞典、加拿大,通常会规定起征点和最高限额,俄罗斯还会对起征额和最高限额每隔一段时期进行指数化调整。阿根廷不仅要缴纳国家退休基金,还要缴纳专门的退休职工社会服务费。

  对于社会保障税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参考个税部分的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英国雇主所缴社会保障税款允许在企税中列支;韩国企业缴纳的退休准备金和保险公司的支付的利息准备金可以在规定限额内扣除;俄罗斯允许企业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保健基金缴款。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通常把社会保障税作为养老的专项资金,奥地利养老保险费会另加通货膨胀补贴,保费不够支付,还要动用其他的税收用于养老。

  5.5 国内外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借鉴

  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涉及养老机构、保险、家政服务、老年人个人收入、公益性捐赠等。国外老龄事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慈善事业、非营利活动、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吸纳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税等。可以看出,我国在老龄事业方面已经存在一些规定,都分散在各个税种中。其他国家在老龄事业方面的税收政策也比较零散,但是很多国家设置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障。

  5.5.1 对养老机构的捐赠

  我国在养老机构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养老院免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已废止);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接受捐赠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在养老机构方面,我国与其他各国税收优惠对象都差不多,且所涉及的养老机构主要是非营利性的,区别在于一些细节方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加拿大、韩国将向养老机构捐赠抵扣不完的部分向后结转,可以像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弥补那样向后结转 5 年,学习德国对国际慈善机构的捐赠方面进行扣除规定,学习加拿大配偶可以申请另一方的慈善捐赠抵免,以更多地鼓励人们向养老机构进行捐赠。

  5.5.2 养老保险金

  我国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缴纳的规定标准内的保险保障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限额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在缴付阶段允许个税税前扣除,领取阶段免征个税;企业年金缴纳环节不征税,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纳个税,退休后领取环节按月计征个税。

  国外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障税,包括养老方面的保障,在缴纳环节通常是雇主和雇员按各自的比例分别缴纳,且存在税前扣除、税收抵免等优惠措施。我国在保险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特别是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外,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企业年金在在缴纳和投资收益环节均免税,在领取环节征税,延后税收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人们实施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使得个人可以拥有一个更好的老年生活,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

  但我国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费,由各地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税收具有强制性,全国统一、规范,能够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应当尽快将社会保障费改税。不过我国内地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很大,各地社会保险收费和社会保障支出也相差很大,很难建立统一的标准。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养老方面的额支付能力尚不能满足基本的养老保障,更不用说像奥地利那样加上通货膨胀补贴了,如果征收社会保障税,确保养老资金来源之后,养老资金充足时也可以考虑进行养老金通胀补贴。

  5.5.3 老年人赡养费

  在老年人及其家人方面,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很少。在鼓励企业吸纳退休人员上,我国和俄罗斯一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税收优惠,但是俄罗斯采用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半,我国对于退休后仍工作的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企业进行费用扣除,而一般员工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企税时也是要扣除的,所以,这条规定算不上什么特别的优惠措施,显然俄罗斯的所得税减半的优惠力度更大,而且限定了享有优惠的企业标准,更加具有针对性,值得我国学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只是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孤老人员可减征个税;普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的个税费用扣除规定和一般人员任职收入的规定是一样的,没有特殊的照顾,应该向瑞典学习,用税收减免的方式鼓励老人工作,自我养老。

  我国在赡养老人方面更是缺乏税收优惠支持,原有的员工家政服务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施时间非常短暂,已经到期,可以像法国对家庭雇佣服务进行费用扣除那样对方便老人生活的家政服务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进行费用扣除,像美国、韩国、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那样对于赡养老人的费用允许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可能存在一个赡养人同时赡养两位以上的老人、老年人赡养配偶等情况,赡养费扣除标准按照被赡养人来制定较为合理,而且可以按照赡养老人的多少、老人的年龄层次、有无配偶、收入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城市还是农村、东部还是西部等情况制定扣除标准,由赡养人享受费用扣除。对于老年人购买老年用品、家政服务等也应当允许老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老年人自身收入低,可能会因为达不到目前我国规定的 35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而不需要缴纳个税,所以也可以像加拿大的抵免额那样,允许老人把这部分扣除转给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使用,将优惠政策的鼓励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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