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完善我国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我国的现实条件以及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启示,对优化我国民间公益事业的税收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6.1 科学调整税前扣除制度
调整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制度,不断提高个人捐赠在税前的扣除额度,达到国际上的水平。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方面国际上的扣除比例一般在 3%到 10%之间,如荷兰为 6%,韩国为 7%,美国为 10%,俄罗斯最高为 10%,而我国对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这一优惠力度应当可以满足多数企业的需要;然而,我国对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30%,与其他大国相比,这一比例较低,如法国为 40%,美国为 50%,加拿大为77%.因此,今后应加大对个人捐赠的税收支持力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民捐赠的积极性。虽然企业捐赠仍是慈善捐赠的主力军,但个人捐赠的作用正在突然凸显,在个人捐赠中企业家贡献最大。例如塞外香清真食品的总经理胡学文在 2012年捐赠了 10 亿元(其中 5 亿元为物资折价)占据个人捐赠排行榜的首位,紧随其后的有世纪金源的董事长黄如论(4.74 亿元),天地集团董事长杨休(4 亿元),恒大集团的董事长许家印(3.99 亿元)。企业家进行个人捐赠的行为可以更直接地发挥企业家精神,形成广泛的效仿效应。而企业家行为和代表的人格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众对企业价值的认同。所以对个人捐赠的刺激政策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这不仅表现在要更高的扣除率,还需要更方便的程序。曾有人做调查,捐赠 50 元,在纳税申报时,竟然需要 10 个部门的审批,这样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上的繁琐不但没有使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得到发挥,反而使人们迫于对时间成本的考虑而没有使用该政策,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根据中国慈善捐赠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中,2013 年中国个人捐赠额为 300.39 亿元,占捐赠总额 989.42 亿元的 30%左右,而比 2012 年的 23.3%上升了 7 个百分点。可以看出,个人在慈善捐赠种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提高个人捐赠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额度,有利于进一步刺激个人的捐赠的行为,从而带动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方面,可以设置对不同捐赠领域进行更大幅度扣除的规定,而不是统一适用 12%税前扣除的规定,从而有利地引导慈善捐赠资金的流向,促进社会的发展。
6.2 扩大享 受税收优惠的公益捐赠形式的范围
考虑制定实物捐赠的价值评估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体系。在西方国家,现金、股票、债券、衣物、不动产等都是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捐赠物,这为我国完善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在我国,除现金捐赠以外,实物捐赠也占据了较大的比例,但由于价值评估的复杂性,政策层面上一直没有明确涉及。现实中,应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各类实物捐赠物的客观价值,但由此带来的评估成本的负担问题,需进一步进行考虑。同时,对于志愿者的时间捐赠和技术捐赠,也应当由公益组织参照相关的劳动价值标准予以认定,并成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一种公益捐赠形式。例如,2013 年中国的志愿服务价值超过 22 亿元,此价值是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或者人次折算来的。中国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将志愿者服务分为四个种类:社区服务、助残和红十字会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2013 年志愿者的经济贡献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社区服务:2000 万小时×10 元/小时=2 亿元(2)助残和红十字会志愿服务:1940 小时×10 元/小时=1.94 亿元(3)西部计划志愿者:1.7 万人 ×2 万/年=3.4 亿元(4)其他志愿者:1.5 亿小时×10 元/小时=15 亿元11以上合计 22.34 亿元。可以看出公众的志愿者服务热情很高,志愿者服务作为一直直接参与的慈善活动,能使捐赠者和受捐者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志愿者活动是值得大力推广的。税收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职能,比如将志愿者活动的价值列入税前扣除额,享受与现金捐赠一样的待遇,或者更为大力度的根据实际金额扣除。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实际操作上的难题,如何更有根据地进行价格折算,是按照统一的标准按小时计算还是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水准进行折算?本人认为按照每个人的工资水准折算比较合理,因为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相当于牺牲了自己本来可以从工作中获得的受益,每个人牺牲的大小不一样,扣除的额度也应当不一样,从这个角度思考,是比较公平的。虽然从受捐者的角度分析,不管由谁提供志愿服务,基本上是无差异的,受捐者获得的受益是等价的,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捐赠者的捐赠行为,所以从捐赠者的角度分析比较合理。
6.3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目前我国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的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行为税的涉及较少,尤其遗产税的缺失使得我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税制系统不够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发挥理论上应该发挥的效果。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的实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消费税,并没有任何的优惠政策。使得实物捐赠不能享受与现金捐赠同等的待遇。笔者建议,在企业的对外捐赠的实物,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增值税减免政策,降低企业对外捐赠的成本。同时在其他税种方面,对于用于公益目的捐款应该设定一定程度上的税收减免,使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税收环节都有所涉及,而不只是在最后的所得税环节上涉及。
6.4 流转税中设置对慈善捐赠的减免条款
如前所述,我国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均没有对慈善捐赠的减免条款,这不利于推动实物捐赠。企业如果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购进的货物进行捐赠的话,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把捐赠的产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企业利用慈善捐赠的行为偷逃税款,但对于真正的实物捐赠却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在突发灾难的时候,人们更倾向于实物捐赠而不是需要耗时许久并且有信任问题的钱款捐赠,因为实物捐赠快速、直接,并且省去了许多中间成本,是自然灾害捐赠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捐赠行为如果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计征流转税的话,就显得非常不公平。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建议应该对于企业用于慈善捐赠的实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6.5 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适时开征我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重要税收制度,在引导富人向穷人之间的财产转移,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我国遗产税的迟迟没有开征主要是由于时机的不成熟,比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对于收入的统计口径不统一,无形资产的评估不健全等等。所以如果在现阶段实施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能会导致税收成本的大大增加,甚至引起富人的资产转移到国外的情况,不利于税收立法的目的,而是更大的社会利益损失。遗产税的开征涉及到许多方面,遗产税的开征会触及富人的利益,可能导致资本的外逃,非法转移资金,另一方面也需要很大的操作成本。我国正在放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作为一个契机,对遗产税的开征具有推动作用。所以遗产税的开征和实施需要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的合作。不断完善税收实施的环境也是税收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6.6 加大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宣传活动
民众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悉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我国对于慈善捐赠能够税前扣除的意识还不强烈,许多捐赠方并没有享受到这个政策,税务部门应该进行宣传,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的税收宣传月增加对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的宣传,在税收网站上系统地整理税收扣除的相关政策,并提供便捷的咨询方式,使捐赠的个人和企业充分了解和理解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从而达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