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及分析-以 xx 市为例
第一节 我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基本内容
近年来,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走出困境,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措施如下:
一、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 30 万元。对工业企业来说,还应满足资产总额少于 300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 100 人的条件;对其他企业来说,资产总额应当少于 1000万元,从业人数应当少于 80 人①.
(二)减免税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可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小型微利企业 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②.
二、不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同样适用于其他企业的其他所得税政策
(一)降低税率。对于从事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对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相关部门税务的认定后,可享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③.
(二)费用扣除。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而发生的费用,在未形成无形资产时,除可计入当期损益外,还可对与研发相关的图书资料费、燃料动力费、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研发设备的折旧租赁费、研发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研发成果的评审费等八项研发费用总额的 50%计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若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此无形资产的年摊销额可按 150%计入累计摊销科目④.对于企业用于安置残疾人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员工工资,除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就业人员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⑤.
第二节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效果分析
从上述对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梳理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措施只有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节主要通过分析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落实效果。在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落实效果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分别从制度层面和征管层面入手,但因取得征管层面的数据较为困难,且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本节主要从制度层面出发,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进行分析。同时,本节将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减免税额、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状况及 XX 市地税所辖的全部企业的发展状况来说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①.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
XX 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现状:根据 XX 市地税税收统计数据②,截至 2103年 12 月 31 日,XX 市地税所辖范围内共有企业 4136 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 3056户,约占企业总数的 73.89%,在 XX 市地税所辖企业范围内占绝大多数。
2011 年该市地税所管辖企业合计 3210 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2123户,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共计 328 户,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以下,其所得可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③,并按 20%的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76 户,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 万元、未超过 30 万元,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52 户,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 15.45%.2012 年 XX 市地税共管辖企业 4029 户,其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2178 户,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321 户,应纳税所得额在 6 万元以下④,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 123 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6 万元、30 万元以下 198 户,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 14.74%.2013 年 XX 市地税共管辖企业 4136 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2221 户,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309 户,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在 6 万元以下的 157 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6 万元、30 万元以下 198 户,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13.91%.从上表可以看出,XX 市地税所辖的企业总户数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户数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真正享受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数、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的比重却逐年下降。
这可能是因为:(1)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资料复杂,需要提供包括《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当年财务报表、当年从业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2)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在通知中往往包含税收优惠的期限,如财税[2011]4 号,时效仅为短短一年,部分小型微型企业主认为,优惠期限仅为 1 年,却要办理如此繁琐的手续,成本过高。(3)对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其企业所得税都是由税务机关来核定征收的,而根据财税[2009]69 号①的规定,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未能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准确核算前,暂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②.对核定征收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只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享受此优惠。(4)享受的减免金额有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高仅为 1.5 万元,大大打击了这些企业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
2011 年 XX 市地税管辖的小型微利企业共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 172.33万元,占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的 4.96%;2012 年相应的减免税额为179.21 万元,占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的 5.51%;2013 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65.99 万元,占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的 3.93%.从户均免税额来看,2011 年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户均免税额仅为 5254 元,2012年为 5583 元,2013 年为 5372 元,户均免税额有限。
从这三年的数据来看,将所得减半征收的上限提高到 6 万元,并没有使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额发生太大变化。额占应纳所得税额的比重都有小幅上升,这主要是因为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上限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但2013年,在应纳税所得额上涨 30%的情况下,减免税额反而下降,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占应纳所得税额的比重下降 1.58%,可能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繁琐,能享受的减免额有限,导致当年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户数下降,造成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的情况下,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反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