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外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经验借鉴
第一节 国外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立法层面经验借鉴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高,政策稳定性强
国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多是通过立法加以确立的,体现了发达国家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视,同时也为各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确凿的证据。通过立法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规范,不仅在法律上具有权威性,而且可以保证实施的稳定性。如美国政府制定的《经济复兴法》,日本政府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法国政府制定的《振兴中小企业计划》、加拿大政府实施的《小企业减税法》等。在这些法律制度中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税种的优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型企业的基本税收制度进行了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立法,不仅有利于这些政策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体现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视。
第二节 国外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措施经验借鉴
一、直接优惠政策力度大
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各国普遍采取直接优惠政策,针对性强,扶持力度大。这些国家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纷纷制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直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和减免税收。
(一)降低税率
国外许多国家或通过累进税率、或通过直接为小型微型企业设定低税率。美国政府规定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小企业,可按 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的美国企业则适用于 25%-35%的累进税率。目前,日本政府规定资本金不超过 1 亿日元的小企业,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分成两部分缴纳法人税:对于应税所得不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高于 800 万日元的,则与大型中型企业一样按 25.5%的税率征收①.法国政府也将小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两部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8120 欧元的部分,按 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超过 38120 欧元的部分,则按 33.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韩国对年应税收入 200 万韩元小企业按 10%的优惠汇率征税。
(二)减免税收
美国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其投资收益可获得 5%的税收减免且至少为期 5 年。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500 美元的小企业,若将该部分所得用于再投资,则对该部分应税所得免税。私人资本向正在建设中科研机构而发生捐赠额也可全部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法国对从业人数不超过 1500 人,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0 万法郎的小企业,自设立起可享受以下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中一种:一是自设立当年起的 5 年内,对发生的费用可按 150%加计扣除;二是自设立当年起的 3 年内, 减免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加拿大对纳税人投资于小企业的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时仍投资于其他小企业的,其投资额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小企业在转让债务或股份的过程中,出现损失的,该损失可以其他收入中予以扣除,当年没有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或发生亏损的,该部分损失可向前结转 3 年或向后结转 7 年。
二、间接优惠方式多样,侧重于扶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
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这些国家除制定直接优惠政策外,更多地是通过制定间接优惠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将投资于小型微型企业或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收益直接抵免应纳税额、费用的加计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直接优惠方式要求小型微型企业必须以取得盈利为前提,而间接优惠方式则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只要进行投资活动便可享受这些优惠。
(一)加速折旧
英国政府规定,小型微型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在购买初期即可按投资额的40%计入折旧额。德国政府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为 20%,而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为 10%.日本政府对现有企业为进行技术研发而购买或租赁的机器设备和新开业的小企业购买或租赁的机器设备,在第一年使用时,可以给予 30%的首次特别折旧或直接抵免 7%的法人所得税额,以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的 20%为限。对属于高新技术的机器设备和高风险产业使用的机器设备,采用超短期的特别折旧制度。美国政府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用于科研的设备,其法定使用年限可按三年计算,对某些特别的设备还可以再购买当期即实行一次性折旧。法国采用“期初扣除”这种特别折旧方式。按照“期初扣除”办法,对技术开发公司采取股权投资的,其投资额的 50%可在期初即予以扣除;购置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其成本在当期亦可 100%扣除。
(二)费用扣除
美国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当年发生的研究费用,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外,还可按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的 65%加计扣除。日本政府规定,设立时间不足 5 年或研发费用超过销售额的 3%的小企业,其设备投资款可用于减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三)投资抵免
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科研投入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税前扣除外,还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税收抵免。在美国,若发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前 3 个纳税年度的研究费用的平均发生额,对增加的研发费用可按 25%的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额的 10%.若该公司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额可以向前抵扣 3 年或者向后抵扣 15 年。日本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2%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法国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发费用投入超过前2 年平均数的小型微型企业,经批准后可用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增加额抵免公司所得税。韩国政府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其投资额的 15%可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加拿大的小型微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35%可抵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提取风险准备金
在韩国,小型微型企业可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备金,准备金的数额按当年销售收入的 3%计算,若该小型微型企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该比例更可提高至 4%,但需要再 3 年内使用,且该风险准备金仍应用于研究开发、或与研究开发有关的人员培训等。新加坡政府规定,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若符合一定条件,可按当年应税收入的 20%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备金,此项准备金的有效期也为 3 年。
三、鼓励人力资源开发,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劳动力保障
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雇佣劳动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扩大就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促进企业聘用高科技人才,激活小型微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美国政府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为雇佣失业退伍军人、失业青年、长期接受贫困家庭临时援助的失业者、指定社区的居民等 9 类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其支付给这些员工的可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范围。根据雇佣类型的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抵免额最大为 1200-9600 美元。2010 年美国政府还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每多雇佣一名工人便可以在当年减免 5000 美元的税收。在法国,小型微型企业每增加一个就业机会,即可相应的减免 1 万法郎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减免额可达 50 万法郎。